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从“五一口号”到五四宪法

发布时间:2011-05-10 20:44 作者:张志明 浏览:181次

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凯歌声中,中共中央于 1948年4月30日发布了《纪念五一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中共中央的号召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响应。短短几天内,所有的民主党派和几乎所有的各界知名人士纷纷通电中共中央,表示热烈支持和积极响应,并先后发表宣言、声明、谈话等,积极表示响应中共的号召,赞成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经过一年多精心的组织和紧张的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区别于 1946年政协会议的“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是人民民主的新中国开基立业的盛典。毛泽东在会上致开幕词,宣布“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当时全场起立,掌声雷动,许多人眼里闪亮着泪花。

纵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和举行、通过的法律以及它所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都反映了民主政治的要求,都体现了人民民主和多党合作的精神。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关键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的真诚信念和努力。共产党作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者、作为中国革命胜利的领导者、作为数百万人民武装力量的指挥者,并没有自恃政治力量上的绝对优势而把政治协商会议变成一党独裁的点缀,而是与其他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平等协商、共同决策。从确定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议程、与会者名单,到各项会议文件的起草、修改,中共都诚心诚意地反复征询各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的意见,以取得共识。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一个这样的党为领导核心,那么,即使其他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对民主建国意见完全一致,也很难保证能够召集和顺利地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诞生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便开始了建立其他各项国家制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巩固国家政权的过程,同时也是民主法制建设取得较大成就的过程。

一是根据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多党合作的精神,组织了最高国家政务机关——政务院。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共26人,其中非中共人士14人,占1/2以上。在政务院所属的21个部中,非中共人士的部长、副部长共计26人。在政务院所属的全部部、委、署、院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约占1/3,有的部、委占1/2以上。至于担任副职的非中共人士就更多了。这种人事安排,不仅是为了体现“联合政府”的色彩,也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作为一种比较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存在,更说明了中共的宽广胸怀和明智选择。

二是正确地处理了党政关系。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近现代很多一党独大制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带有某种普遍性的难题,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比较成功的。执政党依照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组织领导人民制定出了法律,执政的共产党政权机关就必须认真依照这些法律来行使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在这一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这与旧中国那种有法不依、国民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照。

三是加强民主建设,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召开各级人大奠定了法律基础。1953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下而上地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四是召开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坚持把召开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创立人民民主制度的大事来抓,以广泛的民主实现人民的团结和各民族的团结,为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如果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和《共同纲领》的通过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奠基礼的话,那么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制定及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对宪法的通过,则可以说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建设的里程碑。

1953年秋,毛泽东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他要去杭州写一篇大文章。这篇大文章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它是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所以,历史上也称“五四宪法”。毛泽东亲自领导了中共中央宪法初稿起草小组的工作。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在杭州一住就是三个多月,其间他集中精力亲自领导和组织了这篇“大文章”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在杭州期间,曾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语重心长地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谁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毛泽东发表讲话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他要求中央领导人比较参看古今中外5种宪法文本,要制定出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优越得多的新的社会主义宪法。他谈到:美国这个国家很发展,它只有一百多年就发展起来了,这个问题很值得注意。它的政治制度是可以研究的。

纵观整个立宪的过程,前后近7个月,20几次易稿,8000多人讨论,5000多条提议。五四宪法的诞生在共和国民主建设历史上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首先,五四宪法的颁布使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性质得到了完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现,使其具备了完备的法律形式。其次,五四宪法为保证人民民主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再次,五四宪法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而把人民民主的理想纳入了国家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再次,五四宪法所提出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体制保障,既反映了民主和法制的基本要求,也为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最后,还要强调指出的是,五四宪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政治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现代制宪史上是空前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所孜孜追求的人民民主的理想和信念。

无疑,五四宪法为新中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开辟了道路。然而,这仅仅意味着结束了过去,而未来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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