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之声:试论中西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中国和欧洲都经历过“漫长的”君主专制历史时期。尽管中国君主专制历史要比欧洲的君主专制历史长久得多,但中国的君主专制并没有像欧洲的君主政体那样,通过各种方式历史方式和历史契机过渡到现代宪政民主政体。也就是说,中西君主专制的政体模式显然有着极大的区别,甚至是本质性的区别。笔者不才,想就这种区别谈谈自己一些浅陋的看法。
一,中西君主制政体内部分权方式的区别
人类社会自产生私有制、国家以及社会生产的分工以来,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少数管理者和多数被管理者的对立。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们发现,当你掌握着处理公共事务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时,只要你在不被严密监督的状态下,就不仅能利用这个权力最大限度地谋取你个人以及你所属的那个政治集团的利益,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你那种人类天性中与生俱来的各种野心和欲望。在挥舞政治权力这根魔棒时,你完全可以把这种权力的十分之一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把其中的十分之九用于实现你自己或集团的利益,用于实现你的各种梦想、野心和欲望。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尤其在对政治权力的欲望上,这种贪婪是无止境的。当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还处于起步、混沌、蒙昧状态时,当绝大多数被管理者的愚昧、无知、麻木使他们的自我意识还处于沉睡状态时,当社会管理阶层中的政治等级制也相当森严、相当野蛮时,极少数管理者甚至极个别管理者独霸所有社会政治权力资源的机会就成为可能。而一旦极少数甚至极个别人独霸了权力,并形成了沿袭下去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惯性,当权者就会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采用各种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妄图将手中的权力永远地、世世代代地独霸下去。这是人的政治天性使然。
因此,人类社会最初的君主专制制度不仅是高度集权的,而且往往是以“家天下”的方式维系和传承的。因为,所有独霸政治权力的君主们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他们手中这个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只有在家族的血缘关系中维系和传承,才是最安全、最有保障,最长久的。然而,人类社会历史上专制主义的君主帝王们把权力世世代代世袭下去的梦想,往往是一厢情愿。一方面,管理阶级内部各种利益集团的分化和演变,使君主的绝对权力不断受到制衡和分割,从而使社会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逐步向相对分散的状况转变;另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利益集团对君主权力进行程度不同的分权的情况下,随着各被管理阶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新的利益集团的出现,使被管理阶层参与社会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成为可能。因此,君权高度集中且不被分割,并严格按照血缘关系传承下去的情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君主专制政体中其实并不多见。
纵观君主专制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中的演变历程,大体上都经过了一个由分权到集权、再由集权到分权的过程,但中国却是一个例外。上面已说过,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皇权从来没有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被分割过。其在血缘关系中的世袭和传承,也基本上是完整的,名副其实的。因此,金观涛把中国皇权君主专制社会的结构归结为宗法一体化的超稳定社会结构,是非常有道理的。这种超稳定的专制社会结构,实际上是由超稳定的政治权力结构决定的。而这种超稳定的政治权力结构的本质历史特征,即君权的高度集中,且其运行的路径和规则没有任何分权的迹象和可能,它总是在一种往复循环的封闭模式中进行。下面,不妨将中国皇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权力结构和典型的西欧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权力结构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目前国内外史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如果将西欧十一世纪开始出现的封君封臣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标准来衡量,中国除西周(也有把春秋包括进去,或者把春秋战国时代作为封君封臣制向君主专制的过渡)和魏晋南北朝出现过类似的封建社会外,其他以君主专制或中央集权制为主要历史特征(自秦汉以来或自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均不能算封建社会。