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凡:胡耀邦批示破谜案

发布时间:2010-12-01 21:33 作者:沈国凡 浏览:70次



1986年初春的一天清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绑走进自己的办公室,习惯地浏览秘书早已放在桌子上的文件和有待处理的书信。一封“人民来信”引起了他的注意。
这是一位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写来的申诉信,要求对他所犯的事实进行重新审定,并按“文化大革命”中的冤案给以平反。
信中写道:
……我是1938年参加革命的老党员,在“四清”和文革中受到残酷迫害。你曾亲笔批示过我的冤案,迄近(今)六七年来仍未平反,再含泪向您倾诉我的冤枉。
我原是中国科学院光机所党委书记,长春光机所副所长。1964年奉科学院之命率长春、北京两个从事激光研究的科技队伍到上海组建上海光机所,仍任党委书记。因做出成绩受到国务院嘉奖。在“四清”和文革运动一开始就把我打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三反分子”,“反党集团”,“刘邓路线的黑干将”。后来又强加给我杀害前妻的罪名,于1966年把我关入上海看守所,刑讯逼供十年后。于1975年判处我“死缓”,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因长期坐牢身心受到摧残,患高血压……
这是在中共中央作出在全国开展复查、纠正、平反冤似错案以来,胡耀邦第四次接到这个名叫李明哲的人的申诉信了。
早在1979年6月21日,胡耀邦就接到过李明哲托人送上来的申诉信,信中同样强调自己是一名早年就参加革命的老干部,一名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杀妻之事纯属被人迫害,要求中央高层为他的这件“冤案”作主。
胡耀邦感到问题严重:这对夫妻中的死者和生者都是老干部,在全国性的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中,有必要对这件案子进行复查,搞清事实,给申诉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于是,他在这封来信上批示:请野萍同志负责办理。
野萍即陈野萍,当时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职务,主要是分管科技干部方面的工作。
陈野萍根据批示,对此案进行了初步调查,感到案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是并不像李明哲自己所说的那样,二来法院在判刑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事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定论。
就这样半年以后,已经监外执行的李明哲再次通过各种关系,将他的申诉信送到了胡耀邦的办公桌上。
胡耀邦再次看了李明哲的申诉信。感到事情已过去半年,仍然没有解决,也没有给一个定性的结论,这样拖下去不太好。1979年12月15日,他再次对李明哲的申诉进行了批示:
请野萍同志办理(并请告任穷同志一下)。
任穷即宋任穷,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
事情到此,想来会有一个结果了。可是,此事不知经过了多少人办理,经过了多少周折,由于案情复杂。各方都提出了证据来证实自己判断的正确,使得这件经过当时最高领导人两次批示的案子一直都没有一个结果。
根据批示对此案进行复查的工作人员认为:李明哲杀妻之说不能成立,此案应属于冤案。
承办此案的法院一方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便召开了会议,请办理此案的法官将此案的来龙去脉作了全面介绍,并将原有案卷调出。重新进行了审议。认为:李明哲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照国家法律,应该给以判刑。
法院一方还强调,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此案真的错了,当然应给以平反。但问题是作为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法院,必须实事求是,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跟着运动走,跟着上级的批示走,而必须跟着法律走,一切按法律办事。
由于承办此案的法院坚持自己的原判,因此L而派去的工作人员虽然一再强调,但一直没有得出一个新的结果。于是,他们找到中国科学院。并与该院党组进行了研究,联合为此案写了一个证明。
但是,上海法院一方仍然坚持原来的判决,对于这个证明不予认可。
至此,有关方面只得将此事写信给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复查人员的话你们可以不听。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话难道你们也能不听?
江华当时正在具体负责全国上下冤假错案的复查与纠正工作。由于文革的影响,各种“左”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残存,平反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他深感这项工作的艰难。
可是,任何事情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必须得具体事情具体处理,不能一风吹,一个样,一起办。特别是有关案子,一件一个样,都得按法律原则给以衡量,按法律办事,这是原则。
作为一名大法官,江华是知道这个原则的。
现在,上面的领导批示了。但领导并没有说此案就是错了,就是冤案;那就是说,对于此案,领导认为还得按法律来办理。如果真的错了,那就得平反,如果对了那就得坚持,使法律真正地体现其公正性。体现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性。
江华沉思后,拿起电话。他要有关刑事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向上海方面了解具体的案情。然后再作结论。
经过认真了解,多次研究,结果发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理有据,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也是按法律规定执行的,没有过重的表现。
江华听了汇报后,没有给有关方面回信,采取了沉默态度,实际上是坚持了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防止来自权力方面的干扰。
有关方面迟迟得不到江华的答复,但又不便催促——事情就这样一直拖到了1986年的新年。
漫长的7年时光,法院与有关方面对于此事形成了对峙之势,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而李明哲也不断地通过种种方式向上面递交申诉。
负责办理此事的人员新年里都无法休息,再次通过书面方式,向领导同志报告了办案的经过情况:
我和科学院原党组成员XXX、XXX、XX、XX同志等,联合写过证明,并写信给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同志。………仍未有解决。现将原信转陈,请胡耀邦总书记审阅批示。
1986年1月1日
1月4日,胡耀邦看到那封送上来的报告。他没有想到,整整7个年头过去了,这件事情还没有解决,这中间到底出了什么差错呢?
对于江华,胡耀邦是知道的,红军时代就已经是井冈山苏区的县委书记了,办事一向坚持原则,党性很强:如果真是错了,对于自己的批示他决不会采用这种态度。
那么,这件案子是不是原来判的就没有错呢?是不是那个李明哲想利用全国上下平反冤假错案的机会,想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平反呢?
