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假错案 落实各项政策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人民的意志,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揭批“四人帮”的高潮。随着揭批运动的开展,纠正“四人帮”横行时期制造的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被提到日程上来。
从1976年10月至1978年12月两年多的时间,我国社主义建设在拨乱反正中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全 国经过初步拨乱反正,正常的组织秩序得到恢复,各项政策得到逐步落实,并初步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昌黎县委根据中央指示逐步落实各项政策,初步平反冤假错案。
在河北省委、唐山地委领导下,昌黎县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逐步落实党的干部政策。
1978年1月25日,昌黎县委召开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会议,县委副书记刘连泉同志在会上对昌黎县落实干部政策情况进行了汇报。县里对落实党的干部政策非常重视,组织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加强了对审干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落实政策办公室。党的十一大以来,县委收到申诉案件达60起,其中“文化大革命”运动前处理的11起,“文化大革命”以来处理的49起。会上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干部政策,要团结干部的大多数,对犯错误的干部,要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一看二帮。对过去审干的遗留问题,应严肃认真尽快解决,可以工作没分配工作的,也要妥善安排。少数应尽快做出结论。“四人帮”强加于人的污蔑不实之词应予以推倒。要认真负责地对审查处理的党员、干部搞一次回头看,逐人逐事进行分析,实事求是地正确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定判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复查的案件,必须做到定有据,否有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文化大革命和四清后期交叉阶段的申诉案件,也要进行复查,凡是搞错了的,也要给予纠正。截止1978年1月,全县副社长以上干部305人,全部结审。通过对干部的审查,大多数干部放下了包袱,一些犯有错误的干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觉悟,焕发了革命精神。同时清除了少数坏人,纯洁了干部队伍。对安排不适当的干部,逐步进行了调整。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得到了合理安排,加强了领导班子。其次,县里根据中央[1972]45号文件精神,对清队整党、一打三反处理不服的案件,及时进行了复查,解决了一批人的问题。很多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上下结合,不仅对“文化大革命”中定性处理不当的案件进行了复议,而且对“四清”后期和“文化大革命”交叉阶段处理的案件,也配合县落实政策办公室进行了复议。对事实有重大出入,定性不准,处理偏重和强令退职的人员,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了纠正。截止1978年1月,全县职工、干部受处分的382人,经过复议,定敌我矛盾改为人民内部矛盾的16人;双开改变处分恢复工作的17人;恢复党籍的15人;恢复政籍的11人;降低其他处分的132人;勒令退职按政策找回的64人,重新安排了工作。知识分子政策、科技干部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落实,恢复、晋升了他们的技术职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
1978年11月,昌黎县委召开落实政策会议,各工委、公社和县直单位对落实政策工作进一步引起了重视,逐步解放思想,采取措施,加快了落实政策的步伐。县委还充实加强了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苏成同志挂帅,下设综合、职工、干部、农村、科技、公检法、右派安置等七个办事小组,采取统一部署,归口办案。至1978年11月,全县217名副社长以上的干部基本上得到适当安排。“文化大革命”以来,全县脱产干部共结论和处理了491人,已经复查了402人,占82%,解决了一些冤、假、错案;职工处理了267人,已复查了134人,占50%;农村党员干部处理1041人,已复查了452人,占43%;全县拘、捕、判、管、戴和定敌不戴帽的共884人,已复查539人,占60%。进行了科技人员的普查工作,全部摘掉了右派分子帽子。脱产干部尚有未复查的89人,职工尚有未复查的133人。截止1978年底,全县审干作结论和受处分的干部案件复查了96%,工人复查了57%,农村党员、干部复查了64%,公检法部门拘、捕、判、管、戴和定敌不戴帽的案件复查了70%。改变“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上升的地、富成份38户。通过落实政策,调动了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昌黎县委根据河北省委、唐山地委的指示相继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20日,召开全县干部职工大会,为盲聋哑学校错案、冤案彻底平反。