但是,自马克思历史唯物史观建立以来,把封建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或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来研究的中外学者渐渐多了起来,他们赋予封建社会一种普遍而广泛的含义,即“……封建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的阶级社会而已。”(《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 第2、6页)如果从这种广义的封建社会标准来看,中国秦汉至明清以来两千多年的历史,无疑是封建社会,并且在其基本的历史特征、结构、发展规律等方面,和西欧封建社会多有重叠吻合之处。
问题当然不在这里。问题在于:既然中国和西欧同样有一个封建社会,为什么它们的发展结局却如此迥异呢?西方早有众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其中把中国落后的原因归结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学者不在少数,他们的观点尽管已受到中外史学界多方的质疑和反驳,甚至被认为“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 第7页),但其影响和代表性却是有目共睹的。这种观点的经典代表是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孟德斯鸠把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各种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一个人执政,不过君主政体下君主遵照固定的法律管理国家,而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 第293页)。显然,孟德斯鸠的政体论有着明显的缺陷。即使在中国这样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长达两千多年的社会,皇帝虽然也有“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时侯,如明朝的正德皇帝,但总体来说,中国的历代皇帝都受着各种各样繁复的法律和规章限制着。同样,西方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权力尽管受着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但他们在破坏和践踏宪法和法律时也有“按照一已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行事的时候,如法国的路易十四。况且,西欧封建时代的君主立宪制度并不像某些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与生俱来,完美无缺。然而,不管国内外史学界的一些学者如何在中西方封建君主制中找到了多少共同点,两者之间的一些根本区别是无法回避的。
第一,如果按广义的封建社会标准衡量,在中国即使从秦汉算起,君主专制政体也长达两千多年之久,这种独特的专制制度即使和西欧封建王权最专制的时候相比,也要严密得多,完备得多,成熟得多。而在西欧,如果从十至十一世纪开始出现的封君封臣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那么其封建社会的历史充其量不过七八百年,而其中接近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各种历史特征的王权专制时期,最多也不过三四百年,而且这种王权专制远没有中国君主专制那样稳定,几乎时刻处于各种制约力量消长的变动之中。
第二,在中国,类似于西欧十至十一世纪出现的封君封臣制度,却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到公元前八世纪就已出现。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开端,封君封臣制内在的发展逻辑必然是向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过渡,这一点,中国和西欧是一样的。然而,中西封君封臣制度所演变的历史路径,却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西欧,由封君封臣演变而来的王权专制或君主集权,只持续了一个短暂的历史时期即向君主立宪制转变,然后顺理成章地经过革命走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在中国,西周的封君封臣制经过春秋战国几个世纪的磨合、演变,所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却极其严密、坚固,其内在的传承性也极其顽强,在其晚期如果不是西方列强坚船利炮政策的逼迫,这种专制政体内部似乎还没有任何自发地向君主立宪制度或民主共和制度方向分化、演变的迹象。直到现代民主政治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的今天,中国人民仍然没有摆脱这种专制集权梦魇的纠缠。
