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霄洛:反右斗争中对律师工作的批判

发布时间:2011-12-30 21:24 作者:赵霄洛 浏览:106次

新中国的律师及其制度是在1954年开始建立的。经过反右斗争,到了1958年,律师及其律师制度被取消。1957年的反右斗争,是我国律师制度被取消的直接缘由。当时,曾经严厉批判律师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尽管留存下来的资料不多,但是,也可窥见全豹。认真研究这些文章,令人感慨颇深,思考良多。

一、 批判律师工作中的“超阶级”的思想,强调律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批判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旧中国,“反动统治者为了蒙骗劳动群众,最常见的手段之一,是把律师制度涂抹上一层玫瑰的彩色,否认他们的律师制度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譬如他们常说律师是“真理的公仆”、“真理的捍卫者”、“不偏不倚的正直的法律的解释者”,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为真理服务的”。 “要克服律师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关键在于克服资产阶级的超阶级、超政治的观点。”批判者尖锐地指出,律师“在‘一视同仁,有求必应’的超阶级思想指导下进行工作,必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律师组织是无产阶级专政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党和人民的意旨建立起来的。作为这个组织成员的律师来说,毫无疑问地,在任何活动中都应该表现出有鲜明的无产阶级立场。” 195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的社论,提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阶级敌对分子的有罪,设想成‘无罪’。对于阶级斗争的形式和性质如果缺乏清醒的估计,我们就会丧失警惕、迷失方向,有利阶级敌人而不利于人民。”批判者回应说:“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律师来说,对于这点同样要有充分和足够的认识。”

二、 批判律师工作中的“闹独立”倾向,强调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批判者认为,“律师组织是按照党和人民的意旨建立来的”, “律师组织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必须接受和加强当地党委的领导。”律师“只有绝对的、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从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社会主义而进行工作时,才能保证这个作为专政武器之一的律师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顾问处不是独立的,它除了要受律师协会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无论如何它不能以独立来拒绝上级机关的领导,特别不能不接受和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任何企图置身于党的领导之外,在党的面前闹什么‘自由’,那是绝对不允许的。人民律师当然不例外。” “人民律师要使自己的一切活动都能配合中心工作”。他们指出,律师工作忽视党的领导就会犯错误。他举例说,在合作化运动中,有些律师也因为离开了党的领导,不配合中心工作,孤立地自搞一套。当有些农民企图通过法律顾问处来闹退社、盲目迁城市时,有些律师不但不耐心教育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放弃资本主义倾向,相反地还说:“不让你退社是违法的”,“不让你迁移是违反宪法迁徙自由的规定”。批判者谴责说:这些言行,“实际上也支持和助长了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

三、批判律师辩护中“有利被告论“的观点,强调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被告人的利益。批判者认为,“人民律师必须坚定地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不能为敌对阶级残余分子和坏分子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永远高于一切,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放在适当的地位”,“那些主张律师的辩护首先应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见解是把被告人的个人利益驾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有利被告论’和资产阶级反动的‘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摆在律师辩护工作面前的,不是什么‘有利被告人’或‘不利被告人’的问题”,而是“正确地实现‘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律师“他的首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服务,因而只有在不损害社会主义的利益的前提下,才谈得上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问题。”律师“他既不是被告人的奴仆,也不是被告人的代理人,完全不受被告人的意见的约束。当然,他不是被告人的庇护人,不能盲目地追求保护被告人的任何利益,只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批判者进一步指出,“有些律师还死啃抽象概念,并生搬硬套教课书上的一些什么‘犯罪构成’、‘犯罪阶段’、‘因果关系’、‘人道主义’...等等一套东西来代替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来作为他们‘有利被告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进行辩护的依据。”“实质上这是一种教条主义和旧法观点在我们律师辩护中的反映。”“有利被告论”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律师更好地服从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削弱和破坏了律师工作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作用,大大影响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地、有力地打击敌人,并且为阶级敌人造成防空洞。”

四、批判“律师应监督法院工作”和与检察院“对立”的主张,强调律师必须维护和配合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批判者认为“律师不可能也用不着监督法院的工作。”律师“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作用,在于协助法院正确处理案件,而不是什么监督。”律师提出监督法院“其实质是将法律顾问处驾凌于法院之上。这种思想、态度应该克服。”在与检察院的关系上,批判者指出,有的律师认为“律师与检察员是互相对立、对抗”的结论,他们便处处挑剔检察员的毛病,甚至在犯罪分子面前,讽刺、嘲笑检察员。这些思想与行动显然是受到了资产阶级的思想的影响。批判者还指出,有的律师认为“作为律师来讲,就应该想尽办法,在法庭上把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的检察员驳得哑口无言,狼狈不堪。那样才认为是‘胜诉’了。正因为这样,所以有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就公开地利用某些律师的这种辩护来达到他们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其他,把律师的辩护变成为他们服务的工具”。

在这些疾风骤雨的批判面前,有些律师尚不知律师以及律师制度的灭顶之灾已经来临,依旧追随着“中心工作”。1958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筹备会号召“立即掀起律师工作大跃进的高潮”,并提出“大跃进”的三年计划:“一年消灭有罪辩成无罪、颠倒黑白的完全错误,二年在辩护和代理工作上不出错误论点、三年成为一个又红又专的人民律师”。令人心痛的是,几个月之后,律师以及律师制度就被取消。

今天,我们应当如何评价57年反右时期对律师工作的这些批判呢?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我想,历史已经给了我们最好的答案。57年反右斗争,使我国开始走上了“左”的轨道。从此,共和国连遭挫折,损失惨重,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被整整延误达20年之久。在那时的严酷的政治氛围之下,对律师工作的所有批判都带有鲜明的“左” 的烙印。因此,律师以及律师制度也在劫难逃。“左”,是我国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天敌。这就是历史给出的答案。

“铜做镜,正衣冠;史做镜,知兴亡。” 值得思考的是,在时隔50年之后,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理念的今天,我们是否彻底清理了反右时期的那些“左”的思想?我们的工作中是否依旧残存着反右时期的那些“左”的东西?认真反省和追思下这些问题,应当是对50年前律师以及律师制度曾经被取消的最好的祭奠!

资料来源

黄怡祥著《应当彻底批判辩护人的“有利被告论”》《法学》1958年第3期

林自强著《彻底批判人民律师工作中的资产阶级思想》《法学》1958年第2期

程荣斌著《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法学》1958年第2期

《立即掀起律师工作大跃进的高潮》《人民司法》195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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