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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学习党的四中全会《决定》

发布时间:2015-02-05 18:43 作者:胡德平 浏览:211次

一、《决定》公布前发生的一场争论

前一阶段,当我知道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对我党关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做出一个决定的时候,心中充满着期待。大家都知道,民主和法治是中同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从一个角度上来说,就是法治经济。党的全会能对宪法、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做出系统的说明,这是一件多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的重要事情!但同时我又想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对国家、对法律曾做过明确的论述: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我党的执政理论,法制实施怎样历史地体现上述经典理论?还宥,按照马克思主义与时倶进的发展观,又应如何结合中国现实的同情予以说明又不被歪曲呢?

这一问题对当今中国来说,其现实意义就是应该如何认识共产党执政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同家学说问题。在《决定》公布之前的一个月,一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讨论,表明这场争论不是意识形态领域一次偶然的风波。我对此文只能说一说本人比较赞成他的什么观点,不同意他的什么观点,也更愿意把那篇文章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四中全会的《决定》做个比较。

文章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新型国家的阶级工具职能,其范围和作用会逐步缩小、减少,而公共服务职能会逐步扩大、加重。”我认同这一观点。文章又说: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前途、两条道路、两种命运、两大力量生死博弈的时代。”并说:“这个时代仍贯穿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斗争的主线索。”这种观点虽然在文字上没有说明还要以阶级斗争为纲,但仍让人们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生死博弈的主线索,这种论述不能不让人想到过去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理论。这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同义语又是什么?毛泽东用“纲举目张”一词,源于19531015对农业互助合作的谈话。他说:“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主题”和“主线索”到底有何根本不同?我认为“主题”“主线索”都是一个“纲”字。文章还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只能到了共产主义阶段才可以消亡。这和我党在上世纪60年代与苏共开展大辩论时过“左”的论断如出一辙,其意义和价值至今未见有何正面的积极影响。这是我不能同意的观点。

 

二、《决定》的理论创新

要谈阶级斗争和专政,我想在我国的上层建筑中,没有哪个理论比法学理论与之联系更密切了。让我们看看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和四中全会《决定》在法学理论上的各自的说法。

比如,《共产党宣言》中,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之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笫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笫289页)列宁在革命尚未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十分强调这一重要观点。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必须说明,这一观点在马恩所处的那一历史时期是完全正确的,即使今天欧美的法律也打着深深的资产阶级的阶级烙印。四中全会《决定》又是怎么说的呢?《决定》说,我国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两者的说法明显不同。

又如,列宁在1918年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当时,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但政权不稳,激烈的三年内战,迫使布尔什维克采取红色恐怖的手段。我认为这可以理解,但教训也必须记取。我国的国情,却和苏联不同,三年解放战争消灭了国民党反动派军队800万,冲垮了反动政府的特警军宪司部门,否定了伪国大制定的宪法和法统体系,彻底打碎了旧社会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在华的代理人,1956年又完成了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旧的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已经消灭,其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已被新的社会关系代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还能像列宁说的那样不受任何法律约朿吗?如果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到头来只能使一部分人民受另一部分人民专政,全民也会受到自己专政的迫害!而在我们党看来,哪怕是被打倒的剥削阶级分子也不是要肉体消灭,也要尊重他们的人权,适当时机他们也会得到公民权。否则就会天下大乱,中国人民不应忘记这一教训,文革就是一例,从国家主席刘少奇直到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都受自己国家的专政之苦!现在《决定》郑顶声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不再在人与人之间划分阶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决定》这段文字中,我也看不出有对特殊阶级、阶层的特殊描述,法是对全民而言,对所有的公民而言的。