第三,综上所述,如果从外部的历史特征来看,中西封建社会政治体制走向的区别为:西欧所走的路径是分权——集权——分权,而中国从西周的分权走向秦汉的集权以后,就再也没有分权的下文。
那么,这种集权和分权的分野,是不是中西封建社会本质的区别,是不是西方首先发展了资本主义,而中国则落后了几百年的根本历史原因呢?问题当然不会这么简单。如果仅仅从形式上看,集权和分权的差别没有什么意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欧,由中古社会(姑且用一下这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向封君封臣制度过渡的漫长的历史时期,各种性质、内容、范围的集权、分权以及它们之间的消长替换,都在民族兼并、战争割据、王权更替的混乱局面中频繁出现过,它们对社会发展性质的改变,似乎没有产生过根本的作用。但是,在完成封君封臣制向封建君主专制过渡后的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由君主专制政体内部派生出来的集权和分权的倾向及其两者的区别,却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起码,中西封建社会在近代资本主义产生面前的分野,是从两者政治体制上的集权和分权的分野开始的。
在这里,集权和分权本质上的区别,不能泛泛地从形式上理解。上面已经说过,中国高度集中的封建君权——皇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力都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中。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君权或者相对地分散在一些大臣手中,或者部分甚至全部被权臣、宦官所控制,有时君权被完全架空,皇位形同虚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里,集权相对于分权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无论君权是君主一人独享还是实际上被别人分享甚至被完全架空,但整个社会的所有政治权力的最终归属在法律和名义上都定于一尊,专属君主。也就是说,在所有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整个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内,绝对不允许任何其他阶级、阶层或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参与其间,尤其不准任何人、任何政治集团代表任何和君主、皇室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君主分享政治权力甚至分庭抗礼。
因此,在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皇权只能被偷窃、被篡夺、被偷偷地瓜分,但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被分解、分割、分享。这里有两个典型的特征可以说明问题。第一,即使在大一统的皇权统治暂时中断、中国封建社会处于较长时期的分裂割据时,如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各分裂中的国家或豪强割据中所实行的也是一个个浓缩了的皇权,或者至少在向这个体制过渡;第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皇室争位、权臣谋权、农民造反,异族吞并,可谓此起彼伏,目不暇接,但其最终的政治目标却是如出一辙,且万变不离其宗,即弄个皇帝当当,至少割据一方,弄个土皇帝当当。同时,无论谁当上了皇帝,都不会对皇权政体进行一丝一毫的侵犯,因为正是这种其妙无比的制度,能使他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稳固起来,传承下去。在这里,大太监弄权有方,权势熏天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但没有一个太监真的篡位成功,当上皇帝的。因为他们下面没根,世袭无人,是犯了皇权血缘传承的大忌的。可见,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这种皇权高度集中的政治磁场之中。在这个磁场里,不要说代表其他社会阶层利益的政治派别根本没有产生的土壤,就是在皇族内部一旦出现不利于皇位血脉相承的政治派别,也要被无情剿灭,不留后患。
在西欧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的王权则从来没有像中国的封建皇权这样高度集中过。在封君封臣制向君主专制过渡的过程中,王权实际上处于和贵族、教会、自治的城市等各种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和政治权力并存的局面,它们既配合,又斗争,虽然战争和中央集权制的需要使王权越来越强大,越来集中,但即使在以“神授王权”为标志的君主专制最典型、君主权力最集中的时期,君主从贵族、教会、城市收回的行政权、司法权也是不彻底的,相反,各种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和王权分享某些政治权力或公共管理事务的现实逐渐形成惯例,并以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中世纪在西欧和封建君主专制并存的代议制。代议制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内部,已经允许某些特定的社会阶层代表自己而不是代表君主的政治经济利益,在公共政治权力和社会管理领域取得政治上的一席之地,并在有限的范围和某些特定的事务上和封建君主分享政治权力。
