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经盛鸿:辛亥革命带来民主新气象

发布时间:2011-11-03 20:55 作者:经盛鸿 浏览:154次

    从一九一二年元月至一九一三年七月"二次革命"爆发前后这一年多时间中,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特别是在一些政治中心地区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中,一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政治新气象。

经盛鸿

    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武昌起义与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推翻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专制帝制,开创了民主共和新时代。即使在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后,辛亥革命开辟的民主政治潮流仍在滚滚前行,被革命唤醒与鼓舞的自由、平等、博爱的风气仍在社会上张扬,作为民主政治标志的议会、责任内阁在继续运行与发挥作用,政党政治活动更是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被革命推翻的满清封建王朝与遗老遗少们虽对新生的民主政权与自由、平等潮流恨之入骨,但他们经受革命的沉重打击后,望风溃败,一下子还不能进行有组织、有力量的反攻。

    而以袁世凯为核心的北洋军阀们虽心怀叵测,但他们被革命浪潮推到了民国政府的各种宝座上,处于国内各派政治势力的矛盾与夹缝中,一时还不敢立即公然撕掉民主的外衣与摘掉民国的招牌,也不敢立即废除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代表的种种体现民主、自由精神的法规制度。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从1912年元月至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前后这一年多时间中,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特别是在一些政治中心地区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中,一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政治新气象。

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法律的较好保障

    中国是个有数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文化专制主义是一切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等专制教条成为钳制与镇压人民思想、言论自由的国家法律,“腹诽”、“文字狱”等不知屠杀了多少言论稍有离经叛道的民众,使中国千百年形成了“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政治、文化局面。

    辛亥革命打碎了文化专制主义的枷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成为民国初年最引人注目、最激动人心、最有进步意义的社会景象。

    其一是报纸多。“一时报纸,风起云涌,蔚为大观”。据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第5章统计,在民国建立后的一年左右,全国的报纸由清末的约100种,迅速增加至500种,总销数达4200万份。这两个数字都是中国报刊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峰。

    其二是专门从事新闻采访并向全国各报社发稿的通讯社激增。据统计,在民国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内,一下子新成立了6家通讯社,其中有创办于广州的公民通讯社、展民通讯社,创办于上海的民国第一通信社、上海新闻社,创办于武汉的湖北通讯社,创办于长沙的湖南通讯社等。

    其三,报刊内容丰富、政见迥异、各抒己见、言论自由、争论激烈,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政治干预,体现了民初多元化与自由化的社会风气与舆论环境,与中国传统钳制言论、禁锢思想、舆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

    例如报刊,既有一部分是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又有一部分是政党的党报,更多的则是民办报纸;既有政治色彩强烈的日报,也有偏重文艺与自然科学、社会生活的专业性报刊,还出现了以妇女等为特定读者的女报;在政治倾向上,既有拥护袁世凯政府、反对南方革命党的,也有批判袁世凯政府、为革命党讲话的,还有标榜中间立场的,甚至宣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等各种思想学说的,都可以出版。

    前所未有的思想自由与言论、新闻自由,不仅有力地监督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与官吏,批判了各种腐败不正之风,宣传了各种新的思想学说,讨论了各种国家军政大事与社会问题,让人民真正与闻国政、发表意见,而且一扫中国数千年文化专制主义的传统风气,开创了尊重公民权利、实行言论自由、公民参政的时代新风气,让中国人民真正体验到“主权在民”、做国家主人的社会氛围。尽管它为时甚短,但无疑它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巨大进步。

    梁启超后来在《梁任公对报界之演说》中,带着十分赞誉的口气回忆道:“回想民国元年、二年,不啻若唐虞三代之盛。两派各有极端之主张,争论不已,固相若也。然彼时为宪法问题、借款问题、财政问题,无论其意见何若,当各有一番之研究……”这评价是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

公民自由结社结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风气与活动盛极一时

    中国数千年专制社会中,历来是严禁与残酷镇压人民群众结社、结党和参与国家政治的。这种情况到了清王朝时代更是严酷。清统治者屡兴大狱镇压士人结社。雍正帝还专门写了《朋党论》,对结社结党大张鞑伐。“君子不党”、“士人以结党为畏途”、“莫谈国事”、万众鸦雀无声,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风气与政治特征。辛亥革命前只有同盟会等秘密革命团体在“非法”活动。

    但民国建立以后,这禁区与风气被打破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即使民国临时政府北迁,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后,也不敢立即公然废弃临时约法,不得不承认与容忍各政党社团的合法地位与正常活动。1912年9月,袁世凯特就此问题发布《大总统令》,也只是宣布取缔“秘密之集会结社”,而对公开的“结社集会之自由载约法”还不敢反对。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与社会风气下,从1912年1月民国建立,一直到1913年“二次革命”前后,中国的集会、结社、组党、建党和政党活动蓬勃开展起来。

