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伟华:“群众专政”与“砸烂公、检、法”
发布时间:2013-09-25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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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卜伟华:《华人民共和国史(第六卷):砸烂旧世界——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与浩劫(1966-1968)》,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2008年版,标题为作者所拟。
“群众专政”的提出是与“砸烂公、检、法”相配套的。因为要否定原来中央第一线的领导人和整个过去的旧体制,毛泽东提出了以文化大革命为中心的一系列的新的概念。“群众专政”的内容其实并不全是新的,有许多是在过去的岁月里就大量存在的。
“群众专政”在文革中给全国人民带来的是巨大的灾难。“群众专政”在文革中的典型案例,1966年是北京大兴县杀害“四类分子”的事件;1967年是湖南道县的大规模杀人事件;1968年是广西自治区的大规模杀人事件。
“群众专政”是毛泽东的一个发明,当时在台上的其他中央领导人未见有异议。但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说,至少周恩来是有保留意见的。1968年7月10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委员、法律系和哲学系主任、国家一级教授何思敬被打致死的报告上批告谢富治:“这类被打致死,或系自杀,或系被人灭口,人大最多。我建议,公安部转告(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成立专门机构,追查此类案件,总要查出一个究竟。否则,任何一个群众组织都可以私捕私讯,打人致死,专政机关置之不问,决非善策。”[1]
1.《公安六条》与“砸烂公、检、法”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2]这一条在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个人迷信风靡全国的形势下,几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这条规定用的“攻击污蔑”这四个字极为笼统、抽象,成为后来大量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公安六条》是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出现了反对“无产阶级司令部”思潮的情况下,为了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保卫文化大革命而制定的。
2月5日,上海人民公社的《第一号通令》中公然宣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地、富、反、坏、右分子,对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和社会上一切牛鬼蛇神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反对毛主席、林副主席和中央文革小组,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破坏上海人民公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立即逮捕法办。”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地法院复查了1966至1976年十年中判处的部分反革命案件,其中因受《公安六条》影响而被误判的冤假错案竟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另据揭露,“仅仅由于对林彪、江青一伙有一字一句损害而被定为‘恶毒攻击’加以逮捕、判刑的,全国就有10万多人。在‘四人帮’惨淡经营的上海,在‘炮打中央文革’等罪名下制造的冤假错案就有24.9万多起,受到株连的无辜群众在100万人以上。”[3]
《公安六条》还规定了群众直接斗争和处理所谓“反动分子”的程序,这是对当时出现的一些群众组织非法进行“审判”活动的公开认可。其中第三条规定:“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第五条规定:“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4]注意这里有两个“一般的”,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都应该由群众或群众组织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批判教育和斗争。其实这就是后来的说的“群众专政”。