其实,比这种代议制更进一步的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腊的城邦制和古代罗马共和国就存在过,不过那时的直接民主制是在奴隶制的基础上建成的,无论就其政治基础还是就其生产力、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都不可能产生近代资本主义。但是,古希腊城邦制的政治传统成为西欧中世纪代议制的历史基础,这一点却是无庸置疑的。对中世纪的封建君主制而言,允许某些特定的社会阶层保持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可以和君主分享一些公共权力和社会管理事务,并形成一定的政治制度,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可以这样说,当代议制出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它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性质还不足以使它得以引领人类社会走出古代文明步入近代文明,它被当时更强大的野蛮民族兼并、消灭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当它在千年以后的西欧封建社会重新出现时,却具有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历史含义。在西欧封建君主专制时期,最初的代议机构尽管只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只有国王特指的教俗大贵族才有资格接受国王的咨询,向国王提出建议。但这是一条隙缝,一条使社会发展产生巨大裂变的隙缝。正是这条隙缝,使西欧平民阶层即工商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一步一步进入政治领域,并通过持续不断的斗争一步一步分化、蚕食、架空王权,最终完成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同时,也正是这条隙缝,使西欧封建君主制度和中国几乎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皇权专制制度产生了本质上的差异,并形成了西欧率先走向资本主义、建立现代民主国家、而中国则自明清以来落后几个世纪并一直在专制制度阴影下徘徊的根本历史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中国的皇权专制政体如此无懈可击、无缝可钻、坚如铁桶?是上文所说的中国封建专制社会超稳定结构的三大支柱:国家原则和家庭伦理同构的高度垄断的国家学说和意识形态、具有共同信仰、基本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庞大的官僚统治队伍、对经济生活无孔不入的行政控制吗?我认为是这样。可以说,这三大支柱在一个四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酝酿而成,绝非一日之功,它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独到的文化底蕴,恐怕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说,像中国皇权专制政体所拥有的这三大支柱在世界各大古文明帝国中都没有同时出现过,即使出现过,也是残缺不全或名不副实的。下面,我们将其和世界文明史中几个相似、也比较典型的君主专制帝国作一个简单的比较。[page]
二、中西君主制中君权集中程度和所受制约的区别
和西欧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相比,中国皇权专制政体中的宦官制度,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所谓宦官制度,就是在皇帝宫中,凡是能够和皇帝的嫔妃女眷直接接触、又必须由男人承担的职位和服务项目,都必须由用人为手段使其失去性能力的男人去充任。推行这种灭绝人性、残忍无比的制度的惟一的目的,就是绝对保证皇位在传递过程中血统的纯净。权力的世袭制在人类社会的专制时代普遍存在着,这并不奇怪。但用这种野蛮手段维系皇位的世袭,这在世界历史范围内也是极为罕见的。同时,宦官制并不是和中国大一统的皇权专制时代同步产生的,它在春秋战国时代、即“封君封臣”制度还没有终结时就已经出现。这说明,中国封建专制君权——皇权的集中程度已经到了极限——致使中国的帝王们不惜创立如此血腥的制度来维系“家天下”的稳固和血缘世袭纯净。可以说,中国皇权对社会所有权力的高度襄括和集中,是西欧任何一个封建国家的专制王权是无法比拟的。它不仅将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高度集中在自己手中,而且将军事权、文化权、经济权、包括对所有臣民的人身自由权、直至生杀予夺大权统统集中在自己手中。