胡耀邦认为不能排除这方面的闪素。他看着桌上一大堆急待处理的材料,觉得不能再为这样…件事情来回送批了,希望这次能够将此案调查出一个结果来。
他在这份报告上批道:尉健行同志、宋健同志过问加以实事求是处理好,并负责将处理结果报告…,,
尉健行是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宋健当时是国家科委主任、党组书记。将此事批给这两个人来办理,说明此案的办案级别与承办督促的负责人,已经达到了当时中国的最高权力。同时也说明他对于弄清此案的决心。

一件杀妻案,竟然惊动了当时中国权力的最高层,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极其罕见的。



就在胡耀邦对李明哲一案进行第三次批示的时候,又一封李明哲及其家人的申诉信,送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彭真的办公桌上。
申诉信中认为李明哲在其妻张荣之死的案件中无罪,法院的判决没有实事求是,完全是一个冤案。
信中列举了7条李明哲无罪的理由—①此案是在“四清”运动和文革中逼供信制造出来的,不可信:②张荣长期患病,身体极度虚弱,长期失眠,体内的安眠药成分是其长期服用安眠药所致,而非人为的下毒;③张荣垂危时老中医王乙修及所里的医生关崇文均对其抢救,未发现异常情况;④张荣死后经吉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解剖,未发现有中毒现象,且已经作出结论。并非异常死亡;⑤如果张荣7点钟吃了大量安眠药,则8点长春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党委第二书记、监委书记贾力夫打电话来时,张荣就不可能起来接电话;⑥如当时有不法行为,早就火葬了,不会采取土葬;⑦在其妻张荣死亡之前,李明哲与现在的妻子之间没有不正当关系。
申诉信在喊冤的同时,并向判刑的司法机关发问——试问,就是到现在,判我有罪的人能否拿出任何科学数据,说明从遗骨中检查出有足以致死量的药物,证明张荣是中毒而死?
彭真一字一句地看完李明哲的申诉信。感到情况有些复杂。
首先,李明哲是一名科技人才,对于中国的光学发展作出过贡献。对于这样的人才,如果不是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给以保护。
再者,李明哲是一名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而且是一个研究机关的领导。也许在工作中得罪过一些人,因此运动一来就会受到冲击,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在全国性的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复查中,这样的事例真是太多了。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会伤害到自己的同志,对党的政策造成不好的影响。
彭真认为。必须得将事情的真相搞清楚。于是,他将李明哲的来信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处理。
就在尉建行和宋健根据胡耀邦批示,与中国科学院有关方面联系,对李明哲一案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彭真的批示,将此案交由信访局处理。该局以文件形式,直接给负责此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党委书记李明哲给彭真委员长来信,对一九七五年被以投毒杀人(前妻)罪判处他无期徒刑不服,要求复查纠正。
对李明哲的申诉,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请你们再作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诉我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公章)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无附件)
作为法院所接触到的案子来讲,李明哲一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法院在认定此案时,曾经做过很多工作,同时对于法医当时的化验结果也是认同的。在此之前来自高层的各种查询中,法院一方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与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仔细核对,一直认为此案判决中没有问题,是严格按法律办事的。因此总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坚持自己的法律依据,这就形成了在此之前的两次批示均未得到正面答复的原因。
这件案子引起中央高层关注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李明哲不仅是一位领导干部,更是一位对光学机械有所成就的科技人才,当时全国上下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科技工作者被提到了相当高的位置。同时全国上下也正在进行平反冤假错案。深明政治的李明哲于是看准了时机,通过层层关系提出上诉,这才数次直接牵动了中央最高领导层的关注。
虽然高层并没有说要给这起案件平反,只是提出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查清事实上报;但作为执法一方的法院,对一件早已宣判的重案,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重新来进行复查,这不能不是一种压力。
根据当时全国上下平反冤假错案的大形势。将此案定为冤案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案件发生在“四清”运动和文革中,当时全国还没有一部像样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法典,由工作队和检察机关同时对此案进行调查也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毋庸置疑,作为全国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以及依法办案的监督是有理由的;提出对于此案的意见,从我国宪法的角度来说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根据我国1954年所制定的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仍然应当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人大监督而丧失应有的立场。
全国人大信访局专门组织对个案进行调查,这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很少见。法院既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又要坚持独立依法办案的原则。这就给这件案子的复查以及最后结案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从李明哲被刑羁押至作出判决,期间经历了整整9年的时间,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这中间一些判刑手续是不太完备的,或者说存在着与现行法律不合的地方。如,李明哲是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但这份判决并没有经过二审审理,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再如,李明哲从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而非无期徒刑,这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相违背的。
既然执法的方法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有着欠妥的地方,那么就很有可能因为法律的执行中产生各种影响,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此案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函的抄送件后,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希望上海高院对此作出符合事实的答复。
此时,迟迟得不到回答的胡耀邦总书记在通过了解情况之后,对于此案进行了第四次批示:“抓紧复查,如果错了,要作实事求是的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批示中加了这样几个非常醒目的文字:“如果错了”,并将第三次批示的“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改成了“要作实事求是的纠正”,将“处理好”改成了“纠正”,这样无形中加重的了批示的分量。
虽然并没有说为这件案子平反,但万一真的判错了,那就不光是一个平反的问题,法院与具体办案人员感到责任重大,同时也感到一种来自上面的压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名负责复查的法官来到北京,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大楼,向负责刑事侦查部门递上介绍信,希望得到对方的帮助。
公安部的人问:“这件案子有多少年了?”
