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雷颐:出售月球土地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6-12-2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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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大,无奇不有。2005年9月初的一天,一则出售月球土地的消息引起人们好大兴趣。原来,这天有媒体报道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并在办公地点门口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该公司的业务是专门销售月球土地,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同时给购买者一张月球土地证书。月球土地还可以出卖?谁有权出卖?卖得出去吗?买后所有者如何开发、利用这块土地?一切的一切,都好生奇怪。
一个多月后,“月球大使馆”在10月19日还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盘。出人意外的是还真有人买,而且生意还相当不错,三天之内就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或许是怕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北京朝阳工商分局随即制止、叫停了这桩买卖,并对该公司做出处罚,扣留其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责令其退还所售月球土地款项。
政府工商部门出手,当然“师出有名”,但这“名”颇有讲究。朝阳工商分局是以涉嫌“投机倒把”制止、叫停并处罚这家公司的,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月球大使馆”当然不服,11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竟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 年10 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月球大使馆”依然不服,继续上诉,2007 年3 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年半来,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好不热闹。有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这一年半的“热闹”之中,一个曾经影响人们政治和生活几十年、但已经淡出政治、经济生活十余年的 投机倒把罪,再度回到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工商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投机倒把”的重视、警惕。
一
通过低买高卖实现货畅其流,填补价值洼地,是市场经济最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但与计划经济却扞格不入。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个人的经济、商业行为被称为“投机倒把”。
早在1950 年11 月,还未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就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将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经营;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 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使用假冒伪造,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八项行为,定性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明令禁止、取缔。
从1953年“统购统销”起,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并且计划得越来越严格。绝大多数商品都凭票证供应,从粮票、布票、鸡鸭鱼肉票到烟、酒、糖、瓜子、花生、粉丝票……从自行车、缝纫机、座钟、大立柜到线袜、尼龙袜、卫生纸、打火石、火柴、肥皂、灯泡、线团……许多东西只有在年节才有供应,不仅限量,而且限时,过期作废。有短缺、需求就有交易,不仅有物品的交易,还有这些票证的交易,只是这种民间自发的交易被扣上了“投机倒把”的罪名。农村集市贸易也受到严格管控,只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三自一包”时略有放松。
但刚一度过“三年困难时期”,立即开始“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一系列严控市场、严打投机倒把的文件、政府、规定紧密出台。
1963 年3 月1 日,《中共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关于“五反”的指示)发布,要求坚决打击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尤其严重的是,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投机倒把、长途贩运、私设地下工厂、牟取暴利等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资本主义的活动猖狂起来了,并且新生长起来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和一股资本主义势力。这些,已经严重地障碍着我们事业的前进。一切同社会主义利益不相容的现象和作风,必须坚决纠正。一切损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一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必须坚决打击。”
“在最近几年滋长起来的许多损害社会主义的现象,都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我们队伍中间的反映。一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活动,实际上都是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激烈的两条道路的斗争。目前我们要开展的‘五反’运动,是又一次大规模地打击和粉碎资本主义势力猖狂进攻的社会主义革命斗争。这次运动的胜利,必将大大促进我国经济情况的好转,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大地推进一步。”“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这些活动,由于我们对集市贸易缺乏严格的管理,更加猖狂起来。这些活动,严重地危害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巩固,破坏社会主义的计划供应和计划生产,必须坚决地给以打击和取缔。有些机关、企业内部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集团,同奸商勾结,里应外合。对于这种犯罪活动,必须给以歼灭性的打击。严重违法的奸商,必须法办。一切地下工厂,都应当取缔,直到没收。”
两天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3月3日又下发《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强调:“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同农村的集市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好城市集市贸易的同时,必须管好农村集市贸易,坚决同城乡投机倒把分子作斗争。下列几项措施,不仅适用于城市,也适用于农村。”“坚决取缔私商的长途贩运,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今后一切商品都不许私商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对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法办。”“对于有证的小商小贩,以及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利用他们的积极作用,限制他们的消极作用,并且加强教育和改造。应当具体规定他们的经营范围,只准他们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经营,不准转手批发,不准投机倒把。”“税收是同私商投机倒把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各地税务部门应当拿出足够的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投机私商的斗争。对于过去获得暴利的投机商贩,要做好罚款补税的工作。对于今后新发生的从事长途贩运和投机活动的私商,应当坚决取缔,没收他们的全部商品和货款,并且依法处理。”“对于合法经营的个体商贩,应当加强临时商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临时商业税可以加成征收。加成的比例,可以由原来的不超过应征税额的一倍,提高为不超过三倍。个别的可以提高到五倍。所得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个体重于集体的原则,适当加以提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对合法的个体商贩,一个文件就决定了用加税的办法加以限制。