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鼎发:一桩反革命集团罪是怎样改判为反革命罪的?
——关于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学习与我见
2013年5月,我受福建某市的邀请,正在山区考查拟与美国联合创办国际科技大学的现场。忽接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编辑来电说:“有位读者从网上看到您的文章提到新书《耿刘氏和她的儿女们》,给我社留下了手机,急于找您!”拨通手机后,我感到惊喜万分,对方竟是46年前与我同监关押了5年的所谓“人民党”主席何天祥。他在我前一年钉镣入狱,我俩都曾订成死罪。林彪事件后,我被恩准改判无期送去监狱劳改时,他还在等候死刑判决。他在电话中动情地喊:“我后来也没有被枪毙!胡耀邦同志太伟大了,是他让我又多活了40多年。”我俩在千里之外的两地,各持手机,边喊边哭。我哭的是感叹自己居然从当年监管坐牢15年的死囚,混成了如今“众星捧月”般的“座上客,所谓”对国家高教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而他哭的却是在鲧寡孤独、病贫交加中,为上访申诉查明错案平反留下的尾巴而奔波了40多年的羞辱辛酸。他说:1980年反革命集团罪被否定了,18位人犯中的17名都宣布平反,恢复名誉了,只留下他这个所谓”主席“改判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五年。40多年来,他一直不服,一直在申诉。最近,他又给中央刘云山书记、俞正声主席等寄了申诉材料,并复印给我寄了一份。我反复阅读了这些材料,加之,我与何天祥同监关押五年,耳闻目睹过该”集团案犯“的一些情况,结合自己的学习认识和亲身经历,谈一些事实情节和想法,供读者诸君参考指正。
一、曾与我们一起关押五年的”何天祥反革命集团“要犯
1967年2月,我和母亲、哥哥被作为据说曾震动全国、全军的所谓”二·二四反革命事件“的首犯和主犯,被捕入狱。这桩由当时的伟大领袖和最高层钦定的通天铁案是怎么发生和发展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胡耀邦同志用”两个不管“对付”两个凡是“的伟大策略指引下,又是如何查明冤情真相、彻底平反的?在共识网发表的文章《一定要让年青人全面了解真实的文革》【2】和传记文学《耿刘氏和她的儿女们》【1】中已有详细报道。当时为我家冤案坚持反映真相的众多乡亲被关被斗,正式拘捕入狱的就有12人,全监所有号房都关有为我家申冤的家乡父老百姓。
我们关进号子后才知道:各个号房还分别关着另一个反革命集团的要犯,他们比我们早一年就关进来了。集团的头子(现在看到申诉材料才知道是所谓”人民党“主席)何天祥戴着大镣,关在我所进的11号房。何当时三十三、四岁,白白净净,仪表堂堂,读过大学,当过教师,能诗能画,一副知识分子模样。但经常因不认罪、不老实交代被铐打得死去活来。他是几乎所有看守班长(犯人都习称战士为班长)最喜爱让他罚跪挨打,最愿听他铐得讨饒救命的犯人。何天祥为避免总被他们留住寻开心,炼就了一套过硬本事,其放风、解便、打水之快捷,动作之灵巧麻利,已成为整个看守所的特殊风景线,在《传记》一书中曾有专页描述【1-P226、228】。狱中的犯人分为几类几等,反革命,尤其是关押多年的老反革命,是最低等的另类犯人,任其它犯人宰割、欺侮是决不敢吭气的。稍不顺从,那些自持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盗窃犯,可以开口就骂,动手就打。更有甚者,他们会即刻跑到窗口,高呼:“报告班长,反革命份子某某正在号子里散布反动言论”,或者“正在搞反革命串联”。这类“揭发”,几乎百发百中,一告就准。同监犯人没有一个敢于“挺身而出”,澄清事实,因为谁也没有狗胆与反革命同流合污。
