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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

发布时间:2015-02-09 20:59 作者:胡德平 浏览:196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期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多的具体要求。国家要往法治的轨道上走,已是民心所向、全党一致的必由之路。这些都促使了我对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的历史命题产生了一些思考。

这就首先要提到1981年中共中央做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今天看来,虽然对一些历史问题的认识和判断还须深化和提高,对个别问题的分析似乎不忙在《决议》中急于反映。但总的来说,中共中央做出的《决议》,对全国人民来说是负责任的。“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口号,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实现中国当代历史上的伟大转折起了重大作用,其历史功绩应充分肯定。

《决议》对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的晚年错误,做了明确的区分,就是一件极有意义的科学理论分析工作。这项区分工作之所以极有意义,是因为对我党的指导思想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因为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就企图否定毛泽东思想科学的价值”,也不能因为“凡是毛泽东同志说过的话都是不可移易的真理,只能照抄照搬,甚至不愿实事求是地承认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并且还企图在新的实践中坚持这些错误”。另外,还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又暴露了很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出现了很多未曾预见的问题,有的还和我们某些工作失误有关。针对这些困难和矛盾,人们的思想认识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起码是改革初期人们最大公约数的共识是不存在了。其中一个大的分歧点,就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如何认识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专政的问题。毛泽东思想和他的晚年错误,在国家学说上表现的尤为对立,并且还给某些错误认识以似是而非的理论根据,要正确认识国家学说问题,还应从毛泽东前后两种不同的论述谈起。

一、人民共和国的民主专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是一种什么性质、什么形式的共和国呢?共和国是否只是资产阶级专有的国家形式呢?非也,共和制度和君主制相对立。世界上一切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国家形式都叫共和国。如奴隶社会的希腊城邦国家,中世纪的威尼斯、热那亚,就是中国西周时期也有共伯、和伯共同治理的共和时期。现存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更是比比皆是。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也多采用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是议会,或代表会议的意思。1917年俄国革命成功,国家称——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1936年,苏联宣布国内阶级已消灭,国家改称——人民代表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曾做过《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在解放战争时期,他多次提出推翻国民党反动政府,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号召,并在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论证新中国应叫人民共和国的道理。他说:中国新民主义的胜利,使“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注:本文引文未标明出处的均引自《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人民共和国的专政形式如何体现呢?毛泽东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认为在我国,当人们说到专政一词时,最好是完整的表述,起码应说民主专政。过分简略,行之日久,恐怕容易引起误解。

共和国的思想同时也是一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政治理念,共产党人接受这一政治理念并不为错。资产阶级革命虽有新旧之分,但在建立共和国这一形态的问题上,两者并不对立,而且还有继承关系。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我国的共和国专政,也讲选举制,是人民代表选举制;也讲议会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会制”;也讲政党制,是中国共产党和多个民主党派合作的政党制。这些政体的形式和内容,都不是单单一个专政所能概括的。我国的人民共和国“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在毛泽东看来,人民共和国中的自由权、选举权比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权利更广泛、更实际、更彻底。否则有何制度上的优越性?!“文化大革命”大批民主派,只能反映“文革”理论的专制和野蛮,鼓吹这一思想的人,他们连民主革命的关都没有过。

毛泽东同志说的很明确,人民民主专政是针对那些被推翻的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和国民党政府中的反动派。除此而外,是否一切犯罪分子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呢?他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做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人民犯了法,最后也要专政权力机关的公检法去处理,因而很多人认为对这类犯人的专政,就是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这绝对不是对一个反动阶级的专政,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这些犯罪分子虽然不是某反动阶级的成员,但并不影响法律对这些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和惩处,至于为外国情报部门服务的叛国分子、间谍分子,也应如此看待。

为此,毛泽东结合建国以来,我国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出现的“波匈事件”,他又作出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重要讲话,明确指明人民内部矛盾绝不是敌我矛盾。毛泽东同志极为重视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一些群众罢工罢课,闹事出乱子的问题。但他没有简单地用阶级斗争使用的专政方法处理这类问题,反而是提出了反对党政机关的官僚主义的问题,对那些行凶犯法的人,在他眼里也只是“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法办”而已。

当前,我国治安问题处于高发、高危时期,维稳维权的矛盾突出,国家动用了大量物力、财力、人力用于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在人民共和国内,正确分清作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和专政对象,与处理社会治安的专政工具和专政对象的原则区别,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文革”中的全面专政

毛泽东深信“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道理。此话是一个极富号召性的革命动员令!但这还不是完整科学的国家学说,建国前后,他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反映了他关于国家学说中完整的从出生到死亡的观点。

他认为社会中的阶级、国家、政党,像人一样都要死亡,而共产党执政以后,就是为了促使这些东西的消亡而创造条件,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为此还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里的国家机器指的是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所以这种民主专政的公共功能,一是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一是对反动派实行专政。二者结合,为的是使中国从一个农业国进化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实现大同。我认为这就是毛泽东所憧憬的革命前景和主张,也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

