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密的蒙古官方对于林彪专机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
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
本委员会由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71年10月4日通过之268号决议委任。委员会成立之目的:旨在于197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
为了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本委员会认真地分析了该飞机越境侵犯我国领空的情况,参考了当地目击者关于该飞机飞行状态的陈述,当地坠机现场的报告,并仔细研究了在现场发现的物件和坠机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本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再次到过坠机现场,对已被焚毁飞机的主体及其他对象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就有关该飞机飞行及其坠机事故,我们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调查工作。
特将调查结果呈报如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256号飞机越境侵犯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
1971年9月13日凌晨2时2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架编号为256的飞机,坠毁于东经111度15分,北纬47度42分,也就是我国境内肯特省伊德尔莫格苏木,名为“苏布拉嘎盆地”的一个地方。
坠机地点的土地植被遭破坏,植物被损毁的状态,从飞机坠落点向南呈三角型,燃烧范围伸延至29米,飞机残骸散布四周。
从坠机点向南110米处,有一个用英文写着“英国制造”字样的标志和一个椭圆矩形的铁罐,上面用中文写着“东风”的字样。还有一个标有256字样的铁桶,在铁桶南边有两个一行三座的座椅部件以及其他破碎的飞机残骸。
距坠机点南侧43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AK2049H的手枪。离该处3米远有另一把编号为3038443、三角形里标为56字样和标为59HI字样的手枪, 后者装有子弹。
距坠机点南侧44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2019269、三角形里标为56和标为59HI的手枪。弹夹被卡住不能打开。
距坠机点东北100米处,有一支没有编号的折叠式冲锋枪枪身、弹夹和子弹。
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有一扇已断开的机尾左侧门。在它上面贴有一张不完整的写有数目字的纸片,显示飞机的重量以及飞机图形轮廓。
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第一具尸体。其他散落的尸体之间相隔约3-15米。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每具尸体状况如下:
尸体1: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处被折断,手掌心张开鼓起。左腿膝盖稍稍抬起。呈仰卧状,手脚周围留下了衣服烧后的灰烬,很难分得清衣服的材质。身上系有带铁扣的皮带。头盖骨、脸部大约20×20×9厘米范围内有伤痕。头颅已受损,脸部不能辨认。右肩关节脱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颈后皮脱落。全身大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2: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于右小腿处。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肿胀往前伸,身体呈仰卧状。衣服烧损。腰部系有皮带,右侧带有手枪套,枪套里没有枪,但有两个装有子弹的弹夹。全身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头部后脑勺之外头发被烧掉,右手腕骨折,露于外表。
尸体3: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烧焦,留下
灰烬。右手的手臂处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处也骨折,顺身体方向置于地上。右腿膝盖处也有不明显的骨折,叉开双腿,呈仰卧状。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1-2级。
