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文化构建的一种历史审视
“文化大革命”是当年毛泽东赋予的称呼。其所以冠以“文化”二字,是因为它由文化领域的“批判”开始,随后又被进一步称为一场触及人们灵魂的、包括文化问题的“政治大革命”。实际上,它没有带来任何意义上文化和政治的进步,而只是一场文化上的灾难和政治上的内乱。但在这个过程中,也确实直接涉及了政治文化问题。从红卫兵运动的“破四旧”到“教育革命”与“文艺革命”,再到批林批孔运动,无不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密切相关。认真地反思这段历史,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艰巨任务。
一
由于政治学是研究有政治社会以来,以国家为中心的各种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所以“国家“是政治学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中国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国家“崇拜观念。这种国家崇拜观念来源于对国家概念的两种理解。中国人理解的“国家“有两个具体的含义:一是传统的。中国近代以前的“国家”有其特定的含义,中国古代典籍把不同的统治范围称为国与家。诸侯统治的领地称为邦国,卿大夫统治的地域(采邑)称为家室,这和近代的国家的概念是不同的。中国古代和国家相近的概念是“王朝”。这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家族制和宗法组织,虽然是在专制--官僚的政体实现以后更加强化了,但在这以前,却显然存在着这样一个可供官僚政治利用的传统。国与家是相通的,君权与父权是相互为用的。”“国家崇拜”观念反映了中国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封建专制社会的基本特征;二是现代的。近代国家观念是从孙中山开始的,“现代政治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前后”。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可以看做是近代国家观念的系统引进。有的学者以西方近代国家概念作为划分中国政治文化是否成熟的标准。萧公权认为:中国政治文化的主要弊端,是“缺乏近代国家观念“·所谓近代国家观念,有以下特点:“(一)树立民族自主之政权。(二)承认列国并存,彼此交互之关系。(三)重法律、重制度,而不偏赖人伦道德以为治。(四)扩充人民参政权利”。而中国“二千年政治思想之酝酿冲激不能产生近代国家之观念,此实历史环境之所限”。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引进后仍受到传统的影响,所以,中国的国家概念是和“崇拜”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国家崇拜观念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集权主义对分权原则的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最基本的特征是属于集权型的政治文化。中国国家崇拜概念的深层含义是皇权主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主是全社会的最高主宰,神圣不可侵犯,人人都要服从君主。而且把国家看成是君主的私有物,“国者,君之车也”,秦汉以后实现中央集权制,把皇帝统治的范围,通称为国家,有时也把皇帝直接称为国家。这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缺少人员流动,处于宗法血缘关系的包围中。这种皇权主义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作为维持的主要纽带,这种皇权制度也是以家庭小农经济作为社会基础的。一句话,家是国的根基。以国家为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外靠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这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运行的基本特点,也是理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钥匙。
第二,伦理关系对个性自由的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是处于宗法血缘关系包围中的人,是失去主体意识的人,受各种各样的关系所左右。孔丘强调统治秩序,在家庭关系上力主长幼有序,孝悌忠信。在君臣关系上,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在国家政治体制上要求“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而不能自诸侯、陪臣出。针对当时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乱现象,孔丘提出正名的主张。他认为如果他从政的话,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正名“,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所说的“正名”、“礼乐”,都是较严格的伦理关系。中国政治文化“注意人与人的关系”,“更多地考虑社会问题,非常重视现实的人生”。“中国人把文化的重点放在人伦关系上,解决人与人之间怎样相处”·强调把“人“放在一定的关系中去理解,要求每个人在他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由此演化为注重集团意识,集体行为。
第三,道德至上倾向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从孔子的“为政以德”到孟子的以德服人,无不表现出对伦理道德的关注。中国政治文化强调国家崇拜和皇权本位,势必导致对国家和君主的绝对服从。从家庭本位的个人对家长的隶属到皇权本位的个人对君主的隶属,使皇权观念深入人心,对个人强调反躬自省的道德修养成了社会个人的最高价值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重道德的倾向导致了对法治的否定。“内圣外王”--政治与道德合一。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荀子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即使是历史上的法家,如韩非等人,也没有跳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的思想范式。