昌黎县原定肓聋哑学校“流氓集团”案件,于1974年7月1日立案,1976年4月22日结案。全案涉及11人。原案认定,这些人自1971年以来,互相勾结,以威协、利诱等手段,先后奸污残害女哑生17名,是一起重大的“流氓集团”案件。先后逮捕了10人,双开处理了1人,并分别提出判刑意见上报待批。此案处理后,在干部群众中呼声反映,有的被告提出申诉,推翻了原来的供词。1978年6月1日,唐山地区法院将原卷发还重审。根据中央落实政策的指示和地委意见,县委组织了专门班子,对肓聋哑学校“流氓集团”案进行了复查。大量事实证明:原定肓聋哑学校“流氓集团”案件是一起错案、冤案。原办案过程中,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虽然多数人供认过犯罪,但有的结案前就推翻了原供,有的时供时翻,有的供词前后矛盾,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米海江同志从1974年9月13日受审查,后被捕受审讯,直到1976年11月23日自杀死亡,两年多的时间,经过多次审讯,始终不承认犯罪。原办案中,曾于1974年8月10日、9月2日经唐山地区医院对受害九名女哑生做过妇科检查,证明4名处女膜完整,4名处女膜有裂痕,1名会阴处有陈旧性浅层裂。经再次请妇科医生检查证明进行座谈,认为不能认定这些女哑生被奸污。原17名女哑生的揭发、控诉材料,是在办案人员的指向下经过多次反复,历时一年之久才形成的。有的哑生因出不了证明,经常挨找,三番五次地被讯问,其中有一个女哑生被讯问了48次。在多次挨找、反复受讯的情况下,出现了哑生之间互相串通,编造假情况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盲聋哑学校这一错案冤案呢?首先,原办案过程中,在错误思想的指导下,“立足于有,着眼于是”,偏重主观分析,长官意识。案件来源仅是一男哑生向老师反映炊事员翟某有调逗抚摸女哑生的问题。后来,老师核对情况时,两个女哑生在互相咬的情况下,反映出翟某有奸污问题。原办案人对这一情况没有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就认定为奸污案件开展工作,而且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动女哑生揭发检举上,提出“这个案件的性质属于流氓集团,矛盾性质超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其次,办案中有严重的逼供信行为,对定案有利的材料就信,对定罪不利的材料就不信,甚至对9名女哑生的妇科检查证明,认为对定案不利,曾企图不予附卷。三是不实事求是,讲假话。某些专案领导在向县委、地委报告时,讲了假话,得到了结案处理的批示。主管领导没有按法制程序办,存在着官僚主义倾向,没有把好关,以致造成了冤案的形成。县委在这次召开的盲聋哑学校错案、冤案平反昭雪大会上,为在错案中受迫害的干部职工给予恢复名誉,并对受害者、被株连的亲友给予了平反,给正式职工干部补发了工资,有的给安排了工作。对参与办案的人员按责任大小和检查认识态度进行了处理。到1978年底,全县解决重大的冤、假、错案57起。
1978年1月25日昌黎县召开了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会议,会上还强调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了科技界、教育界人员的积极性。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主要是解决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人员调整。对有真才实学的适当安排,大胆使用。长期顶班劳动的大学毕业生明确为干部,一般安排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县委组织部门解决。同时恢复、晋升技术职称,调动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医务人员恢复、晋升技术院长、科主任、主治医师、医师等技术职称。科技人员明确了职权范围。晋升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科委考核标准,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报请上级机关审批,履行批准手续。同时有关部门要关心科技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和住房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考虑帮助解决。
1978年11月,在全县召开的落实政策会议上,强调落实科技人员的政策要和落实干部政策一样抓紧抓好。在全县进行了科技人员的普查工作,解决好科技人员的用非所学问题。全县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共184人,经过普查摸底,应该归队的66人,到1978年11月已归队10人。其余的,县委要求组织部、科委要与有关部门结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在做好各方面人员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力争早日解决。按照中央规定,一切科学技术人员,包括专业研究机构和地、县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保证科技人员把六分之五的业务时间充分利用起来。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科技人员,鼓励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1979年1月8日,昌黎县委又一次召开落实政策会议。会议要求认真落实科技人员的政策。组织部、科委要与有关部门结合,解决好科技人员用非所学问题,应该归队的要抓紧调整,确实保证科技人员用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