上海法官答:“已经快20年了。”
“这么长时间了,还没有结案?”
“案子是早就结了的。但相关人员不断地申诉,为了对法律负责,对相关的人员负责,我们还是决定再次进行复查。”
上海法官想请公安部的刑事专业部门。对死者的相关情况进行一次科学鉴定。这是此案最为关键的直接证据。对方刻拨通了公安部二所的电话,要求给以配合。
3位法官在复查中对于原案件的审理中李明哲生活作风腐败,与黄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明哲,托人从监狱里向外面带条子,以及未能将张荣的死亡及时告诉其亲人等等,都予以认同。特别是在张荣死后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李明哲不告知张的亲属,而最后竟说张荣是因肝昏迷而死亡,这是一种反常的现象。对此李明哲曾申辩过。说是因怕张荣老母伤心,故尽可能拖延时间。但是,张的姐姐是一名干部,李如怕其母受不了,那也应告诉其姐才合情理。
作为一件人命案,张荣的死亡时间,无论是此前的办案过程还是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正确的结论。这对此案的认定带来更大的疑点。
法医根据尸体解剖后的胃内食物残存量来估计,张荣死于最后一次食后3—4个小时,即晚10时前后。但张荣在9时10分还接过贾力夫的电话。这点是千真万确的。李家的电话安装在其子小虎的房间里。张荣接电话就必须从自己的房间到小虎的房间去。此案的判决书说。张荣系苯巴比妥中毒死亡,而这种安眠药中毒濒临死亡的时间较妊,绝不会猝死——因为张荣若在10时前后死亡,则9点10分绝不可能起床去接电话。
很显然,张荣的死亡时间有问题。
李明哲在承认他杀妻的口供里,曾说张荣死于15日早晨6—7点钟之间,也就是说是在服药后10个小时的时间。这种说法3名复查法官认为比较符合苯巴比妥这种药物的中毒的死亡过程。
但是,这个表面看起来比较正确的死亡时间,却义与其他证据存在着矛盾。一、张荣死亡那天,第一个来到现场的是老中医王乙修。而王在他的有关证词中说,他到李家后,给张荣摸脉,还有微动,手是软的,心口是热的,但针刺人中已无反应。他表示已无能为力,应速叫西医抢救。二、光机所医生关崇文是在中午12时15分到达现场的,他用听诊器听了张荣的心脏后说:“还有气,可能有救。”因此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关说此话时得到王乙修等在场人的认可。这些证据都可以说明李明哲对张荣死亡时间的口供是不正确的。
然而,再看一看关崇文的证词,也存在着矛盾的地方。关在此之前的证词曾说,他到李家时,张荣非但早已死亡,而且已出现僵尸。他对张荣的抢救,仅仅是尽了一点人事而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此之前的复查时,采用的是关崇文后面的证词,断定张荣的死亡时间是15日早上6-7点钟。而目前案卷材料中有文字记载的时间是15日中午12点35分。3位复查的法官认为,应该按书证上的死亡时间为准。
死亡的时间确定之后,就要确定死亡的原因了。需要查明的直接证据,也是最具权威性的证据,就是那种名叫苯巴比妥的药片。
复查中再次提出了对于直接证据的疑难点。
李明哲在1962年9月3日曾获得过大量苯巴比妥药片,据审查此案时的初步调查约60片。后来他在党校学习期间,又通过所里的医务室获得过一次。约20片。原始证据为医务室开出的处方、当时给李明哲发药的司药人员的证词及李明哲本人的口供,3个证据基本一致。对于这一点,法院在审卷中的论证应该是正确的。
可是,在张荣死后,这些药片都到哪去了?由于当时办案的不是国家公安机关,而是“四清"32作队,因此没有进行正式的严密可靠的搜查。联合调查组认为。法院在办理此案时,特别是在主要的直接证据上,在未查到药物去向的情况下。就断定这些药物是张荣全部服用了,这样的证据是不完整、不充分的。
3位复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联合调查组的说法有道理。这样一来,整个案子就面临被全部推翻的可能性。
作为法院的法官。当然希望法院在此之前接手的这件案子是认真负责的,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也希望自己这次接手的复查会得出与以前承办此案相同的看法。可是,法律是严肃的,他们几个月奔波下来,在一些认识上却得出了与之前承办此案完全不同的认识,这不能不使他们自己也感到吃惊。
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他们必须以执法者的良心,公正地复查此案,从而影响和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他们将这种意见向法院领导反映后,得到了支持,于是便北上,在直接证据方面请求公安部的支援,以求得更加科学的结论。
其实,对于法院在审理此审时所认定的直接证据,联合调查组在与法院的交换意见的座谈会上早已提了出来——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上海方面的鉴定结论不可靠。张荣的死因未查明:1966年5月,上海法院一方会同法医一同去长春,对死者进行第一次开棺取证,仅仅推算出每100克新鲜的脑中含苯巴比妥的量为6.2至9.4毫克,并未作出该剂量是否致死的结论;后经上海药物检验所计算出张荣脑内苯巴比妥含量为900毫克,与一般致死量4000至9000毫克相距甚远。
当时,上海方面开棺取出脑组织后,曾经送卫生部生物药品检验所检验,采取几种方法多次试验,未检查出苯巴比妥成分。卫生部曾致函工作队,明确告知上海所做化验方法“是不可靠的”。但工作队对此视而不见。这权威的、关键的结论却从来未在卷宗中反映。
到此,联合调查组提出的与复查所得出的疑点不谋而合。
那么公安部二所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公安部二所刑事技术研究所对人体、特别是尸体,可以进行各种专门的化学检验与分析检验,更加具有专业性,是公安机关破案的一个重要科学机构。他们接到部里的通知后,就跟上海来的法官们一起。开始想法寻找腐败的人脑进行试验。
