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精英”是如何走上“独裁”之路的?

——关于经济效率的大辩论
发布时间:2010-08-24 21:45 作者:方绍伟 浏览:156次

本文最初以“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批评者”为题,发表在《经济学动态》1992年3月号上,后来,盛洪在编入《现代制度经济学》一书时把它改题为“科斯定理对吗?”。最近发表了“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一文后[1],我感觉有必要对原文进行补充发展,包括改写围绕“科斯定理”的讨论,重述和批评“布坎南定理”,并增加了对“强势效率”观念的论述,以此加入了关于经济效率的大辩论,故现在以新的题目命名此文。

我在批评《中国的经济制度》时指出,张五常在政府土地垄断的前提下,论证了“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使中国的经济制度成为“最好的”,张五常低估了中国的社会腐败,从“广义合约狭隘化”片面地理解中国的发展,从“市场合约同质化”走入了“国家主义”的逻辑困境。本文将进一步认为,一个学者(不特指张五常)在“效率观”上微妙的“客观主义”偏向,会马上使一个“精英”坚定不移地采用“独裁”思维。

1,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与本文的目的

这是一场关于效率问题的大辩论,它至少卷进了科斯、张五常、巴泽尔、诺思和布坎南等五位当今世界“超一流的”经济学家。不过,一切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说起。

新制度经济学是美国非主流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同公共选择论、人力资本论和现代货币主义一样,它坚持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理论立场,强调最大化行为的分析前提。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十分重视产权契约和交易费用在现实经济中的作用,主张用泛化了的交易费用概念去理解和分析具体的经济活动,尤其是这些活动的制度框架及其历史演变。

新制度经济学这个提法,最初是从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奥里弗·威廉姆斯那里得来的,它有时也被称为产权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这个以科斯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完全不同于以加尔布雷斯为首的那个新制度经济学。加尔布列斯从以凡勃伦为代表的美国制度经济学那里,继承了宏观分析的框架和描述性的研究方法,它所代表的理论应该叫“后制度经济学”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从制度主义那里继承的是制度分析的方法,但是,这种制度分析不是古典主义阶级论的,也不是制度主义那种宏观性质的,而是新古典主义的微观法。如科斯所说,新制度经济学也批评主流经济学,但它不是针对主流学说的基本理论本身,而是针对主流理论的应用;主流理论似乎浮在空中而不切实际,论企业而不考虑其实体,论市场却不涉及法律,这种情形正如是在研究没有人体的血液循环;能够明确标志当代制度经济学家的,不是他们讲制度,也不是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理论,而是他们利用正统理论去分析制度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特征正是在于它探讨的问题是那些现实世界提出来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本来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2]。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奈特和康芒斯那里。当代非常活跃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有科斯、阿尔奇安、登姆塞茨、诺斯、威廉姆斯、奥斯特罗姆、阿西莫格鲁、格雷夫、富鲁普顿、佩杰威克和尼科斯,还包括斯蒂格勒、舒尔茨、波斯纳和张五常等等[3]。而以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闻名的科斯[4],则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它的这两篇使他获得“诺贝尔奖”的文章,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它们还开启了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这一新的理论流派。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首先创立了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解释了被传统经济学当成理论前提的“企业的存在原因”。科斯的观点是,市场交易是有成本代价的,交易活动本身因而也像其他经济问题一样具有稀缺的特性,当市场交易费用高到一定程度时,采用按等级原则集中起来的企业组织来取代市场机制便是合算的,企业协调投入要素进行生产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费用,企业的管理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权衡,就决定了企业规模和限度。科斯的这一企业理论既现实又便于分析,其关键就在于他深化了斯密的专业化效率原理和马歇尔的边际替代分析[5]。厄舍、多布和奈特等人用劳动分工来解释企业一体化的原因,在科斯看来,这无异于以专业化分工来解释一体化分工,而问题恰恰在于一体化取代专业化是节约了交易费用,这样一来,连同专业化分工节约的生产费用,成本费用这一概念的含义便更为丰满了,这就赋予了传统的边际替代分析更多的内容。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进一步说明了交易费用对制度选择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和调整对效率的作用。斯蒂格勒将科斯论文中的一个观点概括成著名的“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换句话说,“外部性”会因完全竞争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而消失[6]。之后,威廉姆斯、诺斯、张五常等人沿着相同的思路,大大地深化了交易费用对制度结构及其变迁的作用、以及明确产权对提高效率的作用的分析。