我们11号房有个犯人叫张金余,自持是贫下中农出身,从小又跟随公社书记当通讯员,特别野蛮张狂。他关进来后,正是大冷的冬天,晚上都是钻进我的被窝睡觉。但他每次分粥,都要多吃多占,而且,得寸进尺。反革命犯何天祥等人都忍气吞声,不敢吭气,但两个刑事犯却忍无可忍,向他提出了意见。张金余恼羞成怒,将一口浓痰吐进粥桶。在争执之中,张金余竟动手打人。我实在气愤不过,一时竟忘却自己的“反革命犯”身份,挺身指责张金余的野蛮行为。不料,张金余竟放下被打的刑事犯人,立即跑到窗口,高喊:“报告班长,我要揭发反革命分子耿犯的现行反革命活动”。不一会儿,看守所周所长即来开下号门,将张金余提出号房,令其写出揭发材料。一、两个钟头后,张金余刚回号房,周所长没有进行任何取证核查,就将11号房的其余8个犯人统统开出号房,成一字形跪在天井当中。我和何天祥都是“洋鬼子背枪”,其余刑事犯一律反铐,责令每人坦白交代与耿犯的反革命串联活动。可悲的是,所有犯人竟都不敢说出吐痰、打人的真相,竟都是吞吞吐吐、或多或少地揭发耿犯平时的“不轨”行为,包括偷看母亲放风等经常被处罚过的违规行为。“洋鬼子背枪”是一种极痛苦的手铐刑罚。我刚背上十几分钟,所跪的石面上就汪积了一滩汗水,混身抽筋抽骨,钻心般地疼痛,整个骨架就像要散塌一样。由于多年关押不认罪,我的手被铐成鸡爪般的终身残废,皮肉曾烂到骨头【1-P226】。何天祥因经常“洋鬼子背枪”,他由一个挺拔英俊的小伙子变成后来哈腰驼背的罗锅老头。另一位据说是集团“军师”的丁君达,关在我号房的隔壁,即10号房。丁当时已50多岁,是商人出身,但看来完全像师塾先生般的老夫子,他是该集团经常被刑讯逼供铐打、仅次于何天祥的另一要犯。与我哥一起关在七号房的集团要犯陈如松,完全是一副胆小怕事、循规蹈矩的学生模样,但看守们称他为二号人物。现在看到申诉材料才知道:他是所谓“人民党”副主席。
我和母亲、哥哥时时面临处决,在惊恐中煎熬了1732个日日夜夜【1-P219】。与此同时,犯人们都知道:何天祥的反革命集团要犯也都必死无遗,只是在等待死刑判决。因为据说他们跟我们一样罪大恶极,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类的。从看守们训话中听到:他们制定了反革命“党纲”、“党歌”、“党徽”、“宣言”,曾密谋抢夺枪支弹药,组织反革命武装暴乱,杀害革命干部,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后来,我们被判刑押送劳改去了,就再也没有听到他们的音讯。40多年来,我总以为他们早就被处决了。因为文革中比他们罪行轻很多的“反革命分子”都杀了不少。
真没有想到:除了30多岁的李秋生没有经得起折腾,关押6年死在狱中以外,反革命集团的其它17人,个个还都活着。看了申诉材料才知道:江苏省泰兴县公检法军管会在判处我等无期徒刑【1-P237】后的第二年,即1972年,作出了(72)军刑字第075号判决。判处“人民党”主席何犯天祥和同案犯丁君达无期徒刑。主犯、“人民党”副主席、胆小怕事的陈如松,因能坦白认罪,从宽判处徒刑十年。其它十几人分别获得应有的处理【3】。
二、“反革命集团”罪案被复查纠错
1976年10月,中国政局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四人帮”被粉碎了!此时此刻,终身怀抱共产党人赤子之心的胡耀邦,“从自身的经历和人民群众在‘文革’中遭受的封建余毒肆虐之苦出发,对人们背负的精神枷锁和组织枷锁,有着切肤之痛的认识;”他对长期以来无视事实、胡批乱斗、“以人治国”、“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无法无天”的风气早已深恶痛绝。当时全国各地,积案如山,冤狱遍地;“两个凡是”,杀气腾腾。无私无畏、大智大仁、至真至纯的胡耀邦,以非凡的胆略,高擎“以人为本,以民为天”的大旗,坚决要“把党风搞正,把错案彻底纠正过来!”“所有诬蔑不实之词,应予推翻”。他呼吁各级干部要“靠法制办事,靠实事求是办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仅短短的两年,就组织和推动了关于真理标准的全国大讨论;就有大量冤假错案获得平反;就解救了千百万人脱离苦海、获得新生。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本人家族的惊天冤案获得彻底平反,除了叔叔被造反派打死、抛尸河中,除了大哥惨死在青海劳改营外,我、寡母、二哥、三哥、姐姐都被拽出了油锅,走出了15年监禁管制的牢笼,受株连的亲朋好友和家乡干群都一一平反落实了政策【1-P277】。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与我们同关在一起五年、所有人(包括犯人和我们这些蒙冤人)都真以为罪大恶极的反革命集团案,居然也复查纠错了,居然也是一桩子虚乌有的假案!真是不可思议啊!因为40多年前,席卷泰兴黄桥地区的那场何天祥反革命集团要变天的狂风恶浪犹如发生在昨天;在呼天号地的惨叫声中,集团案犯纷纷哀求坦白认罪的叫喊似乎仍响在耳边。但手头申诉材料盖着大印的白纸黑字怎能不相信呢?(80)泰法刑字第1号判决书【4】明明白白写着:“判决后,何天祥等人不服,多次提起申诉。现经复查,何天祥确犯有反革命罪行,但原判认定上列申诉人和同案人组织和参加反革命集团”人民党“依据不足,属错案。现判决如下:
(一)撤销泰兴县公检法军管会(1972)军刑字第076号判决【3】;
(二)根据何天祥的反革命罪行,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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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丁君达、---陈如松、---李秋生(作者注:李秋生已死,没有盼到平反,---,共17人)无罪,予以平反,恢复名誉。
三、何天祥对单留给他个人的尾巴--判刑5年的反革命罪不服申诉
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5月7日,发出(83)法刑申字第44号通知。
该通知指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六六年期间,你因对现实不满,不仅书写反动诗、歌等,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多次向他人散布反革命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并提出要搞一个”组织“以反对共产党。----。事实上你的行为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据此,你的申诉本院不予采纳【5】。
何天祥坚持不服申诉,其写出的事实和理由抄录如下:
1、所谓”对现实不满“
实际真相是:1965年姚文元抛出毒文,明指彭德怀也是海瑞;1966年文革爆发,我是对那样的现实不满。我是反对65至66年已造成一系列惨祸并更加疯狂的极”左“路线;难道对”文革“不满,就可以定”反革命“罪?
证据1:在该案案卷内记载着我的反”左“倾观点;
证据2:1976年批邓时,南通监狱上报南通法院,要加判我死刑。罪名是与邓小平上下呼应,反对以阶级斗争为纲,反对文化大革命。有加刑案卷可查,并在全监开过万人批判大会。不久,幸逢粉碎”四人帮“,未来得及执行,但将我一直关在死囚禁闭室近三年。
2、所谓”书写反动诗、歌等,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多次向他人散布反革命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实际真相是:
A、在抓捕我抄家时,没有抄出任何攻击共产党、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只言片语,哪怕几个字,更不用说书写反动诗、歌;
B、我从未在任何公开场所发表演说,或张贴散发文字,或向他人宣传、煽动;酷刑逼供下胡编的供词都是在万人批斗大会上所谓”消毒“,百姓才知道的。
C、在我被捕后,在强暴酷刑逼供下,逼我交代”人民党纲领“,我痛不欲生,写下了名为”大同论“的交代文章,交代我的反对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主张马列主义要与传统文化相结合,走中国自己的路,走和谐之路,先建小康,再达大同,解放全人类。写出后说我不老实,又酷刑逼供,逼我重写,教我骂什么,就骂什么。后又逼我写出党章、党纪、党歌、党徽等等。
证据:只要调阅本案案卷,核验所有文字材料日期时间,就知道:没有一件文字证据是抓捕抄家时获得的,全是捕后酷刑逼供、诱供出来的供词。
3、所谓‘并提出要搞一个”组织“以反对共产党’
实际真相是:泰兴县人民法院所作(80)泰法刑字第1号判决书,已确认此说”依据不足,属错案“。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在(83)法刑申字第44号通知中,也 明确写道:“对你预谋组织反革命集团行为不作认定”。这不是前后自相矛盾吗?何况,“提出”、“要搞”、“预谋”等等都属于思想范畴的用词,怎么能定反革命罪行呢?