尸体4: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手脚顺身体方向放置,两腿叉开,呈俯卧状。身穿着一件旧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还穿着一件绿色衬衫,该衬衫已被烧过。在皮衣口袋里有一本封面为红色的中文小册子,册子里面夹着一张毛泽东的相片。该小册子尾页上用中文写着“关朝云(音译),北京西郊3726部队411,1969-7-12”。腰间扎一条窄皮带。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脸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大部位受伤。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5: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80厘米,男性。两个胳膊肘弯曲, 稍微向上顶起。右腿膝盖处弯曲,稍稍向上顶起,左腿膝盖处弯曲,脚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烧毁,留下了灰烬。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断的骨头外露。后脑勺、头部左侧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6: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双手手臂处往上曲折提起,两腿叉开伸直,呈仰卧状。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烧毁,辨别不出衣服的材质,其颜色也已改变。从身体的外观看,没有发现骨折。全身约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7:身高约155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从手臂处横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卧状。在股间残留被烧衣服,后背脊梁的上部左侧骨折。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8: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女性。两胳膊肘关节少许弯曲,
往上抬起,两腿伸直,呈仰卧状。带着一边被烧的浅色绸缎胸罩,臀部之下残留蓝色裤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别骨折。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9:身高约17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两臂伸过头顶,两腿关节稍微弯曲,表情痛苦,呈仰卧状。腰间系有带金属扣的细条皮带,此外身上没有残留服饰。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3级。两臂至胸部皮肤有些轻伤,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现象。
坠机点的东南边有一片飞机的残骸,附近发现编号4841583、弹夹里装有6枚子弹的手枪一把,枪身上的三角形里面标有56、59I的编号。枪管上刻有I的编号。
从这儿向南,事故现场南侧,有飞机残骸的主体部分,它的右边有2台发动机的残骸。距坠毁飞机的主体部分北边10米处,发现一块定格在凌晨2时27分、已停止了的“上海”牌男装手表。在它的南边又发现一块正在走动的、与乌兰巴托时间相对应的、指针指向15点30分的黑色手表,其上有“中国制造”的汉字。
距坠毁飞机的主体部分北侧10米处,发现编号为200142的手枪一把,枪上的三角形里刻有66、1965的数字。它的旁边还有编号为1007559、带着一发子弹的手枪一把。从此地向南3米处,有编号为2026383的手枪一把。除此之外,先期到达事发现场的人们为了防风防火抢先搜集到的一些文件、资料和照片,有箭头标记的图标、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代号的汽油收据,蒙古-苏联国境接壤处“新疆地区7”编号的地图等等。又发现几张中国纸币,总共65元,以及9个人一起的合照。还有注明“日本制造”字样的录音磁带,盒子里有一张纸,纸上写着“从北京带走”的中文字。也发现有日本产录音机、军装等等。关于现场搜集到的遗留物统计情况记录附后。
在坠毁飞机主体部分安装发动机处的后面两侧,发现了183×142厘米大小的喷涂的中国国旗和256号的标志。从飞机坠落点到坠毁飞机主体部分所处位置的区间,曾发生剧烈爆炸,从飞机的主体飞散出各种各样的东西,散落各处。
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委员会部分成员邀请苏军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视察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制“PB-YM”型高度测量装置1个、望远镜2部、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们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录音磁带及皮箱等物品。
第二部分 飞机的原产地,性能及其用途
1.技术服务、通讯及其它系统和设备说明等文件清楚地表明,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属于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由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厂生产。