我觉做出的《决定》为何与马克思、列宁在法理上的论述如此不同呢?关键的一点区别是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法律之前,就先夺取了政权,巩固了政权,这和马克思、列宁所处的时代、国情是完全不同的。当时苏联虽然夺取了首都圣彼得堡的政权,但全国范围的政权并未夺取,况且国内外反对势力正在进行对苏维埃政权的围剿,要把它扼杀在摇篮中。苏联当时的不成文法律是异常残酷的。我认为这给当时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增添了不少“左”倾色彩。一旦苏联结朿了国内战争,列宁便立即提出了新经济政策。这也是对苏联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次重要调整。正是由于我国和苏联有这种区别,所以毛泽东1949630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万分自信地写道:“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权力,消灭党,全人类都要走这一条路的,问题只是时间和条件。”他又说:“必须懂得这一条真理,才有正确的宇宙观。”这是其一。

第二点区别,我国的宪法对人民这一概念和历史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在改革开放时期又丰富发展了其内涵。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笤我国新民主主义任务的完成,人民的范畴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除了工农大众以外,又出现了多种利益群体,新的社会阶层。这是人民范围的变化和发展。这些新的社会阶层,都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地位,受法律保护。阶层之间的矛盾,阶层内部矛盾,都要依法解决处理。有人反对这种分析,他们或许会说:所谓新的社会阶层,就是新的阶级,新的阶级就是阶级斗争中新的斗争对象,新的斗争对象就是专政对象,专政还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按照这个逻辑,我们解放了的人民是否都要再变一次无产阶级,回到革命的原点?这是发疯的理论,须坚决反对!即使不排斥用阶级的观点分析我国现实社会存在的社会矛盾,也应为我党、我国处理阶层等一系列矛盾找出一条依宪执政,依宪行政,依法治国的新出口、新通道。今后根本无须再用狂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方法去解决,这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一大飞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进步,其意义特别重大。这将使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调节得更加和谐,内部机制更富有活力。为加深全党、全国人民的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设定宪法日的决定,所有公务人员、国家干部都要对82宪法宣眢效忠。但法律绝不保护,还要依法打击那些权贵势力结成的、同人民大众利益对抗的特殊利益集团!

 

三、侬法治国并不回避对抗性矛盾

我国国内存在者诸多矛盾,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和平发展也存在着矛盾。所以我国的国家机器远远未到“自行消亡”的阶段。只不过我国的国家机器,再不是那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又脱离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像《决定》中说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不但要领导立法,而且还要带头守法。作为最髙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这部国家机器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纠正各种违宪文件和行为。作为政府这部庞大的国家机器则要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在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发生矛盾、冲突时,任何人、组织还可以民告官,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我党强调依法治阐,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存在矛盾,有的矛盾还是相当尖锐的。除去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新发生的矛盾之外,就是党内也产生了一种对抗性的矛盾。这是耀邦同志上世纪80年代的意见。这种提法是否成立,还可讨论,我个人是接受的。党内产生的一些巨贪大腐,甚至还举握着一方或全国的政法大权,竟公然掠夺社会财产,随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安全感上的心理底线,能不让人紧张害怕吗?201010月我曾给周永康写过一封信,一是转去一位老同志的信件,二是说明我当时对政治走势、社会秩序一种极为焦灼的心情。现抄录原信如下:

永康书记:您好!

×××同志送我一信,信后教训我:“你不要嫌我老了,还要管‘闲’事。我与你父亲耀邦同志是一个战壕里的生死战友,都有主持正义之心。”

第二天,他夫人来电话催问我转信之事。我反问:×老是老红军、老××、老将军,为何他不直接送周书记?他夫人回答:秘书不办!已换了三个秘书,秘书办他孙子入军校事,遝收钱!

天啊!我国的政治风气、司法工作出了什么问题呀!我还是转送此信,请您阅知心中才安。不妥之处,望批评。

        敬颂

政祺!

        20101030

很巧,1030一过,11月期间周专程去重庆,支持重庆的“唱红打黑”,此时哪止紧张害怕,简直有了极大的惨痛感和恐怖感!信中喊天,真是情不自禁!《史记·屈平列传》有言:“故劳苦倦极,未尝不呼天也;疾痛慘怛,未尝不呼父母也!”

