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对思维是“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思想根源

发布时间:2016-04-19 22:13 作者:虞崇胜 浏览:217次

“文化大革命”已经过去了40年,其中的许多具体细节,犹如过眼云烟,人们渐渐地淡忘了。但对于“文化大革命”的某些思维模式,似乎有的人仍然情有独钟。比如,有些人往往习惯于(或善长于)运用敌对思维来看待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将本不属于阶级斗争的事件说成是阶级斗争,将持不同意见的人当成敌人来进行打击,给正常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文化大革命”发生50周年结束40周年的今天,十分有必要对它的重要思想根源——敌对思维,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从中或许能够找到“文化大革命”发生的深刻思想认识原因,并从思想根源上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

一、敌对思维就是阶级斗争思维,只适合于革命战争年代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敌对思维?

敌,主要有两层意思。其一,“敌,仇也。”(《说文》),即仇敌;其二, “敌,匹也。”(《尔雅》),即对抗、抗衡。

敌人,一般是指互相仇恨而敌对的人或敌对的力量。

敌对,则是一种政治状态,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因利害冲突而不能相容;其二,因仇视而相互对抗。

敌对思维,是指主观上存在敌对意识,将某人或某种力量作为假想敌,也包括运用敌对思维分析和看待人和事。

敌对思维其实就是阶级斗争思维,而阶级斗争思维首要的问题就是分清敌友。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开宗名义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请读者注意,在这里毛泽东是将“谁是敌人”放在前面的,说明在革命斗争中,如何辨明敌人是多么的重要。

毛泽东之所以将分清敌友放在如此重要地位,当然是基于以往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他说:“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朋友,以攻击我们真正的敌人。”那么,如何才能辨明真正的敌友,毛泽东认为关键在于能否对人们进行阶级分析。他说:“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为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用一个大概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由此可见,在革命斗争年代,阶级斗争思维与敌对斗争思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阶级斗争思维是服务于对敌斗争需要的,是为对敌斗争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斗争对象的。

敌对思维作为一种预设性思维,从根本上来说,只适用于敌我斗争明朗的阶级斗争时代,并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代。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治实践中得到了引证。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的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革命罪,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草案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除保留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规定外,对现在危害国家危险性最大的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实施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能够更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他特别提到,这次对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王汉斌的上述说明中,给我们理解对敌思维提供了三点参考:其一,反革命是个政治定义,很难用法律予以确定。比如,“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其二,有的犯罪行为,虽然危害很大,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并不适用反革命罪;其三,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不应使用反革命罪。

既然“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很难确定,那么,“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敌人,在实践中也是很难确定的。但是,敌对思维的重要功能就是分清敌友,而现实生活中的敌友又难以分清,于是,就很容易将本来不是敌对的力量人为地视为敌对力量,把本不是敌人的人当作敌人,并且运用阶级斗争的手段予以打击。这就如“文化大革命”中发生过的情况:本来是党的优秀领导干部被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打倒;本来是爱党爱国知识分子被作为反对学术权威而迫害;本来以为通过“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是“乱了敌人,锻炼了群众”,结果却是“乱了自己,打击了同志”,到最后出现了难以收拾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盲目运用敌对思维留下的惨痛教训。

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继续运用阶级斗争思维的错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分析说:“从领导思想上来看,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在这里,《决议》已经明确地指明了照搬革命年代的对敌斗争方法必然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

阶级斗争原是法国历史学家梯也尔、基佐等人发现的。马克思讲的阶级斗争是说在财产私有社会中由于剥削残酷、贫富差距加大,工人阶级队伍扩大,逐渐成为自觉阶级,从而组织起来与资产阶级做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工人阶级取得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所掌握的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被剥夺了,实现了社会革命,资产阶级已经不存在了。阶级斗争虽有余波,但此时完全能够依靠法律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毛泽东曾经设想阶级斗争要斗几百年,甚至千年万年,但这里所谓的“阶级斗争”已经不是马克思所理解的阶级斗争了,它只是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处理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斗争,只适用法治思维,而不适用敌对思维。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矛盾,但又有人认为在人民内部也有敌友之分,这其实是个重要的理论误区。因为道理很简单,既然阶级矛盾不再是主要矛盾,那么作为阶级体现的敌友就根本不存在;既然作为阶级的敌友不存在,那就不应该再在人民内部再进行敌友区分。