1978年4月5日,根据实事求是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共中央先后批准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求报告》和《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决定,河北省委多次开会部署,强调要认真作好右派人员安置和纠正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全面落实中央的决定。解决那些急需安置的人员,对已有工作但安排不当的要进行调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返乡的,与其他被遣返职工同样对待,有关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被查抄的财物,按规定财政拨款酌情赔偿。
昌黎县委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在纠正错案的过程中,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1978年12月中旬召开右派摘帽人员安置会议。全县137名右派分子和70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除两名右派外都进行了改正,右派摘帽后,绝大部分安置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昌黎县共处理干部491人,在落实干部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复查,发现有62人因错误处理而停发或减发了工资,按党的政策,应该给补发工资21万左右。此外,1975年以前被落实政策的干部有183人,应补发工资218594元,两项共42万多元。
1958年,昌黎县文教、卫生系统有一批人员被资遣处理。这些人在反右派运动中受到牵连,但还未打成右派分子,每人发给50元至60元钱,遣送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自贯彻中央[1978]55号文件以来,他们纷纷要求落实政策。初步调查,文教系统资遣11人,卫生系统1人,共12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昌黎县委拟参照中央[1978]55号文件和有关政策精神,对这些人给予适当安置:凡身体好,有工作能力的可以恢复工作;年老体弱,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做退职退休处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造反”,把家庭出身不好,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其它问题的人下放到农村,既没给建房费,也没给生活补助费。1966年有452户,1413人。1969年至1970年人民日报发表了《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社论的情况下,对职工、干部家属、个体手工业者和没有正式工作的市民,先是动员,后是“办班”,最后采取卡户口、卡粮的办法,强行下放。又下放城关市民户1374户,5473人。随着落实各项政策进行,昌黎县采取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普遍解决,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错遣返和强行下放的原城关市民户,在农村生活确有实际困难,本人有申诉,生产队、大队又同意回来,原则上可以回城落户,由城关镇组织服务行业和其它行业,安排就业。二是区别对待,重点解决,原遣返、下放市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回城落户:①因冤、假、错案遣返的;②职工、干部(包括在外地)的家属;③农村无依无靠,城镇有赡养的老、弱、病、残及十六岁以下的子女。
由于“左”倾思想影响,粉碎“四人帮”以后党继续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错误路线,虽然进行了初步拨乱反正,对“文化大革命”并没有全盘被否定,这期间的落实各项政策和平反冤假错案情况并不是很彻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彻底纠正了党内的“左”思想,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错误提法,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彻底平反各种冤假错案,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为全国的政治空气带来了一片清新,促进了昌黎县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各种冤假错案得到彻底平反。
