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中华文明缺乏“法就是法”的观念
孙中山在宋教仁案中背弃了自己创制的法治契约
中国新文化运动举起的两面旗帜,一是德先生,一是赛先生。在对人民启蒙时,民主和科学的价值被赋予了绝对至上的正当性,但“法治”并没有作为一个口号出现,启蒙运动给中国带来非常强的文化激进主义,但这与法的安定形象恰恰是冲突的。当时中国最精英的人群、知识分子都没有真正地接受法治和法的权威观念。
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宋教仁被刺杀以后,群情激愤,黄兴主张靠法律手段解决,当时人证物证俱在,司法程序已经驱动,但一向偃服于美国宪政传统的孙中山却拍案而起要武力讨伐。袁世凯政府是以孙中山自己主导之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基础建构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宋教仁案完全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孙中山自己却反过来背弃了自己所创制的法治契约,主张武力讨伐,这是中国近代史非常大的转折,大家不按宪法办了,开始比谁的实力强。
另一个例子是五四运动时期的火烧赵家楼事件。火烧赵家楼在当时的刑法上叫“纵火罪”。在当时所有的知识分子中只有一个人是清醒的,这个人叫梁漱溟。梁漱溟主张学生们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法院判了以后你们应该去服刑。后来胡适反应过来并支持了他的主张。但当时在陈独秀等这样一些思想领袖的观念里,他们认为这种主张是反动的,至少是迂腐的,学生的爱国行为怎么能定他们的罪。这非常好地体现了中国近代即使是精英人物也会认为我们追求正义性、追求爱国、追求反专制(的时候),法律是可以不要的。
中国的文化传统难以接受没有道德内容的形式法治观
中国非常有意思的传统是强调法的正义性,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很难接受没有道德内容的形式法治观。历史上的法家曾经主张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来约束所有人民,反对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美恶等因素,反对用抽象的伦理道德原则来治理国家,批评儒家是“坐候尧舜”,但中国古代法的主要传统仍然是儒家的礼法之治。尽管汉以后一家独大的儒家,出于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律的事实,也在吸收法家的思想。但以儒家经义引导法律的运作,要求法律的执行合于儒家的道德观,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主体法律观念。而着重于法律本身,强调法律的同一性和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的法家则是一直背负污名的。
所以在整个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立了法,大家都不在乎,过一段时间说这个法不好,就废掉了,所以就产生了无数部的法。这种状况即便在最近的讨论里依然存在。中华文明非常缺乏的一个东西是“法律就是法律”(的观念)。我们的专家、知识精英、普通老百姓经常指出这个法、那个法不好,我们承认这个法可能确实有问题,但这个法既然在这里,我们能不能先好好地执行它,法的正义性问题能不能下一步讨论。
我们的民族需要接受一种“法就是法”的观念
当代法哲学在德国战后曾经有过一次非常重要的反思,并提出一个共识:只要是实体法就应该去遵守,如果实体法本身是不正义的,我们还是应该遵守它,只有当实体法极端不正义时才不应该去遵守它。极端不正义是什么?标准很难确定,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东西德统一之后,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在看到有人翻阅柏林墙开枪射击。在审判时,他们说我们射击是听从长官的命令,也有法律依据,为什么会是犯罪呢?在中国有一句话传播很广,叫“你有把枪口抬高
1984年美国男子约翰逊当众焚烧美国国旗,却无法律可以追究。美国人愤怒了,遂出台国旗保护法。
在中国讲法治谋划,我们的民族需要接受一种法的道德,即法就是法,把现实有效的法好好执行下去,包括每个个人去服从恶法,接受一些不好的法,这可能也是我们民族心理真正成熟的标志。当然,现代法治一定要有纠正恶法的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机制。美国有这样的案例,(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焚烧国旗开始被视为犯了侮辱国旗罪,但被告认为这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所以要挑战《国旗保护法》。这案子两次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这条法律被认为限制了公民自由给废掉了。所以对于恶法,重要的是要有机制能够修正它。
(作者:张翔;编辑:胡子华 陈菲;此文为作者在思享闲谈系列“中华文明之法制谋划”活动上的发言实录。思享闲谈系列活动由腾讯思享会主办,清华大学教授任剑涛担任总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