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19日 主持召开区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安厅局长会议
发布时间:2007-08-2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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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主持召开区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安厅局长会议,总结前一段镇反的经验教训。会上对一系列政策界限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在指出 “肃清反革命是一个长期的严重的斗争,不容许在获得重大胜利之后就产生新的轻敌麻痹思想”之后,胡耀邦说,“必须十分谨慎地区别反革命的界限,决不可把普通有劣迹的分子、一般反动党团分子、一般封建会道门分子、落后分子、一般违法分子与反革命分子相混淆;对于这些分子,虽然也应以适当方法施行争取教育改造,但与对待反革命分子是有原则区别的。这个界限,我们历来就是划清了的,今后要更加审慎,务求不错捉和错办一个人。”在量刑问题上,胡耀邦指出,“必须分别其罪恶之大小,对人民危害程度,分别治以应得之罪。对其中罪大恶极,人人痛恨者,应处以极刑;对罪不至死或可以不杀的分子,则处无期或有期徒刑,这也是必须坚持的;至于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立功赎罪分子,或被反革命胁迫欺骗非自愿之分子,或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而解放后又确已悔过、与反革命组织断绝关系者,均应结合着宽大,分别不同情况从轻处刑、减轻刑罚或免予处刑,给予政治上重新做人的出路。”对于批捕程序,他指出:“为了更加审慎地镇压反革命,手续应更加严格。除了对现行反革命凶犯(放火、放毒、杀害、叛乱等)人人皆有权及时予以逮捕送交人民政府审讯外,捕人权属县以上人民政府。区以下的人民团体(包括农民协会),除有权收集罪证,向政府控告或告密外,均无擅自捕人之权。对于反革命分子徒刑的判决,应经由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死刑的判决,应由本署主任批准,务须防止一切无纪律现象的发生。”(来源:《胡耀邦年谱资料长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