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梅荪:追忆胡耀邦“简法护民”的立法观

发布时间:2010-03-18 21:39 作者:俞梅荪 浏览:87次

2012年4月15日是胡耀邦离开我们23周年日,他是中共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的领袖之一。有的人活着,已被人忘却,有的人死了,却活在人们心中!本文发表于三年前胡耀邦20周年忌日。

胡耀邦为官清廉、勤政为民,为世人称道。我曾在中南海从事立法工作,亲历他的批评指教,难以忘怀。1985年8月,由我执笔的《“七五”立法规划草案》报送中央政治局,被总书记胡耀邦否定。他指出:“立法太多,条文繁琐,人们记不住,则会无所适从,走向反面。”我不服气地认为,立法就是应该大量又详细具体,耀邦在这方面是外行。没想到,时隔9年,我因工作疏忽遭人陷害身陷囹圄,被禁看法律而无法申辩,被司法人员“依法”任意宰割,方使我猛醒于耀邦“以民为本,简法护民”立法观的高瞻远瞩。 

批评规划中的立法量多文繁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拨乱反正,百废待兴,开始从“人治”  转向“法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要依法治国,必须抓紧立法,尽快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

1982年初,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列入急需制定的法律法规145项,报经中央政治局审批。总书记胡耀邦批示:“总的感觉是:1,没有法不行,但太多太繁也要走向反面。2,法,要有一个中心思想,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随后的五年,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发布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界提出了更多的立法要求。


1985年7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国务院小礼堂主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中央各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两百余人到会,会议要求加快立法。当时,我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受命执笔《“七五”立法规划草案》,列入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200项,以保障“七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草案发给与会者,反馈的立法要求达450项,仅时任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朱鎔基及其国家经委法规局提出31项。

我归纳出三百余项,拟就《立法规划草案(送审稿)》,报送中央政治局。8月2日赵紫阳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姚依林、李鹏、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宋平、乔石、胡启立、田纪云等批阅同意;邓小平和胡乔木分别由秘书打来电话,表示赞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立法工作的支持,使我激动不已,干劲倍增,但却迟迟未见胡总书记批复,心里很不踏实。半月后,胡耀邦办公室通知我们去开会。


这是胡耀邦出访归来的一次吹风会。会议结束时,他高声问道,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人来了没有?接着,他厉声责问:“你们的规划要立三百个法吗?一个法要三、四千字,三百个法就是百万字呀,人们记都记不过来,这怎么得了啊!你回去就说,我不同意啊!”其态度之坚决,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我夜以继日整理的规划草案,被总书记否定,着实把我吓懵了,紧张了好几天才缓过神来。

建国30年来,我国的立法,基本是空白,要做到有法可依,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起完备的法规体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各项规定详细具体,只需专业人士和司法人员了解掌握。如果发生法律问题,公民或法人只需找律师和法官依法处理;发生刑事案件,只需找警察秉公执法即可,这是法律界的主流观念。囿于当年的认识水平,我不服气地与同事们议论道:“耀邦对立法真是外行,冒了个大傻气,惹出大笑话了。”

在规划的拟定中,各地又报来立法建议300多项,加上原来的共达800项,我重新筛选出300项,分解成3个阶段性年度计划。由于立法是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具体工作,后来的规划草案不再报送胡总书记了。之后的五年,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长凌云、公安部长王芳、国家保密局长沈鸿英要求制定的《国家安全法》、《警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从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打下基础(见《1988年法律年鉴》)。


宣传法治却被“依法”宰割

1988年起,我担任顾明(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务院副秘书长)的秘书,常有国内主流媒体记者来了解立法进展和如何搞好法治宣传,要我提供宏观信息和指导性意见。1994年1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便衣人员找我了解与上海《文汇报》的关系。我如实介绍:在1992年9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前夕,中共《文汇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为宣传新的方针政策而专程来北京,要求看《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社都有此件,跟踪报道民主党派的讨论情况。我把此文件给他们看,使其及时根据要发展市场经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三个新政策,发表社评文章和相关报道数十篇,社会反映很好,得到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和副总理朱镕基的称赞;该报成为中央“十四大”新闻领导小组通报表扬的人民日报、新华社、文汇报,三个新闻单位之一。