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人治,轻法治,即实质是皇权大于法权。而皇权大于法权的深层次原因,是封建人伦关系大于法制,权大于法和情大于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使中国始终没有形成系统的法治文化。这是历史给我们留下的沉重包袱。这种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第一,社会交易成本高。法制是减少社会交易成本最好的工具。没有法制,任何活动都要靠关系,自然会增大社会交易成本;第二,无法估计的预期影响效率。法制的预期是可以预见的,有了这种预见,各项社会活动可以一环扣一环地进行。没有法制,结果是捉摸不定的,由此导致无法从事下一步的工作;第三,无法形成规模的社会经济活动。经济活动要讲规模,有规模才有效益。要想形成大规模的商务关系,人们要有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来自于法制,来自于规则。没有法制和规则,社会经济活动几乎都在熟人之间进行,这就形成不了大规模的商务关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最大的优点,就是重视人生的理想和精神因素的作用。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贫困一直困扰着中国人民,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为了弥补物质状况的不足,就必须发挥精神优势。问题的关键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视精神因素的特点,是服务于封建专制的皇权主义的,造成了人们的盲从。如果改变这种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建立民主法制的政治体系,政治文化的重视精神因素的优势就会日益显露出来。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某些特征,随着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展开不断强化,这就是在原有的“老传统“基础上又形成了“新传统“·这些“新传统“同今天距离更近,对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语言规范、生活习惯,乃至行为模式,都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第一,中国革命是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展开的,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所以,“仇视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第二,中国革命是在客观条件极其残酷的敌强我弱的条件下展开的,通过政治动员发挥精神因素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是克敌制胜的法宝。第三,中国革命是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展开的,各行各业,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需要,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军事化的组织和战斗化的行动,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事实上难以包容民主原则。至于白区的地下工作,上下级只能单线联系,更没有任何自由的余地。在这种特殊条件下,最迫切需要的是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专断行为和服从意识。
二
“文化大革命“将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充分展现出来,特别是将中国政治文化的缺陷充分显露了出来:
1.重视理想。红卫兵运动从始至终表现出浓厚的理想主义、英雄主义、浪漫主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多少人敲锣打鼓举着彩旗,列队到火车站,欢送插队青年。但随着农村艰苦、平淡、琐碎的生活,理想在生活中一日一日磨蚀,有的知青走上了与最初理想相反的道路。时至今日,老知青中发出了“青春无悔“的感叹。一批“老三届“的知青,带着各自的孩子,回到当年插队的内蒙古草原。他们当年曾在这里采过石头,女知青每日也要抡18磅的大锤,累得筋骨疼痛。一个女知青把大锤交到16岁的女儿手里,女儿举到半截便撂下大锤说:“真不是人干的活、“老知青感慨地说:“孩子们很难理解我们的过去,支撑我们的是理想,为理想而奋斗,总是值得尊重的。回想“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理想主义是其中最基本的特征。重视理想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以理想等精神因素来否定法制的作用,是不利于社会正常运转的。当年的轰轰烈烈、英勇悲壮、无法无天都是在“革命理想高于天“的豪迈中进行的。
2.反文明倾向。1966年夏天,红卫兵走上街头“破四旧“,街头巷尾到处发生抄家、打人、砸文物、烧“坏书”、剪长发、剪烫发、剪窄裤脚等严重违法行为。据统计,1966年八九月间,北京市被打致死者达千人,被抄家1114万余户,有815万多人被迫迁回原籍。上海市到9月上旬即有8万余户被抄,其中遭难的高级知识分子、教师达1000多人。各地红卫兵还将千百年遗存的珍贵文物、古迹,或捣毁、或焚烧,造成空前的文化浩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府、孔林遭砸,被毁文物达6000多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数十件,珍版书籍上千册。一些红卫兵组织还肆意冲击、抄掠许多享有很高名望的领导人、民族宗教界人士的住所,甚至向民主党派机关团体下达无条件“解散“的“最后通牒”·宁夏回族聚居的海原县在“破四旧”高潮时期,仅三四天时间就拆除清真寺67座。这种否定一切的反文明的倾向,是对法制的公然践踏。
3.个人崇拜。“文化大革命”中的个人崇拜可以说是登峰造极,在红卫兵搞的“红海洋”活动中,毛主席语录被冠以“最高指示”,具有广泛的“法宝”效力。几乎每一个大的政治运动都是以“毛主席的最新指示”为发端。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红卫兵运动、“斗、批、改”运动等等,这些运动的起因、内容,都是以毛主席的某个最新指示来界定的。各种宣传媒介也都以毛主席的指示为宣传中心;各级领导也都围绕着毛主席的指示做思想政治工作。并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三忠于“、“四无限”活动。1967年以后,“早请示”、“晚汇报”这类所谓“三忠于”活动已风靡全国。人们早上起床第一件事及晚上临睡前,总要面对毛主席像,诵读毛主席语录。这种活动甚至开展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在中共九大上,毛泽东的简短的开幕词,多次被万岁声打断;一些小组会上竟出现大跳“忠字舞”的场面。这种个人崇拜的深层次涵义就是人格权威大于法律权威,没有形成法理型的权力运行机制。
