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董彦斌:《六法全书》废除前后
发布时间:2014-05-0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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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中国废除《六法全书》届60周年。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2009年是许多历史时刻的逢十周年,废除《六法全书》60周年大约是不被人注意的一个。 《六法全书》的废除自然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对《六法全书》的废除过程,法学界以前缺乏足够关心。1990年代以来,对废除之举动抱憾者甚多,但废除过程则鲜见细致讨论。2003年,经济学家纪坡民在《南方周末》发表《〈六法全书〉废除前后》一文,使用“据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和查阅档案”的孤证并加推测,以披露王明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推论其主导了《六法全书》全面废除的过程。此文影响颇大。 在纪坡民先生看来,废除《六法全书》几乎只是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的个人主张,令当时对“六法全书”的态度发生实质性的骤然改变。王明之起草文件,废除旧法,颇似偷天换日。纪坡民说: 从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到王明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虽然是当时政治事件合乎逻辑的发展,但却使这件事发生了带有实质性的重要变化: 第一,原来,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基本是应对国民党谈判求和的一种政治策略;现在,经过王明起草“废除六法全书”的文件,就成为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和后来新中国司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的党中央的正式决定。 第二,毛泽东在宣布“废除伪法统”时,这个“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清楚。对“伪法统”,我们可理解为是指蒋介石为发动内战附加在《宪法》、《刑法》上的“动员勘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镇压民主力量的单行的特别条款;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它的政府不合法,因而是“伪法统”。 至于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除《宪法》之外的《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民诉》等,是否也在“伪法统” 之列呢?查阅毛泽东当时的著作、文章、讲话、文件,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的批判、评论,在此之前未置一词,在此之后也无只言片语。 总之,对“伪法统”的含义,如果说毛泽东究属何指还不明确,那么经过王明这个文件,就完全确定无疑了。——“伪法统”就是《六法全书》;“废除伪法统”就是“废除六法全书”。 纪坡民批评王明: 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作了彻底否定。 这个文件的错误,在于它不符合党的七大确定的政治路线的精神,也不符合毛泽东当时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理论主张;不符合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立法应当充分吸取资产阶级法律的一切进步成果的指示,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还须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的基本原理。 这个文件的荒谬,还在于它有悖情理。其实,仅以常识来看,《六法全书》在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实施十几年了,党在发展,军队在壮大,政权在巩固,社会治理得秩序井然,“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六法全书》即使谈不上什么贡献,对抗日、反蒋、土改、支前也没什么妨碍,何以到了革命胜利前夕,反倒非得“废除”不可?而且还要打成“反动法律”! 这真是一种“万方有罪,在予一人”的逻辑,似乎王明一人以其个人黠智足以将《六法全书》一令废止。笔者无从得知纪坡民先生文章里最核心资料的确切来源,他未说明,当时那位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何许人,说了什么,又在何处查阅档案?他说的很可能是事实,但即便如此,仅从王明执笔文件,显然还不能推导出文件为王明主导且这一主张为王明个人主张的结论。 要了解这一事实,其实不难。《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表明,作为法律方面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董必武,在1948年的 “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中,已经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更不用说,董必武在王明起草的文件发布之后一个月的1949年3月,就签署了华北人民政府“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 而与王明同为中央法律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谢觉哉,同样坚决。《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写道,早在1946年,在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会上,谢觉哉指出,国民党的全部法律,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必须废除的。我们的法律应是进步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不是继承旧的而是对旧的革命。甚至早在1943年,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就已经指出《六法全书》,“把司法看成超阶级的”,阻碍司法朝着新民主主义方向发展。1949年,谢觉哉还为《人民日报》撰写了《废除旧法律,建设新法律》的社论。 《王明传》(中央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的作者访问了当时王明身边的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人员李光灿,李光灿说:在法制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学毕业,这方面比较专,王明也较专。 由此可见,在废除《六法全书》的问题上,王明、董必武和谢觉哉这三位最主要的法律工作高级官员没有什么分歧。他们在法律的破旧立新上的主张亦基本一致。如果说王明本人比较“左”,那么在党的评价话语里,董必武和谢觉哉并不算“左”,所以这里也不存在只因王明“左”才要执意废除《六法全书》的问题。纪坡民先生在他的文章里仅引用周恩来的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颇给人以党内在废除《六法全书》上分歧较大的印象,这不符合基本事实。 另外,《王明传》指出,王明在1948年12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改名中央法律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后,代中央起草有关司法方面的指示,不过是“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刘少奇的指示”。在这里,王明到底能有多大的空间去如纪坡民先生所讲一样去阐发自己对《六法全书》的独特理解,也很成问题。 不但如此,在王明起草的废除六法文件发布后20天即召开的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上,王明还因为历史问题受到与会者严厉批评。《杨尚昆日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写道,“(3月12日)王明作第二次发言,没有彻底了解自己的错误,简直胡闹,致激起全会对之不满,纷纷质问,而自己总企图抵赖。”王明当时的处境由此可知。这样的处境里是否有把自己的主张贯彻到中央文件里的力量,很是可疑。 另外,如果纪坡民先生查阅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代陆续出版),就会发现他所说的 “《六法全书》在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实施十几年了”亦非事实,事实是这一地区不断在颁布具有自己“新民主主义”风格的法律类文件。这还不包括1946年后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已在起草却未草成的新民主主义宪法、民法、刑法草案。他们还在探索迥异于“旧”的“新”式诉讼实践,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法律的实践上,这一地区时时处处强调“新”而排斥“旧”。 事实上,由王明起草的废除六法全书文件,不过是对“旧法”彻底宣战的一个界碑事件,进一步推动这一斗争,更在王明1950年10月赴苏联治病之后。1950年11月由周恩来签署的《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三册,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要求:“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在新旧法律界限划分上保存着任何模糊的观点,都是不应该的。”1952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更进一步强调“清算旧法观点”,并要求“采取一些必要的组织方法,以彻底改造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成分”,“清除那些坏的无可救药的旧司法人员,调换那些旧审检人员,代之以真正的革命工作者”。这就从清算旧法律、清算旧观点,迈向了清算旧法律人。 所以,绝非王明一人之力推动了《六法全书》的废除。在“新”与“旧”的问题上毫不含糊地抛弃旧法是党内高级法律官员们的主流共识,“新”也早有实践。本文在此《六法全书》废除60年之际,试图澄清以上事实。废除《六法全书》,在其时的观念与实践里,不是偶然,而乃必然。法律的以“新”代 “旧”,是天翻地覆慨而慷地新旧交替里的一环,“新”取代“旧”,早有铺垫,自有逻辑。至于为何“新”与“旧”在其时竟如冰炭,废除旧法对中国法律构成何等硕大无朋的影响,是多大的憾事,学林早有讨论,也还会继续讨论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