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曙生:安徽“严打”的回顾与思考(节选)
1983年8月11日至15日,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贯彻中央文件精神,部署“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要求在8月底前后为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时间,首先把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统统拘捕起来;9月份集中力量进行预审、起诉、审判,投入劳改、劳教,从重从快惩处。
在被拘捕起来的41000多人中,依法逮捕的27481人,劳动教养4901人,收容审查8806人(注销城市户口100人)。对其中所谓的3673 名典型案例的犯罪分子,经公、检、法领导联合办公集体研究决定刑期,判处死刑357人,死缓43人,无期徒刑79人,其他判有期徒刑,并先后召开1万至 10万人宣判大会43场(次),宣判大会后,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这种做法和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做法,有什么区别?在这样情况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被剥夺了。
领导全国“严打”斗争的负责同志不止一次地说:“严打”就是专政。可是,安徽在抓捕的41000多人中,劳动教养4900多人,占12%(安徽三年 “严打”共拘捕73360人,其中劳教13153人,占近20%),这些人受到的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行政处罚,说明他们没有触犯刑事法律,把他们也统统归为“严打”斗争对象,这不是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吗?尤其是收容审查的那8800多人(安徽三年“严打”斗争共收容审查15000多人),由于没有证据,只是怀疑他们有罪,就把他们收审起来,关进监狱,时间少则几十天、几个月,多则几年,而最后审查有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30%,这就意味着有近5000人(三年是1万人)被无缘无故抓进监狱,关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最后一纸释放证明把他们打发走了,什么补偿也没有,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收容审查以后被取消,说明了它的不合法性。
第一战役第一仗打过不久,
安徽省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击的主要都是哪些人呢?杀人犯305,抢劫犯2190,强奸犯4706(里面有很多属通奸——笔者),重大盗窃犯4378,一般盗窃6949(多是小偷小摸——笔者),赌头赌棍1153,伤害1660,诈骗1344,流氓犯7392……
1997年《刑法》修改后取消了流氓罪。而在1983年“严打”斗争被拘捕的人犯中,流氓犯罪的最多。用今天的标准来看,90%的人都不构成犯罪。当时对没有领结婚证而同居的,一般都按流氓罪处理。
这次会议制定的这几条政策界限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依法办案的问题,但是因为它有极强的针对性,有效地制约了“严打”斗争继续扩大化。因此,在紧接着的在第一战役第二仗、第三仗的两次集中统一行动中,拘捕人数大幅度下降,只拘捕了4345名,和第一仗4万多人相比,只有其十分之一。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颁布前,公、检、法三家,监督制约机制基本缺失,公安老大的地位稳坐几十年,谈不上监督制约。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法院撤消,侦查、起诉、审判归为一家——公检法军管会。所以文革前和文革中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不足为奇。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打击犯罪的斗争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可是仅仅过了两三年,“严打”斗争一起,又回到了文革前和文革中的状态——公、检、法联合办公。安徽省在“严打” 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结束后,公安部13局一个调查组到安徽调查,
这不是“依法办案”,更不是“办案按程序进行”。公安局预审股对犯罪嫌疑人预审后认为有罪,需要判多少年徒刑,就直接移送起诉,检察院只要按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照葫芦画瓢,写一个《起诉书》,然后法院写一个《判决书》,把这些东西放到犯人档案中,案子就办好了。公安局既负责侦查,又负责起诉、审判,检察院、法院完全跟着公安走,盖上两家公章了事。这和大跃进年代实行的“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是一路货色。
当时领导人特别强调对“严打”对象要做到“法律手续齐全”,“经得起历史检验”。他们原来就预见到将来会有人申诉,司法机关要复查,但是要让申诉人从法律文书上找不到毛病。这种弄虚作假在共和国政法工作中屡见不鲜,而且积习难改,不知害了多少人。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时,当地领导总要在公检法内部召开大会,强调政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公安独大的现象时隐时现,监督制约机制受到严重干扰。这说明1983年“严打”斗争的消极影响还在起作用。
1983年开展的“严打”斗争再一次彰显了国人“治乱世用重典”的偏颇观念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刑法报复主义情绪。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不从根本上找原因,不解决产生犯罪的土壤,只靠严厉打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30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严打”斗争打击的面宽了,打击的人数多了,尤其是第一战役第一仗。在“严打”斗争中,全国逮捕判刑的170多万人、劳动教养30多万人、收容审查50多万人(其中有35万多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被称为“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物——笔者)。其中许多人,他们没有触犯刑律,没有受到刑法的处罚,也被当作“严打”对象,还要被专政,这不是扩大化是什么?至于注销城市户口,更是荒唐可笑。在三年“严打”斗争中,每年平均拘捕、判刑人数是“严打”斗争前每年 5倍左右,杀的人大体也是这个数。安徽省1980年至1983年6月,共判处死刑310人,而“严打”斗争第一仗,短短2个月时间,就判处357人死刑。全国“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判处了24000人死刑。为了从重从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并将上诉期改为三日”。这样一个错误的决定,使死刑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执行,以至有的死刑案件从审判到执行,最短不到十天时间,充分暴露了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浓厚的报复主义情绪。当时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的全国一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国家领导人的子女,今天看来实在草率得很。他们多以聚众淫乱、聚众闹事被拘捕,有罪,但是不至于该判死刑。安徽蚌埠市一个青年嫖娼不给钱被抓获,判刑5年。“严打”中他写申诉信,被指责“流氓本性不改”,被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