毫无疑问,在阶级社会里,的确需要运用阶级斗争思维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但是,在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全国人民集中力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条件下,则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斗争思维。否则,就会因为坚持阶级斗争思维,把本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问题归之于阶级斗争范畴,进而导致阶级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这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坚决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合社会主义阶段的错误口号的原因所在。

二、“文化大革命”是在敌对思维指导下发动的“政治大革命”

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是怎么发生的?其中固然有着十分复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的原因,但如果从思想根源上来分析,敌对思维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

著名的党史和毛泽东思想研究专家逄先知在《毛泽东为什么发动“文化大革命”?》一文中指出: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有一个过程。1962年重提阶级斗争,经过不断升级的中苏论战,特别是经过“四清”运动,毛泽东越来越感到中国有出修正主义和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他认定,中国有走修正主义道路的社会阶层,而且相当广泛,人数不多,但有影响。他还认定,中国会不会放弃社会主义而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关键不在基层,而是在上层,尤其是中央。他说:“领导人、领导集团很重要。……六二年刮歪风,如果我和几个常委不顶住,点了头,不用好久,只要熏上半年,就会变颜色。许多事情都是这样:领导人一变,就都变了。”(1965年8月11日听取罗瑞卿汇报时的插话)就在1965年八九月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提出“如果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应该造反”的问题。从此以后就不断讲这个事,时刻提防着出修正主义和资本主义复辟。

可以说,防止出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成为毛泽东晚年思考和担心的焦点。怕党和国家改变颜色,怕革命成果落入敌手,这就是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根本出发点和主观动机。

据王光美及其子女的回忆,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对于文革前的“四清运动”和性质,有着相当不同的认识。以下是他们回忆中的表述:

毛主席从反修防修战略出发,决定在全国城乡发动一场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少奇对此是赞同的,他认为“大跃进”以来党内和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腐败现象,党内确实存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对这些必须花大力气整顿,必须对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教育运动应当怎么搞,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了一套具体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毛主席在探索,少奇同志在探索,党的各级领导也在探索。在探索中,总会有不同的意见发生。随着运动的深入进行,毛主席和少奇同志主要在运动的性质和工作方法上出现了分歧。1964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毛主席多次对少奇同志进行不点名的严厉批评。

首先是在运动的性质问题上,少奇同志的着眼点主要放在整顿基层组织的基层干部上,主要是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经济领域问题,并且把出现的问题主要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他虽然提出过“追上面的根子”,但仍认为问题主要在下面。因此,他多次提出,现在的主要矛盾是“四清”与“四不清”的矛盾、党内外矛盾交叉在一起,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叉在一起。毛主席显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更多考虑的是党内当权派会不会出修正主义的问题,反复强调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反修防修的严重形势。71岁生日那天,毛主席特意用自己的稿费请许多人吃饭。他在给大家递烟时举例说,现在用几盒香烟就可以把一个党支部书记给贿赂了;如果把女儿嫁给一个干部,那就要什么有什么,他们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了。他坚定地认为,党内有产生修正主义的危险,特别是那些“当权”的腐败干部最危险。正是基于这种估计和看法,他决定把农村“四清”(清账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和城市“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合在一起,统称“四清”运动,改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他反复强调,“四清”运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是两条道路的斗争,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王光美及其子女的回忆:把历史的真相告诉人民》,《百年潮》2009年第7期)

