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袁凌:“反革命恶坝”的诨名
发布时间:2014-07-2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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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权要扫荡的不光是旧社会中上层,也包括旧政权土壤的污泥浊水、“社会蚂蝗”。
这类人群纳入反革命,正式名目是“恶坝”(注:许多卷宗如此,实为“恶霸”);如果有人命“血债”,则可能判处死刑。在上海市委1951年3月底下发的《关于执行镇压反革命计划的指示》里,共区分为恶霸地主、工厂恶霸、码头恶霸、街道里弄恶霸、妓院等娱乐场所恶霸。有意味的是,在“反革命恶坝”的名目之外,他们还往往有各种载入决定书的诨名。
【“妓院恶坝”袁凤英】
袁凤英是一名“妓院恶坝”。上海档案馆藏B1-2-1285号案卷记录,她本人出身于妓女,以后傍上姘夫开妓院。勾引欺骗无知少女卖淫,曾罚妓女跪碗底,还协助姘夫强奸幼女,按住幼女二脚协助强奸,最后一条则是“造谣破坏,污蔑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
袁凤英的“血债”是以火烧红的砖头加醋烫妓女下部致死,听来自然怵目惊心,罪不容诛。但根据案卷内其他材料,实际是该妓女下身生毒疮,袁用土法热砖加醋敷烫之,该女伤势加重,以后身亡,并非有意虐死。
袁凤英逃过一死的原因,除了她本人的妓女出身,还由于她于1951年6月被捕时上海尚未全面取缔妓院,军管会考虑此时处决袁及其姘夫是否会有影响;案卷中分局意见判无期,市局初审加判为死缓,复审认为可判无期或死刑。待到袁案最终判决的1952年8月,镇反处决的高峰期已经过去。袁最终被判无期,逃得一命。
【“塌鼻雌老虎”陈金娣】
陈金娣是另一名类似的“妓院恶坝”,拥有一个诨名“塌鼻雌老虎”。
军管会1951年第8082号“反革命恶坝案”决定书显示,陈曾拜女流氓为过房娘,从25岁起开设妓院,逼良为娼。对妓女采取“巴账制”,巴账期长至三年,并阻止妓女从良。又常用柴片拷打病妓。陈金娣还有克扣佣工、霸占房产、贩卖鸦片的情节。听起来名目颇多,实际是妓院老鸨的通常行为。
这条“塌鼻雌老虎”被判处无期徒刑,免于一死的原因,除了她本人可能和袁凤英一样出身妓女,还由于没有人命血债。
【“赤练蛇”王学汀】
对于社会底层出身的各种“反革命恶坝”,如无确实“血债”,军管会仍属手下留情,大抵是处以重刑但留其一命。而出身成分高、在旧社会有一定地位的“恶坝”,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即使没有确实的“血债”,也可处以极刑“以平民愤”。案卷中的数份决定书显示了这一宽严之别。
王学汀是个典型例子。上海市法院杨思区分庭第17号决定书显示,王学汀时年已经74岁,绰号“赤练蛇”,系恶霸地主反革命。
王在满清时期曾任乡理事会议员,入民国后仍为绅董,其子任参议员,属于典型的乡绅。决定书称他包揽词讼、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收取人民“孝敬”、霸占地产,曾因同业竞争迫使某柴行关闭。在土改时又威胁村干部,制造谣言,称“国民党快要回来了。”这些案情都没有脱离一般性的“恶坝”范畴,算不上“血债”,够不上极刑。
但决定书特意多次提到,人民对他“切齿痛恨”,一位寡妇之女王桂新控诉王将其母女“赶出王家门,霸占其房屋和九分土地”时“悲愤地说一点一滴是写不完说不尽的。”王赶孤女寡母出王氏家族,大约与其族长身份和当地风俗有关。决定书中也没有其他“切齿痛恨”的案例。但法庭足以认定他“罪行累累” “罪大恶极”,因此“接受人民群众要求,判处死刑”。