其实,早在1980年8月,中国科学院就曾根据李明哲的申诉对此案提出过疑问,并派人来上海,拿着高层的批示催办此案。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不断地催促此案,希望上海高院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此时离案发之时已经18年之久,对于上级的催促,上海高院一方于8月21日派人携案卷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在汇报中,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刑事专家对此进行了再次研究,并查看了全部案卷,最后一致认为张荣自杀和病亡的可能性都不太大。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这两条理由都可以排除。
但是,中科院有关方面却并不认同这个结论,认为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无法解释,要求进一步对此案进行复议。
人命关天,非同儿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提请公安部二所再次进行分析研究,让他们派出专家来查看案卷,征询他们对于本案应如何认定的意见。
公安部二所的专家们对于案卷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然后又进行了分析,并对苯巴比妥的化学情况进行了再次分解与化验,查找了相关资料,核对了此案的药物情况。这样认真地做了反复的试验之后,公安部二所于同年的9月2日派刑事方面的法医陈世贤、于德君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全面的汇报。
这是一场异常严肃的汇报。除了公安部的两名资深法医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派了李育英、姚一新两名资深刑事案件的法官参加听取情况。
在公安部二所的会议室里,两名法医打开幻灯。将药品的性能以及实验的整个过程投影出来。一点一点地进行分析。结论是:从苯巴比妥性能、中毒现象以及多次的检验鉴定,结合被告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张荣之死“不是机械窒息或其他原因死亡,是服了大量安眠药致死的”。
公安部的这两名专家还肯定“张荣脑组织中所含大量苯巴比妥药物不是平日积累的结果,而是一次进入的。如果她平时在脑组织中有如此多的安眠药成分,那么她就会天天处于昏迷状态”。
听了公安部法医的权威性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参加听取意见的人长长地松了一口气。认为此案的判决是不存在什么值得怀疑的了。此案就可以像铁板钉钉一样定下来。
可是,在李明哲的不断申诉下,有关方面又将1966年5月化验鉴定时所说的药剂含量问题提了出来,这个结论与公安部专家的结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法院一方与上级派来催办此案复查的一方之间各持己见,各说各的理由,各为各的理由寻找证据,一时无法得到统一。双方相持,一下子就是整整7个年头……
于是,在这次被确定为最后的复查中,再次将此案的历次复查情况以及各种各样的意见集中在一起,提交给全国最具权威性的公安部二所进行再次鉴定。
一颗死者的腐败人脑取了出来,二所的法医专家从中提取了部分组织。为了慎重,这次采用了上海法院在判决时所采信的方法进行检验,目的在于证明上海法院对此案的定性是否可靠,是否有违反法律程序的现象,与事实是否吻合等等法律依据。
检验很快就出来了,结果让复查的法官们很兴奋——显微显结晶的结果是可靠的,苯巴比妥这种药物在人脑中如果存在的话。对于紫外光谱法干扰甚大。这充分说明上海第二次鉴定结论是可靠的,法院依照此法进行认定也是可靠的。
电话很快地将情况传回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听后不由长长松一了口气,认为这样就可以向上级派来的联合调查组交代了。他立刻打电话,直接打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
可是,对方听了电话后并没有高兴。而是对此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对方认为,此种将苯巴比妥直接注入腐败人脑,然后对此进行提取与试验的方法与案情不符。法院一方到长春第一次挖开张荣的墓穴,从腐败的大脑中提取部分脑组织进行化验,时间已经过去3年。这3年中这颗腐败的人脑经过地下酸碱的作用。现在进行回收提取,其结果可能是不相同的。
事情到此,经过了无数次的复查,无数曲折,双方都怀着同一个愿望——依法办事,但又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谁也不能说服谁。



林家举等3名负责复查的法官又准备出差了。他们到北京,主要还是针对李明哲一案的主要证据,也就是张荣是否苯巴比妥中毒进行调查。
中国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与公安部法医曾对狗脑与人脑进行试验,证明如果动物或者人类服用了苯巴比妥,那一定能从大脑中检查出此药物的结晶体来。
扑朔迷离的案情在经过了长达20多年反复后。最后将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张荣是否药物中毒这个问题上。
现在,尽管根据各种试验已经证明死者有可能是苯巴比妥中毒,但为消除怀疑,法院还是决定派他们前往公安部,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再进行一次接触,便于更加全面的掌握情况,最后向联合调查组汇报。
关于刑事方面的案件公安部是由刑事技术研究所负责的,他们找到曾经为此做过试验的法医陈世贤。陈将自己当时进行试验的情况作了全面的介绍,并肯定地说,张荣这种情况肯定是苯巴比妥中毒,这一点没有任何怀疑。
陈世贤拿出公安部编印的一本书,《毒物检验的研究》,第45页关于“患者临床状况与其血中含药物浓度”一节中说道,凡血中药物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12毫克时,即呈现“昏迷不省人事,反射条件消失”;而达到这种状况的死者,其苯巴比妥中毒量应为1500毫克,也就是说的服下50片安眠药片。这个数量与李明哲交代的正好完全一致。
法院再次翻找数年前吉林医科大学第二人民医院的解剖结论:张荣因吃了过量苯巴比妥而处于“昏迷不省人事,反射条件消失”的程度。将这个数年的结论与最近公安部的结论结合起来。已经能够充分说明李明哲让张荣服下过量苯巴比妥的可能性与实际的行为了。