从以上王光美及其家人的回忆来看,毛泽东是把当时出现的腐败问题,按照意识形态分类法定性为阶级矛盾,把与腐败斗争定性为阶级斗争,并且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也就是说,毛泽东当时是运用敌对斗争思维来看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不同看法和争论的。正因为如此,当他发现刘少奇与自己的看法不一致的时候,特别是当他的主张受到直下而上的阻力时,他就决定要发动一场旨在整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运动,来贯彻自己的主张。这在1966年8月5日 毛泽东发表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中得到的印证:

“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的大字报(指的聂元梓等写的炮打北京大学党委的大字报——引者注)和人民日报评论员的评论,写得何等好呵!请同志们重读这一张大字报和这个评论。可是在50多天里,从中央到地方的某些领导同志,却反其道而行之,站在反动的资产阶级立场上,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将无产阶级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打下去,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围剿革命派,压制不同意见,实行白色恐怖,自以为得意,长资产阶级的威风,灭无产阶级的志气,又何其毒也!联想到1962年的右倾和1964年形“左”实右的错误倾向,岂不是可以发人深醒的吗?”

毛泽东的大字报不点名地指责刘少奇,明确地提出党中央有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并且将文化大革命与1962年至1964看报四清运动联系在一起,足见他早已将自己与刘少奇的意见分歧划入敌对斗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的范畴。

为了在全国发动“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4日至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于5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简称“五一六通知”)指出:“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要夺取政权,由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专政。”“例如赫鲁晓夫那样的人物,他们现正睡在我们的身旁,各级党委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如此尖锐地提出问题,说明毛泽东已经完全将党内正常的意见分歧视为了阶级斗争(敌对斗争)在党内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大革命”就是滥用敌我矛盾、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将党内意见分歧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恶劣后果。文革结束后,林彪集团的主犯和“四人帮”犯了罪,应该如何处理,是依法处理还是按敌我矛盾处理,成了争议的问题。对于江青集团的首犯,陈云既不主张完全按敌我矛盾处理,也不主张完全按刑事犯罪处理。审判“四人帮”前,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许多同志主张判江青死刑。陈云说:“不能杀,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说:“党内斗争也可以杀。”陈云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事实证明,不杀的处理在国内外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根据陈云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审判庭对林彪、江青集团的审判名单,由原来的100多人集中到10个主犯。

这已经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时期,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如何发展社会主义事业问题上,党内不同意见的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都是正常的,也是非常需要的,正是通过不同意见的讨论甚至争论,使党的主张更加理性、更符合实际。即使对党内投机分子的破坏行为,也不适合采取敌对斗争的方法。总之,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内斗争是不适用于敌对斗争思维的。这是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三、“文化在革命”思想理论上的错误就是习惯性地运用了敌对思维

对于“文化在革命”思想理论上的错误,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历史大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已经作过深刻分析:这场“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同志发动和领导的。他的主要论点是: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代理人。过去的各种斗争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实行文化大革命,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上述的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这实质上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以后还要进行多次。这些论点并曾被概括成为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是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还存在着资产阶级,还存在着整个社会范围内的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因而还需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这是一种典型的敌对思维,错误地将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扩大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决议》同时指出,“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这些论点对当时我国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估计,是完全错误的。这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的理论预设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

“文化大革命”被说成是同修正主义路线或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这个说法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并且在一系列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文化大革命”中被当作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批判的许多东西,实际上正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社会主义原则,其中很多是毛泽东同志自己过去提出或支持过的。“文化大革命”否定了建国以来十七年大量的正确方针政策和成就,这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包括毛泽东同志自己在内的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否定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艰苦卓绝的奋斗。

上述的是非混淆必然导致敌我的混淆。“文化大革命”所打倒的“走资派”,是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中的领导干部,即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力量。党内根本不存在所谓以刘少奇、邓小平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确凿的事实证明,硬加给刘少奇同志的所谓“判徒”、“内奸”、“工贼”的罪名,完全是林彪、江青等人的诬陷。八届十二中全会对刘少奇所作的政治结论和组织处理,是完全错误的。“文化大革命”对所谓“反动学术权威”的批判,使许多有才能、有成就的知识分子遭到打击和迫害,也严重地混淆了敌我。