然而,“社会成本问题”中关于政府管制和资源效率等问题也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张五常、舒尔茨、库特和布坎南等人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批评意见。本文将对批评科斯的各种观点进行估价,应说明的是,张五常、舒尔茨和库特等人的批评具有学派内部的性质,只有布坎南的批评才构成真正实质意义的批评。在各种观点的交锋中,效率于是呈现出新古典的“客观效率”、张五常和巴泽尔的“局限效率”、诺斯的“适应性效率”和“产出效率”、布坎南的“主观效率”以及本文提出的“强势效率”等6种不同观念。效率的不同观念反映的是效率背后的方法论观念,真正的问题是方法论的差别问题。

2,对“科斯定理”的各种评论

“社会成本问题”使科斯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他早年的“企业的性质”也因此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家们逐渐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并开始对“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主要观点和分析方法提出不同意见。

我们先来看看张五常的观点。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中,张五常是唯一有较大国际影响的中国人,也是最早运用产权契约、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中国经济问题的经济学家。他于1982年到香港大学之前在美国呆了23年之久,是阿尔奇安的入室弟子,同科斯有过密切往来,一直被误认为是科斯的学生。他曾于1967年到芝加哥大学去见科斯,说自己花了3年时间读“社会成本问题”,认为文章讲的是“合约的局限条件”,科斯因此高兴地说:“到底有人明白我了!”后来,张五常在1987的《中国的前途》一书中对“社会正本问题”提出了一个评论,认为按照“科斯定理”的解释,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运用政府管制就比运用市场更有效,这样一来,就等于用科斯的逻辑否定了科斯自己主张的自愿交易有效性的结论。在“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一文里我已经指出,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延续了“科斯定理”的“主体无关”和“分配无关”的观点,不问“到底是谁的效率”或“到底对谁更有效率”,认为政府管理可以同运用市场同样有效,“不用政府策划而单靠市场必然较有效率的看法是错的”[7]。

“效率不同”和“偏离最佳效率”有着极其微妙的区别。科斯自己说得很清楚,有时过高的交易费用会妨碍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政府管制是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如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所说的:“如果市场运行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成本,我们可能会默认行政机构由于无知、缺乏弹性以及迫于政治压力所产生的资源分配事务。但是在美国,几乎没有人认为这种事情会在大多数产业中发生”[8]。按道理,熟知科斯的张五常应该清楚科斯的效率有最优或次优之分,张五常一再强调:“科斯定律是关于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对一定合约影响的理论”,“科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力属谁,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力的买卖者互定和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下面将讨论,说“最优和次优效率”是以新古典的“帕累托效率”为基准的,而说“效率不同”则可能以某种“产出效率”为基准,这个区别如果没有被明确地提出来,就有可能说明张五常在效率标准上存在布坎南所说的“模糊观念”。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也对“科斯定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舒尔茨在1977年的《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用》一书中指出:除了交易费用外,垄断也是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因素;垄断企业减少了市场交易费用,按理应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有利方式,但事实正相反,因此,零交易费用并不是效率的充分条件,只有完全竞争才能保证明确产权的市场交易达到最佳效率。

库特在“科斯的成本”(1982)一文中也认为,零交易成本必须同时加上完全竞争的条件才能保证资源有效配置,在非竞争条件下,人们在谋略上的相互争斗会浪费资源。库德还指出,交易人数少时,交易者可能掩饰自己的偏好,交易人数多时,交易者可能有“无票搭车”的动机,这两种交易成本定义没有包括的情况,都会妨碍自愿交易达到最佳效率。

如果严格按照科斯的“客观效率”标准,那么舒尔茨和库特的批评就不是没有道理的。“帕累托效率”本来就是在无交易摩擦的假设下得出的,“科斯定理”说,零交易费用的市场交易能达到最佳效率,这的确只是同意反复,没有增加任何信息内容。但是也存在一种辩解,这种辩解认为,充分竞争和零交易费用一样是不现实的假定,而零交易费用的“科斯定理”不过是”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第二定理”的铺垫。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交易成本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另外,还可以有一个“科斯第三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种初始产权安排,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发展[9],我在“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一文所批评的“县际竞争有效论”则是张五常对“科斯第三定理”的运用。

但在这里,“铺垫”的辩解流露出对科斯的过分偏袒,它还是没有回答库特提出的“偏离最佳效率”的问题。关键之处是,在科斯的原文中,“效率不同”和“偏离最佳效率”的区别仍然没有被明确地指出来。

3,“布坎南定理”:“一致性”的“主观效率”

“科斯第二定理”于是仍有问题,因为焦点并不在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上,而在于交易成本影响实现“最佳效率”的论点上。现在就来看看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批评。布坎南的观点集中在“权利、效率与交易:与交易成本无关”(1983)一文中,该文被收于美国社会政治学协会的论文集《权利、所有权与占有权》(1984)一书,又被布坎南自己收入影响很大的《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