另外,我国爆发的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都和境外反动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邪恶势力亦须依法,并加强国际合作予以打击。我想这类突发性矛盾短时期不会消失,也不能完全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认识和解决。当前我国需要做的对外工作只有一条,对恐怖活动只应有一个标准,避免双质标准,人类利益的共同标准应有其唯一性。

我国要完成四中全会《决定》的任务,确是一件非常繁重的任务。除去国家机器要承担的责任之外,公民自身法律素养,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公德的意识也要同步加强。我党提出让每一件诉讼案都要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国的法治工程不用一代人、两代人的时间,还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目标。

 

四、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

其实专政一语,变为通用的词语也就是国家机器的行使。作为过时的剥削阶级被消灭,人民真正获得了主人地位的国家,那么它的国家机器在保障政权巩固的前提下,其职能将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调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矛盾,动员资源、组织生产、发展经济、维护秩序、保障治安、繁荣文化。我想,当我国人民实现了两个一百年梦想和目标之后,我国的国家机器会更进一步为每个公民的生老病死,从摇篮到墓地的生命活动尽职尽责。在这方面,北欧国家、欧盟不妨作为我国的参考,欧盟各国已经开始在“车同轨、行同伦、书同文”的历史演化中前行。这是国家形态上历史性的进步,我国必须予以高度关注。那里劳资、官民关系相对缓和,更多关注的问题是环保、生育、女权、福利、移民、老龄化、安乐死等等另一层次的问题。

话说得可以再远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讲国家的产生是要有一个历史的宏大背景的,这个历史背景就是“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种对立面”。(《马兗思恩格斯选集》笫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马恩得出这一结论,源于他们对原始共产主义的大量长期的研究,从19世纪中叶开始,他们陆续读了叙述当时印度、爪哇、俄国和德国土地公社所有制的书籍,认为毛勒的著作最有价值。恩格斯于18848月给拉法格的信中写道:“梅恩根本不配和毛勒相提并论,他没有任何发现,不过是毛勒的门徒的门徒;远在他以前,坎伯尔等人就知道并记述了印度的土地公社所有制,莫尼等人知道并记述了爪哇的土地公社所有制,哈克斯特豪森知道并记述了俄国的土地公社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4页)对这一问题,我和父亲在文革中一起学习过。父亲对这一新颍有趣的历史问题,还在书中有一眉批。

马恩对毛勒和哈克斯特豪森学术研究上的说明,反映在《共产党宣言》的一条注释上。恩格斯直到晚年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以后,才最终完全认识了原始社会及原始社会最后瓦解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家庭,酋长们、部落首长们,原來调解人们利益矛盾的原始方法已通通无用了,各种社会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了,所以才产生了强制手段的暴力机器,也就是产生了国家,此后国家机器愈益庞大。国家机器对社会调和不了的矛盾,统治阶级便采取了独裁、专政的办法。也就是说社会矛盾可以调和得到最终解决,就不需要国家,只有调和不了时,才产生国家。国家的消亡也如此。就是在阶级社会中,只要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国家就要维护社会这种秧序和平衡,这就是我闰历史学中所说的让步政策后出现的太平盛世。这也就是恩格斯接着要说下去的一段话:“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我认为明白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的全部学说,才会对他们的国家理论有真切的认识。他们说的国家理论既有暴力强制的一面,也有调节调和的一面,千万不要一听此语就连连摇头。那篇“专政”文章也承认国家的调节作用,我认为应该肯定。

实际上早期、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进入了重大的社会调整期。我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废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30多年的改革开放也是社会主义重要的调整期。无此两次在社会制度上的调整,就没有我国和西方国家结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关系,就无法结成新型大国关系和战略伙伴关系。我认为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是我党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社会矛盾、国家和公民关系进行正确处理的一个新出口,一条新通道。符合国情,也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其意义非常重要、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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