4.注重血缘关系。以血缘关系划线而株连九族。“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成为红卫兵运动时期时髦的口号。当时加入红卫兵有严格的血缘规定:最初只有工人、贫下中农出身的才能加入。一个中学生,父亲出身贫农,但因母亲出身中农,也被拒之门外。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才被允许加入。至于“地、富、反、坏、右”的子女,考验的时间更是相当长久。“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受到诬陷、迫害和株连的达1亿人以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文化大革命”中,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倒霉,株连九族,这种情况曾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可见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宗法观念严重制约着法治观念的形成。
5.“唯我独左”,“唯我独革”。无论是“文化大革命”初期的红卫兵运动,还是后来的全面夺权,以至于后来的“斗、批、改”运动等,各派都标榜自己一贯正确,没有共同建设一个精神家园的宽容。这种“唯我独左”、“唯我独革”的思想方式,是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狭隘、偏激、自私的典型表现。比如,最先造反的老红卫兵,以“老子英雄儿好汉”为口号,一开始革命的口号比谁都响亮,以为“子承父业“的时代来了,打江山就要坐江山;后来平民子弟又开始造反,思想方式同前者是一样的。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同市场经济不发生经常性的联系,缺少妥协、让步等策略与合作意识。法治就其形成过程来看,是各方面妥协让步,订立契约的产物,文化上的专制主义和“孤立主义“是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
6.斗争至上。“文化大革命”中人们言行的突出特征是偏激好斗,把“乱”当成形势大好的标志,不然就称之为“死水一潭”、“阶级斗争盖子没有揭开”。人们把毛泽东的话“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奉为金科玉律,动辄就要把一个地区搞得乱糟糟的,“越乱越好”、红卫兵运动时的行为就是斗争高于一切。红卫兵运动后,就是打倒一切的全面夺权,直至“斗、批、改”运动的清理阶级队伍,无不表现出强烈的斗争性。1968-1970年,清理阶级队伍在全国范围内达到高潮。仅安徽省,到1968年为止,清出的所谓“阶级敌人”就达3418万人。]这种行为的直接理论基础就是斗争哲学。即把事物和发展动因归结为矛盾斗争,认为“一分为二”是革命哲学,“合二而一”是修正主义哲学,中庸之道和调和折衷则是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的态度。毛泽东的很多“最高指示”说得更明确:“八亿人口,不斗行吗?”,“不斗则退,不斗则垮,不斗则修。”在经济建设时期,斗争如果作为一种生存方式来坚持,是不利于人们规则意识和习惯的培育的。
7.群众运动。整个“文化大革命”,是由大大小小的运动组成的,可以说是没有一天不在搞运动。大的运动有:文化领域的批判运动、红卫兵运动、全面夺权运动、“斗、批、改”运动、批林整风运动、批林批孔运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经济活动,也是运动形式开路,搞大会战。1969年8月,首都钢铁公司向武汉、重庆、包头等钢铁公司发出开展革命竞赛的倡议,各行各业纷纷响应,这被《人民日报》宣传为“大跃进的先声”,“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到来的信号”。1970年3月,鞍钢首先提出了5年内钢产量翻一番的口号,得到了毛泽东的肯定,并迅速在全国推广。1970年初各省、市、自治区召开的计划工作会议和各部门的专业会议,纷纷提出各自地区、部门的生产短期“翻番”、大幅“跃进”的口号,各种“会战”层出不穷。江西省从年初开始组织全省钢铁大会战,突击建设15个小型钢铁企业,并计划通过“汽车会战“和“拖拉机会战“,到1971年生产1万辆井冈山牌汽车和10万台安源170型拖拉机,形成每个县造拖拉机和每个专区造汽车的散乱局面。经过汽车大会战,到1970年底,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均称已能“成批生产”汽车。在这样一种气氛下,1970年的生产指标显著增长。工农业总产值达3138亿元,比上年增长2517%。其中,农业总产值1021亿元,增长518%,工业总产值2117亿元,增长3216%;国民收入1926亿元,增长2313%,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停滞不前。1971年底,国民经济出现了“三个突破”的严重局面,即职工人数突破5000万,工资总额突破300亿元,粮食销售量突破800亿斤,大大超出预定的计划。为了解决粮食销量超计划造成的困难,除了进口粮食外,还动用了国家的粮食库存。以理想为手发动起来的群众运动,同法制的程序行为是格格不入的,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
8.“大民主”行为。即所谓“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方式产生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对此加以进一步肯定。“大民主”的主要做法是:任何组织者可以随意召开批斗大会;造反派头头振臂一挥,就可以带着群众上街游行。“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还有一个表现,就是砸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实行“群众专政”。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并强调如果“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这种鼓励群众造反”的倾向对公、检、法机关执法设置了严重障碍。在北京市公安局,谢富治等人捏造出一个“反革命集团”,有1600多人受到迫害,其中有72人被捕入狱。“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各地受打击迫害的干警共达34400多人。从1968年以后,各地区、各单位陆续成立“群众专政”指挥部和“群众专政队”负责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并可以任意抓人和审查可疑人员。这种“大民主”行为是对民主和法制原则的直接践踏。
