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31 14:31 作者: 浏览:324次

1986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指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为此,再对几个有关问题作出规定,重申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准离职经商、办企业。三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贯彻执行《规定》的几个问题作了说明,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不准用公款、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党政机关为方便职工生活,解决子女就业开办的服务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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