布坎南首先毫不含糊地指出,“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消弱了他的论点的力量”,这个零交易成本条件使“社会成本问题”的核心论点含混不清,“我的目的在于除去这上面的含混之处。这种含混是由于在基本的概念性原理上发生混乱产生的,这种混乱,从某种程度上说,存在于科斯本人及其追随者身上,也存在于科斯的反对者身上”[10]。

布坎南的意思是,根本用不着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科斯定理”也能成立。布坎南认为“本来应该是的”那个“科斯定理”就是张五常说的:“科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力属谁,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力的买卖者互定和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

可在这个相同表面的背后,两人的效率观却极其不同。同样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布坎南认为“双方一致即有效率”,强调的是“一致”;张五常认为“局限下取利即有效率”,强调的是“局限”,即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的“局限条件”对市场合约的影响。

除了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之外,布坎南对“存在于科斯本人及其追随者身上”的“概念性原理上发生混乱”穷追不舍,布坎南非常中肯地说:“科斯(通过他那个例子)提出这个论点时,主要是运用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术语,即使用独立决定的有害与有利关系的术语来论证的。在他的方程式中,对于所有的进行权力潜在交易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有害与有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可以识别的,因此,那个唯一的资源‘有效’配置(效益最大化或损失极小化)是存在的,并且对于任何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这种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在概念上确定的。在达到这个客观决定的‘有效’结果的过程中,自由交易与权利的有效形式是通过观察加以检验的,按这种观点,交易过程本身是由应用于评述结果的某种准则来加以评估的。在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内在的价值尺度,而这种价值尺度与产生资源配置的途径无关。……只要科斯确实是运用关于结果的准则来讨论配置的效率,那么,他的全部分析,以及他的许多可爱的解释者,都会在库特与别的批评者的攻击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在布坎南看来,虽然库特等人的批评很有力,但在效率标准上他们与科斯及其他追随者一样有“客观主义”的问题。因此,“如果按照主观主义者的契约论(或者,如果我们喜欢,按奥地利学派----维克塞尔)的术语来解释科斯的全部分析,则可证明上述反对者对科斯定理的批评是无关宏旨的”。

契约论的效率观是:“对财产或资源所有权的估价的唯一来源是潜在的交易参加者已显示出来的选择行为”,“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根据定义,这种状态就属于有效的”。这就是“维克塞尔效率”,“一致性”或“一致同意”是效率的最终尺度。但是,下面马上将讨论,这个“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却使布坎南落入了自己挖好的坑。

布坎南早在1959年的“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一文中就强调了“一致性”的效率标准。在这个“一致性”效率标准的基础上,布坎南用自己的话表述了“本来应该是的”那个“科斯定理”:“只要在相互关系中所有交易者都能自由地进行交易,并且所有的交易者的权利都是明晰的,那么资源就会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而根本不需要什么修正条件”[11]。这也就是张五常所说的“局限效率”。

布坎南接着进一步阐明了三种公认的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因素,如何与契约论的观点内在一致,这三种障碍因素是:信息交流制约(交易成本或信息成本制约)、无票乘车者约束、谋略性行为。换句话说,他认为这些因素并不能成为“一致性”效率标准的障碍。

首先,对于信息交流制约,他指出:“如果认为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障碍时的初始的隔绝环境下,资源利用达不到有效性,这就错了。资源交易的定义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企业家的交易努力,会保证使从打破信息交流方面的约束的过程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得以穷尽”。这实际上是说,“一致性”效率承认理性有限和信息不全的现实前提,是一种“局限效率”。

个人存在搭便车的动机,那是因为“在一个人数众多的环境中,个人对于会使社会上全体成员获得利益的行为,很少有动力甚至于没有动力去采取行动,他也同样没有动力去获得关于各种选择的信息,去关注全社会范围内的协议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为全体成员都赞成的一种完全的交易,但是,在设计与实施这种潜在的协议时,没有一个人或没有一个小集团因充当领袖而得到好处”。客观主义者之所以认为搭便车阻碍效率,那是因为“在法定权利明确的范围内,普通的经济活动会对足够大的人数产生非补偿性的危害,以至于使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解决无法实现”。