文革中推行《公安六条》的结果,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恶毒攻击”的罪名下,判处了一大批反对“无产阶级司令部”,为刘少奇、邓小平等人鸣不平,对毛泽东的错误进行批评,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志士仁人,很多人被判处了重刑,少数竟惨遭杀害。例如:江西省赣南医专的教师陈耀庭和他的妻子谢聚璋,从1966年10月至1967年底,先后写了十万余字的文章、信件寄给中共中央、毛泽东、周恩来和一些党政机关,信中说:“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全部都是错误的”。他们被定为“反革命犯罪”,1970年3月陈耀庭被处死刑,惨遭杀害;谢聚璋被判处死缓,后被折磨死于劳改场所(此案于1980年平反纠正,宣告陈、谢二人无罪)。按照《公安六条》审判刑事案件,根本不讲犯罪构成,不分析动机目的,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也不研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将一些毫无联系的事件硬性拼凑在一起,任意“拔高”、“上纲”,随意按“反革命”定罪判刑。在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军管会判处了十万余件反革命案件,经文革后复查,冤错率高达80-90%。[5]
1967年初,上海夺权后成立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保卫委员会”,用以代替原来的上海市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里,上海市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上海的夺权经验经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充分肯定,迅速为全国各地所仿效。公、检、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极大的冲击,有的被取消,有的则陷于瘫痪。
1967年1月25日,谢富治在一次讲话中说:“‘法院’这个名称是旧的东西,沿用国民党时期的名称。……要通过斗争把原来法院存在的资产阶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统统搞掉。……建国17年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要靠你们造反来解决。”同年8月7日,谢富治在公安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说:“现在的公安机关如果不彻底改变,不把旧机器彻底打碎,要转变过来是困难的。……不把原来那一套政治、思想、理论、组织方面的坏东西彻底砸烂,就永远跟不上毛主席思想。”。[6]谢富治在文革中的表现十分恶劣,对他的批判其实还很不深入。但问题在于:谢富治个人是不可能有那么大的胆量和能量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的,谢富治在当时的讲话中就明确说到:他的讲话“可能有错误。但总的精神,是有毛主席的指示作依据的。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的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7]
所谓“群众专政”,就是可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乱捕、乱押、乱搜查、乱没收,使全国陷入无法无天的混乱境地。同时,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建立了大量的专案组,行使司法权,成为迫害干部群众特别是迫害领导干部的工具。
2.湖南道县事件
1967年夏,湖南道县发生的大规模杀人事件就是群众专政的一个典型案例[8]。
道县存在两大派群众组织,一派叫“毛泽东思想红战士联合司令部”(简称“红联”),另一派叫“无产阶级革命派斗批改联合指挥部”(简称“革联”)。“红联”在全县多数地区占优势,其成员大多出身成份较好,受到县武装部、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的支持;“革联”则主要由青年学生、市民、手工业者及少数干部组成,成分较复杂,造反精神较强,在县城的势力较大。1967年7月以后,两派矛盾冲突激化,发生了多次武斗事件。
8月8日,在派性斗争中处于劣势的“革联”派冲击县武装部,抢走了武装部的全部枪支弹药。8月11日,县武装部的负责人召开全县各区、公社抓促小组组长电话会。会议通报了县武装部和县公安局的枪被抢情况后,县武装部负责人煽动说:阶级敌人要翻天了,各地要发动群众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阶级敌人的专政,要把民兵组织起来,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8月13日,“红联”集中了上千民兵,攻打“革联”总部。“红联”中了“革联”的埋伏,被打死2人,打伤多人。事后,“红联”抬尸游行,高呼“血债要用血来还!”派性武斗引发了大规模的杀人事件。
广大农村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成为在派性斗争中失利的“红联”派发泄愤怒的对象,当时到处可以看到“斩尽杀绝黑四类,永保江山万代红”的标语和“贫下中农最高法院”的杀人布告,整个道县以及周边地区完全处于一片恐怖之中。