“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罚款和补税,不单是一个市场税收问题,而且是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是厉行增产节约,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本位主义和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3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具体类目: ( 1) 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 2) 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 3) 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 4) 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 5)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 6) 投机倒卖耕畜; ( 7) 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 8) 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文件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即超出市( 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 、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间的范围。同时,对到外地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所带物品也作了细致规定:既要有实物量的限额,如粮食只能带15斤,花生仁只能带三斤,食油只能带二斤等,又要有携带农产品总值的限额,按国营商业零售牌价计算,不超过10-15元,“借探亲访友或者自食自用为名,进行贩卖活动或伪造证件的,应当根据情节严肃处理。”从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的限制,也可看出“禁止”的严格。
在这些文件中,包括私商长途贩运都被定性为“投机倒把”,且被高度政治化,是“新生长起来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和一股资本主义势力”,“破坏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激烈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资本主义势力猖狂进攻”,“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罚款和补税,不单是一个市场税收问题,而且是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
1963 年5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进一步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得出了“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的结论。其论据之一就是“在商业上,投机倒把的活动很严重,有些地方,这种活动是很猖狂的”,“在社会上,除了那些继续搞投机倒把的旧的资产阶级分子以外,还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分子,靠投机、剥削大发其财”,“在机关中和集体经济中出现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同地主富农分子勾结一起,为非作歹。这些分子,是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一部分,或者是他们的同盟军”。这个“决定”又被简称为“四清十条”,作为文革前奏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拉开帷幕,对“投机倒把”的高度警惕与严厉打击,是其重要内容。
在高度政治化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投机倒把罪更是高度政治化,与“两条路线斗争”、“破坏文化大革命”、“复辟资本主义”、“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紧密联系起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不断联名颁布“打击投机倒把”的文件。1970年严酷的“一打三反”运动中,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文件,将投机倒把定性为“不仅在政治上伺机反扑,而且在经济领域里对社会主义也发动了进攻”的“一小撮阶级敌人”。他们“趁火打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备战,破坏无产阶级专政。”“对于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已经引起重视,正在发动群众,展开斗争,并取得了成绩。但是,还有不少地方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毛主席教导我们:‘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粉碎阶级敌人在经济领域里的进攻,是保卫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必须把这场斗争看作如同打击现行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一样要发动广大群众去进行。一样要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要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开展一场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群众运动,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违法犯罪事件,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小批最严重的贪污盗窃犯和投机倒把犯,才能解决问题。”
在农村则长期“大割资本主义尾巴”,不仅国家规定的“统购统销”如粮棉油料禁止出农民出售,农民卖一些瓜果蔬菜、土产山货被要求只能到“指定地点”按“指定价格”出售,不能长途贩运,否则就是“投机倒把”。
二
文革结束,经济政策首先从农村开始调整,管控慢慢松动。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鲜明体现了新旧之交、新旧之争中的词语特点。文件虽然然承认:“对少数农民中存在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必须采取耐心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他们自觉地加以克服。”但重点却是紧接着的下一句:“在这里,尤其必须首先分清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直接针对文革中没收或集体耕种自留地、规定牧区自留畜的数量、限制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的作法,文件写道:“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相反地,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把“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定义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为其政治上平反,为其争取到存在的合法性。活跃农村集市,就是相当程度肯定自由交易的权利,农民可将自家的东西拿到市场上来卖。当然,属于统购统销的物资,仍不许买卖。但市场的存在,就难以完全控制这种“非法”交易。
这时的中国,一方面重新提出活跃市场,但另一方面政策仍不允许“投机倒把”及与之紧密相联的“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与长途贩运,仍属打击之列。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终于结束了长达30年对刑事犯罪无法可依的状态,其第117、118、119这三条都是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认定和惩处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1980 年1 月,工商总局、公安部下发《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 “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察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由于《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总体上比较宽泛和笼统,非常容易“入罪”,因此与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一起,被时人称为三大“口袋罪”。此后,又不断出台各种文件,制定各种政策和规定,打击投机倒把。
然而,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农民有了生产什么的自主权,自然要有如何处置自己产品的自主权利;中央文件为农村集市贸易“正名”,为农民处置自己农产品提供了初级平台。但随之而来的两大问题是:一,农民在离家十里八里的集市交易是正当、合法的,那么到百十里外、甚至距离更远的集市出售自己的产品,是合法的还是属于非法的“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二,粮油、猪肉等仍是国家统购统销农产品,农民在完成“统销”任务后,在集市上出售这类农产品是合法还是非法?如果合法,又如何确定他是完成还是未完成“统销”任务呢?根本无法对集市上出售这些产品的农民一个个确认、核实他是否完成了“统销”任务。而且,例如猪肉是统销物资,但猪头、猪尾巴、猪下水等等,算不算统销物资呢?