“文化大革命”曾被宣传为“一个阶级推翻一个的大革命”,“实质上是一场政治大革命”,“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但是,这些说法都是运用敌对思维所作出兵错误判断,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

其一,在当时的中国(即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中国),根本就没有发动和进行这种“政治大革命”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如所周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人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已经掌握在共产党和广大人民手中。在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蝗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剥削制度已经基本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因此,从政权和经济制度两方面来说,都不存在着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的任何现实的基础。

其二,按照“文化大革命”所实际规定的斗争对象来看,也根本不是什么“政治大革命”。这场革命的对象即所谓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所谓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所谓的“党内资产阶级”,实际上都要是不存在的,是在对客观情况错误判断的基础上主观接待出来的。被指为所谓“走资派”的,实际上是党和国家和各级领导干部;所谓“向走资派夺权”,实际上是向党的各级领导夺权。对所谓“资产阶级反对学术权威’的批判,实际上是对广大的拥护社会主义的。已经成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有才能有成就的知识分子的打击。

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根本不是“乱了敌人”而只是乱了自己,因而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在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虽然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但是革命的内容和方法已经同过去根本不同。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政治基础。它必然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纲领,而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毛泽东错误发动,被投机者所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四、从“文化大革命”敌对思维的错误中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

综上所述,“文化大革命”因错误地运用敌对思维,从而导致混淆敌我、混淆是非,教训是十分深刻的。透过“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结合敌对思维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继续坚持敌对思维,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保持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是十分有害的。

敌对思维的危害之一,是容易将同志打成敌人。

本来,同志之间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论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真理越辨越明。但是,一旦运用敌对思维去看待这些不同意见和争论,就会认为对方是别有用心,甚至认为是受了敌对势力的影响。这样,就必然擦亮眼睛,时时处处以对敌斗争中的政治敏锐性来看待一切人和事,以至于形成“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敌对思维因为要时刻警惕敌人,从而必然会放大敌人,而一旦将敌人放大,似乎到处都是敌人,往往就会将可能的朋友推到敌人阵营中去。这种情况即使敌友阵线明朗的在革命战争年代,也曾发生过。

王鼎钧,山东兰陵人,没落地主的儿子,国民党的宪兵,台湾知名作家。

他在《关山夺路》的书中描述了抗战胜利后苏北逃难地主们,对共产党的阶级政策变化的感叹:“抗战时期,中共团结各阶级共同抗战,大家相处得很好。不止一次,中共在根据地开会筹款,邀请住在城市里的大商人和大地主参加,大家瞒着日本占领军,要粮出粮,要钱出钱,中共对他们亲切友善,而且满口赞许。抗战胜利,日军撤走,共军前来接防,都变了。……昨天共同抗战,今天怎么就反目成仇?刚来的时候,大家还想攀交情,讲斤两,但是那些人一出手就把地方上一个有名望的人杀了,家产也抄了,说他是汉奸,又是国民党特务……其他人都吓坏了。”于是,有名望的人看到这样的情形,当然大家都跑了。那么地位稍次一些,跑不了的人怎么办? “虽不杀你,却派人到处调查你的罪行,人人服服帖帖,不敢大声喘气……(中共的干部)那些人也就一呼百诺了。”作为稍次一点的没落地主,王鼎钧的父亲,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被抓去调查,被羁押了一个多月时间,乡人都说他没有劣迹,只好放他回家。这件事情以后,他父亲发现,只要是地主阶级出身,无论怎样,即便躲过了当时的运动,也不可能躲过建国后的历次运动。即便没有任何劣迹,在那个地主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年代,也会因为芝麻小事,而演变为滔天大罪。那时的山东兰陵,是国共战场的拉锯区,在一次国民党军的撤退中,王鼎钧的父亲当机立断,左手拉着小儿子,右手牵着小女儿,尾随着国民党军离开了兰陵,之后王鼎钧的父亲带着全家随国民党到了台湾。(王鼎钧:《关山夺路》,三联书店2013年出版)