事实在反复的审查与试验中一步一步地逼近真实。
又一本书放在办案法官的面前,人民公安学校编辑《刑事毒物分析》。本书说:“决定毒物作用的大小,不是吞服量而是吸收量。”而“肌体的吸收量则因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习惯或过敏性,胃内状况,电就是空服还是充盈而各异,因此服同样剂量的药物也有致死的亦有不致死的”。
根据这样的原理。法院还是认为有必要再对此进行一番分析,要有更充分的理由才能使联合调查组信服。于是,法院再次将案性提供给上海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希望他们能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更加可行的依据。
上海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立刻对此进行了试验,结论为:“如果死者将苯巴比妥四十到五十片全部进服,则因为死者是女性可能致死。”这正好与公安部刑事技术研究所的说法相同:“张荣患有肝炎病。耐药性差,抵抗力差,肝脏、肾脏分解排泄力差,服此药的这些剂量有可能致死。”
为此,法院得出结论,这些调查与试验的结果说明,从中央到地方,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和文献都是一致的。张荣之死。为苯巴比妥——安眠药中毒,这是可以认定的,而不应有任何的质疑。
法院将此情况向联合调查组进行了通报。
但联合调查组对于法院通报的情况不予认可,并催促尽快释放李明哲。
法院有些想不通,事情已经调查到了如此程度,既有事实的证明,也有科学的试验与分析,为什么联合调查组还是认为不能信任,并一再地要加快步伐放人。
法院与联合调查组进行了沟通。
联合调查组认为,尽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千方百计地寻找答案,并对一些疑点重新进行了调查,对于一些间接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死者是否服用了大量苯巴比妥药物上,这些都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这些调查与试验都不能最后说明问题。因为不能肯定此药物为李明哲让张荣服下,而且其药量仍有些疑点。
联合调查组认为,各种试验都不能代表事实,也就是说,在人脑中注入苯巴比妥,然后再来进行回收,这种试验方法与实际的口服,然后再经过消化循环系统进行消化后的情况不能画为等号,也就是说这样两种情况下的药物吸收是不一样的。
联合调查组的说法不无道理。
试想一下,药物进入人体之后,人体对于药物都有一种吸收与分解的功能。正是由于这种功能,才使得药物在适量时可以帮助人类治病,而在过量时便会造成人的生命危险。
因此,联合调查组对于法院方面所做的大量试验提出疑议:如此大量的苯巴比妥进入动物和人脑之后,如果经过消化循环系统的话,能否在大脑里真正地形成结晶体。这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开,更没有在本案的试验中得到令人完全信服的科学根据。
正是由于这样,联合调查组仍然认为,将李明哲定为杀人凶手,还是证据不足,还是缺乏更有力的证据,因此不能就此下结论,而应该立刻放人。事情到了如此程度,法院如果还是坚持,那一切后果将由法院方面负责。
法院不得不考虑来自上层的联合调查的意见,更何况他们的意见中还有着许多正确的认识与未被最后解开的疑点。
法院只得按照联合调查组的意见,将此案退一步来 进行分析,那就是先承认联合调查组的意见,将其提出 的认为是事实,然后再来求证。
法院按照联合调查组的说法。将张荣之死确认为是 因为长期服用苯巴比妥,那么其体内是否应有积存?
这样一假设,那么若有的话,到底这种积存量应是 多少才是最符合科学的呢?这样的结果能不能影响到对 于张荣之前的脑组织的取样结果呢?
假设给法院带来了许多麻烦,可是再麻烦也得认真 办理,因为人命关天。执法必严,事关重大,不可有半丝 的懈怠。
既然假定了张荣为自身服药死亡,那么多少药量才能致人于死呢?
法官们首先查找了相关的书籍,在《苯巴比妥安眠药中毒检验的研究》一书中明确记载:苯巴比妥进入人体后,会被人体吸收、氧化、排泄掉,但所需时间较长。药物大部分在人体肝脏内被氧化,30%左右从尿液中排出,若不继续服用,约数日可以排泄完毕,因此它是不会长期积存的。如果连续按治疗量服用,由于边服边氧化、排泄,其积蓄存量也是不多的,一般停药后,至多一周即不可能再被验见。
书中的结论与联合调查组对于此案提出的疑点存在着某种共同性。因此法院决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进行试验和调查。
服用多少药量、多长时间才能至人于死亡,这是要的根据的,这种根据显然不能由人来做试验。法院决定用8只狗来做试验,准备一次性地将所有服用苯巴比妥药量的情况进行一次记录,实打实地从每一份药量进入动物体内的反应情况做起,做到一步一个脚印。以免出现上次一样的重复和异议。
为了查明治疗量与致死量在动物骨骼与肌肉内积存量的区别,试验人员给7只狗服下了不同的药量。另一只狗没有服药。一会儿工夫,除那只没有服药的狗仍在不安地狂吠外,其他7只狗都不同时间地慢慢安静了下来。
试验持续了7天。
试验人员对几只狗进行了解剖,从各自的肌肉中提取20克,从骨骼中提取30克作为样本,进行同样的化验,从不同服药量与服药时间的狗中查找体内所含苯巴比妥的存量。
第一只狗因为没有服药。所以体内没有发现有苯巴比妥药物,一切正常。
第二只狗服用了正常的治疗量,第三只狗按照正常的治疗用量加大了两倍,第四只狗服用了超过正常治疗药量的3倍,但在它们体内都没有发现药物存在。
第五只狗服用了超过正常治疗药量的5倍,从其体内很快就检测出了药物,肌肉内为0.17毫克,骨骼内为0.29毫克。第六只狗是按照中毒量给以服用的,结果服下药物后即处于昏迷状态,几个小时后就死亡了:化验结果是肌肉内含3.8毫克,骨骼内含3.17毫克。第七只狗服用了大于致死的苯巴比妥,很快就没有气了;化验后结果是肌肉中含服下药物12.22毫克,骨骼中含4.3毫克。
由此得出结论,5倍于正常治疗药量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个剂量以下的狗体内都没有发现含有残留的药物,而在此用量以上的狗,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体内残留药量,服用的量越大,其体内所含药物的量也越大。
那么,这种药物与服药的时间有没有关系呢?