虽然名为可怕的“赤练蛇”,王并没有人命债,罪行也比较含混。这点在案件请示过程中被市秘书处人员注意到,在报军管会批准时注明,“该犯就历史罪恶说确实可杀,但具体罪证不多。是否杀,可考虑。”军管会领导则批示,“王犯虽具体罪行不多,但长时期反动,称霸一方,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民愤很大,仍应处以死刑。”
批示中的“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一句”被划掉,但很显然,“人民群众的要求”决定了这位老资格乡绅的命运,至于镇反动员中的民愤虚实,就无人考究了。1951年7月,这条74岁高龄的“赤练蛇”被处决,耗费了新政权的一颗子弹。
【“扫帚星”周招弟】
周招弟的被处决,更不掩饰地体现了“民愤”的压力。
B1-2-1175号档案保存的周招弟案卷显示,周招弟是戏院老板,据说生性霸道。周的主要罪案是阻止无票的乡民入院看戏,激起矛盾,被联名举报“查门票吓死小孩”。另外还有一宗无法查实的人命举报,据说一名男子被周殴打数月后去世。
按说周的所谓罪行属于乡邻矛盾,吓死小孩的情节也不合常理,但提篮桥区法院以民愤为由判处了周死刑。市法院复查发现,周的罪行可疑,又系女性,改判无期徒刑。
但意见下发后,激发提篮桥区强烈反弹,认为她是流氓恶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留在社会上对人民有害无利”。市政府处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因此加判为死缓,似乎就此定案。
不料意见下达后,仍旧引起提篮桥区强烈不满,认为周招弟民愤甚大,要求杀,毋须缓刑。最后经主管政法的潘汉年批示,军管会以“恶霸”、“有血债”罪条判处周死刑,对于她的“血债”,则称“虽该犯言词闪烁,其罪行自可认定”。
盖有上海市军管会大印和陈毅、粟裕签名的军管会(51)密二第2678号决定书上,保留了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毛笔字迹潦草涂改,几乎难以辨认,周招弟的命运在民愤和法律的矛盾之间来回辗转,终究厄运难逃。一颗“对人民有害无利”的“扫帚星”,就这样以反革命的名义被袚除,法律的具体规定已不重要。
【“兵痞”陈根泉】
决定书中记载的各种诨名,普遍有一种“非人类”的凶恶感,似乎可据此先将其定罪。诨号或许取自民间,但决定书对之强调,也体现了某种镇压思路。
档号B2-1-954保存的一个“兵痞”小青年陈根泉的判决,透露了新政权对于“恶坝”之外的“旧社会渣滓”态度。
陈根泉当年25岁,1940年起给某个国民党军官当勤务兵。解放战争期间被俘,遣返回乡,但无法生活而来上海,仍然找到原来军官家,为其做家务带小孩。以后被人举报参加所谓“中国青年反共忠义救国军”,因此被拘捕,经查明为诬告。陈根泉当兵期间从未打仗,没有其他罪行。1951年底,办案单位呈报市公安局,拟教育释放。
市局人员接报后批示,陈某可以不判刑,但他长期充当兵痞,没有一技之长。原籍无亲属和家业,眼下他依托的国民党军官亦已判刑,陈某在上海无法生活。从社会治安和陈某个人生计着想,不能释放,应该设法送劳动教养所,或动员他自愿参加劳改队。随后市局领导同意:送劳教所。
1951年底,中国并未有国家层面的劳动教养制度,明确的中央指示要到1955年8月的肃反之中才初次出台。但在这份案卷中,却明白地出现了“劳动教养所”的名目,说明基层已经出现了类似机构(当时上海已经有了改造妓女的妇女劳动教养所,但陈根泉并非女性)。看来国家层面的制度有赖于基层的创造。根据其他当事人回忆,当时上海的类似名目还有强迫劳动队、生产自救队等。
陈根泉进入劳教所,看来有多方面的考虑,但一旦进入封闭的系统,人生就难以回头了。他面临着长期在劳教所和劳动农场改造以及留场就业的命运,从此与正常人群隔离。这也是新社会对于“寄生虫”或者“社会渣滓”的一般态度:将其与正常社会隔离,加以劳动改造,从而消除其社会潜在危害性,消除旧政权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