坎布尔通过进一步阐述他的“一致性”原理来反驳他这个观点。他指出:“小心谨慎地区分下列命题是必要的:一是把一致或无冲突当作扩大有效率的贸易的一种尺度,二是把一致性当作一种决策规则”。他认为,人们忽视这个区别是因为一致同意的规则下往往有一致同意的结果。而搭便车正好是一致同意的有效规则下得不到一致同意的特殊结果,由于有效的决策规则并不要求特殊结果的体制环境仍然是有效的,除非人们对改变原有的决策规则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在给定的体制结构下,通过一种对所有进入者都开放的交易----契约过程达到配置结果,这个事实本身就是检验上述结果是否有效的尺度,并且这是唯一可用的尺度,而用不着诉诸别的客观主义者的标准”。实际上,“在这种规则或体制运转过程中,客观上绝没有某种检验的手段来检验运转过程是否是有效率的”。张五常曾在“科斯的灯塔”(1984)一文中主张用专利权来压制搭便车行为,根据布坎南的观点,专利权的运用,意味着人们达成新的一致去实行新的附加规则。更加重要的是,布坎南的“一致性效率”由此超越了“局限效率”的层次,即从“市场交易的一致”进入了“制度规则的一致”。

至于谋略性行为,布坎南的逻辑同他在评论信息交流制约时的逻辑一样,这就是用不着假定交易者在理性、信息或道德上存在完美性。如果所有与某种政治共同体相关的全体成员都认识到,有时他们会处于一种人数不多的讨价还价环境中,会成为一种潜在的交易中的卖方或者买方,那么他们也许会就某种政治---立法规则的确立达成一致的协议,因为这种政治立法规则会大大减低人们对谋略进行投资的盈利性。这样一类规则也许会包含着推动竞争性的交易环境发展的内容,因为不论是实际的竞争还是潜在的的竞争,都会大大限制谋略性行为的范围和活动空间。布坎南接着提醒说:“请注意,这种一致同意并非建立在貌似正确的任何观念上,似乎竞争产生了一种客观上有意义的资源有效配置结局。这里的一致性本身就是竞争性的安排是否比别的体制安排更有效率的检验尺度,而用不着客观的别的尺度”。

至此,对布坎南来说,只有非自愿交易或非明确产权的交易才构成对效率的影响,交易费用、搭便车、谋略行为、不同的产权界定和调整都与效率无关,“科斯第二、第三定理”(即产权的不同界定影响效率)同“科斯定理”一样不能成立。由此可以概括出一个“布坎南定理”:只要所有市场交易者都能自由地进行交易,并且所有人的权利都是明晰的,那么资源就会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除非人们在市场交易层次之外的政治制度上,对改变原有的决策规则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布坎南把市场交易层次的“一致性”推进到政治制度层次的“一致性”,科斯和张五常所面临的“主体无关”和“分配无关”的困境就解除了,因为如何分配、如何界定产权、如果解决主体间的矛盾等等,都可以通过在政治决策规则上的“一致意见”来解决。布坎南的“一致性标准”真就这么灵验吗?它在理论逻辑和现实性上就没有问题了吗?

4,“科斯第四定理”:“科斯定理”的再估价

以上对科斯及其追随者和批评者的观点的分析,自然而然地包含了对科斯本人的理论贡献的重新评价。可以肯定的是,当科斯说“新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时,他显然是过分自信了。至少,他本人的理论,就隐含着不是“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的成分,这就是存在于古典经济学那里、并被新古典经济学所继承的客观机械论倾向,以及作为这种倾向的一个结过的“帕雷托效率”。这个隐含着的“客观效率”不可避免地使科斯的分析方法过于理想化(如为那个似乎客观存在的“最优效率”而调整产权),以致他主观上再怎么倡导现实主义也无济于事。

我们已经看到,新古典客观机械论几乎使科斯和张五常放弃了自由市场的基本观点(先不论对和错),而那仅仅是因为有一个客观的更高效率的存在,或者交易费用使权利明确的自愿交易无法达到那个“乌邦脱效率”。难怪布坎南要说:“我干脆地讲,能够直接从正统经济学的分析中获得的唯一结论,就是让我们取消捍卫自由的手段”。布坎南说的就是“客观效率”中包含的“国家主义”的逻辑,因为如果国家能知道那个“客观效率”,国家就能以此为理由而进行权利调整或其他管制,或者进行张五常所说的那个“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似乎竞争产生了一种客观上有意义的资源有效配置结局”,而“一致性本身就是竞争性的安排是否比别的体制安排更有效率的检验尺度”就被否定掉了。这正是张五常自己感觉到的“用科斯的逻辑否定了科斯自己主张的自愿交易有效性的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离“本来就应该市的那种经济学”也许还差一步,这未完成的一步的问题,正是出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不满并不是针对现行的基本经济理论本身”,而只是“针对这个理论的应用”。当然,这种说法本身也意味着新制度经济学对“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的贡献是重大的。单就科斯而言,批评归批评,成就仍需肯定。谁也无法否认,“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分析了企业的存在原因和企业的规模与限度;而“联邦通讯委员会”则隐含了权利货币化、以及产权界定和交易费用影响契约议定的重要思想。