1979年1月8日,昌黎县委又一次召开落实政策会议。会上,传达了胡耀邦同志的讲话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落实农村干部政策的文件。会议强调,落实政策总的精神要放宽,可结论可不结论的问题,一般就不要结论了,可轻可重的就要从轻,可给可不给处分的就不要给处分,介乎两类矛盾之间的就不定为敌我矛盾。会上要求要加快落实政策的步伐,全县“文化大革命”中审干作结论和受处分的干部案件还有19人没有复查,要抓紧复查。已经完成任务的单位,要继续搞好“文化大革命”前申诉案件的复查。关于干部安排问题,副社长以上干部经过县委几次调整,基本得到了适当安排。其它干部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考虑,安排不当的也要进行调整。“文化大革命”中全县受审查和处理的职工还有114人没有复查,要求各单位在3月底前完成复查。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八条要求,重点解决“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问题。对“四清”运动处理的案件,有申诉的,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凡是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不该开除党籍的而被开除的,要予以纠正。对原定敌我矛盾,如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蜕化变质分子,十几年来未犯新的错误,可摘掉帽子。对当时不应劝退、免登的党员,本人多年一直申诉,现在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予恢复党籍。凡是恢复党籍的,都要经党的大会讨论,报县委批准。对经济问题一般不作清理,只复议其申诉部分,不作全面复议;经过复议,有确凿证据搞错了的,要加以纠正;经济问题一般不作返退,个别事实出入很大,因超退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适当加以解决。对反右倾、整风整社等运动中的案件和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搞错了的,要妥善加以解决。“文化大革命”以来,全县的拘、捕、判、管、戴和定敌不戴帽的还有283人没有复查,要进一步抓紧复查工作,注意首先解决冤假错案,底数一定要搞清。县委要求对过去已经复查的案件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来一个“回头望”,通过“回头望”,属于证据不足,定性偏严,处分偏重,留尾巴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对平反昭雪遗留的具体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发现不落实的就及时纠正,做到使复查过的每一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979年2月,中共昌黎县委召开二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会上,着重研究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关于所谓肃清吕剑飞流毒的问题。会议认为,曾担任过昌黎县委书记的吕剑飞同志坚持群众路线,敢于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是主要的,肃清吕剑飞同志流毒的提法是不公正的。昌黎县从“文化大革命”以来,拘捕、判刑、管制、戴帽、定敌、非正常死亡和大会批斗的案件1725起,加上错划地主、副农阶级成份和给四类分子摘帽问题4200起,需要复查落实解决的问题共达5925起。截止1979年2月,只复查落实了592起,占10%,还有5000人(户)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人加上他们受牵连的家属和亲友,涉及到几万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措施,加快了昌黎县落实政策的步伐。通过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进一步分清了路线是非,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由于落实政策的结果,又解放和适当安排了一批有威望,有经验的老干部,充实和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解放和适当安排了一批资格老、有真才实学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人员,充实加强了科技、文教队伍。认真处理了打砸抢问题。根据中央[1978]48号文件精神,查清和处理了一部分打砸抢的问题。对错误严重,群众意见大的,调离领导班子,有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绝大多数受蒙蔽参加过打砸抢的人,包括犯严重错误的,要本着“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重思想教育,不追究个人责任。
截止1980年7月,全县已经发现和平反了366起冤假错案,为375人平反昭雪,恢复了名誉。“文化大革命”中作结论和处理的脱产干部505人,全面进行了复查,对于错处理和处理不当的387人进行了纠正,改处面为76.6%。全县“文化大革命”前共有副社长以上干部320人,除死亡、调走、退休、长休115人外,应分配工作205人,基本上得到了适当安排,其中高于和相当于原职的194人。同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迅速提拔起来的干部初步作了调整。“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职工352人,现已复查了342人,其中纠正错处理和处理不当的223人,改处面为60%。“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农村党员干部1841人,已复查1826人,其中纠正错处理和处理不当的987人,改处面为55%。“文化大革命”中拘、捕、管、戴、劳教、定敌不戴帽的554人,全面进行了复查,其中纠正错处理和处理不当的360人,改处面为65%。“文化大革命”中判刑的406件,全面进行了复查,其中宣告无罪和改判的173件,改处面占42%。全县“文化大革命”中非正常死亡424人,其中职工19人,干部25人,社员380人,都作出了正确结论,基本做好了善后工作。