由于投机倒把是资本主义、将其入罪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各地总体上倾向于“严”,在沿途设置关卡、禁止农民长途贩运,禁止农民出售统购统销物资。由于诸如贩运距离、物资没有、也无法有明确规定,所以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宽泛,出售农产品的农民时时会受到各种处罚。
农民是自发地长途贩运自家农产品,一些思想解放的经济学家、理论工作者则自觉地为其鼓与呼,从理论上论证其合法性。著名经济学家、老共产党员薛暮桥1979年末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中质问: “让山货土产烂在山上是‘社会主义’,把它们运出来满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资本主义’,哪有这样的道理?” 1980 年6 月20 日,《人民日报》发表孙连成的《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一文,认为“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党中央机关报公开为长途贩运“鸣冤叫屈”,影响巨大。
“长途贩运”长期被等同于“投机倒把”,一直是打击投机倒把的重要内容。此时,主张搞活市场、经济体制中应有一部分商品经济的学者,尚无法从根本上为“投机倒把”正名,无法从根本上否定“投机倒把罪”,只能退而求其次,将“长途贩运”与“投机倒把”切割。
这种观点,必然引起广泛争议,权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1981年3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管理局负责人答《中国财贸报》记者问”的形式,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正确区分正当贩运与投机违法活动的界限》的“答记者问”,试图厘清其实厘不清的“界限”,其核心观点是贩运不能一概说成投机倒把,但也不能说其中没有投机倒把。国家最权威执法部门在释法时的模棱两可,反映了当时政治的现实,颇为无奈,但法律解释竟如此含糊,各级执法部门实际执行中的混乱,造成的冤狱之多,可想而知。
此时,决䇿部门市场与计划两种观念的博弈时而此强,时而彼强。当时主政广东的任仲夷回忆,1981年他在对外经济工作会议上谈到蔗糖进出口问题时曾举外贸中糖的进出口为例,说我们总是在甘蔗丰收、国际糖价下降时出口糖,而在甘蔗歉收、糖价升高时进口糖,很吃亏。应该反过来,争取低进高出。国内不许搞投机倒把,在国际贸易中要学会搞点投机倒把。就因为说可以“搞点投机倒把”,他被告发,还引起中央的过问和查证。(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编: 《广东改革开放决策者访谈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33—34 页)以任氏地位之高,且是半带玩笑地说在国际贸易中可低买高卖“搞点投机倒把”就引起中央过问,可见“投机倒把”何其敏感。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一号文件”专门说到“关于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其思路从“计划经济”进步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虽仍强调粮棉油等产品仍须坚持统购统销的政策,实行派购的二类农副产品,要确定合理的收购基数,一定几年;某些不便定基数的品种,也要确定合理的购留比例,但基数以外的产品,有些仍由国家收购,有些按比例收购一部分,有些全部由社队和农民自行处理。基数外产品的收购价格,允许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实行一定范围的浮动。农民买卖农副产品的口子,又撑大了一些。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严厉打出经济犯罪。
3月8日,根据中共中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相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规定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诈骗”、“投机倒把”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财产并列为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活动”。全国有数万人因所谓投机倒把获刑,被罚没者则不计其数。最有代表性的,便是私营经济发展最迅猛的浙江温州轰动全国的“八大王事件”。八个经营规模最大的个体经营者,因投机倒把被判刑或进“学习班”。如“螺丝大王”刘大源的主要罪名就是从上海等地大量购入螺丝产品,然后转手“倒卖”;“矿灯大王”程步清当年才22岁,其罪名是从上海、杭州等地进采购大量矿灯配件到温州“倒卖”。
一时间,刚刚放开搞活的经济又开始紧收凝冻。面对这种局面,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1982 年8 月10日批示了“要放宽贩运政策”的材料。针对说农民长途贩运是搞投机倒把的“二道贩子”,他表示,“不对,是二郎神” ( 解决农村流通困难的“神”) 。(杜润生主编: 《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7 页)胡耀邦对长途贩运的肯定,使农村商品经济又趋活跃,并对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起草,决定放宽个体、私营经济起了重要作用。1983 年元月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人民日报》也发表刊登福建仙游县农民合股组织长途贩运的消息,发表《农民长途贩运一举三得》的短评,认为国家、集体、社员都有利,城乡经济又开始活跃,不少几个月前的“投机倒把犯”被释放。
但在1983年下半年开始的“清除精神污染”运动中,商品经济就被当成了精神污染之一,是重点批判、“清除”对象,投机倒把连带长途贩运又成整肃对象,经济又严重波动。经济的剧烈波动,引起有关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与担忧。在他们的干预下,决定停止在农村搞“清除精神污染”运动。