当时道县流传着这样的谣言:“四类分子要造反,先杀党,后杀干,贫下中农一扫光,中农杀一半,地富作骨干”。加之在这期间,有4个区搞出了7个反革命组织(假案),逼供出一个所谓的反革命“纲领”,即:“8月大组织,9月大暴动,10月大屠杀”,气氛十分紧张。在当时无政府主义泛滥,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从8月中旬开始,各区先后召开社队干部会,动员部署杀人。一些区、公社甚至大队都组织起所谓“贫下中农最高法院”(有的叫“贫下中农高级法院”)。
道县的大规模杀人事件,从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历时66天,涉及10个区,36个公社,1590个大队,共死亡4519人,其中被杀死4193人,逼迫自杀326人。
受道县杀人事件的影响,零陵地区其余10个县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杀了人。全地区(含道县)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9093人(谢承年在《道县“文革”杀人问题处理经过》一文中说是9323人),其中被杀7696人,逼迫自杀1397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杀898人;宁远县杀1092人;江永县杀325人;双牌县杀345人;永州市(原零陵县的一部分,文革后设立)杀158人;南山县杀145人;祁阳县杀218人;东安县杀11人)。
死亡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份划分:四类分子3576人,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贫下中农1049人(大多数有不同程度的历史问题),其他成份411人。其中未成年人826人。
被杀人中,年纪最大的78岁,最小的才10天。蚣坝区是道县杀人最多的区。8天时间共杀1054人。蚣坝公社是杀人最多的公社,共杀了524人。跃进大队是杀人最多的大队,于一天之内杀了64人。
杀人手段多种多样,基本可以归纳为10种:
1、 枪杀(包括步枪、猎枪、鸟铳、三眼炮等);
2、 刀杀(包括马刀、大刀、柴刀、梭标等);
3、 沉水(沉潭和沉河,沉河又称“放排”);
4、 炸死(又称“坐土飞机”);
5、 丢岩洞(一般都辅以刀杀);
6、 活埋(基本上是埋在废窖里,故又称“下窖”);
7、 棍棒打死(包括锄头、铁耙、扁担等);
8、 绳勒死(包括勒死和吊死);
9、 火烧(包括熏死);
10、摔死(主要用于未成年的孩子)。
8月23日,道县柑子园公社正式挂牌成立了“贫下中农高级人民法院”[9]。这个“法院”成立后,共开庭审讯了13人,其中8人被判死刑。还有许多杀人事件是由各大队的“贫下中农最高法院”宣判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道县和零陵地区其它各县的杀人事件中,当时掌握实际权力的各县抓促领导小组和县武装部的主要干部,对杀人事件大多采取了纵容态度。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在当时的派性斗争中的立场所致,另一方面,也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当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在贫下中农与“四类分子”之间,当然应该站在前者一边,否则就是立场问题。[10]
在杀人事件发生期间,零陵军分区曾将道县杀人的情况上报,湖南驻军四十七军转发了这份电报:“……各方反映和部份查证,道县近来四类分子活动嚣张,散发反动传单,凶杀贫下中农,进行反攻倒算,组织反革命组织,阴谋暴动。在道县武装部和公安机关瘫痪的情况下,广大贫下中农唯恐四类分子翻天,有的主张采取行动。各地从7月以来,特别是从8月22日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他们用鸟铳、锄头、扁担等,共杀死四类分子(包括少数四类分子子女)207人,其他县区也有类似情况。我们认为,对杀人凶手和四类分子中作恶多端、活动嚣张、企图翻天的可以依法惩罚外,四类分子不宜滥杀,四类分子子女不应视为四类分子,必须按照政策团结教育,不能混淆专政对象和非专政对象的界限。这样才便于争取四类分子,如杨家公社与宁远交界处有77个四类分子(包括少数子女)因怕杀或企图暴乱,外逃集结上山顽抗……”
湖南驻军四十七军在得知道县杀人的情况后,于8月22日开始派出140师炮兵520团进驻道县,与县武装部共同组成支左领导小组,对公检法、电讯、气象等单位实行军事管制,下令制止武斗和非法杀人。四十七军还组织部队下乡,宣传中央、省革筹、省驻军支左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制止乱杀人的现象。[11]9月1日、2日,部队派出军用飞机散发禁止杀人的传单。
道县杀人之风迅速向外蔓延,邻近的几个县都发生了大规模杀人事件。1967年9月27日,四十七军和湖南省革委会筹备小组就此联合发出紧急通告:
……最近道县、江华、江永、东安、南山、零陵等县的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杀人,破坏通讯和交通运输的现行反革命事件。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特就上述事件,发出以下通告:
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67年1月13日《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坚决制止任何杀人、破坏通讯和交通运输的事件发生。
二、目前道县、江华、江永、东安、南山、零陵等县农村成立所谓“贫下中农最高法院”是非法的,必须坚决取缔。对少数杀人坏头头及主谋者,要严加追查,依法惩办。
三、对各县保守组织手中的武器,必须迅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1967年9月5日命令,立即全部收回上交当地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四十七军所属部队。在保守组织手中的武器收缴以后,掌握在革命造反组织手中的武器亦应封存上交。
四、……凡被迫离开本单位的群众、干部一律保证返回原单位参加斗批改,不准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围攻、殴打甚至杀害。对于沿途所设的关卡,要立即撤消,并严禁拦路搜身,保证行人安全和邮电、交通运输畅通。
(此公告可在各公社、大队、生产队张贴)
对湖南道县大规模的杀人事件,零陵地区有关方面曾在1968年和1974年作过两次象征性的处理。文革结束后,被害者亲属纷纷鸣冤告状。1978的冬天,零陵地委书记带领工作组赴道县调查,写出专题报告,湖南省委批发了五号文件。1980年12月22日,胡耀邦视察湖南,专程去零陵,听取了道县杀人的情况,明确指示:“对没有处理完的要处理完,主要是对受害者要安置好。”1982年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回故乡时,也曾对道县杀人事件作了明确指示:“要严查惩办。”江华的一个堂弟也是在那个时候被杀的。[12]
自1984年5月开始,零陵地委先后从地、县抽调了一千多名干部,组成“文化大革命杀人遗留问题工作组”,历时二年,做了大量的调查、安置、抚恤、处理工作。情况大致如下:
一、对一千多名杀人策划者和凶手作出了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等党纪政纪处分。
二、几十名在公社以上范围内为首组织策划杀人的国家干部被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
三、对那些谋财害命、强奸轮奸杀人者、积极主动充当凶手情节特别恶劣者、上级明确制止杀人后仍然成批组织杀人者逮捕法办,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数以千计的被害者和被杀者的家属发放了《平反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抚恤金。
1967年10月,在湖南道县、江华县等地发生大规模杀人事件的影响下,广西全州县东山区三江公社(现为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发生了黄瓜冲坑杀76人的惨案。10月3日,在民兵营长黄天辉策划指挥下,将三江公社的地主、富农及其子女共74人捆绑双手,押到黄瓜冲山上一万丈深坑处,强迫他们跳坑。有的自己跳,有不肯跳的便遭毒打,最后用叉叉下坑去。在“斩草除根”的思想指导下,三江公社的民兵第二天还到湖南零陵县将两个已入赘到当地的地主儿子抓回坑杀。据统计,在被杀的76人中,有地主16人,富农5人,地、富子女55人。[13]
11月22日,广西资源县中峰区(现为中峰乡)中峰公社在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期间,研究决定审判枪杀两名地主子弟肖荣喜、盛云星。肖荣喜的罪名是“调皮捣蛋,打过队长”;盛云星的罪名是“把毛主席像的左眼戳瞎了,侮辱伟大领袖”。为便于审判和今后抓阶级斗争的需要,成立了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法院”,并任命了法院院长、审判长、陪审员等。当天下午,“贫下中农最高法院”在中峰区公所门口召开宣判大会,向参加区三级干部会议的干部和附近上千群众宣布将肖、盛二人判处死刑。将肖、盛二人枪杀后,又以“贫下中农最高法院”的名义出了布告。
1967年底,广西各地两派群众组织,尤其是“联指”派乱杀人现象日益严重。容县民兵在11月内,就打死地、富分子和一般群众以及“四二二”成员69人。[14]
12月16日,广西自治区革筹小组、广西军区发出《紧急动员起来,立即制止武斗,保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十项命令,要求立即停止武斗,不准抢夺武器,坚决收缴枪支弹药,群众组织不准随便抓人、打人、杀人等。但是命令颁布后,各地乱杀人的事件仍接连发生。
12月19日,梧州、荔浦、贺县、桂平、鹿寨、容县、罗城、玉林、钦州、博白等市县“四二二”造反大军赴邕“反屠杀控诉团”200余人,到广西军区静坐和游行,强烈要求革筹小组和军区制止武斗,严惩杀人凶手。同时,各县“四二二”“反屠杀委员会”向自治区革筹小组、军区发出公开信,提出五点要求:1、立即制止农民进城参加武斗,解除各地武装民兵和“联指”对“四二二”的围攻;2、立即派野战军到上述地区制止武斗,收缴武器;、立即下令取缔“贫下中农最高法院”等反动组织;4、立即解决各地受迫害来邕去桂的造反派和革命群众的生活问题;5、韦国清、广西军区要立即到群众中去公开检查改正错误。12月20日,“四二二”派人员在广西军区负责人接见时提出:解除民兵“联指”武装;按总理指示,立即取消“贫下中农最高法院”等要求。