“十四大”之后,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联合发文指出:“在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新的改革开放开始了,各新闻单位要汲取‘六四’舆论失控的教训,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指导。”不久,发生沈太福的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14亿元、河北衡水农业银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等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特大案件,我提请《文汇报》在上海浦东的开发热中,务必搞好法治宣传,又三次给予指导的详情。


1989年4月4日俞梅荪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胡耀邦在主席台就座,10天后去世。

之后,我被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要犯,羁押在南郊大红门南路47号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这里十分隐秘,固若金汤,号称“国际监狱”,为关押外国间谍而新建的,结果间谍并未抓进来一个,在押的均为我等涉嫌似是而非的泄密罪的机关人员。经多次审讯,最后一次只由一个警察(没有专职记录员)突然问道:“你给文汇报人看的是《十四大报告(送审稿)》、《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我连连疑惑地问:“嗯?”。当他给我看了一页《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时,我说不是此件,并解释:“同样是绝密文件,《送审稿》是上报中央政治局的,《讨论稿》是中央讨论的,我的领导都没有资格见到这两个文件,我们只有《征求意见稿》,是征求各部门和党外民主人士意见的。”我在审讯笔录上签字时发现,我问的几个:“嗯?”字,竟都被写成“嗯!”字。疑问词成了肯定词。我拒绝签名。他翻到最后一页,让我看到我所说的“不是”字样,执意要我在每一页签上名。

接着,检察官和法官分别来审讯,我按其要求而赶写的案情材料,交由狱警转交,随后均被告知已及时送达无误,事后却发现都被其私下扣押而遗弃了。

1994年7月,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65岁的江平律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冒着酷暑多方奔走取证,汗流浃背地出庭辩护说:“我看到俞梅荪在这里受审感到非常痛心,他在中南海工作十年,是有名的‘工作狂’,很有成果;习仲勋副委员长曾批示给予高度评价,亲切接见,热情鼓励;他为法治建设做出不少贡献。他的行为并不具备犯罪构成三个要件: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手段卑劣。他为支持《文汇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动机是好的;《文汇报》的“十四大”报道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社会效果是好的;支持党报搞好宣传是他的本职工作,与《文汇报》之间属于正常的公务交往。俞梅荪因工作疏忽,文件被偷印,但是他并没有犯罪,所谓的证人证言完全站不住脚……”


仗义不平的法学家江平教授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公诉人当庭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对主要罪名的追究。审判长说:“江平辩护得多好啊,给大家上了一课。你(笔者)没事了。”书记员说,因家里有急事要走,过两天再把《庭审笔录》整理后送来给我审阅签名。十天后,一个不明身份的人送来《庭审笔录》,我见我在庭审陈述的不少关键之处被扭曲了,尤其是没有把公诉人采纳的辩护意见记录在案,律师的辩护只简单记录几句且出入很大,又不让我修改,我拒绝签名。那人另外找来一张纸,把我指出的十几个谬误之处分别记下来,答应回去由书记员更正,又软硬兼施,非要我先签上名不可,这些都是违规之举。

半月后,书记员送来《判决书》,律师的辩护被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而判刑三年。我指出《判决书》上的《讨论稿》等证据是错的,所谓证人证言,颠倒是非。我问《庭审笔录》是否更正?书记员喝斥道:“我是来向你宣判的,不是与你理论《庭审笔录》的。”四个狱警围上来,不准我说话。

原本是《文汇报》驻京首席记者王捷南等偷印文件,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涉入调查,作案人推诿责任,栽赃陷害我,而未受追究,竟成为指控我有罪的证人。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江平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我要求与《文汇报》诬陷我的所谓证人(作案人)当面对质(其中一个我不认识,没见过),被审判长喝斥道:“人家是党员老同志,是好人;你是坏人,他不会冤枉你。”之后,驳回上诉。

身陷囹圄痛感耀邦深意

我是搞经济法的,疏于对刑事法的关注,我一向认为司法人员都秉公执法,我坦诚相待,毫不防范;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有求必应,直至发现他们颠倒黑白,公然造假,肆意体罚,把我踢伤,才使我看清他们执法违法的真面目。当我需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来申辩,却被警方严禁看任何法律和书刊,不给纸笔,而束手无策,任由其“有罪推定”,“依法”宰割。每经过一个司法程序,不仅没有纠错,反而又被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将错就错,枉法加害,草率结案,加重案情,我被以莫须有的“泄密罪”冤狱三年。江平作为迄今为止担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一要职的唯一法学家,为我辩护而受辱,面对司法人员故意制造冤案而无能为力。当厚重的铁门在我身后砰然关上,耀邦的严厉批评,尤如惊雷在耳边震响!

