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驰:一个基层干部对三农问题的呼吁
内容提要:三农问题中“旧”的平等和效率两难问题尚未解决,“新”的保稳定和促改革两难问题几成“进一步退三步”的状态,问题是这些问题真是“问题”吗?如果是真问题,那根源在那里?怎样解决?有多少人真正问过农民的想法呢?我们说,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农民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上,农民是否拥有对土地及土地下矿物(文物除外)的自主权是解开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承蒙共识网刊登了我写的《一个基层干部对中国土地问题的思考》一文,有朋友看后希望我继续写下去并要求更直接一些,但我们都知道,就是在关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人们中,许多常识性问题都还在争论,就更不别说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取得共识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仍抱有位卑未敢忘国忧的念想,对无论是痛心于村庄的颓败,力图用“集体化”重建村社秩序的人们;还是醉心于新农村建设,力图用城镇化、工业化化解“三农”问题的人们,我想他们的原初出发点都是良好的。如果我们一谈“集体化”要么是“复古”,要么就用“人类终极情怀”来证明“集体化”之必然;一谈“私有化”,要么是逆“历史潮流”,要么是“全盘西化”意图不轨来证明“私有化”之罪恶。这样的争论在理论界和众多专家、学者中甚是“热闹”,但在广大农民看来都是“站着说话腰不疼”。已经逝去的杜老生前一直在倡导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给予农民的自主权和自由,可是如今我们还有人讨论的却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人民公社谁优谁劣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在基层不是没人讨论,但更怀念人民公社体制的是具有干部身份的群体,而不是农民。现今有那么多的研究团体和调研,大多数都是带着课题下来,对不符合课题主旨的,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只挑其“对味”的材料,还美其名曰农民素质不高,仍须加强“教育”,何尝想到尊重农民的意愿,更不别说给予农民的自主权和自由了。今天我们纪念杜老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声呼吁要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从法律到政策上给予农民真正的自主权和自由,“三农问题”才能在根本上得以解决,才能完成“脱农入工”的任务,进入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一、当下农村的现实情况要求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现有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经过两轮的调整后,土地的“零碎化”使土地调整的成本已到了政府和农民都无法承受的地步,事实上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政策在强调“大稳定、小调整”的同时也未反对“大调整”,原因无外乎保持平等和效率的平衡。我曾工作过的一个乡镇,有一个村的两个生产社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就强烈要求大动,最后在社员、村社、乡镇、县上的共同努力下,花了近一年的时间才基本调整下来,期间的矛盾纠纷乃至上访是非基层干部难以体会的,动用的资源也是非基层干部难以想像的(有农户甚至可以找出建国前的土地契约——按政策是无效的,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只能追溯到土改时期,但你能说这是农民的意识和素质是低下的吗?)。这还仅仅是两个生产社,如果是全乡镇甚至全县乃至全国,风险和问题将是成倍放大。为此,大多数人的建议可概括为改革户籍制度,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来转移农民降低风险。这样的措施和办法确实在一段时间内显示出成效,这成效就是八亿农民中有了近三亿的农民工,姑且不说还有五亿农民的问题,单是这近三亿的农民工有多少能算得上是“转移”融入了城镇之中,都是值得追问的,从日益严峻化的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问题以及城镇中农民工二代、三代的认同问题已可知这种“转移”并未能如愿。“旧”的平等和效率两难问题尚未解决,“新”的保稳定和促改革两难问题几成“进一步退三步”的状态,问题是这些问题真是“问题”吗?如果是真问题,那根源在那里?怎样解决?有多少人真正问过农民的想法呢?
