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耀邦

蔡霞:重提十二条《准则》 重构党内政治生态

发布时间:2015-04-10 19:05 作者:蔡霞 浏览:113次
 蔡霞 
1980年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胡耀邦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今年是这一重要的党内规章制定公布第35年。《准则》是当年中共为纠正文革错误,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而颁布执行的党内重要规章,但近年来已经很少被提起。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深入推进,中共正在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逐步走向制度治党。2014年中组部对以往的中共党内规章做了清理,保留了今天依然适用的党内规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规章之一就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今天重提12条《准则》,依照《准则》规范党内政治关系,重构党内政治生态,无疑将对中共的自身建设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一、制定《准则》是中共党内反思文革的政治成果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是历史大转折过程中的党心所向,是中共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当时胡耀邦亲自组织起草了这个重要文件。起因,要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说起。
1977年11 月10日,中央工作会议召开了,这是为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会议内容一开始确定为研究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和经济工作问题。11月12日,陈云在发言中提出要解决好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等历史遗留问题。陈云的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反响,与会者普遍认为,要实现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就必须纠正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必须深刻反思党的经验教训。会议进行中,许多老干部纷纷发言,痛陈党内民主被破坏,党内政治关系的不正常,使党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胡耀邦在发言中说:“文革大革命”教训深刻,根本教训是党的生活不正常。[1]后来的会议进行中,畅所欲言的民主讨论成为会议氛围的基调,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随着会议形势的变化,邓小平放弃了原来的大会讲话稿,亲自写了一个新的讲话提纲,即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在这份提纲中,邓小平强调:“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民主是解放思想的主要条件”[2]。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讲话中指出:我们决不要再上林彪“四人帮”这些封建法西斯分子的当,我们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要在全党全国造成深厚的民主空气……。
中央工作会议结束了,但耀邦继续着中共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思考,并且把这个问题摆上了他的重要工作日程。据中央党校沈宝祥教授回忆,一天胡耀邦把中央党校《理论动态》编辑部人员召集到当时位于西单的中组部大楼,与中组部《组工通讯》编辑部人员一起开会。胡耀邦说,粉碎“四人帮”后,中央高层深刻反思文革教训,叶帅郑重地提出要认真解决党内生活不正常的问题。我们要先搞个文件,经中央讨论通过后,再写出一系列的文章。在胡耀邦的主持下,那天会议花了很长时间,讨论党内政治生活究竟应有哪几条基本原则。会后,胡耀邦组织起草了12条准则的草稿,并建议将这个草稿列为新成立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第一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时任中纪委第二书记的邓颖超称赞说:这个12 条准则很好,是耀邦和中组部同志为我们全会做了一项很好的准备工作,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有力武器。”[3]
1979年1月4号到1月22号,中纪委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修改,通过了《准则》草案,报送党中央。1979年3 月,中央将这个草案下发至县团级党委讨论,征求意见。后来在各地报来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准则》12次易稿。胡德平先生曾经回忆说,当时父亲利用晚上时间亲自动手修改《准则》草案。1980年1月,《准则》草案经中纪委第二次会议再次修改和充实,提请中央审议通过。那次中纪委会议还把《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重要党规在全党贯彻、各级纪检委协助各级党委监督执行《准则》,列为1980年度党的纪检工作基本任务之一。1980年2 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并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于当年3月在全党公布执行[4]。
《准则》公布后,中共中央对贯彻执行《准则》高度重视,并做了有力的推动。徐庆全先生专门写过文章谈全党学习贯彻《准则》的情况,文章提到:《人民日报》的社论指出:“《准则》是党的一项重要法规, 是党章的具体补充。它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特别是吸收了十年动乱的沉痛教,,针对当前存在的党风党纪问题,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各项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并且在许多方面有所发展。” 社论号召“每一个党员都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同时,广大群众也应该以《准则》的要求来监督党组织和党员, 帮助我们党加强党纪,搞好党风。”《红旗》杂志为此发表了题为《全党都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准则〉》的评论员文章。同时,《人民日报》等党的各级报刊, 发表了一批对老革命家的访问文章, 从党的德高望重的领导人的角度, 阐述《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