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有关,那么联合调查组所认为的张荣有自身长期服用这种药物而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就会成立;要是没有,那么就可以从这个试验中推翻联合调查组的设想,而依照法院此前所判定的案情进行判决——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错,法律的尊严必须在这里得到维护。
结果在一周以后终于出来了。
这是一只按照正常药量连续服用了一周以后才进行检验的狗,在这一周里,这只狗受到特殊的保护,关在一间屋子里,笼子上了锁,不与外界任何的同类接触,除了专门的人员之外,也不与任何人接触。因此其科学数据的提取是可靠的。可信的,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化验结果是——在其肌肉和骨骼中都没有发现残存有苯巴比妥药物。
这是自案件复查以来的无数试验中采用生物进行的最复杂、时间最长、涉及专家最多的一次全面的试验。这个试验为以后的最后定案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8只试验狗的情况很快返回到上海,高院的领导和办案的法官们听了都很兴奋,因为事实说明他们是严格在按法律办事的,李明哲一案通过这种试验已经为世人作了一种科学的解释。特别是第七只狗的情况。这对于最后决定再次掘开张荣墓穴。对其进行科学检测与对此案作出最后的结论,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联合调查组再次来到上海高院,对案子提出更多的疑点,再次要求法院释放李明哲。一切证据,双方曾多次进行过交流,但很多都被联合调查组予以否定。现在没有一个具有绝对性、权威性、可信性和绝对排他性的事实摆在面前。那么联合调查组要求放人也是无可非议的。
因此,摆在复查法官与法院面前的路就只有一条——寻找m绝对性的具有绝对排他性的事实依据来。
再进行动物试验已显得毫无意义,因为这种试验已进行过多次,其结果虽然具有一定的破案价值,但却并不具有上面所说到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结论,说到底,这种获取的证据虽然具有科学性,但对于深埋地下多年的死者来说,不具有任何的可以作为定性的依据。
无数次的复查下米,事实无疑地说明了一个问题,此案最神秘的谜底,深藏在那个黑洞洞的坟慕里。
难道只要开棺验尸,就能揭开此案最后的秘密?
20多年的一桩命案,此前已经开过一次棺材,并取出了死者脑组织进行了多次化验,请了各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分析与化验,到现在也没有得出一个可信的最具权威性的排他性的结论,现在再去打开,里面会是一种什么现象呢?即使是当时服用了苯巴比妥这种药物,20多年下来,深埋地下是否会引起其他的化学反应,药物是否还会存在于尸体内、这是一个极难预测的问题。
林家举等将自己的想法向法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强调说,无论如何现在只有挖墓寻源这条路可走了。
领导听了很久没有说话。
3位法官说。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绝不能让任何一个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能让一个好人受到伤害,除此之外现在已没有别的办法。
法院领导在屋子里来回走动着。案情的复杂早已超过此前的想象,前后3任领导都为此案伤透了脑筋;而最后的定板,看来要在自己的这一任上了。这是无法逃避的现实,也是一种职责与重任。
作为司法者,他心里明白,一个案件的审理公正不公正,最主要的就是看在法律面前是不是人人平等。我们不允许任何人因为位高权重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李明哲打着老干部的旗号鸣冤。社会上一些与他相识的权力人物也为其叫屈,并通过各种渠道为其递送申诉信,妄图趁全国上下平反冤假错案的时候从中浑水摸鱼,逃脱法律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反复的复查,多年下来也没有一个正确的复查结论,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受到不应有的影响。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如果违法者逍遥法外,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威信就会丧失殆尽,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失去了应有的根基。
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尤其要有勇气排除各种干扰,坚持独立办案。
然而,此案的复杂还在于。上级一些领导因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时难以辨别是非曲直,出于正义感,责任心,对过去被判刑处理的人提出帮助,要求申诉改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现在关键,就是必须得提出能具有最权威的排他性的证据。
法院领导停住脚步,看了看面前的3位法官,轻声问道:“难道只有这唯一的一种办法吗?”