三
历史是不能割断的。一部现代化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传统政治文化在现代化历史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世界上从未有任何一个民族,是以否定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来完成现代化的挑战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心理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文化心理结构有如一座冰山,其露出水面的是“显意识“层面,潜藏在水下的是“无意识“层面。“无意识“层面的容积与能量大大超过“显意识“层面。要想打通前进的航道,就必须对这座难以逾越的冰山进行一番冷静的勘测与分析,特别是对“无意识“层面的制约作用要有充分的估计。因此,应该从传统中构建“现代政治文化主体意识“,这其中的关键,是要从自己历史上的政治文化中,找到稳定的、持久的、有积极意义的因素。换言之,从自己传统的政治文化中找出和现代生活的联结点。“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发动的。毛泽东领导“文化大革命”的一个基本特点,“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他的人格和他的思想意识”。其基本方式就是“大民主“,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手段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充分调动起来。毛泽东在这个过程中,将精神因素的作用推向极端,认为人民群众中有极大的政治热情,只要将这种热情焕发出来,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这种过分夸大精神因素的做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众所周知,中国革命是在长期的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自己的政治优势。在艰难困苦的斗争中,由弱变强,取得了胜利。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保持了这股革命锐气,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任务的迅速完成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使毛泽东等党的高层领导人过分相信了主观能动作用,“以为有了党的领导,有了社会主义制度,有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群众运动的方法,我们就有了万能的法宝。”
但问题出在另一方面,就是在重视精神因素的同时,政治活动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法制作为保障。“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停止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从国家主席到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了,抄家、抓人、打人、斗争。”政治动员和政治参与是一种大众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意见分歧,尤其在法制化程度不高的国家,过分广泛的动员和参与容易使政府失去对社会的控制。这就特别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制约。“文化大革”命恰恰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出现了失误。造成这种失误的社会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没有很好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国基本上都是大锅饭,各中间层次缺少利益的独立性,广大人民没有社会参与和要求法律保护的经济动力。第二,人民群众缺少社会参与的文化基础。一定的社会参与程度是与参与者的文化基础成正比的。这样就使“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群众参与表面上轰轰烈烈,范围也很广泛,但实际上参与的程度是极其有限的,根本没有深入到社会的实质内容,更缺少法律保障。各派之间互相斗争,社会参与仅仅按照一个模式进行,“唯我独左”,“唯我独革”,不允许有不同意见存在;大量冤、假、错案不断出现。一些人既是社会参与成员,又是破坏法律的不法分子。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参与导致了社会的严重动乱。
“文化大革命”中人们的“革命”行为,的确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的倾向,但是这种理想主义既没有坚定的道德基础,也没有合理的历史逻辑,更没有稳定的法律程序作为保障。从历史上看,没有法制的保障的理想主义很容易走向丧失理智的狂热。这种狂热从理想方法角度来分析是盲从。而盲从是不可能走进理想境界的。盲从者的行为,其实是不负责任的愚蠢行为。少数人的盲从并不可怕,成千上万的盲从者聚集在一起,就成了一种能破坏一切的可怕力量。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种盲从是以一种崇高理想的面目出现的。所以,当人们后来反思这种现象时,便产生明显的分歧:一方面是人们对当时的所作所为不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面对后人,明确表示“支撑我们的是理想,为理想而奋斗,总是值得尊重的”。其实,人们要有理想,更要为理想而奋斗,这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什么样的理想。“文化大革命“年代人们所为之奋斗、为之献身的所谓的理想和信仰,是个人崇拜阴影下的虚妄。难道不正是这样的“奋斗”,加深了文化的破坏,人性的破坏,同时,也使“文化大革命“的悲剧色彩更为浓烈吗?特别需要提及的,人们为理想而奋斗,最初的出发点都是很高尚和纯洁的,但由于没有法制做保障,才使为理想而奋斗的行为一步步地走向初衷的反面。