    如作为首都与全国政治中心的北京,“党会既多,人人无不挂名一党籍。遇不相识者,问尊姓大名而外,往往有问及贵党者。”遇到有“不党”之人,即还没有加入党派的人,马上就有人主动热情地为之介绍,“吾当为君介绍入某党,不俟承诺,翌日则党券党证已送至矣”。有一些热心政党活动的人身跨数党。各党积极开展竞争,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据《时事新报》1913年1月3日载记者冰心采写的《北京社会之面观》一文所记,在当时北京,“星期六、日,湖广会馆、织云公所等处无不开会,有身兼数会者匆匆画到即去,谓吾尚有数会需赴也”。

    在1912年至1913年全国出现的社团政党,据谢彬《民国政党史》统计,“综其数目,殆达三百有余,是为民国初期政党林立时代”。据后来统计,在民初这两年间,全国号称党、团、会、社的新兴团体共682个,其中,基本具备近代政党性质的团体有312个,其余多为从属于某种行业或社会活动,诸如实业、学术、教育、慈善、宗教、妇女等的社会团体,政治色彩与政治功能较弱,不能算作政党。

    政党在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都集中在上海、武汉、南京等革命党人控制的地区,尤以上海为中心;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随着国家政治中心北移,许多政党的本部纷纷迁往北京。据台湾学者张玉法在《民初政党的调查与分析》一文中说,北京有政党82个,上海有政党80个,广州有25个,南京有16个,其他城市均在10个以下,北京、上海成为全国政党活动的两大集中地。

    全国政党名目虽多,但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党,只有同盟会—国民党、中华民国联合会—统一党—共和党—进步党、统一共和党、共和建设讨论会———民主党、中国社会党等,共约十数个;而就政治倾向分野,只有同盟会派与非同盟会派两大势力。

分权制衡的政治架构初步建立并开始运作

    近代民主政治在各级政权机构上最重要、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主权在民,由人民选举出议会成员与国家元首,建立责任内阁与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分权制衡,互相监督与互相牵制,以防止个人独裁、寡头政治、一党专制及官场腐败等的发生与蔓延。无疑,这在人类社会发展与政治制度完善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较之刚刚被辛亥革命推翻的中国数千年传统的专制政治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自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京临时政府,按照近代民主国家权力分立的政权机构,在中央到地方各级逐步建立并开始运作。

    北京临时政府第一届内阁———唐绍仪内阁,就是基本按照责任内阁的程序与责权建立的。唐内阁建立后,虽遇有种种困难与掣肘,但它力图按责任内阁的责权与要求运作,一度给民国政治带来生机与希望。

    在这同时,立法机构也逐步建立与健全。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建立,由全国各独立省份的都督府选派的议员或代理员共42人组成,推举林森为议长,陈陶遗、王正延为副议长。临时参议院从南京迁到北京后,其成员与机构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它仍基本发挥着立法机构的制衡、审议与监督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式国会的选举与建立提上了议事日程。1912年8月先后公布了《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令,为国会选举作了法律准备与思想准备。这些法令规定:民国国会采取两院制,即参议院与众议院,其设置与西方代议制国家的上、下院相仿,但在性质上无贵族、平民之分,在职权上也无轻重之别。

    参议院议员主要代表地区,由各行省、各地方分别选出,共274名;众议院议员596名主要按人口比例确定选额。众议院议员任期3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到期即须改选。全国选民有居住年限、性别、年龄、财产、文化程度、语言等的限制。参、众两院选出后,非两院各有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开会,非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等———显然,这些法令体现了近代民主国家的普选制、代议制、多数原则等特点,虽然它带有幼稚性与许多缺陷,但总的精神是进步的。

    根据上述法令精神,从1912年12月开始,全国进行第一届国会选举。这是民国史上第一次国会选举,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带有近代民主政治气息与民主精神的选举,尽管它免不了一些混乱与舞弊等缺陷,但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与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近代民主政治在中国第一次也是比较成功的一次实践。

    选举结果,共选出参、众两院议员870席,其中国民党夺得392席,为议院第一大党;其他共和、统一、民主三党总约169席。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在中央国会成立的前后,各省地方议会也相继建立。这些议会存在期间,都力图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运作,对政府的大政方针进行审议与监督,努力维护民主法治,与复辟势力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

    在这期间,体现权力分立的司法机构也建立起来。司法独立的原则得到法律的确认与社会的尊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全国司法机构分为法院系统与检察系统。法院系统中又分为普通法院与军事法院。普通法院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四级,实行三审终审制。检察系统与之平行相配设置四级检察机关。如中央分设大理院与总检察厅,分别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最高检察机关;在省一级则分设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等。各级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等。

    法院系统与检察系统二者的职权完全分开。整个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机构并立,各司其责。司法审判也在形式上独立,不受政府干涉。如民国初年多起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包括1913年3月20日发生的刺杀宋教仁案件,都由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在“宋案”发生后,有关司法机构曾依法传讯当时担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等政府大员到庭,震动一时。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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