12月24日,经中共中央同意,广西自治区革筹小组和广西军区联合发布了《取消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等组织的紧急通知》。指示“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和“贫下中农肃反委员会”等组织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取消,停止活动,今后不得再成立类似组织,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私设法庭,随意捕人、杀人,如有违抗者,严加追查,依法惩办。[15]
注释:
[1] 《周恩来年谱》下册,第244页。
[2] 《“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上册,第247页。
[3] 穆青、郭超人、陆拂为:《历史的审判》,载1981年1月26日《人民日报》。
[4] 《“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上册,第247页。
[5] 郭成伟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50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第268-269页。
[6] 谢富治在公安部斗争罗瑞卿大会上的讲话(1967年8月7日),《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
[7] 1967年9月18日,毛泽东在湖南与黎原、华国锋、章伯森等人谈话时说:“我一听到公检法垮台,人就高兴!听说富治同志这次才说了几句话。”见董葆存《政治漩涡中的杨成武》。
[8] 湖南道县事件的详情可见章成:《公元一九六七年夏末秋初湖南道县农村大屠杀纪实》,原载于香港《开放》2001年第7,8,9,12期。
[9] 当时挂出了“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的牌子,因有人指出“最高”二字有夺中央机关的权之嫌,后来才把“最高”改为“高级”,称为“贫下中农高级人民法院”。见谢承年:《道县“文革”杀人问题处理经过》,《炎黄春秋》2010年第11期。
[10] 江华瑶族自治县在杀人事件期间曾下发过一份《关于制止杀人的六条意见》,是这种观念的具体表现,全文如下:
一、群众自觉组织起来,造四类分子的反,对他们实行专政的大方向是对的。贫下中农杀四类分子,首先是四类分子挑起来的。因此,我们不能压制和指责他们。我们应当宣传毛泽东思想和中央有关政策,不能犯保护敌人,打击贫下中农的错误。
二、要教育群众不要上敌人的当,不要被敌人把我们的阵营打乱了,如发现宗派斗争,要教育团结对敌。对某个四类分子处理意见不一致,要进行协商。决不能互相残杀,长敌人的志气,灭自己的威风。
三、要及时掌握敌人的动向与群众的情绪。指挥部的人员要下去帮助区社干部开展工作,要站在广大贫下中农一边,因势利导,不要惊惶失措,不能阻碍群众运动的发展。
四、矛盾一律上交是不对的。如果把群众意见大的四类分子都捉起来,实际上是保护了敌人,不相信群众,害怕群众运动的一种表现。对解放17年来一贯不接受改造,而现在又要向贫下中农夺权的四类分子,群众要杀他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群众的造反精神是对的,我们只能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政策,不能硬性阻止,给群众泼冷水。
五、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敌人暴乱和杀害贫下中农。我们一定要支持贫下中农,要和他们站在一起,对于他们的某些错误行为,通过宣传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有关政策,广大贫下中农自己一定会纠正过来的。
六、混进革命队伍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群众来要,尽量做好说服工作,对地富子女要加强教育,实在说服不了的,群众一定要的,也得给。
[11] 李振祥:《四十七军在湖南“三支两军”纪实》,长沙,2004。
[12] 谢承年:《道县“文革”杀人问题处理经过》,《炎黄春秋》2010年第11期。
[13] 这一惨案的组织策划者黄天辉罪恶严重、民愤极大,在1983年广西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时被依法逮捕,于1985年1月被处决。见《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第53-54页。
[14]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第58页。
[15]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第58-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