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尽管不少部门和单位制定了执行《准则》的具体措施,但要真正落实阻力依旧很大。为了推动《准则》的落实,中纪委于1980年11 月召开了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胡耀邦在会议上发表了《搞好党风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后来又在各省市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上做了《做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的报告,就党内个人崇拜、家长制、一言堂等问题作了极为严肃的批判。在首都各界庆祝中共建党60周年的集会上,胡耀邦再次强调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纪律问题。在推动贯彻《准则》中,胡耀邦带头身体力行,以民主精神民主作风开展各项工作,他坚持原则、光明磊落,直抒己见,不怕得罪人,也“不怕与党内老革命家意见相左”[6],在干部工作中,他坚持公道正派,从当组织部长到辞去党的总书记的9年多时间里,“没有私自提拔或调动过任何一名干部”。[7]
八十年代前期和中期,在《准则》的规范和指导下,中共党内高层提倡“四不”(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不装袋子)、“三宽”(宽松、宽厚、宽容),把分歧摆到桌面上谈,以团结包容的态度进行平等、民主的探讨,党内激发出生气勃勃的创造活力和积极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敢于探索,大胆创新,齐心开创改革发展的大好局面。李锐老人家曾经翔实地记录了1984年1月胡耀邦和他的谈话,胡耀邦提到四个方面的工作有了纲,其中之一是有了《准则》,党的建设有了纲,耀邦为此感到欣慰[8]。
十分遗憾的是,八十年代一方面全党努力解放思想推进改革,一方面党内各种思想争论一直不断。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中共党内干扰因素的加大,党内政治关系状况出现复杂变化,党内问题的处理开始偏离《准则》,党内政治生活不良惯性重又抬头。此后,《准则》逐渐被淡忘,乃至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天,在某些党组织内,党内关系逐步扭曲变质,党内政治生态恶化倒退,以至成为滋生严重腐败的党内土壤,这和淡忘、丢弃、背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有直接关系。面对今天的党内严重腐败,可以想见,假如耀邦还在,必定痛心彻首。
二、《准则》对于中共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什么文革教训如此惨痛?为什么《准则》的执行出现大的反复?在相当程度上,这与中共对党内政治关系缺乏清晰、理性认识有很大关系。只有深刻认识党内政治关系及其对党的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才能打下贯彻执行《准则》的坚实思想基础。
1、《准则》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重要党规党纪
一个政党不可缺少党章,党章中的章程部分规定党员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组织架构和根本组织制度。组织构架和制度规定的实质乃是对党内权力和权利这两种力量资源的配置。因而,党内组织关系的背后是党内政治关系。党章的章程部分既型塑党内组织关系,也型塑党内政治关系,而中共党内以往侧重在组织意义上理解和执行党章,忽略了党章内含的党内政治关系规定。《准则》则主要对党内政治关系加以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是党章的重要补充。
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政党的构成,都离不开四个最基本的要素:党员、组织、党内关系、党内规章制度(即党规党纪)。
政党由党员组成,党员是政党的主体。而党员是有共同利益追求、有共同政治信仰、为共同政治目标而自愿奋斗走到一起的人,即政治上“志同而道合”者。从政治上的“志同”到实践活动中的“道合”,必然要组织起来,形成政党这个实体。
政党内部必然存在一定的政治关系和组织关系。党内政治关系在本质上是排除身份地位、金钱智力等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而以“志同道合”为基础、以党员权利一律平等为本位的团结合作奋斗关系。党内组织关系则以保证组织作为整体来行动,获得强大的行动力量为目的。
党内关系是在活动中结成并通过活动而显现出来的。要规范和维护好这些关系,就必须提出明确的原则要求。由党内政治平等、团结合作奋斗关系所决定,民主必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正常健康的党内生活只能在党内民主原则指导下形成。由政党要作为整体来活动所决定,集中是党在组织层面上最基本的原则,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党就一事无成。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最根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制度,既难以构建一定的政党实体组织并使之固定成型,也难以保障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实行。因此,要促进党内关系健康发展,制度必不可少。党章是党的根本制度,位于党内制度的最高位阶。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既规范党内政治关系也规范党内的组织关系。
全面研读和把握党章,可以清楚地看到,党章对党内政治关系的阐述是十分明确的。党章把党员放在组织章程中的第一章,表明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员这章不仅对党员条件做了明确要求外,还以严格的入党和退党组织程序规定来体现政党的严肃性与政治意愿自由的有机统一。党章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党员权利义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规定了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等,都是对党内政治关系性质和内容的确认。
作为对党章的重要补充,《准则》具体规范着党内政治关系,将党内民主原则贯穿于党内政治生活,对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综观《准则》十二条,涵盖了党内政治关系的五个方面:党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全党各个党组织和党员与党中央的关系;党的领袖与全党的关系。
当然,《准则》中有的是侧重针对当时文革时期党内问题而言的,《准则》的文字带有鲜明的历史时期印记,这些表明了《准则》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今天需要根据党内外情况的变化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但是,尽管《准则》有一些不足和缺憾,《准则》关于发展党内民主、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维护党的政治关系纯洁性、推动党内生活正常化的基本思想是完全正确的,贯彻执行《准则》对于从严治党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准则》是极为重要的党规制度,它在党内制度体系中的位阶和权威度仅低于党章。