因此,一个中国皇帝如果凭着自己的政治智慧、权术、魄力、威望能够把整个皇权抓在自己手中,那么,他真的可以呼风唤雨,叱咤风云,为所欲为了。然而,一个皇帝要想把所有的社会权力抓在手中,并按照自己的意志传承下去,他就必须受到各种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一旦当上了皇帝,就大权在握,可以随心所欲。也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皇位由父亲传给儿子,哥哥传给弟弟,叔叔传给侄子,是一件很轻松愉快的事。不,要使社会所有权力掌控在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手中,要使皇位在血缘关系中的传递通行无阻,千秋万代,委实是一个极其巨大、繁浩的社会工程。可以这样说,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近三千年(如果把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也算上)时间跨度所摸索制定出来的一整套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宫廷制度,无不围绕一个中心,即如何保证皇权的至高无上及其在既定的血缘关系中世世代代相传。因此,中国皇帝个人所受到的束缚绝对不是外界对皇权本身的限制,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皇权的完整和集中。法国著名汉学家谢和耐认为,孟德斯鸠关于专制主义的定义,事实上更适用于旧制度时的法国而不适用于康熙时的中国,中国皇帝的权力,受到礼、习惯以及由官僚集团所解释和捍卫的各种规章制度之限制……谢和耐代表了一派西方学者的意见,他们认为官僚机构越发达,其规章制度越严密,对皇帝的权力限制就越大,所以康熙所受到的限制远边路易十四为甚,因为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的官僚机构并不发达,一切都无定制,以致可以为所欲为。(《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 第293、294页)
谢和耐只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中国皇帝个人在行使权力时所受到的来自各方面的束缚、限制,和西欧封建君主所受的束缚、限制在许多重大的历史场合下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所受的限制、束缚从来没有来自过皇权体制外部的利益集团,而皇权专制政体也绝不允许任何独立于皇室以外的利益集团形成自己的政治力量,更不用说让这种政治力量对皇权有所束缚了。中国皇帝所受的束缚、限制,包括“礼”、道统、伦理道德规范、以及由“官僚集团所解释和捍卫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法律,实际上就是金观涛所说的作为国家学说的儒学和拥有共同信仰的官僚集团的统一,这是中国皇权的基础,中国皇帝个人在行使君权时如果背离这个基础,就等于自取灭亡。)”都是皇帝本人的先辈们经过数代探索、经历了无数血淋淋的教训而总结出来的统治经验。从西周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唐代大臣魏征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再到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亲订的《大诰》,无不是这些统治经验的结晶。
因为皇权既然至高无上,几乎掌握了一切生灵财富的生杀予夺大权,且只能沿着一条细细的血脉传承,那么它受到的觊觎必然是无所不在的,它几乎时时都面临着篡夺和颠覆的危险。所谓“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这句千古名言,则典型地反映了中国的帝王们在险恶的政治环境中苦苦维系皇权的心态。一个皇帝如果连这些规章制度的束缚都承受不了,他的家天下还能维持几天?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辅政大臣甚至各级官员对皇帝个人行为的制肘,往往比西欧封建社会廷臣、贵族、教会、骑士对王权的制约要甚。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许多场合,不要说辅政大臣了,就是一个普通的下级官员也可以对皇帝的不端行为上疏责备。冒死直谏、“触犯龙颜”的所谓忠臣在中国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史上屡见不鲜。但是,官员们对皇帝个人行为所进行的所有制约中所恪守的惟一的、不能有丝毫动摇的原则,则是无条件地维护皇帝本人的至高权威和他家族的千秋大业。
在西欧,如果从十、十一世纪的封君封臣制算起,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像中国这样高度集权、高度严密的君主专制政体。教会、贵族、自治城市、包括骑士阶层在内的三级会议等等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随着王权的壮大而发展,尽管它们总的来说是从属于王权,并在封建君主制向专制君主制的过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同时对王权的分化和制约,则是专制君主制再度向君主立宪制甚或后来的民主共和制过渡的原始动力。因此,西欧封建王权所受的制约所具有的重大的、本质上的历史特征,则是这种制约往往来自于君主体制外部、并代表着和王室利益不同的阶层或社会团体利益的政治力量。英国是西欧封建君主制度发展最完备的国家,但也是代议制最发达的国家。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兵征服英国后,将法国的封君封臣制度导入英国,随后王权强化,先后由诺曼王朝、安茹王朝建立起了由国王为首的封建君主制度。英国封建君主最初受到的制约,则来自于封建大贵族。