证据:参考文献4、5中都有认定。除所谓“集团”同案犯在酷刑逼供下的供词外,对此找不到任何其它人证和物证。但办案人员曾诱逼黄桥镇全镇百姓,每家每人都要签名要求枪毙何天祥。
何天祥坚持申诉的结果,1983,11,03等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监字(83)第301号通知【6】。该通知重述了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第44号通知的内容,对其申诉,予以驳回。
在何天祥看来,除了酷刑逼供的供词外,法院绝不可能拥有他的任何反革命犯罪事实和证据。只要调阅案卷,真相就会大白。之所以在“集团”成员18个中的17个全部平反、恢复名誉的时候,给他一个人留条反革命尾巴,是因为这个案子曾舖天盖地闹的太离谱了,70多个办案人员,把案犯手铐脚镣关押刑讯逼供了七年之久,古今中外的什么刑法都用足了,有的关死了(李秋生),有的致残了(何天祥等),这笔账总得有人买单啊!否则,谁能负得起制造这一冤案的责任?
四、漫长、辛酸、无助、无望的上访申诉路
关于40多年的上访申诉经过,何天祥是这样介绍的:
1983年11月高院驳回申诉后,何天祥说:他对党和政府最终能查明案情真相,并没有绝望。他在极端痛苦、漫长岁月的煎熬下,仍然坚持向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各级法院写申诉。他的手被铐残废了,加之,八十高龄,写字手抖得很历害,但他还是一个字一个字地写,一大本一大本地寄。他出狱时,父母早因此案株连,先后被批判惊吓而死。他没有半间房屋,无家可归。他虽是大学生,当过教师,但留给他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帽子和臭名,人人、处处都不敢接受他工作。他不得不在一个布厂做打包、搬运的体力活。生活极度贫困,连买纸、寄申诉信的钱都难有。由于长期的镣铐、精神、肉体和贫病折磨,他早已哈腰驼背,脊柱骨早已弯曲成S形,脑血栓更使他无法站立自理。但他说:只要一口气尚存,他都要拼着老命挣扎到邮局寄信,到法院申诉。
功夫不负苦心人。在断绝回音、回信15年之后,1998年四月10日,终于突然接到省高院的来文。原来是党中央指令高院处理他的申诉,高院推托给中院,要他直接找扬州中级人民法院联系【7】。他不得不柱着拐杖,拖着老弱病体,好不容易赶到扬州。但扬州中院认为:是高院最后发出驳回申诉的通知,理应由高院处理。结果,白跑一趟。直到1999年12月,又突然接到扬州中院帅院长于1999年11月30日的来信,信中说:根据高院指示,你的申诉案应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8】。但令人不解的是,同时还收到帅院长于11月30日同一天签写的“用户回音卡”,卡上帅院长明明白白又写道:“已将材料转告申庭依法处理”【8】。真弄不懂了,究竟应由谁处理、转给谁处理了?何天祥不得不拼着老命,先连滚带爬那样赶到泰州中院去上访。
泰州中院立案庭储元龙法官接待了他。储法官为人正直,他实是求是地分析说:“高院、扬州中院处理过的案子,高院没有交办手续,泰州中院是无权受理的。你应当到南京去上访,找高院立案庭陆庭长,他有权处理。”2000年9月19日,储法官还负责任地寄给我“用户回音卡”,卡上写明:你要我们请示高院立案庭,甚为不妥。你可依法申诉。2000年10月16日,何天祥好不容易到了南京高院,排着长龙上访,待排到窗口,按储法官口头和用户卡的指示说明来意,祈求高院向泰州法院下达交办手续。接待人电话向立案庭请示了很长时间,最后,拿纸写字,高院专用信封上写的收件人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8】。并嘱咐何天祥:这就是“交办信”,你不可拆阅,赶紧送到泰州中院,由他们处理。何天祥双手像拜接聖旨那样,千谢万谢,差点跪下来磕头。2000年10月18日,何天祥不敢耽误,赶紧将此“上方宝剑”送到泰州中院储法官手中。储法官当面拆阅,竟是一纸敷衍搪塞上访人的介绍信。上面写道:“兹介绍何天祥与你们洽谈”,其它一个字也没有!80岁病弱的何天祥,当场几乎晕死过去,杨州、泰州、南京,几个月拼着老命的往返奔波,争来的居然是如此一纸空文。幸亏储法官再三劝慰,他鼓励何天祥直接向北京中央申诉,并亲笔签写了“已收到高级法院介绍函”【8】,留给何作为凭证。储法官还告诉何:“我曾多次电话到扬州中院借调何天祥案卷,但一直无人应承。”
此后,又13年过去了,虽一直申诉,但至今高院、中院都没有任何回复,犹如石沉大海。今年以来,他又写了《敬呈刘云山书记的凭证举报信--揭“左”万言书》【9】,同时,还寄给了政协俞正声主席。
四、学习和反思
1、看完何天祥复印给我的申诉材料,夜深人静,久久不能入寐。回忆起与何天祥同为死囚关押一起的五年,至今还像在恶梦中一样心惊胆颤。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耀邦同志的告诫:“任何时候,在任何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决不可以鱼肉人民。”他“做梦也没想到,我们立志改天换地的共产党人,竟也会像历代封建统治者那样,制造出大量的让人有冤无处伸的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何天祥反革命集团案、耿鼎发家族通天冤案等等会凭空捏造出来,之所以何天祥案申诉了40多年,东推西踢,至今都得不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究其原因,归结到一点,就是我们中共党的许多干部,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上至毛泽东,下至像何案、耿案那样的大批执法办案人员,抛弃了共产党人“以人为本,以民为天”的根本宗旨。