此案应了耀邦的批示:“法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如若按照他的法治观念,可以减少多少冤假错案啊!在昏天黑地的铁窗里,我终于用血和泪与耀邦对上话了,用骨头记住了刑事法。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强调:“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法是要人去执行的,司法人员既能成为天使,更能成为魔鬼。

 判刑依“法”驴头不对马嘴

我因拒不认罪,在狱中受到更多的惩罚。刑满释放后,至今无业无低保无医保。依照我当年参与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第3和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条,对泄密罪的规定均是:“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部的职责是侦查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之案。我因公指导中共党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而取得成效,却被治以泄密罪,是驴头不对马嘴,是对法律的歪曲和亵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4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8条(或1997年《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9条:“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问责和判刑的,恰恰正是这些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弄虚作假、联手枉法加害我的各方司法人员!

我曾努力申诉,要求平反,求告无门。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书记宋林芬(老领导)找我谈心,得知案情真相,深为震惊和痛惜,要我务必去找《文汇报》党组织澄清事实。我到上海求见《文汇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已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津贴、上海市劳模、已兼任上海市新闻学会会长)竟被拒绝。张启承传出话来说是:“你是北京法院判的,与《文汇报》无关,《文汇报》只接待北京的司法人员而不接待你。”其实,张书记正是偷印文件并栽赃陷害的党组织法人团伙作案的主谋,以我坐牢为代价的该报社“十四大”的宣传成果,却成了他的政绩和资本。


我1979年入党。胡耀邦主持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反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他经常指出:“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殊人物。”


回首1977年起,胡耀邦开始主持中央工作,面对万马齐喑,民怨沸腾,积案如山,步履维艰的局面,他力排众议,竭尽全力,努力纠正1957年“反右派运动”和十年“文革”等历次政治运动的冤假错案;在家中热情接待登门喊冤的各地访民,为不计其数的底层冤民讨回公道。他一再强调:“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定的;不管是什么人定的,只要是错了,就要纠正,就要平反。”在1978年9月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他大力呼唤和倡导这一原则,成为党和国家推进平反各种冤假错案的利器。数百万件冤假错案,在一、二年迅即得以平反昭雪,从而挽救了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重新建立起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为改革开放打下基础。


谁说胡耀邦不懂立法?他深刻认识到,从人治转向法治的进程中,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掌握法律武器,才能捍卫自身权益。

 懂法自我保护是成事之始

在“十四大”以来的改革开放中,不少地区非法掠夺土地,严重危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的数万失地农民的维权代表到北京上访,不断被当地警方抓捕关押,劳教乃至判刑,却前赴后继,为讨回公道而努力抗争。2002年起,有的维权代表慕名求助,我义不容辞地法律援助,取得一点进展。由于触动地方的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派出官员和律师,拿着黑材料到北京有关部门诬告我,多次出动警察来抓人和监控,我都临危不乱,沉着应对,训斥其严重违反《警察法》,使其无言以对,不敢恣意妄为。

2004年底,我在河北省唐山、秦皇岛,为两市四万失地农民维权服务而被警方拘禁并连夜审讯,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签笔录,绝食绝水抗争,还被摔在地上;同时依照《警察法》,说服公安局长和政法委负责人,使其对进京上访的失地农民代表,改打压为安抚,撤销追捕和监控,释放狱中服刑的,对已刑满释放的给以经济补偿。为此,及时化解警民冲突,进而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改变工作方式,各乡镇干部多次挨家挨户上门慰问失地农民,帮扶解困;省市领导动员各方力量,用五亿元资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被长期侵权的老大难问题,取得官民双赢的可喜局面。警方在新形势下探索依照《警察法》行使职责,司法为民,促进农民依法维权取得成效,使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体制内良性循环中逐步化解,成为先例。

感谢胡耀邦的严厉批评,通过炼狱,我终于记住了刑事法,时时依法自我保护,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够帮助失地农民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干一点实事。