其中最典型的制约,是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王权强化的同时,封建贵族接二连三地申张他们的权利。……首先,它要求国王尊重封建贵族的权益。作为封建君主,国王有权享受其封臣(即贵族)提供的租役。但除此之外,国王要求贵族提供特别(即额外的)捐助,必须征得贵族的同意。”(《议会之母》蒋劲松著 第6页)这时,作为协助国王统治的咨询机构,已由原来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达会议转为贵族大会。封建贵族正是通过贵族大会诉诸自己的利益,并把贵族大会作为限制国王权力的主要阵地。1100年,英王亨利一世迫于贵族的要求,在其另冕词中承诺:今后对贵族和骑士不再横征暴敛。为了确保国王的承诺兑现,贵族们进一步要求国王征收贵族的税金须获贵族大会的同意。1215年,英王约翰因未经贵族同意即对即对其征收特别捐助,激起贵族群起抗议,并因此拟定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逼约翰签署。约翰被迫宣布:“若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金与贡金。”并承诺:“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议会之母》蒋劲松著 第6页)
为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最高权力的越界侵犯而公然抗拒王命,这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在中国皇权专制的统治之下,全国所有的公私财产,起码在法律名义上是属于皇帝一人的,而在实际运作中,皇帝也有处罚直至没收他的臣民中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的最高权力。明朝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因文官内部的矛盾,管理东厂的宦官张鲸被廷臣群起而参。万历迫于无奈将张鲸免职。有一个叫李沂的下级官员不知张鲸已被免职,竟又上了一个奏本,说张鲸如此难去,想必是皇帝陛下也接受了他的贿赂。(《万历十五年》黄仁宇著 第124页)万历虽命人打了李沂六十廷杖,但受此奚落余恨却久久难消。万历十八年(公元1590年)二月,他在接见首辅大臣申时行等人时针对雒于仁的奏本耿耿于怀地说:“他说朕贪财,因受张鲸贿赂,所以用他。昨年李沂也这等说。朕为天子,富有四海,天下之财,皆朕之财,朕若贪张鲸之财,何不抄没了他?”(《神宗实录》卷219)万历皇帝是一语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皇权对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垄断的实质。
有人会说,在西欧封建君主制时代,国王也有查抄没收大臣、贵族、封建主、教会、骑士等私有财产的权力。这一点是不错的。但这种权力在王权和贵族议会以及教会势力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君主在行使这种权力时也非常谨慎。弄不好就会引出王室和议会、王室和教会之间冲突的事端来。当然,中西封建君主制的历史特征的确有不少重叠之处,这一点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这里要看代表事物本质的那些历史特征是否有重大区别。其中,税收制度能够典型地反映封建君主支配民间私有财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政治权限,这种政治权限的空间越大,君主专制的程度就越高,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扼制、束缚程度就越深。“征收规定以外的捐税,须经过被征税人的同意。”这就意味着国王或君主对正常税收以外的私有财产,不得逾规擅自征收,同时也就意味着人民私有财产除必须正常纳税的部分外,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就人民对国家而言,他们也就具有相对独立和相对自由的个人财产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西欧封建社会,当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在国家法律上被承认后,就形成了他们相对独立于君主权限的经济利益,而君主一旦承认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不得不承认为维护这种经济利益而必然产生出来的政治斗争的某种程度的合法性。西欧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产生的分权现象,首先是从这一点发轫的。
在英国,早在十三世纪初,贵族大会就宣告有权以认缴税款换取国王平反冤案。后来国王征税的批准权逐步移到平民院,而每批准一次征税,作为交换条件,国王都必须受理并解决平民院提出的申冤和请愿。那么,这些冤屈和请愿的内容是些什么呢?“中世纪议会平民院所申诉的冤屈从个人的转为界别或地区性的,再转为全国性的。……平民院代民众向国王申诉的冤屈涉及各个方面,‘旧的惯例遭破坏、宪章或法律未被遵守、国王的官吏或豪绅欺压百姓等等。这就是请愿。”(《议会之母》蒋劲松著 第22页)在这里,申冤和请愿是互为一体的。前者向国王指出哪些人、哪些不合理的制度、规章在哪些地方侵犯了民众的利益,后者则指出应惩戒哪些人、如何惩戒,并修改哪些法律规章,怎样修改以杜绝冤屈的产生。实际上,这是以平民院为代表的中下层工商阶层为维护并扩大自己的经济政治利益,一步步向王权夺取立法权而展开的极其微妙的政治斗争。如“1339年爱德华三世为征集战费而召集议会,平民院即借此议会向国王提出如下请愿:第一,陈请国王派兵保卫苏(格兰)边界和海岸。第二,陈请国王处理下述事项,即取消因过去的重罪或践踏国王森林而处罚财物的做法;免除为王子受封为骑士、公主出嫁而征收的封建捐款;免除盾牌钱;以破坏治安罪逮捕不经付款即拿走财物的财产评估员;取消羊毛费。”(《议会之母》蒋劲松著 第22页)