在这种阴晴不定、一时大风大雨一时风平浪静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各个地方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利益出台种种规定。由于中央肯定了“合理的长途贩运”,但又严打“投机倒把”,所以有关部门做出了严格控制商品进销差价的规定,对各类产品批零、差价都有严格规定,而且进销差价极低,如果严格按照进销差价,甚至不够成本,无法完成市场交易。买卖成交的,大多数都没有遵守规定的进销差价,严格说来,都属于违法的投机倒把。可能法不责众,但只要想抓,一抓一个准,许多交易者因此倾家荡产,甚至身陷囹圄。
另外一个尖锐的矛盾是各地改革步伐不一,政策也迥异。广东的改革开放先行一大步,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许多属于统购统销或派购的农产品率先放开,允许市场交易。毗邻诸省是鱼米之乡,这些省份的大米、猪肉无论是统购统的收购价还是不完全合法的市场价,要比广东低得多,当地农民自然要把自家的大米猪肉运到广东卖。毗邻诸省,只能出动大量工商、警察、民兵沿途围追堵截,火车、公路、小路、水路,处处设岗设卡。农民则与政府“打游击”,想方设法把米、肉运到广东销售。在这些省份,属于投机倒把,但一只要进入广东省境,就是正正当当的“合理的长途贩运”。
在这种状况下,经济难以持续平顺发展,所以中共中央1984年和1985年两个“一号文件”,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写道:“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只有发展商品生产,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把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才能使我们的干部学会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为计划经济服务,才能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现代化。”“流通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抓生产必须抓流通。当前,流通领域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越来越突出。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继续进行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一方面为商品经济正名、另一方面又说商品经济是要“为计划经济服务”,仍说“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从学理上说当然自相矛盾、且将“商品经济”置于“计划经济”之下,这是当时不同观点博弈的结果,但文件的重点却是强调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机制,理直气壮地提出“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并且作出了具体安排,只保留了粮棉油统购,基本上取消上百种农副产品的派购,为根本废除统购统销作积极准备。
1984 年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学理上依然矛盾、仍是当时不同观点博弈的结果,但毕竟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市场化方向上又进一步,成为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之一。以此次会议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
套一句“套话”,“乘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改革之东风”,1985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取消统购统销。计划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实行三十余年的统购统销,终于开始退出历史舞台,农民终于有了支配包括粮棉油在内的自己产品的权利。统购统销制度的取消,市场更加活跃、商品流通更加畅快,个人长途贩运发展迅猛。
三
“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虽然较前大有进步,但“计划”毕竟还排在“商品”前面,有计划必然就会将破坏计划的交易定为“投机倒把”,仍是经济犯罪。
一方面大力推行商品经济,一方面仍严打“投机倒把”,这种矛盾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尖锐,合理合法的商品交易与投机倒把确实难以分清。有关部门为此也煞费苦心,制定出种种条例、解释,力图厘清法律、政策规定。重要的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试行) 》、1987 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90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毕竟商品经济大潮已经滚滚而来,经济生活千姿百态,丰富异常,远非几部法规、政策所能概括、厘清,这几条法规的制定者也十分清楚此点,所以在列举出投机倒把的十种行为后,又有第十一条、被称为“兜底条款”的特别规定:“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而这些“其他”究竟是什么呢?只能在这“兜底条款”之后再紧跟一个解释:“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实际宽泛无度,执法部门握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过程充满了随意性。有此“兜底条款”或出无奈,但却使对经济活动的监管更加混乱,反映出这些条规与实际的经济生活严重不适。这些与经济活动严重不适的条规之所以无法废除,根源于对“计划”与“商品”理论表述的暧昧。最终,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一锤定音,为市场经济正名。然而“投机倒把罪”并未立即废除,直到五年后的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将投机倒把罪除名。