胡启立同志曾这样评论耀邦:“他独特的人格操守和道德准则是什么呢?我想,如果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以人为本,以民为天。------。一以贯之地充盈和激荡着一种人道主义情怀和人民至高无上的道德精神。”我个人认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就应该是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天”的根本宗旨。中共正在全党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和整党、清党,也主要是为了使全体党员统一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天”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
2、何天祥是否应该按一个反革命罪的尾巴?
这当然属于司法、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任何其它部门和其它人当然无权干预,也决不应当干预。虽然何氏已申诉了40多年,但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相关部门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令人信服的复查结论。还是耀邦同志说得好:重要的是要“靠法制办事,靠实事求是办事”。“关键的问题在于能不能实事求是,敢不敢实事求是。”这里,有几点思虑: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向全国宣布: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罪行分类的第一章就是反革命罪。不知道为什么1980年对何天祥留尾巴的判决书以及1983年中院和高院复查后的驳回通知,都没有提及是根据刑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定罪量刑的?那么,判决和批答是以哪个法律为准绳的呢?
(2)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是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是特定时代的产物,1997年刑法已经将其废止,相类似的内容都规定在新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部分。按法院对何天祥的判决,似乎属于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强调了颠覆政权或推翻制度的实际行为。而我们在判决书和驳回通知中难以看清何的罪行事实和犯罪过程,以事实为依据能体现在哪里呢?我们应警惕把思想认识问题和反革命罪行混为一谈,因为在驳回的通知中,出现了“提出要”、“预谋”等字眼。
3、为什么何天祥申诉上访40多年,至今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答复?
耀邦同志早就说过:“我始终支持任何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希望大家都在宪法的保护下享有最大的自由。”
最近,看到了一位领导同志的以下谈话,我认为这是当前国内许多老大难问题的徵结所在。他说:“民主问题,是个大问题,决定了我们是人民民主体制,还是官僚专制体制,也决定了我们党的色彩和社会性质。更是关系到我们党的建设和存亡安危。”他还说:人民民主就是要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办事让人民满意。“现在的现实是,我们只有集中,缺乏甚至是没有人民的民主”。“任何爱国的中国人,都应该高举民主的旗帜,帮助那些试图扭曲人民民主的人端正态度。”我们希望那些掌握人们命运甚至于生杀大权的各级官员自觉地端正态度,切莫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参考文献
1、耿鼎发等,《耿刘氏和她的儿女们》,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2013,01
2、耿鼎发,《一定要让年青人全面了解真实的文革》,共识网,2013,04,
3、泰兴县公检法军管会,(72)军刑字第075号判决书,1972,12,31
4、泰兴县人民法院,(80)泰法刑字第1号判决书,1980,01,03
5、扬州中级人民法院,(83)法刑申字第44号通知,1983,05,07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监字(83)第301号通知,1983,11,03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处理函,1998,04,10
8、扬州中院和泰州中院等,申诉材料处理回信和用户回音卡,1999。11-2000.10
9、何天祥,敬呈刘云山书记的凭证举报信,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