问题的复杂性也就在这里。构建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对重视精神理想的中国政治文化,注入法治文化的基本要素,从而形成重视法制的社会氛围。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要依靠两种手段进行调节:一是法制;二是伦理道德等精神因素。二者紧密相联。其中法制调节是主要的手段。它以强制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系统的法制文化;伦理道德等精神因素的调节是补充,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这种调节是双向的,既要求统治者遵守道德,也要求被统治者遵守道德。在中国,伦理道德等精神因素的调节有着特殊的意义。如上所述,中国有着重视伦理道德的传统。更重要的是,自近代以来,中国是一个受帝国主义侵略的落后国家,需要发掘民族传统中的精神因素动员人民起来反抗侵略争取独立。中国传统文化中,又恰有一种反侵略的不屈不挠的民族意识,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君子自强不息”的积极进取精神;“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气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凛然正气等等。建国以后进入经济建设时期,精神因素起到了巨大的动员作用。50年代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物质条件极差,就是靠着艰苦奋斗、自主创新、献身祖国的精神,恢复了国民经济,并且很快地建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特别是在60-70年代,完全依靠自力更生,研制出“两弹一星”。当时支撑这种精神的,既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有各级领导干部的榜样力量。全国上下同甘共苦。60年代初期经济困难,中南海从最高领导到警卫员,粮食一律定量供应,大家都自觉遵守规则。当时人们发扬精神因素的作用主要靠思想教育,靠自我约束。但各级领导干部有以权谋私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林彪、“四人帮”等对国家财产挥霍无度的丑恶行为的暴露,以及当前党内存在的种种严重腐败现象,使精神因素的作用受到极大的侵蚀。这说明单靠精神因素的自觉约束,已很难起到有效地调节作用,而迫切需要用法制手段强制调节。
加强法制手段的调节功能,其文化上的切入点,就是在原有的重视精神因素的传统政治文化基础上,注入民主和法制的成分,特别是法制的成分。我们要充分认识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改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只有将传统政治文化中注入法治的内容,才能使这种伦理道德变成对全社会进行的有效调节,也包括对各级领导者调节的有效工具。诚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是以超然的面目出现,对全社会都进行调节的工具。但由于这种政治文化是建立在封建专制等级制基础上的,实质上宣传的还是“刑不上大夫”,调节的基本原则还是单向的。只有将这种政治文化建立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调节的原则也才能变成双向的,也才能实现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的转换。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法律,领导者也要遵守法律。从现实意义上讲,这种重要性和迫切性表现得就更加突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的支撑点。从管理发展史上说,现代管理出现了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两大流派的分野和融合。当强调法制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学派达到一定的精确程度时,其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人的创造性的弊端显露出来,行为科学的人本管理模式充分展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优势。人们发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道法自然”、“无为而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似乎更有利于发挥人的潜能和创造性。新儒家主张“儒学复兴”,很大程度上是看到了这种重视精神因素的优越性。这里很容易导致问题的简单化。西方的行为科学、人本主义,绝不是对科学管理原则的简单否定,恰恰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实际上,任何的宽松、自由度,都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因为创新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文化大革命”中创造了很多“人间奇迹”,这些都不能叫科学意义上的创新。创新的最基本保障就是法治建设。从创新的起点上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从创新的结果上说,法律提供科学的评估体系,保证创新者正当利益的实现。西方文化在法制制度的基础上要注入“人本主义“的观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要在“人本主义”哲学理念基础上注入法制的成分,两者在法治的原则上达到统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只有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为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文化上的保障。
四
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指出:“如果我们不向历史学习,我们就得被迫重演历史。“文化大革命”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就是使人民充分看到了“文化大革命“那种封闭的、无法制的状态,”经济不可能发展,人民生活不可能改善,国家力量也不可能增强。”“文化大革命”刚一结束,中国共产党就对“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进行了客观的总结,特别是邓小平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开始了扎扎实实的法制建设,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今天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权大于法和情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人口多,素质低下,缺少法治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治文化是个复杂的结构,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注入法治文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法治型的中国政治文化是个长期的艰难历程。