在我看来,“社会成本问题”还相当明确地表达了一个所谓的“科斯第四定理”:产权的界定、安排和重新安排都存在交易费用,并且都可能被过高的交易费用或文化心理费用所妨碍。巴泽尔在强调“资产具体属性”和“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分配时就涉及了“科斯定理”的这第四层含义[12]。张五常强调“科斯定律是关于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对一定合约影响的理论”,“科斯第四定理”则强调交易费用与合约责任对产权界定的影响,在一种“广义产权”观念的视角下(包括“产权国家论”那样把国家政权看成一种特殊的产权[13]),“科斯第四定理”将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人们认识到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时,一夜之间界定产权的思想冲动往往是难免的;当人们认识到现实的国家政权妨碍公平的产权界定和市场发展时,一夜之间重新界定国家政权的思想冲动也往往是难免的。这时,“科斯第四定理”正好起了镇定剂的作用,他能提醒人们:产权和政权的界定、安排和重新安排,都会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无法实现。这就是说,关键不在于“该不该”改变现实,而在于“能不能”改变支配现实的那些费用结构。“科斯第四定理”在本质上是与偏激情绪或悲观主义格格不入的,这也正是他的重要性质的再三强调的原因所在。由此看来,仅仅当科斯的追随者是不够的,而仅仅当科斯的批评者也同样是不够的。

5,布坎南的困境:“双局限效率”的局限

仅仅当科斯的追随者是不够的,因为科斯所倡导的方法论转变并没能使他和众多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摆脱“客观效率”的标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完全沿着布坎南的思路,在效率问题上从客观主义机械论转变到主体主义契约论上来?

布坎南的“主观效率”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存在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客观效率”或“帕累托效率”构成了致命的打击,“布坎南定理”又进一步把“局限效率”推到“一致性效率”或“双局限效率”(市场交易的一致和政治决策的一致这双重局限),确立了一个与“帕累托效率”完全相反的“主观效率”理念。这个“主观效率”在理论逻辑和现实性上会有什么问题吗?

这里先回顾一下“帕累托效率”。作为一个哲学原则,“帕累托最优”指的是“好得不能再好”,即“如果不让某个人变差就不能让任何人变得更好”。这个原则被引入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后,就成为“资源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率”,特指在零交易费用的完全竞争条件下,产商以最低成本生产出消费者接受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在这个理想的状态下,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相等且消费者的效用同时得到最大化,生产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且生产者的产量同时得到最大化,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与商品之间的边际产品转换率也相同。

如此定义的“帕累托效率”当然只是一个理想的理论参照。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张五常的“局限效率”指的是人们在有限理性、有限信息和交易费用的局限下,会试图打破约束、穷尽所能得到的交易利益。这个定义非常接近于认为“存在的就是有效率的”,因为否则的话,人们总会试图改变理性、信息或现实的其他阻力,以挖掘出潜在的利益。所以,“有效率”就等于说人们在目前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了财富最大化。

在认同“局限效率”的经济学家中,张五常和巴泽尔算是比较突出,他们都认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是解释经济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寻找导致经济现象出现的那些约束条件。张五常的原话是:“如果所有相关的约束条件被充分地说明,那就总是满足帕累托条件。就是说,只有省略了某些约束条件的时候,才会存在经济无效率……能够解释行为的假说,不必把约束条件说得如此详尽,以便得到一个有效率的结果。……管制、规制、荒唐行为甚至普遍憎恨的独裁者的专制都是选择的结果。除非把这些行为放在选择理论的框架中,否则不可能对这些行为作出经济解释。因此,从这个词的全面意义上说,逻辑上不可能使选择服从于约束条件,同时又得出无效率的结论”[14]。巴泽尔也始终坚持“没有真正无效率的制度存在”,在他看来,如果以“帕累托效率”作为标准,现存的所有制度就均是无效的,可问题是对任何有效制度的考察,都不能脱离制度赖以存在的“约束条件”[15]。

诺思一开始也持类似观点,这体现在1971年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3年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两书中。在1981年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里,诺思放弃了制度是有效率的观点,历史的比较研究促使他采用了类似于用GDP衡量的可观察的“产出效率”,他开始试图解释为何低效率的政权会产生和存在,并把分析转向了不同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意识形态的作用、政治市场比经济市场的相对低效等等方面[16]。在后来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理解经济变迁过程》(2005)和《暴力与社会秩序:一个解读有记录人类史的概念性框架》(2009)等书中,诺斯开始用“适应性效率”的观念来分析制度效率问题,强调对制度重要性的有目的学习认识和调整适应得到的效率改进[17]。

