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政策的形成过程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三
发布时间:2014-03-17 18:14 作者:程 敏 浏览:347次

防止 “严打”扩大化是“两少一宽”政策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1983年底1984年初,正值“严打”第一战役结束,部署开展第二战役。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万人,检察机关起诉975万人,法院判处86万人,其中判死刑的24万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万人,劳教人员169万人。针对当时“从重从快”的运动式“严打”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和偏差,及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造成的影响,中央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习俗等特殊传统和具体情况,适时提出“两少一宽”政策,非常必要。

  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是违反当时法律和政策的。比如,有的少数民族存在“抢婚制”;西南康藏地区存在一妻多夫;苗族、土家族等民族妇女有佩戴金银饰品的习俗,个人私自进行黄金、白银交易的现象亦普遍;蒙古族、藏族等民族男子有佩戴刀枪的习惯。客观上讲,这些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强调,对第一仗中的经验要很好地总结,工作中有些缺点是难免的,但是对个别地方质量差的,今后要注意克服。第二仗要搞细,抓的对象要搞准,质量要提高,重申贯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要遵守法律,注意政策,加强综合治理。并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稳、准、狠,当前主要特别强调准,要防止扩大化的问题。(见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第348-3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1984年初,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转引自:吴大华:《论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理念、政策与制度》,《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吴大华,现为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兼任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1996年,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一书第262页写道:

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根据在政法工作中要考虑民族特点的基本要求,更明确、具体地指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政策方针是十分必要的。1984年中共中央5号和6号文件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藏族地区执法要特别慎重。这些政策提法,是对政法工作中历来强调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的系统概括,也是根据“严打”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形势需要,以及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政策的要求提出来的。这一政策提出以后,在民族地区的政法工作中得到了贯彻,特别是随着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在实践中贯彻的效果更好。

该书263页说:实行“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1984年初中共中央5号、6号文件提出的。其基本精神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

该书又说:“严打之后,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继续贯彻‘两少一宽’的政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不同实际情况,创造总结出了执行‘两少一宽’政策的一系列具体原则、标准和办法。”

1984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如何执行从宽政策的意见》,规定慎重处理对少数民族中代表性人物及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人数更少民族中的犯罪分子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旋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为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精神,专门制定了6条具体措施。19848月,中共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员会发布了《德宏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有关政策界限;对边远山区群众中的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政策。

各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的具体做法不太一样,但归纳起来,都是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在整体上的特点,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宗法观念、生产和生活方式、文化教育水平等,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对犯罪活动的引发关联作用,然后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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