2、背离《准则》必然严重损害党的健康发展
党章的组织章程是对组织架构、组织制度的静态规定,即对党内权力和权利这两种力量资源的静态配置,而一旦进入实际活动层面,党内权力和权利这两种力量便开始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逐渐形成特定的互动状态。
不必讳言,由于对党内政治关系和组织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作用缺乏清晰的思想和理论认识,因而中共在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关系上一直存在理论误区,长期片面强调组织关系、强调集中原则,逐渐淡化、虚化党内民主原则。实践上,由中共的执政领导体制所决定,国家权力和党内权力合为一体,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以“党的领导”为名义,可以调动手里掌控的国家权力资源实现个人意志。而当国家法律不健全、宪法权威不够,难以切实保障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政治权利时,将国家权力力量运用到党内,党内权力的掌控者就可能变成操控任何一个党员生死命运的绝对强势者。由此,扭曲了的党内政治关系很容易使党的组织制度规定流于形式,使体现权力意志的党内潜规则实际支配党内生活,使少数人能够以“组织”的名义,将民主集中制异化为限制党员权利、控制和驱动党员的工具。
上个世纪50 年代末60 年代初的经济建设急躁冒进和文革十年的惨痛历史表明,在执政条件下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不仅祸害党自身,而且最终祸害国家祸害社会,国家以耽误全面发展进步数十年为代价,而社会则用数千万人的生命来为执政党的失误买单。正因为有着这样沉重的教训和代价,恢复和重建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成为1978年底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绝大多数老干部的共同要求。
最近两年来中共党内反腐败所揭露出来的大量恶性腐败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可以说从1921 年中共成立以来,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没有象这20 多年,发生这样范围之广、贪腐数值之巨大的严重腐败现象,这表明党内政治生态的严重恶化。如果腐败只是个别官员行为,则是官员本人的品质恶劣所为;当官员腐败相对普遍时,则一定是制度出了问题;而当发生“窝案”“串案”、大面积、塌方式的腐败,则反映出这些地方党内政治生态的严重恶化,乃至党组织本身的政治腐败和溃烂变质。
比如党内的“同志”关系变成 “主子和家臣”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薄熙来和王立军那样。而更多的是党内“同志”关系变成主仆关系,不少地方党员干部把党的书记称作为“老板”;比如党内的团结合作关系变成了以私利为纽带的“结帮抱团”帮会江湖关系,象周永康、令计划为首及其庇护下的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那样;比如把公务职权变成相互交换、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象政法系统某些腐败官员甘作权力掌控者的护院家丁……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而一些贪腐官员之所以能边腐败边提拔,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党内政治关系不正常,干部选人用人权力控制在少数主要领导人里手,他们将权力变成为自己所用的私器,编织自己的人脉网络,相互庇护,狼狈为奸,形成团团伙伙,盘踞在一些党组织内部,结成党内的黑帮恶势力,排挤打击党内正直力量。
中共党内政治关系的扭曲还严重腐蚀党员干部的思想,一些人政治品质极为恶劣,政治心态相当畸乖。在一些党组织内,某些人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党的宗旨和路线政策、不是党的原则纪律、不是群众利益,而是主要领导干部个人的喜好厌恶。一些人对领导阿谀奉承、欺下瞒上、说谎成性;对组织阳奉阴违,对制度选择性执行;一些党组织内歪风盛行、正不压邪、正气不彰,道德水准大幅度滑坡。
由此,党内腐败不仅仅是官员的经济贪腐和生活奢靡问题,更为深层的是在党内扭曲的政治关系下权力私有化的政治腐败,这是造成在某些地方权力意志恣肆妄为、权力活动乱象丛生、权力失控和权力失序并存,产生大规模、塌方式腐败的党内土壤。反腐败斗争,必须要“打苍蝇”、“抓老虎”,但最重要的是“填粪坑”,改变大量滋生贪腐官员的制度环境。在党内,十分重要的就是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改变被扭曲了的党内政治关系,重新构建健康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如果说,党内政治关系扭曲是党内出现严重腐败的重要原因的话,那么,党内政治关系扭曲也同样是目前反腐败阻力较大、斗争复杂的重要原因。党内政治关系的江湖化、帮会化,使得有些人过去为私利而上下勾连,现在则为反腐败斗争中能逃避过关而抱团结伙;党内政治关系的江湖化、帮会化,还严重损害了党内同志之间的政治信任和人格尊重,一些人凡事只信自己和少数人,不信任中央、不信任党组织,不信任法治。由此,他们对党内反腐败和党风建设抱着“此一时彼一时”的想法消极应付而怠工不作为。所有这些,都会涣散党心、涣散组织,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削弱党的行动力、执行力。就此,更凸显贯彻《准则》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用《准则》来规范党内关系,引导党员干部行为,扭转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政治关系紧张、政治生态恶化的态势,才能逐渐恢复党内的政治信任,加强党内的团结合作,推动党内关系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三、以《准则》为指导,构建正常的党内政治关系的几个问题
殷鉴不远,来者可追。高度重视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促进党内政治关系和党内生活的正常化,才能把反腐败斗争的治标和治本举措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这些年来党内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准则》为指导,正确处理和规范以下几个关系,具有特别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1、正确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和中央的关系
全党和中央的关系是党内政治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政治上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组织上保证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反对个人崇拜、正确对待党的领袖,这三个方面是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最主要精神。