诺思从“局限效率”到“产出效率”和“适应性效率”的转变在经济学家中并不是罕见的,即便坚持“局限效率”的张五常和巴泽尔,有时也或明或暗地采用了接近“客观主义”的“产出效率”,很多人在涉及效率比较和改进时就更是这样,以至于有时甚至不自觉地回归到理想的“帕累托效率”上。这就是布坎南所强烈批评的效率标准的含混,因为“局限效率”的最大问题,是它无法在效率比较和改进的讨论中提供一个可观察的客观参照,说“你的做法对你有效、我的做法对我有效”等于取消了竞争和改进所需的学习目标。

在这个带有规范色彩的意义上,布坎南的“一致性效率”或“双局限效率”,是企图避免“局限效率”困境的一种努力。由于主体主义契约论的思路,布坎南不能满足于“存在的就是有效率的”观念,他把“一致同意产生效率”的观点从一般市场交易的层次,推进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决策规则的层次。只有在一致同意的制度结构下,一致同意的市场交易才有效率;在新的“一致性”制度规则产生之前,原有“一致性”的制度和市场结果仍然有效率。效率的尺度永远是主体的“一致性”。

通过把强调交易过程的“一致同意”逻辑推到极限,布坎南彻底否定了客观主义的“帕累托效率”,与此同时,他也否定了一种“非帕累托”的可用于参照的外在效率,如上述的具有某种事后客观性质的“产出效率”。这就是为什么布坎南会说:“这种一致同意并非建立在貌似正确的任何观念上,似乎竞争产生了一种客观上有意义的资源有效配置结局。这里的一致性本身就是竞争性的安排是否比别的体制安排更有效率的检验尺度,而用不着客观的别的尺度”。

然而,布坎南的“一致性效率”却存在着至少与理想的“帕累托效率”一样严重的问题。

第一,市场交易与制度规则中的“一致同意”存在类型上的根本差别。在市场交易中,即便契约有“不完全性”和修改变动的余地,“一致同意”涉及的也是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结果安排。而政治制度中的“一致同意”一般只涉及决策规则(如“简单多数规则”),极少会在决策内容和结果安排上产生一致意见。这意味着,市场中的“一致性结果”是一种经常的事实,而政治中的“一致性结果”则只是一种理想的规范,“一致同意规则”比“简单多数规则”有更低的外部强制成本,但却由于决策成本太高而很难实现[18]。所以,市场交易与制度规则中的“一致同意”有“事实与规范的不一致”。

第二,效率标准本身要求一种可观察和可衡量的尺度,GDP是一个,市场中显示出来的“一致同意”是一个,但由于政治中的“一致性结果”不是一种经常的事实而是一种理想的规范,故把“一致同意产生效率”的观点从市场层次推进到制度层次,就产生了“事实与规范不一致”的逻辑断裂。这里,布坎南犯的是一个把规范概念混入实证分析的“自然主义谬误”[19],即便布坎南没想公开推销自己的制度主张,任何改进制度选择的规范,都无法解消其实证分析在事实与规范间的内在矛盾,他本人对此的辩解也因回避这个内部逻辑问题而极不成功[20]。

第三,判断“一致同意的交易”是否成立的标准是“产权清晰”和“不存在强制”,这个标准可以用于市场交易和国家政治,也可以用于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当“产权清晰”和“不存在强制”的标准在一种文化中确立后,人们就可以用之衡量另一种文化中市场交易和国家政治的实际运行。可是,“产权清晰”在一种文化中遵从“司法规则”,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可能遵从“行政规则”或其他习惯规则[21],“强制”在不同文化也可能有不同含义[22],上文提到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事实上,“一致同意”本身也是一种局限条件约束下的“一致同意”,它常常是一种“被迫同意”,因为绝对的“产权清晰”和“没有强制”其实是不存在的[23]。这时,布坎南在批评科斯的“客观效率”时所用的石头就全部落回到了自己的脚上,因为,布坎南的“产权清晰”和“不存在强制”也“主要是运用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术语,即使用独立决定的有害与有利关系的术语来论证的”。这就是说,“一致同意”也包含着对某种“结果标准”的依赖。

第四,当布坎南在讨论“一致同意”和“市场机制”的有效时,这本身就包含了一种对“一致同意”和“市场机制”的“结果”的认同,考虑到市场过程的种种不完善和约束,对市场结果合意性的肯定就更表明“结果考虑”在推崇“市场机制”上的重要。这意味着,分析“市场过程”本身实际上是不可能避免依赖于“市场结果”的[24]。所以,布坎南的效率问题分析和一般问题分析,都包含了对某种“结果标准”的依赖:分析“一致性效率”时依赖于某种“产权清晰”和“无强制”的“结果标准”,分析其他一般问题是依赖于某种市场机制“就是好”的“结果标准”。他并没有象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把“主体主义契约论”的逻辑贯穿始终,完全杜绝任何客观主义的成分。