可以这样说,先由教俗大贵族为维护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政治斗争产生的贵族大会,是封建大贵族和教会向封建君主采取的第一次分权行动,正是这次分权在专制君主制度上撕开的口子,致使代表着中下层贵族、地主、骑士、工商阶层的议会平民院,在漫长的几个世纪的斗争中一步步扩大自己的政治权限,并得以最终架空王权,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可见,在西欧,尤其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最完备的英国,各社会阶层为维护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能够在议会展开合法的政治斗争,虽然不是资本主义和现代民主制度产生的惟一的社会条件,但却是必须的、本质的政治条件。这种政治条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专制历史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page]
三、中西君权专制程度和意识形态垄断程度的区别
如果说,高度垄断的意识形态和具有统一政治信仰的官僚队伍是君主专制集权的两大基石的话,那么,前一块基石同时也是后一块基石的前提。在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中,没有高度垄断的国家学说和对精神领域的全面控制,就不会有全体官僚队伍在政治信仰和精神文化上对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致认同,也就不会有官僚队伍和专制君主在政治利益上的高度一致,就不会有前者对后者的忠诚。而官僚队伍和专制君主在政治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是君权高度集中、且不会被分权的基本保证。
我们看到,在西欧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中,像中国封建社会那种高度统一、高度垄断的国家学说和意识形态几乎不存在,掌控意识形态大权的往往是宗教组织或教会,相对于王权来说,宗教组织或教会往往又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王权为寻求自身的巩固和垄断,往往还要屈从于宗教组织和教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另外,无论是在远古文明的帝国中还是在中世纪的封建帝国中,只要大部分臣民信奉某种宗教或神教,其势力就会成为王权或皇权最大的制肘力量之一。这不仅由于教会或祭司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会形成独立于王权或皇权的力量,而且在于它们基本掌控着大部分信徒和臣民的精神空间,掌控着以宗教、神教为基础的整个社会的文化、艺术、哲学、道德、伦理等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在这些“帝国”,王权的神化只有依靠宗教、神教势力,而且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至于君主想脱离宗教、神教势力而像中国皇帝那样游刃有余地对全体臣民进行精神愚弄和奴化,简直是痴人说梦。因此,在这些帝国,要想树立王权或皇权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或王权、皇权想垄断意识形态,往往会遭到来自宗教、神教势力的挑战。
公元八世纪的拜占廷是封建主义大发展的时期。立奥三世登位后,为了粉碎阿拉伯的进攻,整顿租税的征收,改善帝国的财政情况,保障新兴军事贵族的利益,安定军士生活,从726年起宣布反对圣像崇拜,对霸占着大量土地、而又享有免税和免徭役特权的教会和修道院展开了进攻。主张和参加破坏圣像的主要是东方各军区的军事贵族、开明僧侣、保罗派信徒以及其他反教会的下层群众;坚持圣像崇拜的主要是正教高级教士、旧贵族、修士以及欧洲地区的民众。君士坦丁堡工商界人士也站在圣像崇拜者一边。运动开始后,教会和修道院的圣像、圣迹和圣物被捣毁,土地和财产被没收,修士被迫还俗,参加生产,承担国家赋税和徭役。但圣像崇拜者的反抗也异常激烈。教俗旧贵族以海岛为依托发动反政府的叛乱,被镇压。公元731年教皇格雷戈里三世也进行干涉,他宣布开除立奥和全体圣像破坏者的教籍。立奥立即报复,剥夺教皇在南意大利的征税权和对伊利里亚管辖权。从726年立奥三世宣布反对圣像崇拜起,到843年奥多拉重新宣布恢复圣像崇拜止,这场在全社会范围内掀起的破坏圣像和维护圣像的斗争延续了整整117年(《世界史 下》吴于廑 齐世荣主编 第162——163页)。