法治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依法治国的社会原则;第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社会认同;第三,依靠法律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习惯。法治文化的表层结构,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组织机构;其深层心理层次,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法治心理层次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表层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深层心理意识紧密相连。相比之下,法治心理层次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基于法治文化的结构,构建新型的政治文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可以从资产阶级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中得到启示。资产阶级法治文化的形成主要是出于经济原因。资本主义专业化大生产和竞争机制是法治文化形成的两个基本动因。专业化生产要求每个人按照规则互相协作,否则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竞争机制更要求有序的竞争,不然竞争的双方都将受害。但文化本身的原因也是不可低估的。韦伯在论述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形成过程中,明确指出“新教“伦理起了重要的作用。“新教教派的核心教理:上帝允许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世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他的天职。”显然,责任和义务观念本身就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实现传统政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现代转换,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继续推进法制的制度建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过程中,一是在个人和制度的关系上,不过分追究个人原因,侧重点是寻找制度上的原因。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指出:“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邓小平还明确指出:“现在有些同志把许多问题都归结到毛泽东同志的个人品质上。实际上,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邓小平指出:“一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二是在民主和法制的关系上,以法制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邓小平当代政治发展观是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深刻反思的前提下形成的,其中最富有特色的地方,就是强调法制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从一般意义上讲,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可是这种理论上的概括,一旦和具体实际相结合,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民主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最早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比如最初英国资产阶级议会中有三种力量在斗争:一是王权的力量;二是诸侯的力量;三是市民的力量。当时市民的力量要求民主,要求取消或减弱王权和诸侯的特权,这时民主的内容更多地表现为争取自由和平等,其他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也经历了类似的情况;而后现代化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先运用政权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时从理论上讲,人民有了广泛的民主,但由于受文化落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主制度时常遭到破坏,而这种破坏又经常是来自于领导人的主观意志,这时民主的内容更多的则表现为法制化。邓小平敏锐地抓住了这个关键的问题,提出通过健全法制来实现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点,这种法制的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使人民群众有法可依。到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制定了33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五届60件、六届63件、七届87件、八届118件,九届全国人大刚换届不久,就通过了5件。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第二,扩大同不同国家政治文化之间的交流。在政治文化建设方面,非常需要一种吸收和视建设的精神,就是对人类文明所创造的一切文化成果采取一种爱护、发掘、吸收、探讨的态度,比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重视道德、精神因素;西方文化中的民主、科学、法制;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共同富裕。这里最重要的就是要创造一个让各种政治文化互相交流的氛围。本来,通过文化之间的交流促进文化的发展,这是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18世纪中叶在英国广泛流传的反封建、反专制的启蒙思想对法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法国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对德国的狂飙突进文学运动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而相对落后的国家,在政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过程比目的更重要。