3位法官完全理解法院领导的难处。是的,如果有别的办法,谁又愿意去惊动那个早已安息的灵魂呢?但上级的联合调查组对于释放李明哲一事催促得紧,此时已是没有任何的退路了。
他们向领导说明,只有这条唯一寻觅此案最终结果的路子。
法官们还说,李明哲杀妻一案虽然发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但是,有罪供述是李明哲本人主动交代的。其交代的内容具体、详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四清”工作队并未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根据李明哲所作的交代,办案人员寻找到其他间接证据;尽管李明哲翻案,其所作的有罪交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可以根据证据定案。事实上,间接证据也可以印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从而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法院领导决定提交内部相关会议来研究。
法院内部就是否进行第二次挖墓验尸进行的争论异常激烈。到会的法官们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各自都说着不同的道理。有的法官说得更加直接,认为经过这么多年了,地下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作为地上的人一无所知:如果检查不出死者身上有苯巴比妥成分,则是平反了“冤案”,制造了冤案。
为了慎重。法院决定再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听一听他们的意见。
1987年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
曾经参与此案鉴定的专家都被请来了。最遗憾的。是对此案作出第一判断含有苯巴比妥的法医冯兰松已经离开人世。
到会的专家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会议开成了一个学术辩论会。如果这样开下去,不会得出什么结果,因为专家们都互不相让,认为自己所作出的结论不容怀疑。于是法院领导提出了是否应该再次开棺检验的意见。
专家们一听,立刻又形成了两种意见。
不同意者认为,20多年了。就是体内含有药物也早已流失,根本检验不出来。就是检验出来了,也不是原来的含量,这对于案件正确判断并无益处。
曾经对原来的鉴定进行过定量分析和含量测算的曾衍霖、金正钧两位教授听了之后。认为法院领导提出的办法可以执行。同时也是解开这个案件最终谜团的最好办法。建议可再次将尸骨剜出,从椎部中取出骨髓,再作一次鉴定。
他们提出的理由是,现在的仪器和测试手段。比之前的第一次开棺时要先进得多了。苯巴比妥是一种化学分子式很固定、不容易破坏的药物。如果1966年测试出的数据不错的话,那么通过骨髓中也能化验出来。
两位教授的建议得到了在座的绝大多数人的赞同。
最后,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法院领导身上。
法院领导首先对各位专家对此案的关心与所给予的科学技术援助表示感谢。然后说:“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可见,依法办好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能否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广大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考验,也是对是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考验。”
他用坚定的语气说: “现在此案上面催促很紧,如果我们真的错了,那就得放人;但大家又认为我们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出现差错,那就得拿出更加得力的证据来。因此,除间接证据继续派人搜集外,我们必须将直接证据做到牢牢实实。因此现在只有再挖开张荣的墓穴。”
就这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刻与联合调查组联系,希望他们派人前往长春,监督此次掘墓验尸行动。



1987年5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会同联合调查组的人员,专程赴吉林省长春市,会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公安局进行第二次开棺。
根据公安部《苯巴比妥酸类安眠药中毒检验的研究》一书记载,建国以来此类案件,只有乌鲁木齐市有一成年女尸,经过10年,尸体已经腐烂,提取接近各脏器部位泥土。曾检验出过苯巴比妥的实例。
此案已远远超过前者——深埋地下长达25年之久,尽管苯巴比妥这种药物分子比较稳定,但对于所有参加挖掘的人来说,能不能从中发现这种药物,能不能一下子解决历次鉴定中存在的矛盾,心里实在没底。
1962年第一次尸检鉴定书所作的结论是张荣睡眠中呕吐。导致窒息死亡。法医学家解释,在服用大量苯巴比妥的情况下。常常会发生呕吐。张荣中毒后,喉头的反射保护作用丧失,故有少量的食物残渣进入小支气管,真正的死亡原因是服用了大量的苯巴比妥。
除了李明哲所作的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鉴定结论、证人证青等其他间接证据,亦能从侧面证明李明哲实施了投毒杀妻的行为。
长春光机所医务室医生关崇文证明,在张荣死亡之前,李明哲曾利用职权,向其要安眠药100片。
关崇文说了还不能算数,法官们叉在医务室查得他于1962年9月3日所开的处方一张,上面写着安眠药100片。全鹿丸1瓶,计价一元一角。
司药韩东红还证明,1962年张荣死前李明哲来拿过两次安眠药。一次有处方,为100片,此证言能与上面的关崇文的证言相印证。另一次是李明哲从党校打来电话给韩东红,说是失眠。要安眠药,因李明哲是这个单位的领导,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韩东红违规给了他100片。李明哲两次所取的药都是单位含量为0.1毫克,这表明他获得了足以致人于死的安眠药。
李明哲自供的投毒数量为40-50片,应为4000-5000毫克,结合药物在体内的排泄,以及苯的分子虽然很稳定,经过20多年后必定有一小部分已经分解等情况,说明李供述的数量与法医鉴定的数量能够相互印证。
还有一点,就是李明哲和联合调查组都提出,张荣体内的苯巴比妥是其长期服用安眠药的结果,复查的法官专门至东北几家大医院取张荣的病史,均未记录她曾经服用过苯巴比妥,张荣患有肝炎,而肝炎是禁止服用安眠药的。因此,张荣体内的安眠药不是长期服用的积存所留,而是一次进入体内的。
另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李明哲供述中对自己心理状态的交代,也能说明他的作案动机。如李明哲交代:“在凉药的过程中,由于我心怀鬼胎,脸上发热,她(指张荣)说你怎么脸发红啊?我说坐在暖气包上很热,实际上是我心里发慌。”