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在整个社会意识形态中占着统治地位。连各国的国王也是基督教徒。但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它从来没有作为从属于某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国家学说或从属于某些王室的官方意识形态存在过。基督教有自己一整套理论哲学和道德伦理学说,有自己独立的宗教组织和政治经济地位,它不可能像中国的儒学那样,作为封建专制君主高度垄断的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和这种专制政体融为一体。当然,王权和教会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但教会势力毕竟是独立于君权之外的政治经济力量,尤其是它基本掌控着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领域,一旦王权和教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王权即使拥有全部军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它也不得不顾忌意识形态的力量和精神文化的巨大的历史惯性,从而不得不做出一定的退让和妥协。在中世纪拜占廷帝国时期的圣像破坏运动中,女皇伊琳娜在787年召开尼西亚宗教会议,谴责圣像破坏运动,宣布恢复圣像崇拜;843年奥多拉再次宣布恢复圣像崇拜,就是这种退让和妥协的表现。
另外,王权神化是君主高度集权的重要前提。而在宗教信仰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帝国中,宗教信仰是王权神化的重大障碍。在西欧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君权的集中过程中尽管也数度发生过王权神化的历史现象,但最终都演变成一出出闹剧,或归于失败,或留下笑柄。在封建社会的西欧,教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教会经济实力的增长,世俗政权的软弱涣散,都促使教阶中人加强教会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十一世纪中叶,一批激进的克吕尼派修士强调教皇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发起了著名的“格里哥利改革”,展开了对世俗王权的斗争。1059年的拉特兰宗教会议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而此时的枢主教多属激进的克吕尼派,因此德国皇帝再难扶持傀儡教皇。1075年,教皇格里哥利七世召开宗教会议,规定世俗国王不得有主教授职权,指责德皇亨利四世属下的几位贵族和主教犯有买卖圣职罪。次年2月,教皇又下诏将拒不退让并谋废黜教皇的亨利四世开除出教,废止其“统治德意志王国和意大利”的权力,宣布任何基督徒对亨利的效忠宣誓无效。亨利四世迫于形势不得不向教皇求免,于1077年1月到意大利教皇居住的卡诺莎城堡前赤足冒雪哀求三天才得以晋见,教皇表示同意恢复亨利四世的教籍和统治权力。虽然亨利四世对教皇的进攻用军事力量进行了反击,教皇格里哥利七世被迫离开罗马客死家乡,但亨利四世在后来教皇的报复中也没有好下场,他死去时,已经再次被开除教籍,丧失了对意大利的统治,也无力驾驭国内不断叛乱的贵族。可见,当意识形态力量成为一种政治势力和王权对抗时,王权的高度集中和垄断是极难实现的。
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佛教很早就传入了,士大夫阶层甚至皇帝本人都笃信佛教。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玄学的兴起,几乎替代了儒学在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但是第一,无论是在中国封建王朝统一时期还是在如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那样的分裂混乱时期,佛教或玄学、道教等都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和中国的皇权对抗过;第二,作为中国皇权高度垄断的意识形态和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学说,儒学很快就把这些内部的或外来的“异端邪说”融合了,同化了。比如在魏晋南北朝三百年多年的大分裂中,佛、道、儒融合成中国化的佛教流派——神宗。宋代则出现了新儒学——理学。
金观涛认为,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中,每当其超稳定结构中三个子系统失去自我调节能力时,君主高度集权的大一统局面就会走向崩溃。比如在魏晋南北朝大分裂中,儒家学说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统治地位的衰败和皇家官僚队伍的瓦解、崩溃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失控,是同时发生的。但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在不依赖宗教势力的情况下究竟用什么力量恢复儒学在意识形态中的统治地位,并能把意识形态的垄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达两千多年之久,这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可以说,中国封建皇权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垄断、掌控程度,比起那些本身就以宗教为国家学说的政教合一的帝国,如中古时期的阿拉伯帝国还要集中,还要稳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