至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打倒的大批“走资派”、“修正主义分子”、“反动学术权威”、“阶级异己分子”等,都是运用敌对思维臆造出来的,根本就没有事实根据,使广大干部、群众、知识分子受到严重伤害。

敌对思维的危害之二,是为投机者制造了政治投机的机会。

由于某种原因敌对思维要有预设的敌人,投机者就会揣摩领导者的心理,或迎合领导心理,有意将某些人(与领导者意见不合或有差异的人)作为敌人打倒,从中获得领导好感和个人利益。

敌对思维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树立一个“假想敌”,也就是预设有敌人的存在,并时时刻刻关注到敌人的存在。“时刻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敌人亡我之心不死”、“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暴”等警句都是从敌对思维的角度发出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假想敌”必然会被锁定为“现实敌”,因为“假想敌”如果不能锁定“现实敌”,“假想敌”就失去设定的意义。

本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敌友之分已经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现实。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延用阶级斗争思维,由于根本不存在现实敌人,就必然要设定一个“假想敌”。一旦要设定“假想敌”,就必然要确定具体对象,而现实中并不存在“假想敌”,于是就必然会将那些不同意见、不同主张的人当作“现实敌”,并且采取阶级斗争的方法,将这些“现实敌”打倒或者清除掉。

敌对思维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带着这种思维或者有色眼镜看待人和事,往往就会得出一些扭曲的结论,认为与自己意见不合的人就是敌人,与自己意见相符的人就是朋友。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显然是违背事实真相的。《吕氏春秋》中有一个故事——“疑邻盗斧”,说的就是这种思维模式:

从前有个乡下人,丢了一把斧子,他就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于是,他观察那人走路的样子,像是偷斧子的;他看那人的脸色表情,也像是偷斧子的;听他的言谈话语,更像是偷斧子的。总之,那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一不像偷斧子的。不久后,他在挖他的水渠的时候发现了斧子,第二天又见到邻居家的儿子,就觉得他言行举止没有一处像是偷斧子的人了。

这则寓言说明,人的主观成见,是认识客观真理的障碍。当人以成见去观察世界时,必然歪曲客观事物的原貌。做人处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凭空猜想。

敌对思维就是如此。由于敌对思维是建立在主观假定上,因而往往会歪曲事实真相,颠倒是非标准,混淆敌友关系。这就为野心家、投机者搞政治投机提供了便利,使之成为他们获取政治利益的工具。“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林彪、江青两个阴谋集团(以前将他们称之为“反革命集团”,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反革命是不存在的,也不能以反革命给他们定罪,而应将他们称之为阴谋集团),他们就是将敌对思维推向极端,大搞政治投机,迎合毛泽东的错误判断,或放大毛泽东的错误判断,进而取得毛泽东的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利益,导致“文化大革命”的错误长期得不到纠正,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灾难。

在一定意义上讲,只要坚持敌对思维,就必然要制造敌人(假想敌),而要制造假想敌,就必须臆造敌情;而要臆造敌情,就必然说假话,说些迎合领导者的话,这就为投机者、阴谋家的政治投机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决议》就指出,文革中由于混淆了敌我和是非,“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分子、野心分子、阴谋分子以可乘之机,其中有不少人还被提拔到了重要的以至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要防止投机分子、野心家、阴谋家的出现,避免“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必须坚决摒弃敌对思维。

敌对思维的危害之三,是直接妨害了法治思维的确立。

敌对思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它是可以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法律必须尊重事实,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而敌对思维恰恰是要查三代的,是要追溯既往的。一旦以敌对思维指导工作和实践,必然将法律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值得认真总结教训。