《准则》首先申明:“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全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必须强调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准则》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准则》中不容含糊的基本思想。《准则》重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每个党员都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准则》指出,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准则》严肃批评:“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正确对待党的领袖毫不矛盾。汲取文革前和文革中党的严重教训,《准则》特别指出了,“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
2、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处理好党员个人与领导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区、部门、单位里,“谁代表党组织?谁代表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事实上模糊不清。由于党内民主不完善,不少人习惯性地把党组织与党的书记(俗称“一把手”)个人划等号,把 “一把手”个人看作是党的化身,只要是书记说的,都看作是“党的指示”。于是,党的领导人格化,服从党的领导原则常常变成服从主要领导干部个人。比如,司法领域加强党的领导曾经具体表现为坚决执行主管政法委的周永康的指示。再比如,一些地方报纸是否突出报道当地党政“一把手”,常常被看做媒体是否维护党的领导、与党保持一致的问题。所以,季建业、杨卫泽未被双规查处前,南京市各媒体总是在头版突出位置报道这两个“一把手”。而这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由此必须明确,“党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大大小小的“一把手”领导。所谓个人服从组织,决不是指党员服从书记,而是指党员个体意志(包括党的书记个人)服从党组织的整体意志。而党组织的整体意志是在党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不允许党员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则书记很容易凭借掌握党内权力而用个人意志来冒充组织决定,并以组织的名义驱使党员服从和执行。
由此,“党的领导”在全党即是全党各级组织服从和贯彻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及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政策和大政方针;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党的领导”则以本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会形成的共同意志——决议和决定来体现,党的书记必须服从本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党委会决定。如果超出决议决定的范围,党的“一把手”的意见只能是个人意见,而决不能冠以“党的领导”名义。
在党员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关系上,只能是正常的同志关系,《准则》指出:“严禁以派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在工作中处理好党员个人和领导的关系,《准则》强调:“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颜色说话办事,那原则做交易,投机专营……”,作为党员个人,“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3、正确处理好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
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是党内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常委会是实际权力中心,党委书记是实际的权力掌控人,很容易以党的领导名义,操控公共资源实施个人意图。而如果出现负面后果,则又难以做到准确的实质性的责任追究,甚至不惜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去为个人承担责任。由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和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切实提高党委会的集体领导权威。
书记和党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毛泽东曾经打过一个比喻:书记是“班长”,党委成员就成了“一班人”,于是党内习惯性把领导集体叫成“领导班子”。这种比喻和叫法,恰恰破坏了书记和委员会的正常关系,不知不觉地把组织内部的委员会制转换成了行政性的科层制,结果书记成了委员们的领导。《准则》明确指出:“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党的集体领导最重要的体现是集体决策,但在一些党组织内部,书记在决策中往往施加很强烈的个人影响,使集体决策流于表面。针对这个情况,《准则》指出:“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在党委工作中,《准则》也明确指出:“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主要作用”,“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
要切实处理好书记和党委会成员的关系,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有效执行,把党委会内部的主要决策权力转移到全委会,使全委会逐步成为决策中心,提升组织的集体权威,以遏止书记个人在组织中过重的份量。
4、处理好少数和多数的关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是处理党内政治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党内不同意见一般分成两类:一是思想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一类是工作中的不同意见。当今的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和急剧深刻的历史性变化过程中,执政党遇到大量极为复杂而尖锐的矛盾,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需要激发全党的创造力,集中全党智慧。而正因为矛盾复杂尖锐,党内存在不同意见很正常,但在一些党组织内部,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容不得不同意见,往往用“维护团结稳定”的名义打压不同意见,这是违反《准则》规定的。