同时,初步清理了打砸抢问题,对已经清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做了适当处理。在1957年反右倾斗争中,错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同志彻底得到了平反,去掉了尾巴,并初步清理了档案材料。此外,还复查了有申诉的历史老案568人,对于错处理的83名干部、39名工人、279名农村党员干部和社员也实事求是地作了纠正。全县纠正错戴地、富分子帽子的287人,摘掉地、富分子帽子的2633人。全县纠正土改时错划的地富成份1593户,纠正土改以后错升的阶级成份855户。全县“文化大革命”中,各社队上交的查抄物资折款47万多元,全部进行了清理,其中95%以上已退还给原主。各大队自行处理查抄物资折款31万多元,房屋2076.5间,70%以上也得到了解决。综上所述,全县为10200多人落实了各项政策。
1981年底,昌黎县调整了有各种问题的县级干部6人,工委、公社和局行干部50人。清理打砸抢人员,犯一般错误的549人得到了解脱,犯严重错误的多数受到了处理。同时根据有关政策,还进行了右派改审、清退查抄物资、纠正错划阶级成份、四类分子摘帽等工作,解决了大批历史遣留问题。
随着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的开展,纠正极“左”路线及其影响,彻底平反各种冤假错案,为那些在“文革”中受到打击的干部群众平反昭雪,使他们重新焕发了青春。
1980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十一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纠正了全国最大的冤案,并下发了中央[1980]25号文件即《关于认真传达好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的通知》,昌黎县委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原则,认真传达了中央文件。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到牵连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凡是没有妥善解决的,在贯彻落实中央[1980]25号文件过程中,进行复查,并彻底予以平反。并在全县范围内,清除一些有损于刘少奇同志名誉的污迹和一些与当前党的政策不相适应的标语。
1981年5月2日,中共昌黎县委下发了昌发字[1981]第17号文件,即中共昌黎县委关于为王家树等十五名同志平反的通知。这十五名同志为王家树、江子贺、凌作云、吕剑飞、陈伯生、李伟华、刘文忠、赵维均、铁强、裴文卿、李海天、高玉堂、国桥、付宗臣、崔玉良等。这十五名同志曾先后担任过县级领导职务,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的被扣上“三反分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等帽子,长期受到关押、批斗,政治上遭受不白之冤,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他们平反,恢复名誉。
1982年7月1日,中共昌黎县委作出了关于郝福堂同志平反的决定。郝福堂是1938年入党的红军老战士、老干部。1967年1月郝福堂与其他同志组成了“荣复转退军人造反大队”,后改为“毛泽东思想革命工农兵联合造反兵团”。1967年2月,该组织被县夺权委员会定为反动组织,予以取缔,并对郝福堂同志强加了“对抗党中央”、“对抗毛主席”、“网罗牛鬼蛇神”、“组织非法夺权”等罪名,扣上了“反动组织首要分子”的帽子,进行拘留、抄家。经复查认为,强加给郝福堂同志的“对抗党中央”、“对抗毛主席”、“网罗牛鬼蛇神”、“组织非法夺权”等罪名,纯属诬蔑不实词,对其进行拘留、抄家是非法的。县委研究决定,为郝福堂同志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根据河北省委、唐山地委的指示精神,昌黎县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1981年12月21日,全县平反各种冤假错案4427件,为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的355名干部、社员和错杀的6名群众进行了平反昭雪。
1980年9月中央下发了[1980]66号文件,1982年又下发[1982]55号文件,要求从思想上拨乱反正,在落实政策的同时,逐步深入地开展清理“三种人”的工作。“三种人”包括: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革”期间,紧跟林彪、江青一伙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革”期间,极力宣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立场观点没有转变,明里暗里继续进行帮派活动的人。打砸抢分子,是指那些在“文革”期间,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后策划者;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县委成立了清理“三种人”领导小组,由张文奎任组长,刘志良、马文川同志任副组长,杜忠信、乔世民同志为成员。
经过三年多的工作,截止1983年11月28日,全县清理出“文革”中有各种问题的职工干部553人,其中定“三种人”的9人,属于犯严重错误的30人,对已定“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多数进行了处理。
落实各项政策,平反冤假错案,从1978年初开始一直到1983年底结束,历时六年之久,长期以来禁锢人们的“左”倾思想被彻底清除,人们从政治上、思想上得到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