但是,1999年3月16日、2001年8 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仍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虽然将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仍能任意确定什么是“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这种现象,在理论上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依据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既然“刑法”已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行政性“暂行条例”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了,本来就是“暂行”,现在是应当终止的时候。在实践中,这个“暂行条例”更引起人们强调批评,此条仍为执法者任意解释、滥用权力、用权力寻租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执法者徇私舞弊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面对理论上的质疑与实际工作中的强烈批评,工商管理部门却也从善如流,渐渐较少使用投机倒把的名义处理案件。“投机倒把”,渐渐淡出人们视野,正在被遗忘。
但没有想到的是,几年后的这次“出售月球土地”的罪名竟然还是“投机倒把”,确实令人大吃一惊。这一判决突然使人警醒、警惕,原以为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已成僵尸的“投机倒把”随时都可能“满血复活”;“投机倒把”罪的存在,显然是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隐患、一个定时炸弹,必须尽快将其排除。经过理论界、实业界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努力,“投机倒把”最终一步步被废除。2008 年1月15 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在内的近百件行政法规或废止或失效。2009 年8月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部法律的141 个条文进行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删去《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又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一些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上百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删去《金银管理条例》、《国库券条例》中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直到2011年,存在了60余年的“投机倒把”这才最后从中国经济生活中完全退出。在前三十年计划经济时代,投机倒把破坏计划,将其定罪理有所据。1979年后,开始了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但投机倒把罪却长期未能废除,于是出现一些互相抵忤、互相矛盾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长期同时存在同时有效的奇怪现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意义、作用就是使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准确、正确的预期,一旦法律、法规自相矛盾,人们就无法准确、正确预判自己行为的后果,结果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胆大的”其实也惴惴不安,今天“没事儿”,不能保证今后可能“没事儿”。
法律、法规自相矛盾,“风向”就会起决定性作用,当“计划”风占主导时,长途贩运、低买高卖就是投机倒把;当“商品、市场”风占主导时,同样的行为就是搞活经济的合理合法的行为。对个人来说,此时是合法合理的买卖,过些时候风头一变就可能锒铛入狱;今天身陷囹圄明天可能就平反出狱,甚至成为大加宣扬的改革先锋、典型。执法人员也会不知所措,不知应当执行哪条哪部法条法规,哪种政策文件,只能“见机行事”、“看风使舵”,尽量避免犯错误。更严重的是,这种执法的随意性为权力寻租创造了巨大空间,同样的交易行为,给我好处就是“合理的长途贩运”,不给我好处就是“投机倒把”,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两种处理,都有法律依据。如此这般,大面积重度腐败,难以避免。
从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开始,到投机倒把罪的最后废除历经三十余年,是充满不同观念、观点、认识及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复杂互相博弈的过程,当然也是中国渐进式社会转型反反复得、艰难曲折历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历史地看,在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一整套复杂无比却又严丝合缝的法律体系很难一蹴而就,确需不断进行“试错-改正”的制度变革。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互相抵忤甚至矛盾。但是,如果如果长时间存在一些有根本性矛盾的法律法规,将极大地增加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成本,最后将极大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法律、法规自相矛盾,更易导致有关大政方针大幅度摇摆震荡,这种大幅度摇摆震荡,是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在社会转型中,努力并尽快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一致、自洽,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当然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