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以制度改革红利释放制度自信
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 华炳啸
编者按:一部有关“宪政”研究、探讨政治体制改革的学术专著,近日获得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并引发学界热评。这部题为《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的学术专著,究竟作出了什么样的理论创新,提出了哪些富有现实意义的构想?我们特邀专著作者、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华炳啸所长,分享他的学术研究成果,以飨读者。
“宪政社会主义”命题
问:这项学术成果有哪些核心内容?
答: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在现实中何以体现?制度模式、制度自信何以构建?这是我们今天必须回答的问题。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规律及其制度伦理出发,我们基于制度自觉必然要求推进制度改革。总体来看,社会主义的制度改革红利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现阶段改革的制度空间还很大。只有通过社会政治制度改革红利的有序释放,才能实现动态稳定与宪政秩序,展现制度优势,形成制度自信。现在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社会政治领域深层次的制度改革,而在于如何积极稳健地全面推进制度改革。这也正是这本专著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两破一立”是这本书的主题,破的是对威权主义制度的迷信和对自由主义制度的迷思,立的是通过宪政改革所呈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制度自觉、制度活力与制度自信。全书以“国民不自由的历史文化根源”为起点,在全面梳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历史条件、发展轨迹、思想脉络及其经验教训,系统把握历史转型与制度创新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把宪政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人民民主的“宪政社会主义”命题。
“宪政社会主义”主张把宪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以宪政规限社会主义、以宪政发展社会主义、以宪政保障社会主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形成的,是在反思“文革”的基础上“去斯大林化”、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新路的产物。所以,专著把对官僚垄断主义历史遗留以及斯大林体制的批判作为理论前提,把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扬弃作为理论参照,把中国的政治现实及转型所面临的问题、机遇与挑战作为理论出发点,从政治哲学的规范研究角度,系统建构和论证了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新体系,尤其是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新改革战略及其制度设计,并在现实语境的思想交锋中凸显了宪政社会主义的时代价值。
另一方面,正如法学家江平先生在书评《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中所指出,宪政社会主义既需要优先构建的有效运转的宪政制度体系的支撑和至高无上的宪法的规制,也需要基于法治和自治的公民社会的成熟理性力量的支持。没有适合国情的宪政,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腐败乃至衰败;而没有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宪政就成了失去社会基础的空中楼阁。从中国的政治现实出发,中国未来宪政建设关键在于执政党的现代化转型,即能否从具有“专政思维”的革命党转型为具有“法治思维”、“宪政思维”的执政党,能否在党权与治权适当分开的基础上转型为公意代表型的宪政建设党、宪法守护党。总之,有效运转的宪政制度体系、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以及实现了现代化转型并能守护宪政秩序的新型执政党,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获得成功的三个重要条件。
三大重要条件
问:对于有效运转的宪政制度体系、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执政党的现代化转型,这项研究有哪些主要设想?
答:首先,我认为,在中国现阶段,不管白猫黑猫,能让宪政在中国落地生根并运转起来的就是好猫。这就要求我们的宪政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出发,尊重历史条件及其社会规律,沿着复合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有序、有效、有机地稳健推进。
有效运转的宪政制度体系、成熟理性的公民社会、执政党的现代化转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的三大重要条件。为此,我提出了一套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主张通过宪政改革给予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以宪政地位,即把全国政协纳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成为与立法院(也就是现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审议院,行使审议民主权力。我把这种代议制度叫做复合一院制,最高权力机关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下设作为公意代议机构的立法院行使立法权,下设作为众意代议机构的审议院行使审议权。立法院提出立法草案,要首先经过审议院多数通过后,才能再由立法院根据审议院意见和公众参与意见修订完善后表决通过。政府的预算报告,则要同时经审议院、立法院两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院里,多元化的参政党、法团代表着不同阶层、利益群体等特殊利益诉求,通过民主选举程序获得一定的议席,并在政治协商与政策审议中影响立法与公共政策制订过程。同时,在人大之下,我们主张实行责任政府和独立公正司法制度,即行政权、司法权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这就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权、审议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分权制衡的复合民主宪政体制。
在公民社会建设方面,我反对主张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和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主张在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坚持以宪法共识、宪政认同为基础的国家共同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实际上,在“国家--市场--社会”三角关系中,偏重于由国家来配置资源的社会,是国家主义社会,其极端是国家吞噬了市场和社会,成为僵化的极权国家;偏重于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其极端是市场或资本力量操纵了国家、侵蚀了社会,成为利益分化、思想分化的碎片化社会;偏重于由社会来配置资源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发展的目标正是马克思所追求的“社会共和国”,由社会决定国家,而不再是由国家决定社会。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的自由解放的学说,其基本逻辑是使“现实的个人”转变为“现实的公民”。但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就必须准确把握“现实的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黑格尔、卢梭认为现代国家应是“理性国家”、“公意国家”,这种公意共和国理应高于并能整合表现为“众意”的利益分化的多元社会。但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是主观理想中的“理性国家”,而是现实中的“阶级国家”、“官僚国家”,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阶级国家”、“官僚国家”必然消亡,社会则是永恒的。当“阶级国家”、“官僚国家”消亡而社会获得最后解放的时刻,理想的社会共同体就体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马克思的政治逻辑里,决定国家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就是“市民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则是超越了“市民社会”之狭隘性的“公民社会”。
