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司法改革:调大量非法律干部从事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2-07-10 19:14 作者:何勤华 浏览:130次

本文摘自《新民晚报》2009-07-26第B-5版,作者:何勤华,原题: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

紧接着我党1949年2月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之后,1952年6月,我们进一步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以中央政法委书记董必武的两次讲话和司法部长史良给周恩来总理的一份报告为纲领,集中解决人民司法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的严重不纯现象,以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坏的思想和作风。

根据当时报纸上的记载,“有些人民司法机关因为被少数坏分子和具有浓厚旧法观点的人员所操纵和腐蚀,直接造成了宽纵敌人、败坏法纪、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恶果”,“特别严重的是留用人员和混入的旧司法人员中坏分子的贪赃枉法和违法乱纪”。人民群众对此已极为不满,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共产党讲宽大”。他们甚至讽刺部分人民法院是“四帮五不”:“一帮反革命分子危害人民;二帮封建地主压迫农民;三帮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破坏国家建设和压迫工人;四帮各种违法分子开脱罪责。他们对劳动人民的控诉,则是不受理、不传案、不讯问、不判决、不执行。”

鉴于此,一场“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在全国展开,至1953年2月底,司法改革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功”,基本落下了帷幕。其结果为:第一,一批“旧司法人员”(约有6000多人,约占当时全国审判队伍28000余人的22%)被调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岗位,大量的非法律出身的干部(仅华东区就有2105名)被调进了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第二,所有旧司法人员,以及虽然不是旧司法人员,但受到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影响的法律工作者,都接受了思想改造(学习党中央文件,深挖灵魂深处的旧法观点,清除平时生活中残留的旧司法作风)。第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得以在中国司法界取得支配地位。

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纯洁”了我们的审判机关,建立起一些便利人民的审判制度,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同时,也对中国法和法学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尊重诉讼程序”等所谓“旧法观点”的批判,带来了对人类法律文明的全面否定;不加区别地对“旧法人员”的全部剔除,对新中国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司法工作者造成了严重伤害;大量的非法律出身的工农兵干部,在几乎未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培训的状态下就担负起繁重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吸取的深刻的历史教训。(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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