我们说,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农民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上,农民是否拥有对土地及土地下矿物(文物除外)的自主权是解开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全都涉及到,如何解决在村民中也已有了共识,当然不是文绉绉的或是“大道理一篓一篓”的,而是用“粗俗”的语言和直白的利益计算表达出来的。比如对家庭人口的增减必然产生土地占有不平等的事,农民的说法是只要国家允许我买卖,人少地多的干不过来,捏着不卖不佃等着“下蛋”啊,还有他出钱,我卖力,只要是两方自愿就是天公地道的事,那有啥平等不平等、剥削不剥削的。事实上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后,这些现象就已在农村出现,现在你给我说土地不可以买卖,只能转包、流转,就你们想征就征了,想“流转”就“流转”了,还谈个“球”平等;比如说效率问题,农民的说法是大道理我说不来,你说来说去,不就是怕我们不投入会造成粮食不够吃,饿死人的事嘛。我家的粮食够不够吃是我们清楚还是你们清楚?至于城里人的粮食,我们不用钱啊,不晓得卖粮食换钱用啊,那样好卖我们不晓得种那样啊,就现在我家那点地被调来调去,整成东一块西一块的,想投入都不好投入,宁愿出去打工找钱,不收农业税了就更懒得打理,就整块把地够自家吃就行了,余下的地块要么就等它“喂蛇”(意指荒芜),好点的就种些果树之类的。比如说保稳定和促改革的事,农民的说法是懂不起那些大道理,只晓得继续这样“小调整”下去肯定会出“乱子”。这样的做法是“吊命”(意指饿不死也饱不了)的做法啊,以前有上顿没下顿时,“吊命”的做法也要拼命保住,现在不是不想搞农业,实在是心中无底,再加上娃儿些打工习惯了,连锄头都用不来了,都不晓得自己究竟是农民还是城里人。
农民这样的想法和说法在我工作过的几个乡镇(从偏远的少数民族乡镇到县城中心镇)都是相当普遍的,而我工作的地方是典型的“老、少、边、穷”乌蒙山区,单个农户的份地面积和土地“零碎化”还没达到中部省份和沿海地区的程度,山区份地面积虽较大,但坡高路陡,耕作不易,单位面积产量就更不能相提并论了。当我与来自温州、福建、河南、广西等地的农民工交流时,发现他们都有相当一致的想法和愿望,就是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他们明晰的产权和自主权。农民的这些想法和愿望,其实更突显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国家、社会、政府、伦理、道德等的认同问题。从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起始,对国家的无意识,对政府的怀疑和不信任,对社会的冷漠,对伦理道德的无所谓,只知“畏官、惟权和唯钱”,终究会对整个中华民族造成伤害,而这不是农民的错,也不是靠“教育”农民就可以改变的,只有当农民拥有自主权和自由后,才可以改变“畏官、惟权和唯钱”的认知,才会培养起对国家、社会、政府、伦理道德等的认同。
二、赋予农民完整产权后,我们应注意和警惕什么问题。
给予农民完整产权和自主权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脱农入工”的任务就完成了,现代化就可指日可待了。在给予农民完整产权和自主权后,仅仅是给予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有了可博弈的基础资本,而这个资本是如此地脆弱但也潜力巨大,想想我们仅仅是放开农民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奇迹”就应该明白。因此必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保障和保护,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情,但更应警惕的是“公权力”对农民基础资本的侵夺,而这种侵夺更多地是假借法律和政策来行使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来防止“公权力”假借法律和政策来侵夺农民的基础资本,这样的机制只能是“博弈-契约”机制,而不是先定好框架或是照搬所谓“先进机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那么,应该或者说首先从那儿起步呢?就从赋予农民完整产权和自主权的同时,开征“地契税”起步(农民的说法就是地租)。这个地契税包括国家和地方,国家含中央和省极政府,地方指设区的市以及县级政府。国家地租可通过全国人代会审议出一个基础价格,从休养生息的角度上说,宜低不宜高并保持长期不变,仅以耕地20.3亿亩为例(2013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假如定为每平方米0.05元,一亩就是33.35元,一年就是677亿元,这还不包括林地和草场面积。地方地租不能由国家来确定,也不能分享地方地租收入(含中央、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先由各乡镇分村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集体讨论应上缴的地租价格,然后提交乡镇人代会审议出一个平均地租价格,最后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确定出全县统一的地租价格,一定五年不变。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同样照此办理。凡是未经过这样的程序,则农民有权不缴地方地租,政府也无权征收地方地租,只要农民完成了国家地租,地方政府不得出台任何政策阻碍农民的土地交易和市场经营行为,五年后,凡想降低或提高地方地租的,未能获得全县或设区的市三分之二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则维持原地方地租价格。减免办法同样经此程序通过后才能执行。地方地租的用途由地方人代会(含乡镇)确定,其收支明细每年应送达各村民委员会并在村民大会上公布,由村民自由检阅和复印。有疑问者,由地方政府负责人予以书面或当面答复至疑问者书面或当面回复满意,如式三次仍不满意者,可用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召集疑问者所在地的村民大会,公开辩论并投票表决;二是双方均可提出诉讼,由上一级法院裁决,诉讼费用均由地方政府先行垫付。法院裁决期间个别疑问者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缴来年的地方地租,但以村民大会集体决议提出的疑问,则该村村民有权拒缴来年的地方地租直至问题的解决。
这样做的意义何在?恢复地租或者说是开征“地契税”是重建农民与国家及政府之间认同的最有效的联系方式,农民用上缴国家地租的方式换取国防、外交和社会安全保障,国防安全是为了防止外敌入侵,外交安全是为了走出国门的人身保障,社会安全是为了防止暴力的泛滥,地方地租更多是为了地方公益事业以及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国地方风土人情各异,地区差异极大,这也是国家不应介入地方地租的确定和分享地方地租的原因。其次,国家和地方各有稳定和长期的收入,才能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的界线所在。最后,只有通过这样的“博弈-契约”机制,才能防止“公权力”假借法律和政策对农民的侵夺,农民才会产生对国家、政府、社会的认同,才会培养起重诺守信的精神,才会相信法治,最终实现“中国梦”。
写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