6,“强势效率”的观念

客观主义的“帕累托效率”在布坎南的主体主义逻辑面前垮掉了,张五常和巴泽尔的“局限效率”在对比和改进的逻辑要求下垮掉了,布坎南自己的主体主义“一致性效率”则在一种彻底的逻辑面前也垮掉了,我们由此回到了诺斯的“适应性效率”和“产出效率”。可严格地说,“适应性效率”同考虑分配补偿的效率讨论一样[25],并没有提供一种效率标准,而“产出效率”除了有事后客观性质之外,还存在衡量和可靠性上的不确定,并且还可能以牺牲“社会效率”或“环境效率”为代价。因此,问题讨论得越清楚,我们就越无法摆脱相对主义的困扰。

科斯对“帕累托效率”的参照,张五常和巴泽尔在“局限效率”对比时的摇摆,诺思对类似于用GDP衡量的可观察的“产出效率”的回归,布坎南在“一致性效率”上的逻辑困境,都表明了人类的效率观念确实存在一种“主观-客观”、“实证-规范”的内在张力。当过分强调效率的主观过程时,效率的客观结果就开始发力,反之亦然;当过分强调效率的实证含义时,效率的规范内含就开始发力,反之亦然。可以确定的只能是,效率既离不开主观过程和客观结果,也离不开实证事实和对比改进。

真理的内容涉及“逻辑相关性、具体无怀疑性、实际有用性”三个方面[26]。当前两个方面有问题时,人们自然把眼光放到了第三个方面。就效率标准的实际有用性而言,在理想主义的理论探讨时人们可以诉诸于“帕累托效率”,在无奈的现实面前人们可以诉诸于“局限效率”,在顾及平等规范时人们可以诉诸于“一致性效率”,在考虑竞争比较时人们可以诉诸于“产出效率”,在涉及自我改进时人们可以诉诸于“适应性效率”。我们已经知道,这5种效率观都有自己的矛盾和问题,但显然也都有不同的用处。

从实际有用性的角度出发,与“产出效率”对应的还有所谓的“分配效率”,即考虑把社会价值更多地分配给需要更大、边际效用更高的劣势群体。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用“差别原则”或“与需求相关的平等原则”论证了“分配效率”,美国哲学家诺齐克则用“与权利相关的平等原则”与之对抗[27]。但如果拿布坎南的“一致性效率”与“分配效率”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分配效率”的规范更有现实性,因为政治上决策内容的“一致同意”根本没有可能。布坎南在“公共选择”上制造了一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矛”,却在政治决策内容的“一致同意”上制造了一个毫无现实可能的“盾”。对这位大经济学家来说更为不幸的是,他在用“公民伦理”去论证“一致同意”的“宪政改革”时[28],又不自觉地落入了民主的确立用“无赖假设”与民主的运行用“伦理假设”的重大逻辑矛盾。布坎南的“一致性”在“形式正义”上的逻辑失败,是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实质正义”上的逻辑失败后人类在规范思维努力上的又一次重大打击。

“分配效率”依然是规范含义较浓的观念,当张力从规范推回实证方面时,我们可以体验到一种叫“强势效率”的存在。“强势效率”直接面对的是效率的“主体”和“分配”问题,也切中本文题目中的“精英”和“独裁”的含义。上文提到,科斯和张五常没能摆脱“主体”和“分配”的困境,布坎南的“一致性效率”企图解决却也无法解决这个困境。这个困境可能谁也无法解决,但我们还是可以借助“强势效率”的概念来理解它的现实存在。

“一致性效率”强调“自愿一致”,“强势效率”强调的则是“被迫自愿同意”,这就是“强势效率”基本含义。在批评“一致性效率”时我们已经看到,“一致同意”本身也是一种局限条件约束下的“一致同意”,它常常是一种“被迫同意”,因为绝对的“产权清晰”和“没有强制”其实是不存在的。

市场或政治中的“自愿一致”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各方势力大致对等的“一致同意”,另一种是更为常见的各方势力不对等的“一致同意”,第三种是根本没资格能力进行话语或加入竞争的“被动接受现实”。迄今为止的产权契约理论往往假设第一种情形,常常把进入契约的主体在势力局限条件上的差别抽象掉,这就出现了象张五常那样用“同质合约”来美化中国的“县际竞争”的偏差:一方面认为政府土地垄断好,另一方面还要强调政府垄断土地的产权界定使贪污下降。一个经济学家“精英式”的纯理论逻辑就这样“独裁化”了。