在执政党的现代化转型方面,我主张共产党作为社会公意的代表性力量进入人大,监护宪政秩序、保障国家机器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在一个多元社会的基础上,共产党作为公意型的先进政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守护宪政秩序、整合、表达和实现公意的功能作用,以防止社会碎片化、宪政虚无化、民主无序化。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分为两种,一种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比如议会,一种是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及其市民社会基础。在中国,人大理应是社会公意籍以控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社会嵌入到国家中的建制。人大的屁股要坐到公民社会这边,规限国家、节制资本,而不是坐到官僚国家或资本市场那里。同时,社会不仅通过特定的宪政体制决定国家,而且也决定政党。执政党必须加强自身与社会的共鸣共振,扎根公民社会、服务公民社会、尊重公民社会、服从公民社会、代表公民社会、引领公民社会,促进公民社会日趋成熟强健。这就必须通过一种复合民主机制来克服执政党的官僚化倾向与“寡头统治铁律”,保持其公共性、社会性、先进性与纯洁性。这样的执政党不再是一个党政不分、党国一体的全能型政党,而是一个在众意分化的多元社会基础上,致力于培养凝聚公意、代表公意、表达公意、实现公意的先进政治人的公意型政党,是一个通过人大代表选举而在人大执政并秉持“立党为公、立法为民”理念的整合性民主政党,是一个扎根在多元社会之中、与多元参政党团民主协商、引领公民社会建设、保障监护宪政秩序的社会进步事业的领导党。
在党政关系上,这本专著提出了一种“党内竞争提名、人大竞选决定”、“以政策竞争替代政党竞争”的竞选组阁制制度设计,主张执政党通过党内竞争性提名程序向人大差额提名,由人大经由公共政策辩论以及民主竞选程序最后决定总理人选,实现“治权为民所赋”,支持政府更加独立地对人大负责、依宪组阁、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要求
问:这项学术成果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
答:1912年,中国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共和初期,日趋严重的政治分化、军阀割据难以满足国家现代化的逻辑要求,所以折腾多年的议会多党制宪政试验失去了民意的支持。此后的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是秉持“党建国家”的政治逻辑来设计政治现代化进程,希望通过一个强有力的革命政党来构建强大的现代国家。国民党统治既阻滞民主宪政也缺乏执政效能,遭到了人民的抛弃。共产党则以民本政治和基于严密组织纪律性的执政效能获得并巩固了政权。我们现在的共和国是实行人民主权的人民共和国,是依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宪法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1954年又制定了正式宪法。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宪法是共和国的准生证及其合法存在的身份证,共和国不仅要依宪成立,也必须依宪运行,民主宪政是共和国的生命。
我们的宪政建设比较曲折,1954年宪法在制定时就被认为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实际上只管了4年;“文革”时期制定的1975年宪法是一部“无宪之法”;1978年宪法则是一部带有“文革”印记的短暂过渡时期宪法。
1978年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以及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辟了一条剔除“文革”影响、“去斯大林化”、走自己新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宪政改革做了思想理论准备。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12天后,中共中央就提出了修宪建议,使旨在结束“文革”体制、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第一次宪政改革得以正式拉开帷幕。1982年宪法确立了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国家宪政制度,为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及改革开放道路提供了宪法保障。
1992年中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决定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2000年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并提出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必然要求推进契约政治也即宪法政治,而法治的核心就是宪治。
有理由相信,中国当下正在进入一个宪政建设的“关键时刻”。2010年习近平提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执政党必须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而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大强调“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之后,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月26日,李克强强调要“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这些治国理政新理念处处体现着宪政的精神。从经济体制改革到全面推进社会政治领域深层次改革,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宪政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逻辑发展的必然规律。
1982年宪法实施30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社会利益结构、政治发展格局、思想文化态势都发生了深刻的巨变。虽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宪,但对个别条款的修订已经难以整体反映基于前30年巨变的历史发展新趋势,难以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根本确立制度自信的时代新要求,难以满足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民主宪政的人民新期待。因此,未来10年必须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凝聚共识推进新的宪政改革,目的是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基础上体现制度自觉、确立制度自信,在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的基础上确立宪治秩序,从而筑牢宪法根基,展现宪法伟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治新时代。
我认为,这部专著获奖的现实意义,在于推进了新改革时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准备。在2011年,这本书曾荣获过陕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中国大学出版社第二届优秀著作二等奖。这次教育部把一项国家级的政府奖励颁发给“宪政社会主义”研究成果,无疑需要首先破除一些思想障碍和观念误区。
宪政社会主义研究的发展历程,始终伴随着第三次思想大解放的进程。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曾在我们主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三次转折,分别伴随着三次大的理论争论。第一次争论的是继续革命还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第二次争论的是市场经济姓社还是姓资;第三次的争论主要围绕“宪政建设”与“公民社会建设”等问题。第三次思想大解放,在当前仍然是进行时,任务还很艰巨。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要求。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彻底的民主共和制度,并指出,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社会主义运动的目标是消灭作为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拉萨尔不提“争取民主共和国”却反而支持俾斯麦的君主中央集权制提出了严厉批评,他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而限制“国家的自由”的程度也就是宪政的实现程度。可见,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一个有宪法也有宪政的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宪政社会。
宪政和“市场经济”的概念一样不分姓资姓社,是一种依据宪政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体制机制,绝非资本主义的专利,都可以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然我们可以破除土教条、洋教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当然也必然要相适应地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民主。
在我看来,宪政就是依据良宪治国理政、实行宪治的制度安排、赋权控权过程及普遍信从状态。宪政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基本原则是民主与法治,核心是依宪赋权控权。在中国,就是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核心是依宪保障人权、规限党权和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这正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我相信,我们将宪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的创新性研究,能够为奠定朝野改革共识的理论基础、丰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决策选项,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