在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上,《准则》首先强调了党员有权利参加党内问题的讨论,表达自己的看法:“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思想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准则》强调通过民主讨论求得达成共识,而不能简单压制。《准则》明确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准则》明确指出:“党内在思想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方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准则》强调:“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准则》特别强调:“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另一类党内不同意见,常常是工作中的分歧。对于这类问题,《准则》更多的是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准则》指出:“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准则》严肃指出:“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
5、调整党内权力结构,保障《准则》有效执行
《准则》制定容易执行难。回过头来看,八十年代初全党曾经非常重视贯彻执行《准则》,但没有能持续下去。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权力结构不支撑《准则》的权威性,二是缺乏一套健全的可操作性制度来保障《准则》的有效执行。
从中共当时的认识水平看,尽管《准则》总结和反思了文革及其之前党内生活中的经验教训,但还没深刻认识到权力结构不合理是党内政治关系扭曲、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根本原因,因而制定和贯彻《准则》时,都是侧重于强调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实际上,要真正有效贯彻执行《准则》,必须和改革党的自身建设,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党内权力构架的本质是高度集权。国家和党内的关键要害权力通常掌握在个人手里,而个人意志对权力运作影响甚大,在某些时候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就可能产生邓小平曾经说过的“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的情况。尽管邓小平在1980年8 月18号的讲话中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明确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但也没有搞清楚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好制度,什么样的权力构架才能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党内关系。同时,中共党内对强势权力和强势领袖有着惯性的依赖,这就不自觉地延续着强人政治。无须否认,八十年代中共两任总书记都在非正常程序下被更换,而这是有悖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主要领导干部以个人强势代替《准则》权威,不仅使《准则》很容易被淡忘乃至束之高阁,而且对后来党的运作产生消极影响。 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刻意把自己塑造成权力强势人物,越来越多的凭借个人权威和能力推进各项工作,于是才出现党内贪腐官员不少是能干人,他们“一边干事一边犯事”,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无所持恐。因而,要真正执行《准则》,必须在适当时机依据分权制衡原则对党内权力结构作出适度改革,以克服个人权力过大的负面作用。
要真正有效执行《准则》,还必须制定一系列可操作性制度。一般说来,“制度就是行为规则,并由此而成为引导人们行动的手段”,“制度使他人的行为变的更可预见。它们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9]。
从制度体系看,党纪党规建设需要分成两大系列:一个系列是用以调整党内政治关系,发展党内民主,控制党内权力,清除人身依附关系,形成正常的党内关系;一个系列用于规范组织关系,达到组织集中,保障行动统一。由此,以《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龙头,牵首制定一系列具体操作条例。比如,党员行使权利保护、党员进行权利申诉的操作规程,比如党委会会议操作规程,比如党内重大问题充分讨论的场合、时机、方式等操作型规定,比如党内有序竞争、党代表质询操作规定、党代表发挥作用具体规定、党代表大会开会程序等等,以实际可操作性具体制度推保障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要真正有效贯彻《准则》,还必须充分发挥党的纪检委员会的作用。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党内腐败现象的快速滋长和恶性蔓延,党的纪检委员会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查处大要案等方面,这既是必要的,也是不得已的。但应当把这看做为过渡性的做法,随着党内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各级纪检委肩负的责任将越加重大,这就是不仅要抓好反腐败斗争,还要着力检查监督好党章和《准则》等党内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发挥好纪检职能部门的作用,严肃维护党章和《准则》等党内规章的权威。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2015/2/9
[1] 张树军着《大转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录》第22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2]
[3] 满妹着《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第454页,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4]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第8、35-36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
[5] 徐庆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之后》,炎黄春秋,2003年第一期
[6] 满妹着〈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第456页,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7] 同上。
[8] 李锐 〈耀邦去世前的谈话〉载于〈怀念胡耀邦〉第285页,亚太国际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9]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第114、115页,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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