承认契约主体在势力上的差别,意味着“被迫自愿同意”是常态。处于弱势的契约主体的确可以选择不进入契约,选择接受契约确实也表明接受比不接受估计更有利,但强势的契约主体总是比弱势的契约主体能获得更好的契约回报。所以,当强势的契约主体口头上说“双赢”时,他们实际上获得的是“强势效率”,“双赢”因此只是一句“鬼话”。在现实中,有时弱势主体甚至根本就没资格进入契约,这可以是因为竞争能力差、话语权小、渠道不通等等原因所造成。总之,订约权和订价权是天然不平等的,“双赢”往往是欺人之谈。

当经济学家暗中以一种“客观效率”来衡量经济行为时,我们就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强势效率”。我们永远要问的问题是:提高的是谁的效率?节约的又是谁的交易费用?当然,就行政决策可能参照已经被证明为有效的客观结果而言(既上文讨论的过程对结果的依赖),“强势效率”有时也确实比不作为更有效,中国和印度在基础设施上的效率差别就是一个常被提起的例子。但是,当“强势效率”被张五常那样的貌似正确的逻辑推向极致时,“国家主义”就会泛滥,自以为是的“精英”就成为“暴君”,从而不顾一切地进行“选择性侵权”。

要是如何分配、如何界定产权、如何解决主体间的矛盾等等,都无法通过在政治决策规则上的“一致意见”来解决,“行政决策”的偏向就值得特别的关注。这里,最好不要相信“行政决策”是“中性的”,因为“行政决策”根本不可能是为了一个所谓的客观效率而存在,任何利益集团寻求的只能是自己的“分配优势”[29]和“强势效率”,国家制度并不是或并不仅仅是为了效率和增长而确立的,国家制度是各个主体为了自己的“分配优势”和“强势效率”而博弈出来的,利益集团在乎的是自己“分配优势”和“强势效率”,根本不是什么“客观效率”和“经济增长”,除非“客观效率”和“经济增长”碰巧符合他们的“分配优势”、“强势效率”或精神利益。

诺斯在回答“为什么某些毫无效率的经济制度能够长期存在”时认为,一种经济制度虽然从多数人利益的角度看是无效率的,但它却可能非常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因此,只要统治者仍然掌握着权力,并受不完全信息、主观主义、相对价格变化、既得利益和“路径依赖”的约束,那么,低效制度就会长期存在[30]。如果用“强势效率”的观念来理解,那就是说,“强势效率”的实践者完全可以固执于自己的观念,拿总体社会的效率为代价,并因此更有能力通过“私人物品”的小范围分配而使自身变得非常强大[31]。“强势效率”既解释了计划经济那样的低效制度的原因,也解释了朝鲜那样的独裁制度的存在[32]。

强势主体不一定就是政府。强势主体“两利相衡取其重”时,弱势主体就只能“两害相衡取其轻”。实际上,强势主体经常不怕契约不成的输,因为他们输得起,他们还知道弱势主体会输得更惨。也正因此,在高的交易费用与契约责任面前,他们经常不怕毁约,连名誉扫地都在所不惜。

效率涉及的是人类的生产性活动,可人类偏偏同时又是从事分配性活动和破坏性活动的动物。“强势效率”揭示的正是人类在分配性和破坏性活动上的本质表现。正是由于“强势效率”的泛滥,弱势主体“分配效率”的要求便获得了存在的理由。但是,人类根本没有理由在规范问题上过分乐观,“精英”都有通过推销某种“强势效率”而变成“专制者”的本能。“精英主义”的逻辑是:并非每个人都清楚自己需要什么,人民是需要管理的。“精英主义”的假设不乏现实性,可一旦这个逻辑被推向极端,一切就都是借口。

不幸的是,弱势群体的“分配效率”也不是没有困境。当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开始大声疾呼时,“与需求相关的平等原则”也会被推向极端。这里的困境是[33]:社会的弱势者如何变成弱势是否是无关紧要的?社会再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又如何平衡?“与需求相关的平等原则”应该优先呢,还是“与权利相关的平等原则”应该优先?可见,“公共意识”不是“公共知识分子”可以自我陶醉的理由,因为“公共意识”可以只是“公共知识分子”的一种“个人偏好”或“专用资产”,这不足以垄断“高尚”的虚名。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偏执于一种“客观效率”,自以为重要的“精英”和“公共知识分子”都可能走上一条“专断”之路。只是,与“独裁思维”相比,“权力意志”是更本质的本能,“独裁思维”可以是“权力意志”的工具。

(本文的33个注解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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