法贵简而易行,实行简法护民

立法,是对各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的权力和义务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使一些部门把扩大自身权力并减少责任和义务合法化,立法机关未必了解实际情况,往往造成立法在某些方面有失偏差而难以实施。近年来,警察治国,非法维稳愈演愈烈,不断激起大规模的民变事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发布各种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成千上万件;法律从业者上百万之众,俨然成为新兴的高利产业。但如今,人们依法维权,上访无果,请律师取证和打官司要花许多钱,到法院起诉要钱,花了钱未必能赢官司,即使赢了官司,执行难而又得花钱,形成有钱有势者打得起官司,嬴得了官司的普遍现象。“去打官司吧!”竟成了不少执法人员或强势群体违法乱纪,持强凌弱的挡箭牌。广大失地农民、下岗职工、拆迁户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庞大的法律体系难以给广大人民带来公平公正。10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马列研究所研究员张显扬曾对我感慨:“法在没事时管用,在有事时就不管用了。在人治的社会里搞法治,口惠而实不至,还不如干脆搞人治呢。”

三年冤狱,我亲历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办案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相互监督制约,而是联手串通,置人于死地;律师面对公检法机关的强权诉讼,作用甚微。汉代路温舒痛斥酷吏所言:“今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政,离经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如今,这依然是我国大地的普遍现象。(见《古文观止》之《尚德缓刑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在缺少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权大于法的社会,法律约束普通百姓,却难以约束掌权者、司法者、既得利益集团,甚至沦为职权部门或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欺压百姓的利器,从而侵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权贵经济和权贵法治的盛行,是法治的倒退,国乱的根源。

法贵简而易行,刑贵轻而能禁。立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简法护民。回首立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假如能够按照耀邦的要求,立法少而精,更要大力加强普法和公民教育,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司法体系独立而正常运行,当不至于演变成为如今的立法与司法背道而驰的不堪局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曾对我参与四川省自贡市三万失地农民维权案评论道:“法治绝不仅仅是宏观上的法治建设,更在于社会运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这是我国法治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当前我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问题。”

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重温耀邦“简法护民”的立法观,他心里装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谨以此文为耀邦仙逝23周年祭。

编后语:2007年,我应邀在北京三味书屋作“忆胡耀邦和彭真谈立法”讲座,在耀邦20周年忌日撰文发表。没想到,我又陷于上海的更大劫难,依法维权上访,反而惨遭打压和迫害,求告无门,生存无着,至今已4年余。从而亲历底层草根被剥削和欺辱中挣扎的艰难,继续感知耀邦,痛感法律是双刃剑,因其无用而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和欺骗性,成为耀邦所担心的“反动性”。“有法不依”要比“无法可依”更为严酷。在耀邦21周年忌日,北京葵花法制论坛等网站推出“纪念耀邦专集”,把本文与温家宝、田纪云、李锐、朱厚泽、胡德平等回忆文一并发表,可见耀邦的法治观念有现实意义,此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本文修订于2012年清明,耀邦23周年忌日前夕)


●朱学渊评:护民的实质是“保护人民权利”,其办法是“限制政府权力”,所以美国宪法就是“简法护民”的好例子,它规定的都是“不许”政府做什么,而不是“允许”政府做什么。原为中央法务干部的俞梅荪帮助党报(上海文汇报)做好宣传工作,受党内奸人陷害竟成“坏人”,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家江平教授辩护也无效,法官之言为竟是:“人家是好人,你是坏人,他(奸人)不会冤枉你。”从梅荪被“有罪推定”的遭遇,就可以知道党报和司法人员毫无法理意识之狂妄无能,无论马列孔孟,简繁皆误也。(2009/5/22)

●冯志轩(81岁,原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反右派运动受难者,离休):读此文,成诗赞之,赋五律:

迷惘二十载,豁然心智聪;
严冬寒彻骨,梅花越雪松;
与君心神会,天涯咫尺中;
莫谓桑榆晚,后浪又腾空!(2010/4/22)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胡耀邦总书记,左图在山区,右图在中南海。


江西鄱阳湖畔共青城胡耀邦陵

耀邦忌日墓前



李昭(耀邦的夫人)九十多高龄。 胡耀邦总书记和赵紫阳总理在80年代。

2010年北京葵花法制论坛《纪念胡耀邦逝世二十一周年》专集



《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胡耀邦的立德、立功、立言,是几代中国人景仰的楷模。他的一生有写不完的话题,特摘选耀邦生前亲友故交或身边工作人员撰写的一组文章,作为他逝世21周年的怀念。
     目录
温家宝:再回兴义忆耀邦(人民日报2010年4月15日)
程  敏:胡耀邦的六个春节
刘崇文:胡耀邦逝世前半年的心态
田纪云、李锐、朱厚泽、何方等:我们心中的胡耀邦
胡德平:历史绕不开的胡耀邦
高  勇:从来历史非钦定  自有实践验伪真
刘崇文:胡耀邦的赤子之心和坦荡襟怀
沈宝祥:胡耀邦对思想路线建设的贡献
俞梅荪:追忆胡耀邦“简法护民”的立法观