2.飞机图纸显示该编号为256的飞机重量为61,700公斤,一侧有24扇舷窗,能够负载80名乘客,安装有3台“罗尔斯·罗伊斯 斯贝”级飞机发动机,可以运载45,500公斤重量爬升至海拔12,000米高空,装载21,780公斤燃油吨位,航速为680公里/小时,可以无须加油而连续航行4,000-5,000公里,该飞机机身长度为35.7米,可用于载客或货物运输等用途。
该飞机携带型号为“Star”的超短波接收机、型号为“Atom” 的无线电台、型号为“Ekho”的气象雷达和“型号-6407”的无线电罗盘。该飞机有以下功能:能自动控制飞行和能精确计算它的燃油消耗量,以及能自动诊断故障等。
3.该飞机的技术维护指南和其他系统上印有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记。原本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厂的产品。由此可以清楚地推断出,英国把这架飞机最先卖给的是巴基斯坦,而不是中国。
编号为256的飞机在执行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第317航线时有登机一级乘客1人、登机普通乘客60人、乘客携带物品总量为2,369公斤、托运为501公斤、机组乘员有6人等信息。这些信息由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统计数据处提供和证明。还有飞机右侧机翼端头和里边的被子,巴基斯坦工厂出产的大量信封,内侧门上的ATL字样也非常清楚地证明这一切。
4.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在1965年5月12日至1969年5月21日之间
属于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被用作航班客机。当时的编号为AP-ATL。因为飞行员使用的英文说明书的第一项就能印证这些。
虽然原机通过何种渠道到中国不太清楚,但肯定的是中国1969年底从巴基斯坦购买此飞机。因为飞机的AD-360装置使用说明书、驻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市的中国经济商务代表处的公证书、以及航站飞行登记本、该飞机的中文说明书、技术服务文件等都能说明这件一点。
5.事故现场的资料表明,这架编号为256号的飞机从1970年12月5日至1971年9月12日之间每个月飞行6-50次,一共飞行270次。其中1971年8月份是50次,9月份是20次。1971年1月至9月12日之间每月2-18次进行夜间飞行。具体的夜间飞行时间是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夜间从18-21点起飞到早晨8-9点为止。航空站值班册上的记录能说明这一切。
第三部分 坠机事故现场发现了以下的文件资料:
1.贴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军官李平、林立果照片的证件。
2.航空站交接班记录本。根据记录,这架飞机的最后一次飞行时间是1971年9月12日6时。此后没有任何记录。
3.《报务制度》、《航空简语》、华东地区航空地图、新疆地区航空地图、报告纸、标出航线的航图、泰山机场图、型号262的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飞机燃料记录本里记录着最后一天加载了3,200升汽油。
4.飞行人员、服务人员等对一些物品的交接记录,最后一次输入燃料的记录本,手电筒、飞机轮胎测压仪、反光灯等等13种物品交接的片段记录。
5.我们发现了以下文件资料:也就是飞行员工作日志,写着“飞行工作人员”字样的笔记本,领取储备食物、盖布、材料的卡片,票据、火车票、人民币6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飞机驾驶技术笔记本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编号、部队工作人员名单和地址、电话号码的记录本等等文件。这些都一定程度烧过。
6.八男一女共九个人的合照,4张照片底片,一些底片洗出的照片附于笔记本等文书内。
关于衣服,物件方面
1.事故现场中心南侧5米处发现一个未被完全烧毁的灰色手提袋。里面有一件绿色衬衫,三条蓝色棉裤,一条灰色短裤,一双黑色胶鞋,一件白色衬衫,一件背心,一条毛巾。
2.事故现场中心西侧女尸旁有一双女性白色鞋子(其中一只已烧毁)。
3.日本产录音机一部,带有三个录音磁带,磁带里收录了毛泽东语录和一些歌曲、音乐等。
4,坠机现场发现有5块手表,手表表面上写着“上海制造”的字样。其中有一个是走动的状态,有一个是停止了的状态。停止的指针定格为凌晨2时27分。没有停止的指针指向17时30分,与乌兰巴托时间相对应。
5,坠机现场发现飞机乘员用的皮包、铅笔、钢笔、钥匙、梳子、罐头、小刀、叉子、碗、盘子、扑克、枪盒、子弹等被烧或者被损毁的东西。
结论
1.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
a/给飞行员下达的书面指示中,提及“中国空军第三十四师司令部”字样。与此同时,加油收据记录册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每一页均盖有“3726部队”的印章。飞机技术服务文件、使用说明及其它文件(Q-码,地图等)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或空军司令部制作,还有给飞机乘员发的那些证件亦来自军队。除了所有这些印章、标志和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这类具有军事内容的资料之外,在此飞机上找不到任何与民用航空运输、以及与民用机构或组织、或与民用工作相关的个人有关证据。
