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取消信访排名,更要重建法律信仰
近日南都报道,多地信访系统官员向记者确认,自今年3月至今,暂未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与此同时,有部分地方开始取消了信访考核与排名。
众所周知,尽管信访被《信访条例》等法规确定为公民的权利,但现实中不少官员在打压这种权利,一些地方政府截访甚至私设黑监狱,都是经媒体报道的事实。
截访和私设黑监狱都是践踏人权和法制的举动,舆论对此当然要严厉抨击,但仅仅抨击又不够,还必须找到背后支撑或者逼使如此去做的原因。这个原因,很大一部分就是所谓的“信访排名”。
信访排名的依据存在于《信访条例》之中。2005年5月1日修订生效的《信访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如果换一种思维,“信访工作绩效”原本应指各级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成绩,但据一位基层信访局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上述规定中提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最终就选择了排名的形式进行通报,因而各级信访部门开始了“信访排名”,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排名表的先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此后,这一指标又逐步异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
《信访条例》相关规定遭遇这样的理解后果严重,当“信访工作绩效”不再是指地方政府解决了多少信访问题,而是特指其制止了多少人的上访,而且这个排名关系到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官帽时,地方官员会如何选择几乎不言而喻。
信访排名一旦成为信访制度的一部分,其杀伤力堪称惊人。那些遭遇野蛮截访的访民证实了这种杀伤力,而且它还是对信访制度的消解。人们很容易从中读出一种悖论:一方面把信访称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利用信访排名形成的行政压力,逼着地方政府竭力压制访民。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近年来从地方到全国两会,社会各界取消信访排名的呼声一直不断。
现在媒体传出国家信访局暂停公布各省信访排名的消息,虽然尚无法确知这是不是对舆论的一种呼应,但这个行动本身无疑是一个值得赞许的进步。而媒体同时披露,国家信访局“是否以后将永久取消这一排名表,目前尚不知情”。因为对信访排名的危害和后果存在共识,人们愿意认为这种“暂停”的审慎并非出于对这一制度的顽固坚持,而只是出于全面权衡的需要,更相信经过几个月的“暂停”试验,信访排名制度不久就会退出历史舞台。
永久取消信访排名,有助于消灭非正常截访,也有利于保障访民的合法权利。但一个毋庸置疑的道理是,一个社会要构建善治,则必须倚重法律和司法的力量。任何社会都存在社会矛盾,关键在于让这种矛盾找到一个合适的出口,特别是要让那些利益受损的人有话可说有理可讲,司法的作用正在于它使人人都可以在一个透明的规则体系里表达自己的诉求,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成本最小,而且具有示范效应。只有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不再被公众所信仰,人们才会转而寻求法律救济以外的非正常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利益,“信访不信法”、“信权力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等一些为人所慨叹的怪象中,暴露的正是司法公正的失守。
面对新的信访形势,信访制度需要调适,取消信访排名势在必行,但也始终不能放弃重建法律信仰的努力,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也就是访民消失的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