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润松:两次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教训及现实启示
新中国历史上,曾先后发生两次全国性围绕“资产阶级法权”开展的思想批判与社会实践运动,分别发生在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和1975年“文革”后期。两场运动均依托理论文章推向全国,深刻影响了当时的经济运行、制度执行与社会舆论,对我国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一、两次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的历史经过
(一)1958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历史经过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社会上形成急于向更高发展阶段过渡的氛围。
在此背景下,张春桥于同年9月在上海《解放》半月刊发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刊发后引发广泛争议。文章报送中央,毛泽东审阅后认为议题具有现实意义,指示《人民日报》10月13日全文转载,并亲自撰写编者按:
“张春桥同志此文,见之于上海《解放》半月刊第六期,现在转载于此,以供同志们讨论。这个问题需要讨论,因为它是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张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一些片面性,就是说,对历史过程解释得不完全。但他鲜明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引人注意。文章通俗易懂,很好读。”
文章经党报转载后迅速传遍全国,各地掀起“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学习与实践热潮。基层推进过程中,不少地方弱化按劳分配、推行平均分配,大办公共食堂,部分地区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与集市贸易。此后中央多次召开会议,针对冒进做法进行纠偏,调整相关制度执行尺度。
(二)1975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历史经过
1974年10月20日,毛泽东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谈到:“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此后,毛泽东在内部谈话中进一步提出,要围绕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撰写文章加以阐释,并安排张春桥、姚文元承担写作任务。据此,张春桥于1975年4月1日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作为当时全党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点文章。
文章发表之后,全国开展大规模学习宣传活动,将限制、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列为思想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把商品交换、绩效激励、岗位薪资差别等现象归入资产阶级法权范畴加以约束。这场批判运动贯穿“文革”后期,成为当时经济工作、干部管理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两次运动造成的历史危害
两场全国性批判运动,在实践中产生诸多负面后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冲击严重。
第一,按劳分配制度遭到冲击,平均主义泛滥。劳动付出与报酬脱节,多劳多得原则被削弱,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商品流通受到压制。正常贸易、个体经营遭到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被人为否定,物资流通不畅,经济运行效率下滑。
第三,社会治理泛政治化。岗位分工、合理薪资差距、正常管理制度被随意贴上政治标签,干扰了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四,遗留错误思想影响。形成一种片面认识,简单把社会差距、市场机制、多种经济形式等同于资本主义因素,为后来极左思潮反复滋生留下隐患。
三、资产阶级法权概念译名的历史沿革与理论正本清源
何为资产阶级法权?该概念出自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按劳分配的性质:“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马克思的本意是:社会主义脱胎于资本主义,即使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力尚未极大丰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以劳动为统一尺度,形式上人人平等,但劳动者体力、技能、家庭负担各不相同,必然产生事实上的差距。这种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权利关系,属于旧社会遗留痕迹,马克思将其称作资产阶级法权。它并非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而是社会主义阶段难以避免的历史痕迹,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无法彻底消除,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是如此。
该德文词汇兼具“权利”和“法律、制度规范”两层含义。上世纪五十年代至1977年,国内统一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兼顾经济权利与制度属性。
1977年,中央编译局为纠正文革时期概念滥用、随意扩大批判范围的弊病,将译名改为“资产阶级权利”。这次修订在当时起到了收缩概念边界、纠正极端解读的作用,但新译名只突出经济层面的权利,弱化了法律制度化这一层内涵,难以完整解释我国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现实。对照马克思原著、历史实践和国情,“资产阶级法权”的表述内涵更为完整。
同时必须把握根本理论底线:我国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性质,服务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带有旧时代痕迹的法权关系,只是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局部残余,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四、两次历史运动的深刻经验教训与当代现实启示
复盘两次批判运动的过程与后果,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情,纠正极左片面认识,具有重要启示。
(一)尊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历史条件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尚不具备消灭商品经济、市场交换、合理分配差距的物质条件。按劳分配、多元所有制、市场机制、合法财产差距,是适配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人为地超前否定、取消这些制度安排,违背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客观规律,容易造成经济紊乱与社会停滞。
(二)立足世界格局理性认识对外开放与市场制度选择
当今全球经贸规则、市场秩序,长期由资本主义体系主导建立,世界主流经济准则仍是市场经济契约制度,社会主义尚未形成全球性主导规则,这是客观现实。
我国坚持对外开放,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对接通行的市场与法治规则。倘若国内法律不认可市场机制、财产保护、契约权利和多种所有制的合法地位,便无法接轨国际体系,对外贸易与对外开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依法确认并规范这类阶段性制度安排,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顺应时代大势、解放生产力的战略抉择。
(三)辩证把握利用市场机制与遏制消极弊端的关系
对待初级阶段残存的资产阶级法权因素,要坚持一分为二。一方面正视其客观存在,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市场活力,做大社会财富,夯实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主动运用税收、社保、共同富裕政策、反垄断与收入调节手段,约束资本无序扩张,防范两极分化和特权滋生。利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规制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二者不可偏废,不能全盘肯定或一概否定。
(四)摒弃“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复辟”的错误观点
历史证明,绝对平均主义、排斥市场、取消合理差距、否定法治确权,只会带来贫穷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数十年的发展成就,充分印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正确性。那种把初级阶段必要的市场规则、法治安排、适度收入差别简单等同于资本主义复辟的看法,脱离理论本源、脱离历史和国情,是两次左倾运动遗留的思想糟粕,应当坚决摒弃。
回顾两次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教训十分清晰: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尊重发展阶段、遵循经济规律、认清世界大势,不能仅凭主观空想改造现实制度。
立足新时代,我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看待、规范引导、扬长抑短,理性对待初级阶段的法权残余,毫不动摇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抵制各类极左复古思潮,坚定不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
来源:砚边论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