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我们在政治文化构建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似乎是无法解决的悖论:制度更新和观念变革两者之间,哪个更为重要?或者说孰先孰后?理想主义者总是希望两者齐头并进。但事实是,制度更新较之观念变革要迅捷和容易。我们在构建中国政治文化的过程中,主要是注入法制化的内容:一方面制度法律变化不能过于迅速和频繁,要使人们的心理有一个适应过程;另一方面,又不能墨守成规,消极地等到文化观念变化之后,再去变革制度,还要充分看到制度对于观念变化过程的促进作用。但要使制度和观念之间的裂痕不能太大,“当法律规定和根深蒂固的态度及信念之间展开鸿沟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这其中的度是很难把握好的,最重要的思想方法,就是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鉴别能力,创造一个让各国政治文化相互交流的氛围。从实践上说,文化构建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作为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通过中西文化交流,力求在传统文化的基础和当代世界先进水平上构建中华文化体系,这是我们的共同祈向,但却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功。如我们的东邻日本并不具有世界古老文化摇篮的荣光,它在历史上属于“文化滞后型”,没有背上文化优越感的包袱。因此,按受外来文化的阻力较小,转化较快。公元7世纪时,经过“大化改新”,曾经建构出一个融合大唐文化的日本式封建文化体。19世纪下半叶,经过“明治维新”,又建构出一个融合欧美文化的日本式资本主义文化体。近现代日本文化变革最成功的地方,就是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注入了法制文化的内容。与海国日本相比较,中国雄距东亚大陆,是世界古代文化摇篮之一。中华文化的绵延性与凝聚力是举世无双的。特别是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国长期与一些层次较低的文化体保持联系,除了输入过印度的佛教文化以外,中国基本上是“文化的输出者”,由此而逐渐形成一种“用夏变夷”的“民族中心”与“文化中心”观念,有积重难返之势。西方文化传入后,中国人的文化观失去了平衡。这主要是文化封闭造成的恶果。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民主的过程不是通过搞一次运动,开一次大会,或组织几次游行,就能完成的。真正的民主是通过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的。这其中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经济利益必须得到明确。人们要求通过民主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这是民主的基本动力;二是全民族的受教育的程度,即人的文化素质。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制和民主要有基本的认识,这样才能有当家做主的精神。像中国这样相对落后的国家,民主的真正起点一定是法制和秩序,而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创造了东方农业文明的古国,千百年来最缺少的就是法治的传统和习惯。正如列宁所说: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后来经历“文化大革命“的人反思那段历史时,很多人不可思议的正是自己参与过的事情。实际上,“文化大革命”中的很多行为,或多或少都可以在以前的历史中找到相似的影子。改变传统和习惯的基本途径就是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制素质,法制教育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法制教育主要表现为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有法必依。1985年11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1987年1月第19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到1987年底,全国有412亿人口参加了普法活动,占应普法对象的56%。进入90年代以来,我们又加大了普法的力度。这是必须坚持的一项战略任务。
“文化大革命“的帷幕落下之后,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昔日戏言身后事,今朝都到眼前来”,中国人民通过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摆脱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艰难困境,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取得了令世界震惊的业绩。但是,当我们真正的走向世界,步入世界政治经济的舞台,融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中去后,缺少规则意识的传统文化的局限性便日益显露出来。从政治文化的深层次上反思“文化大革命”,构建法治型的政治文化,为改革开放注入持久的活力,让更科学的政治文化从容地创造未来,这是一个富有时代意义的事业,也是历史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该为此付出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