又如,当张荣“端起杯子来喝,这时我心里打了个冷战,想把碗夺下来或故意碰打出意外。当时想到夫妻这些年,就这样对待她,确实于心不忍”。
再如,在张荣发出可怕的鼾声后,“我心情既怕义矛盾。也想到赶快送医院抢救,但又想抢救过来后,我也没命了。”“当时心情很乱……坐卧不宁……听着她的鼾声,毛发寒栗……胡思乱想,想到发觉之后将来的下场,想到救活了不行。不救活还可能闯过这一关去,就听天由命了。”随后又写道,“如果万一检查发现是吃安眠药……可说讲她是自杀……别人根本不会怀疑我能陷害她,因为别人都知道我俩好。同时我又是党委第一书记,老革命,过去又没有不良作风……”
以上种种内心思想状况的描述,完全符合李明哲这样一个特定人物。胡编乱造是不可能如此真实的。
还有更真实的,那就是李明哲交代的张荣服药到死亡的过程。
李对此交代得非常具体,一些情节对确定此案很有价值。例如,他交代将苯巴比妥投入药汁时,“上面浮着一层白色的东西”; “安眠药沉淀在杯底,药浓度太大”,这些均符合苯巴比妥不易溶解于水、会沉淀的特性。
李明哲交代张荣服药后就说:“怎么这药这么大劲啊!”立即躺下睡了。“不多时就听她呼噜,声音很大”;“到下半夜二点钟,我再爬在她头边细听,虽然还在打呼,但声音很小”:“早上六点钟,揭开被看她,头发凉发硬,听不到呼吸,基本上已经死了。”这些过程符合苯巴比妥中毒症状,如药性发作时间、中毒后有强烈的鼾声、五六小时后呼吸微弱、10小时左右死亡等等,均与后来的动物实验完全一样。
李明哲如果不是作案者,怎能讲得如此具体!然而,这些间接证据在与联合调查组的汇报中,还是产生了一些争论。
现在,双方目光都注视着这座准备挖掘的墓穴。
5月的北国初春来临,长春郊外的荒野上枯草泛绿。
张荣的坟墓被挖开了,工人们将棺材从墓穴中抬了出来。4个工人在法医的指挥下轻轻地抬开棺盖,一股难闻的气味从棺材里冲了出来。
法医从棺材中取得死者各部位腐败物、骨骼、用刀片轻轻刮下的骨骼上的腐败物、棺木旁边的泥土等准备化验的样本21件。在联合调查组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分成了两堆,然后进行当场封闭。
加封后一部分于5月8日送交公安部法医研究所。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避免出现怀疑,同时将另一部分检材交联合调查组保存。
公安部法医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毒化分析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和中国医学科学药物研究所等部门,组成联合鉴定小组,进行了一个多月全面、严格、细致的化验。化验结果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曾经承办和复查的法官们都感到欣慰——在19件检材中全部检见苯巴比妥,并全部拍摄了苯巴比妥晶体的照片!未检见苯巴比妥的两件检材系棺木与棺盖上的泥土。
联合鉴定小组将一张化验结果的鉴定表,分别送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联合调查组的面前。鉴定表详细列举了各类数据,在死者身上含苯巴比妥最多的地方是胸椎部下的腐败物,其含量为30.61毫克;最少的是右股骨,含29毫克。
专家最后综合计算确定。张荣对苯巴比妥的口服量为3600毫克。当大家听到这个数据时,法官们的眼里一下子闪出了光亮。整整25年反复复查,终于有了最有力的证据——张荣毫无疑问死于苯巴比妥中毒!
在接到这份检测鉴定之后,为了更加符合科学性,法院又将此数据送交中国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由该所专家和中国药物代谢学会理事长、中国数学药理学会理事长曾衍霖教授进行了精确计算,初步确定张荣的口服量应为3200—3600毫克。两个数字都不包含业已分解掉的数量,所以实际口服量应超过3600毫克。
曾经对此表示怀疑并在试验中没有发现苯巴比妥的专家,在见到了实地取物化验之后。没有表示不同意见,他们说:“没有什么说的,应该相信科学。”
根据以上情况,承办此案最后复查的林家举、唐淑宜、王承德,于1987年8月28日向法院写出了结案报告:
我们认为:李明哲有犯罪的思想基础,骗取过大量苯巴比妥药片,14日晚只有他与张荣在一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与机会,张荣肯定系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病死、急死、自杀、窒息致死均可排除,李明哲供认将四五十片苯巴比妥碾成粉末,搅拌在中药汁内。杀害张荣的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所以杀人凶手应是李明哲。
据此,本合议庭认为李明哲的申诉理由以及联合调查组认为李明哲应当立即无罪释放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案应维持原判,驳回申诉。
人们也许要问。为什么此次开棺验尸会得出与第一次完全不同的结论呢?
主要是第一次提取脑部组织后,有关方面在化验的方法上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操作,因此未曾发现药物。而法医冯兰松的正确操作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除法院认可之外,又得不到有关专家的公认,因此使得案子出现许多疑点,也给曾经从事过科学研究的李明哲的申诉造成了可乘之机。
综述本案,尽管直接证据只有李明哲的供述,但该份供述的各个方面,包括犯罪起因、动机、方法、手段、结果等几个关键环节,都得到了其他证据的证明与印证,本案在间接证据方面环环相扣,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因此,李明哲伪装成受害者申冤,但事实不容抵赖,他就是真凶。
以上调查与结论,均得到了联合调查组的认可,他们再没有为此提出任何的疑点。
1987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复查完毕,依法驳回李明哲的申诉。
后来,李明哲也没有继续申诉。
至此,一桩曾经引起中央高层关注并经历了25年之久的杀妻命案终于尘埃落定。
复杂的历史背景和艰难的复查过程,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走向法制的艰难历程,以及中国司法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可歌可泣的精神,使这个案件成了建国以来中国司法史上一件经典案例。
几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案头上,都放着一份关于李明哲杀妻一案的详细汇报材料。看到那些无可辩驳的事实和办案人员严格执法的精神,看到了一个盼望已久的新时代的来临,他们都高兴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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