毛泽东关于国家学说的理论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重要讲话之后,便出现了自身理论的内在矛盾。大家都知道,现在公开发表的讲话内容对他当时的讲话已做了不少修改,原稿恐怕讲的更开放,更大胆。毛泽东对讲话所做的修改,不应看作是文字、技术上的修改,而是对国内外的形势,对治国理政的国家理论有了新的考虑和想法。

他把反对修正主义思潮放在批判教条主义之上,认为修正主义是国内一部分人想复辟资本主义的主要的最好的助手。以后随着大跃进运动的挫败,三年困难时期的到来,他越来越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眼光,提纲挈领地看待党内、国内的矛盾,向自然开战的建设豪情变为在党内、在人民内部去寻找阶级敌人。这种结果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扭曲了国家机器的全面职能,使中国人民陷入了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紧张恐怖,人人自危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什么运动,什么问题都可以上升到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种命运,生死存亡,你死我活的斗争纲线上去!

这种转变,明显表现在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的《公报》上,《公报》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

1964年7月,在我党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中,又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单有在经济战线上(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不够的,并且是不巩固的,必须还有一个政治战线上和一个思想战线上的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在政治思想领域内,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斗争,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几十年内是不行的,需要一百年到几百年的时间才能成功。”《公开信》中说的一百年到几百年应怎么解释呢?《公开信》中有一处解释是需要“五代十代”人的努力,一代人若按二十年算,其时间段就是100年到200年,若按三十年算,其时间段就是150年到300年。“文革”期间这一极端思想又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要在一切领域、一切阶段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

那么怎样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主义做阶级社会分析呢?《公开信》中说:“要向那些敌视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向那些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那些贪污盗窃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进行尖锐的、针锋相对的斗争,打败他们对社会主义的进攻,把他们中间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

要说向贪污盗窃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的斗争,我党从建国以来,对这些人从未姑息放纵过。目前我国开展的廉政反腐斗争就是继续对这种人的惩治。要说对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我国的法律、条例也对颠覆国家罪,恐怖暴力等罪行亦有明文规定,不定反革命罪名的,同样可以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他们。至于说到地主、富农分子,五、六十年过去了,两三代人过去了,还能以过去阶级的标准去看待他们和他们的子女吗?最后说到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准确地说,应指资本主义的思想和封建残余的影响标准,这也不应成为划分阶级的依据。要用以上划分阶级的依据来看社会中的阶级斗争,说我国社会还存在各种反动阶级,不要说现在不行,就是发表《公开信》的当时,也无令人信服的说服力!

与此相应的是1975年宪法总纲第一条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其阶级关系的混乱,专政矛头的滥用,可想而知。

三、走入正轨的共和国政体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50年代初期。19世纪70年代,马恩写有大量政论雄文,充分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目的是为总结法国巴黎公社失败的经验教训。十多年以后,马恩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思路、眼界更开阔了。恩格斯于1884年3月24日在给友人的信中说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这和毛泽东强调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的理念是完全可以链接的。恩格斯讲:对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来说,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的“自由主义的‘原则’……实际上不过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以上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2页)如其彻底之日,就是它的灭亡之时。“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同上)毛泽东也说:“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大民主”。两者的观点也是完全吻合的。

恩格斯认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但是,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同上,第734-735页)我国建国之时,既没有用巴黎公社、苏维埃,也没有用“文革”中的革命委员会的政权形式,而是采用了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形式,其内容又是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两者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人绝没有想到,一个东方大国给他们的理论添加了新的理论和实践内容。

毛泽东关于人民共和国的观念和恩格斯的以上论述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关于国家理论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程中,对规律的成熟把握和实际运用。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政体既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又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行之以渐,我们共和国的建设一定会日渐成熟。毛泽东关于新民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建国思想可以说是他思想的顶峰,也是无人异议的光辉思想。他尽管身处民主革命的阶段,但也为社会主义做了充分准备,同时还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如今,全党同志学习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物质条件比我国任何时期都好,他们著作的翻译比我国任何时期都多。与此同时,我们学习的深度、广度也要不断推进。对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我们也要有更宽广的视角。

建国前后的中国共产党,坚决选定了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并注入了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多党合作等等内容。形式和内容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体与政体高度一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有生气,进步最快的一个时期。“文革”结束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功绩,就是给全党全国人民带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器必须在法制的号令下正常运转,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保障人民正常、安全的生活。在三中全会的公报中首次明确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极其重要的治国理念。

在这一个时期,胡耀邦等中央领导同志是国家政治生活、党内民主生活回归正常化的积极推动者。据法学家李步云同志介绍:1979年耀邦同志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央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指示》,这是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法治”理念的文件。“这一文件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的同时,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的‘公安六条’,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帽子的人,’‘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四人帮”等反革命集团进行了法律审判。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明“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二大有力推动下,人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大大提高。终于在1982年12月版的宪法中,总纲第一条再次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面建设又走入正轨,但其间不是没有波折的。今天,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其后的重要讲话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应格外珍惜这一黄金发展时期,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治理减少波折。

(作者系原全国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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