比如,1955年1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又如,1955年7月间,张鼎丞和梁国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2010年第7期《炎黄春秋》杂志)

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和讲话来看,他是用阶级斗争特别是敌对斗争的思维来看待法律和法制的,而且明显带有党权、政权高于法权的倾向。一旦认同党权、政权高于法权,那么法律就只有工具属性而没价值属性,进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进一步分析,从法治的角度看,法律是不能区分敌友的,不能说某部法律只适用敌人而不适用朋友(敌友是政治区分而不是法律区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了。因此,只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坚决摒弃敌对思维,代之以现代民主和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武器和平地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于所谓敌对言论、敌对行为这类政治性话语,都应代之以严格的法律话语予以限定,而不能笼统以“敌对”概之。

透过上述敌对思维的严重危害,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四点教训:

其一,事实求是地分析政治形势,慎用革命战争中的敌人概念。

政治概念必须遵循严格的时空限制,一旦超出时空限制,不仅会导致的政治概念的不确定性,而且还会导致政治局面的混乱。

比如,“反革命”是革命战争年代经常使用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它的内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这是因为,“反革命”是一个在政治斗争中产生并为政治斗争服务的概念,是一定的政治力量对与其相对立的另一政治力量的称谓,而且政治力量和政治立场是可以改变的。由于“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那么由它转化过来的“反革命罪”就不可能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敌人”概念也是如此,它是一个典型的政治概念,而且是一个只能在革命战争年代使用的政治概念。也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的政治概念。在实践中,毛泽东也是不断变异着理解和使用“敌人”概念的。

1957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提出,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他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中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敌人概念的这种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已经决定了它只适用于敌我阵线十分明确的革命战争年代。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敌人也已经不再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如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才是国家和执政党的中心工作,因此,必须慎用敌人概念。

其二,正确对待党内外的意见分歧,彻底放弃不合时宜的敌对思维。

如前所述,敌对思维最大的谬误在于,故意扩大党内外的意见分歧,机械地将人们分为敌友两部分,结果出现了一些违背常识和逻辑的说法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时间内,由于革命年代对敌斗争中形成的观念没有转换,致使我们一些领导者仍然习惯于用敌对思维观察问题,在话语中也仍然坚持过去的提法和说法,诸如:“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亲不亲,阶级分”;“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资产阶级就在党内”;“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敌人是不会自行灭亡的”;“敌人不投降,就叫他灭亡”;“对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凡是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等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但深植于人们思想中的敌对思维模式并没有及时得到清除。有的人习惯于用敌对思维分析和看待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同的意见,一旦有不同意见或反对性的意见,就认为这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或是对敌势力在搞鬼,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人为地制造出一个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敌对斗争阵地,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其实,党内外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十分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真理不辨不明,事实不辨不清,只要不触犯国法和党纪,任何意见都是可以发表的,也是可以讨论的,一些创新的思想、一些改革的思路,正是在不同意见的交锋中逐渐出来的。因此,对于党内外的不同意见,切勿轻率地运用敌对思维去看待和处理。

其三,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坚持用党纪和国法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必须指出,在残酷的阶级斗争年代,必须具有敏锐的敌对思维,因为那时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如果不对阶级敌人保持高度警惕,无异于自废武功,必然导致革命的失败。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继续延用过去的敌对思维,势必将完全不同的社会矛盾混同起来,人为地制造一个个“敌人”。

而且,阶级斗争和对敌斗争是不需要法治的,恰恰相反,它是要打破既有法制的;也是不需要民主的,因为对待敌人是不能讲民主的。只要继续延用敌对思维,民主和法治就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反而类似“文化大革命”的阶级斗争思维和斗争方式,却成为了必然的事情。因此,欲彻底清除“文化大革命”的遗毒,首先必须停止阶级斗争为纲,彻底放弃敌对斗争思维。这可能是我们从分析“文化大革命”思想根源中得出的宝贵教训之一。

