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庆全:胡耀邦解读陈云《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17 13:54 作者:徐庆全 浏览:367次

19801120日至19811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刑事审判,通称“两案审判”。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是以一案提起公诉的,但“两案”的简称一直沿用下来。在当年,这是轰动中国、轰动世界的大事。

为办好这件大事,中央成立胡耀邦为组长的“两案”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召开过五次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前四次在公审前召开,第五次在公审后召开,时间是1981116日至22日。“两案”的主犯已经处理,涉“两案”人员如何处理?这次第五次会议要拿出一个政策来。

其实,从第一次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开始,关于“两案”涉案人员如何定性、处理,每次会议都关注、争论。中央总的方针是,凡是可重可轻处理的,就从轻处理。这基本上代表了胡耀邦的态度。

但是,“两案”主犯中央掌握,涉案人员还有两种,一种是中管干部,一种非中管干部,这就涉及到省、市、自治区及各个部委。这里就有个平衡问题。而省、市、自治区及部委,参与处理本部门“两案”涉案人员的,在那十年也基本属于某一派,现在主导另一派的处理,也不大能够服众。所以,在“两案”主犯判刑后,对涉案人员处理的政策把握,就更重要,与会者的争论也更激烈,意见难以统一。

会议期间,1117日,陈云听取王鹤寿关于会议情况的汇报,表示同意“两案”审理小组关于除对少数罪行重、民愤大的坏分子追究法律责任、进行党纪处分外,对有牵连的人采取宽大处理、区别对待的方针。

1119日,陈云写出一个批件,这就是收入《陈云文选》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九六六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内乱。但这是一场政治斗争。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在这场政治斗争中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了。在这场斗争中,有许多干部、党员、非党人士受到了伤害。但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因此,除了对于若干阴谋家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以外,对于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对于这场政治斗争,不能从局部角度、暂时的观点来处理,必须从全局观点、以党的最高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这种处理办法,既必须看到这场斗争的特定历史条件,更必须看到处理这场政治斗争应当使我们党今后若干代的所有共产党人,在党内斗争中取得教训,从而对于党内斗争采取正确的办法。这是处理这场政治斗争的前提。

在当时的情况下,胡耀邦认为,陈云的批件支持了他的意见。21日,他到会讲话,围绕着陈云的意见予以阐发,以为会议争论的内容定调。

讲话中,他首先说:

“两案”的审理工作,讨论过多次。你们这里讨论过多次,政治局、书记处也讨论过多次,现在你们又一次讨论这个问题。这表明中央和全党,对这个问题是极其慎重的。陈云同志关于“两案”审理工作有个批件,应该成为“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全党的认识也要在这个总的指导思想上统一起来。

一字一句念了这个批件后,又分几个方面,一句一句地解释这个批件。

第一,陈云批件的主旨是什么?他提请与会者注意批件所说的,“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这句话。他说:什么是“若干个”呢?无非几个以至几十个,总不能把一大批,几百个,还叫“若干”吧。什么是“阴谋野心家”呢?没有一定的地位,没有一定的权力,怎么能叫“阴谋野心家”呀?“阴谋野心家",他都到了家嘛,他那个权力就很大了。所以,“野心家”同野心分子是有些区别的,有些野心分子算不上“野心家”,“阴谋野心家”总是极少数,这顶帽子不能用得太滥。“若干个阴谋野心家”,顶多不过二、三十人,或者四、五十人。所以,他认为,陈云 “除了对于若干阴谋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以外,对于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这句话,是这个批件的主旨。

第二,什么是“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他列举了几种情况加以阐释。

第一种,有些犯错误的人,考虑到他的历来表现并不那么坏,只要他交代、检讨一下,问题基本上清楚了,就算了。

第二种,有些党外人士,虽然在运动中间或者在1976年那一段,确实表现很不好,问题不少,按照一般标准,定为“四人帮”骨干分子也差不多。可是他毕竟是党外人士,他干那些事,同“四人帮”骗他、压他有关系嘛。这样的人,检讨一下,也就可以了。

第三种,有些老干部,革命几十年,表现不错,可是在某一件重大事情上非常糊涂,非常不好,很不光彩,但他反对“四人帮”还是坚决的。对这种人,就来一个记录在案,在档案材料里面写一个东西,给他本人看过,说他哪年干了一件什么很不好的事,有根有据,记录在案。

第四种,有些人在运动中,是毛主席把他留下来,林彪、“四人帮”也赞成他留下来,他在台上确实做了不少坏事,说他品质不好,确有道理,对这种人怎么办呢?撤销一切职务,点名或者半点名地批判。这样处理,还有什么危险没有呢?我觉得至少可以说, 危险性是基本上消除了。撤销一切职务,点名批判,这还能说是处理轻了啊!我觉得不轻。

第五种,撤掉,从此养起来。这也是一种“政治斗争的办法”。这种办法,总还算是留点余地嘛。如果一下子就开除党籍,或者一下子就判刑,一点余地也不留,那就不那么好。特别是对于那些几十年的老党员,我觉得,匆匆忙忙地开除党籍,是不好的。当然,对极少数人,不但要撤职;而且要开除党籍。这种人多是党龄不长,入党以后又尽做坏事的,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当党员。特别是有些靠造反入党而又一直干坏事的,这种人本来就不是党员嘛,连党员的起码条件都没有,留他在党内干什么呢?

他要求与会者,对于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人的问题,不要想得太狭窄,不要简单化,而应当根据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谨慎地过细地加以研究。

在这篇讲话的后半部分,胡耀邦从“以上所说的处理办法,是不是实事求是的,群众会不会拥护?”,“合不合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不合乎党章?”,“会不会引起许多人翻案,闹翻案风?”,“会不会埋下祸根,将来有些人东山再起?”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想来,这是对与会者所提出问题的解答。

“两案”审判过程中,邓小平提出一个“三种人”的概念,即“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 打砸抢分子”,并强调,这三种人“绝对不能提上来,一个也不能提上来,已经在领导岗位上的,必须坚决撤下去。”

在这个讲话中,耀邦也有呼应:

请同志们注意,小平同志这里讲了三种人不能上来,已经上来的要撤下去,但是并没有讲都要开除党籍。所以,对这些人,一方面不可重用,绝对不能让他们进到领导核心里来;另一方面,在把他们撤下来以后,还是要适当处理。

“三种人”中“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把帮和派绑在了一起。可是,在“两案”审判中,帮,被定为“反革命集团”,属敌我性质的矛盾。派,按照运动中实际情况,则是群众分两派,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再者,“帮派思想”看不见,解释者随意性较大。所以,把帮和派捆绑在一起,会混淆敌我,打击一大片。

胡对“三种人”的呼应,体现了对这个问题的谨慎。但是,他这种谨慎,后来成为一些人指责他的把柄。

来源:徐庆全与八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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