读者来信:

周洪:越接近真理的东西,其实越简单。中国历史上,好官不是没有,只是太少了。好官都被坏的给淹没了,结论是好官没有好下场。所以,如今好官成了供人瞻仰的人物,坏官像文强那样的却都在台上。几千年来都一样,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我不再祈祷出什么伟大领袖来搭救百姓,我祈祷让百姓明白生命的意义,从而产生出掌握真理的领导人。(2010/4/15)

刘利华(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读过胡耀邦和作者的这些史实很有收获。以普世价值为原则的法,行则国治,简则高效;以非普世价值为原则的法,法行则国乱民死,法简则更要枉死无辜。首要问题就执法主体而言,其人品的善与恶至关重要;而就法本身来说,首要的还不是法之简繁,而是立法的人文价值原则的善或是恶的问题。善恶先要分明了,才有国之乱而治、法之繁简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法律如此繁琐,仍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原因所在。(2010/4/18)

萧山:相对于无规则或者潜规则的人治,有法可依自然是进步,因为法律同样约束普通人们和统治者,而很少有法律条文会赤裸裸的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看完俞梅荪的遭遇,加深了我以前就存在的怀疑:在一个恶劣的大政治环境下,统治者的选择性执法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有法可依”就经常成了统治者选择性执法的一个很好的借口,带上“依法治国”的荣光,却在实际操作中任意侵犯人权。那么在这种大环境下是立法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呢?对胎死腹中的新闻法的争论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在现有的政治环境下,新闻法的出台,是有利于保障新闻自由,还是让统治者更方便的“依法”干涉新闻自由?胡耀邦知识渊博,应该知道英美判例法和大陆成文法的区别,胡耀邦经历了剧烈的政治、经济、社会变迁,对成文法滞后的危害性肯定有深刻的认识——例如80年代前期被判刑的“流氓”很多根本就是滞后的成文法的牺牲品。胡耀邦提出的“简法护民”,是不是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考虑陪审团制度的建设?陪审团制度在中国能不能行得通,是否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这些是胡耀邦研究、法律研究有待深入的课题。可以想象,如果实施陪审团制度,至少俞梅荪的冤屈可以得到昭雪,我相信人们在道德法庭已经“判决”俞梅荪胜诉。(2010/4/19)

姜万里(81岁,原湖北省江陵县供销社反右派运动受难者,离休):读此文感到胸中发堵,某些人是打着“法治”幌子实行“人治”,戕害人才。我思考,是什么人在幕后操纵呢?这是对俞梅荪的政治陷害。而在当今的恶劣政治环境下,正义竟无力匡正,是对我国法治的讽刺。萧山的评论深刻,启发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2010/4/21)

钱煇焴(79岁,原城建部城建出版社编辑,反右派运动受难者):耀邦同志确是为数不多的清廉而又富于正义的共产党领导人之一,人民将永远记住他经手办的一件件好事。(2010/4/15)

       网友黑星人:我们不会忘记中共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的领袖之一,耀邦先生去世之日。历史永远铭记不同凡响的这一天。(2010/4/15)

姚燮庭:历史总会留下英雄的足迹。耀邦未曾有过“英明伟大”的桂冠,更未被山呼“万岁”,但在我们心中却是一代伟人,值得永远缅怀和纪念。(2010/4/16)

王藏(26岁):胡耀邦和赵紫阳是中共体制内难得的高洁的好人,由于他们,更显中共的残酷,也更显人性的希望。(2010/4/15)

彭习华:历史,终将由历史来书写!(2012/4/6)


北京网站:

http://www.hybsl.cn/huinianyaobang/huainianwenzhang/2010-03-18/19273.html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sjj/article_201001202469.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b03900100i4bd.html

http://www.ccwlawyer.com/center.asp?idd=1966

http://www.mykh.net/thread-5126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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