同时,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党内斗争和社会中的问题。在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的政治生态下,解决党内斗争或社会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党的纪律,凡是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应由党的纪检部门依据党的纪律予以处理;二是国家法律,凡是触犯法律的,应依据法律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四,防止政治投机行为,创造文明的政治生活。

“文化大革命”中,党内曾经出现两个阴谋集团,他们推波助澜,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推向极端,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灾难。对于他们各自的罪行,当年中央决议是这样表述的:

1973年,中共中央《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中发[1973]34号)指出:中央专案组编印的《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戳穿了林彪的伪装和欺骗,彻底揭露了林彪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的事实真相。这些材料提供了林彪反党集团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妄图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确凿证据。它足以证明,林彪是长期隐藏在党内的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反革命两面派,林彪反党集团是一个叛党叛国的反革命阴谋集团。

1977年,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指出,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是一个反革命的阴谋集团。他们他们根本反对“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兴安盟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基本原则,进行分裂党、篡党夺权的活动。……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病重期间,他们丧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毛主席逝世以后,他们加紧进行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的罪恶活动,阴谋推翻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实行反革命复辟,妄图使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使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使社会主义的中国重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关于“文化大革命”的性质中也有“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的表述。

上述三个决议分别都指出了林彪、江青集团是“反革命阴谋集团”。几十年过去了,现在回过头来看,说是“阴谋集团”,是合适的;但说是“反革命集团”,显然就不合适了,正如本文前述中提到的,反革命罪不适用社会主义社会,怎么还会有反革命集团呢?

但是,当我们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特别是分析林彪、江青等的错误时,不得不重视党内的投机分子、野心家、阴谋家对党的严重危害。因此,如何警惕和预防政治投机行为,创造文明的政治生活,将成为国家建设和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任务。

五、一个远未完结的任务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下中国,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政治生态下,敌对思维的流毒并未完全肃清,不时地沉渣泛起,甚至掀起层层波澜,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和清除,将对法治国家建设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据中新网上海2013年8月8日电 (记者 陈静),从8日起,上海高院将进行为期半年的集中教育专项整顿活动不仅将“严”字当头,还将从严治”长”(指领导干部),高院副院长牵头组成督导组,确保不走过场。在当天举行的动员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崔亚东表示,四名法官的违法违纪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上海法院队伍形象,损害上海整体形象,损害了党的形象,也给境内外敌对势力借机攻击党和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攻击上海党政干部队伍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强调,这次事件的教训极其深刻,全市法院要深刻反思、深挖根源、吸取教训。

又据2015年11月9日《解放军报》刊文,称郭伯雄、徐才厚毁纲乱政危害极大,“郭徐二人出卖灵魂、践踏法纪、贪婪成性、家风败坏,对官兵理想信念冲击极大,对党的组织原则破坏极大,对部队政治生态伤害极大,对军队形象威信影响极大,他们的恶劣行径撕开的是对党和军队的感情,销蚀的是对钢铁长城的信念信心,这种伤害和影响是敌对势力多少年想办而没能办到的”。

类似的说法和提法还有不少。在这些说法中,崔院长将司法腐败与境内外敌对势力联系了起来,认为司法腐败给境内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解放军报》的文章,则认为郭、徐等贪腐行为对党和军队的危害较之敌对势力更严重。

就主观愿望来说,上述将贪腐行为与敌对势力联系起来的说法或提法,目的是要提醒人们充分认识到贪腐危害的严重性,应该说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打击贪腐行为,并非对敌斗争,是不能依据敌对思维进行的,而必须严格依照党章和法律进行。如果以敌对思维指导反腐败,并且采取对敌斗争的方法反腐败,那就有可能人为地制造敌友,脱离“从严治党”的党纪轨道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轨道,其后果可能是腐败未能遏制住,新的冤假错案又会发生。这难道不正是前几年发生在重庆的事实吗?

由此可见,肃清敌对思维的流毒和影响,是一个远未完结的任务,真所谓:任重点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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