b/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由他们的着装、个人携带的武器弹药(枪支,军服碎片等),编号为0142、0143的军官身份证,参考数据如3726部队、7196部队,3726部队第三大队邰起良,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学校等军队番号或记录,均足以证明上述判断。
c/该飞机原用于民用航空运输,后为军用目的而进行改装,拆卸部分乘客座位,增设一些用于军事目的的新设备。除了正常的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器和其它控制设备以外,机上又增加安装了“Ekho”雷达、“PB-YM”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这些设备均由苏联制造。蒙古和苏联调查人员一致认为,该飞机上安装使用苏联制造的无线电测量装置,目的是为该飞机的低空、超低空、高空飞行作准备。
2.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此结论由下列证据证明:
a/该飞机安装有诸如导航雷达、气象雷达、无线电电台设施、高度测量仪等现代通讯导航设备和用于防卫的相关设备。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
b/在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和纸张均表明,在最近几个月,该飞机曾经进行过多次夜间飞行,到过中国南部、北部、西部和东部的许多备用机场。记录显示,每个人都接受过很多训练来学习备用代码表及其解决方案、军用机场的经纬度位置、降落地区的地图、各种关于如何使用信号在北京-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之间上空进行联络的说明。机组人员中包括有可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即使没有技术支持也可以使飞机在机场强行着陆的专家。飞行员受过良好教育,在飞机上携带武器,以便在遇到袭击时进行防卫。
c/蒙古官方天气预报提供的数据显示,1971年9月12日、13日、14日,我国东部和南部天气晴朗。该三叉戟飞机安装有现代设备(PLS级E190气象雷达,该装置提供了全天候日航及夜航的可能性),在这种气候条件下,它绝不可能失去航向,特别是它在进行低空飞行。甚至在事故发生30小时后,中方都没有查询他们的这架作为“失去航向”的飞机的踪迹,也没有与任何无线电站联系。上述事实完全与中方所声称的该机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解释相矛盾。
3.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这个结论可以由以下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建议
1.就中国军用飞机未经批准而侵入我国领土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抗议。
2.如果中方向我方索取死亡人士的尸体、个人物品或照片,不予应允,直到尸检完成和尸体火化之后再做处理。
3.如果中方希望取回坠机地点发现的文件,不予应允。
4.在有关结论尚未形成之前,飞机残骸由肯特省的ADHG当局妥善保管。
5.加强我国国土关键地点的空防能力,加快改善我国边防军与中央之间的通讯联络。
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Ch·图门登贝尔勒
成员: N·桑加
B·高陶布
Ts·根登达日扎
(签名) G·达希泽伯格
J·云登
I·桑加道尔吉
L·卓乃
T·莫尤
1971年11月20日
在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件清单
Ⅰ.发现的文件:
1.中文《报务制度》 1册
2.中文《航空简语》 1册
3.资料记录表 4页
4.泰山机场示意图 1页
5.标出航线的航图 2页
6.燃料(汽油)收据 1册
7.航空站值班册 1本/总共31页,其中27页有书面内容
8.华东地区航空地图 1页
9.新疆地区航空地图 1页
10.飞行员工作日志 1册
11.以“飞机工作人员”为名的笔记本 1册
12.贴有李平照片的军官身份证 1张,允许出入中国解放军3726部队
13.贴有林立果照片的编号为002,023的中国解放军军官身份证 2张
14.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笔记本 1册
15.五人合影照片底片 4张
16.八男一女共九人合影照片 1张,还有一男人的照片 1张
Ⅱ.关于飞机的文件:
1.中文版本的型号262无线电装置说明书 1册
2.短波发射机装置说明书(中英文) 1册
3.中文手写的E-190气象雷达说明书 1册
4.中文版的电子系统操作说明书 1册
5.俄文版的PB-YM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技术说明书 1册
6.飞机的电子系统使用略图、结构手册和飞机设备照片 7份
Ⅲ.关于物件方面:
1.手枪 7把,冲锋枪(主体部分) 1支
2.灰色手提袋 1个(绿色衬衫一件,蓝色棉裤三条,灰色短裤一条,黑色胶鞋一双,白衬衫一件,汗背心一件,毛巾一条)
3.女式白色鞋子 1双(其中一只已烧毁)
4. 日本制造录音机 1部,录音磁带
5. 手表 5块
6.人民币10元 6张,5元 1张,总共65元
7.匕首 2把
8.双筒望远镜 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