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徐友渔:毛泽东稿费再思考

发布时间:2007-12-13 19:03 作者:徐友渔 浏览:243次

最近读到《毛泽东亿万稿酬的争议》一文,以及评论《"毛泽东的稿酬"应该归谁?》,引起了兴趣和联想。伟人毕竟是伟人,稿费对于伟人是小事,但伟人的小事也意味深长。
            
    首先我要说明,我同意那篇评论的结论,应该从私法的观点看待毛泽东的稿费,而不要把这个问题政治化。应该把这笔1.3121亿元人民币的巨款视为毛泽东的个人合法所得,据此,他的亲属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也属合法权利。
            
    评论反对这样的意见:毛泽东是属于全党的,毛泽东著作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留下的稿酬不是留给江青和亲属的,评论的这个主张是正确的,但既然毛泽东是伟大的政治人物和历史人物,他的稿费与政治和历史条件的关联,也需要讲一讲。
            
    我至今清楚记得我头一次听到"毛主席的稿费"这个说法时的惶惑和震惊,那是在1976年底,全国正在开展揭发批判"四人帮"的政治运动。据材料说,江青的罪行之一是去毛主席那里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毛主席的安宁和健康,她为了过奢侈的生活,索要毛主席的稿费,毛主席被纠缠不过,从稿费中拿出几万元钱给了江青。

    "数万元稿费"这个说法对我——不用说以及我的同龄人——犹如五雷轰顶,因为我们是"文化大革命"的过来人,"文革"中我们响应毛主席的伟大号召"反对资产阶级法权",而稿费典型地属于"资产阶级法权",且不说几万元在那时完全是天文数字。记得"文革"初期把巴金、杨沫等著名作家当"黑帮分子"揪出来批判斗争,他们的罪名之一居然是收受巨额稿费,数额好像是从几万到10多万元。以我们当时的革命觉悟,这些"黑帮"真是罪有应得。但是,怎么解释领袖巨额的稿费呢?更何况,"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或许可以说对巴金之类的"资产阶级分子"不适用,而无产阶级的领袖无疑是应该以身作则的呀。

    说到这里我对"毛泽东的稿费属于个人合法所得"有些不那么确信了。因为,要讲法治的话,第一条原则就是人人权利平等。如果"文革"中稿费制度被完全废除,毛泽东收领稿费是全国唯一的例外,那么这个合法性是有问题的。
            
    依上世纪50到70年代的标准,毛泽东的稿费之巨是超出人们想象的,当然,考虑到《毛泽东选集》、《毛主席语录》的发行量上亿,那也不足为奇了。但这种发行量靠的是政治动员和行政手段,如果收入全归个人,是否有将我们的伟大领袖置于以权谋私之嫌?

    我不知道,担任高级职务的人物以文字施行职务行为——作报告、批示,写电报指示或命令等等可否把稿费全部归己?我知道,《毛泽东选集》中有的文字出自他的秘书,我觉得不论从法理还是人情上说,如果职务行为的文字收益完全归私人,那么胡乔木、陈伯达、田家英等人也应该分得其中的一份。
            
    "毛泽东稿费问题"告诉我们,涉及任何人的财产,都应当有清楚界定,公私分明。数额巨大倒不是问题,英国的布莱尔、美国的布什,他们的私人财产多也罢,少也罢,都没有关系,只要来源清白就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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