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族法问题与朱维群先生商榷
朱维群先生说1984年有关文件提出“少捕少杀”的问题所在是“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而你又不同意增设民族自治地方,想必你对现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也是不以为然,甚至是反对的吧。须知各地设置的民族自治地方,就是按《民族区域自治法》设立的,国家民委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还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你这种态度不就是违反法治精神吗?
谈到如何应对恐怖暴力犯罪行为,“9.11事件”后,美国仅用了45天就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又称《反恐怖法案》)。2002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杨运忠就提出来制订《反恐怖法》,2011年“两会”上民革再次提出这个建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是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没有专门针对恐怖事件的条文。这些都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而朱维群先生作为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主任,其职责正是呼吁完善立法,而不是求全责备八十年代的文件,这才是把的反恐行动再提高一步,彻底反恐。
如果国家要制订《反恐怖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要制定单行的的条例,一方面要把不信教的民族和全民信教的民族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在全面信教的民族中,也要把守法的信众与借着宗教名义进行恐怖活动的暴乱分子区分开来;再者,还要严格区别对宗教的行政管理与神职人员的正常活动。
民族区域制度在建国伊始就确立了,但是到1984年才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证明我们的依法治国理念还很弱,改革开放补了这堂课。不仅要有自治法,也要有各种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单行条例、法规等,上下立体配合形成完备法律体系,才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然而《宪法》颁布32年来,只有自治州以下自治机关制定了自治条例,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到如今还没有出台。如果朱维群先生要用“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解决民族问题,完善民族法体系,不也是您在工作岗位上应该做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