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及特点

发布时间:2009-01-19 22:59 作者:苏咏喜 郭群英 浏览:99次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取向加速了整体性、同质性社会的解体,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创造了前提。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却是很不成熟的,而且由于其生成与发展的特殊环境与条件,表现出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点。

关键词:改革开放;公民社会;发展;特点

公民社会就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第一,个人私域。公民在个人的家庭生活、私人生活领域应享有充分的私密权,公共权力不应侵入个人私域,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第二,志愿性社团。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是自愿和自由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促进成员利益的互助互益活动。志愿性社团是公民们在国家之外实现自助和互助并努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们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归属感并增进社会信任的重要途径。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上等号。第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和民间舆论交流平台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公共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公共问题作出自己的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第四,社会运动。社会运动是公民们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集合起来主动发起的社会政治活动,如环境保护运动,和平和核裁军运动等。这种社会运动具有倡导特定政治议题推动社会政治改造的重要作用,是公民首倡精神的重要体现。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取向是中国公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走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必然造就公民社会。

1.市场经济加速了整体性、同质性社会的解体,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创造了前提。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均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和明显的整体性,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的权力中心集中、重合,社会分化程度低,组织结构简单划一。市场经济具有瓦解同质性、整体性社会,促使其分化、解体的内在力量。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纯粹的个人还是形成组织的企业,在从事具体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时都竭力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力求保持更多的不受政治权力控制的自由活动空间。这一内在要求恰恰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创造了前提。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模式下,社会也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同质性,社会分化程度低,政治权力统摄一切,整个社会被政治化。尽管在这种模式中,社会性质和经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但是由于排斥了市场经济,因而从社会结构、社会整合角度上看就出现了某些与以往社会共同的现象,其关键就是缺乏一个区别于政治国家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社会领域。当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被改革,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自然就被凸现。事实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被马克思称作“公民社会”的自主社会领域的确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发育、生长。

2.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求,并为实现个人或团体的物质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机会。人无论作为一个单独的人还是作为一个类,都有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求,进行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本质性活动。然而,人类物质利益的追求和物质生产活动的进行是借助于生产工具在社会中实现的,所以这种欲求及满足这种欲求的实践活动必然受到科技水平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从而会由于时代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在整体性、同质性、政治性社会中,人们的全部社会活动,包括满足物质利益、从事物质生产的活动都由国家安排,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与控制。再加上科学技术落后,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能够提供的物质生活品是有限的,所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求是有节制的。有时甚至由于参政的热情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会自觉不自觉地淡化物质利益,贬低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在一个物质利益受到忽视,追求物质利益的生产活动受到种种条件束缚的国家,公民社会是难以产生和立足的。物质利益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推动其全部活动的主要动力。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身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利润,实现物质财富、物质利益的不断增长。同时社会也以效益、利润、利益等指标衡量各个市场主体的业绩,从而又在客观上决定了其社会地位。这种利益机制和利益评价体系,必然会激活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求,改变人们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中淡漠物质利益的现象。只有提倡物质利益原则的市场经济,才不仅激活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求,而且为实现这种欲求提供了空间、途径与机会。总之,市场经济把人们带入了实现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色彩斑斓的世界,而这个世界就是公民社会,它显然不同于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

3.市场经济塑造了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平等进行交易的经济,它的前提性条件之一是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任何个人或企业既不享有任何行政宗法特权,也不依权力、地位形成某种等级差别。在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都自主地进行判断,自由地进行选择,平等地进行交易,其行为不受他人强制,其选择的后果也要由自身承受。简言之,市场主体都是一些具有自主权的独立单元,对自己的竞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言而喻,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经济活动必然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的个人与团体。除了必要的法律之外,这些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与团体不希望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甚至本能地排斥行政干预,它们主张自主交往、平等协商,独立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与团体的自主意识越自觉,处理社会交往的能力也越强,这样,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就最终确立起来。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断具备,生存空间不断拓宽,公民社会获得长足的发展,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非营利组织兴起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提供了最主要的结构性支撑。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都承认,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公民社会情况的关键指标。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发展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激增,性质和质量有了很大改观。据民政部2004年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民政部门共登记各类非营利组织26.66万个,相对于1989年的4446个增长很快;另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实际数目约300万个。[1]如此多的非营利组织并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涉及教育、卫生、科技等多个行业,种类繁多。而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明显增强。非营利组织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政府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多个文件用来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普通民众也从内心越来越认可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同时,中共中央专门下发文件,规定除工青妇组织以外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都不再由现职的党政领导人担任,现职副处以上党政机关的干部都不得担任民间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这使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2.公民社会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各种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作用,常常在某些重大政策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政策主张。一种情形是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某些商会、协会在综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输出,以维护和增进它们的利益。一些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就某些公共问题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受到政治决策者的重视、采纳,有的甚至成为政府决策者的智囊和参谋。譬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近年来不断进行环保宣传,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另一种情形是,应党政决策机关的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党政决策机关在出台大政方针时,会主动征求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予以积极的回应和参与。第三种情形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损害了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时,该组织将代表其成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除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外,公民个人也以多种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体现了公民个人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公民个人开始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例如,中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是在民间力量助推下于2004年出台的。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出台重大措施时,也常常主动听取公民个人的意见,这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价格法》就明确把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程序。同时,中国公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不是选择忍耐,而是通过诉讼、信访等方式讨“公道”“说法”。

3.公民社会力量日益明显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分担公共事务治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改革开放前,政府几乎是唯一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垄断了公共事务治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到依靠科层制组织起来的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具有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和难以满足民众多元化、动态的需求等弊端。在此背景下,公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帮助妇女儿童、老弱贫残者和倡导环保等方面,公民社会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它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个社会团体举办。到1998年底的时候,它已资助失学儿童209.87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2]在广大农村地区,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广大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本村的治安、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等公共问题。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却是很不成熟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始发育的,市场经济既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点,又是公民社会的载体。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决定了公民社会的不成熟。第二,公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自发生长状态。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直接倡导、计划、推动和实行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变化,特别是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政府并没有充分的估计与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对公民社会的发育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就会使得公民社会容易朝着两个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育:一是逐步走向政府的对立面,成为与政府(政党)对立的政治力量,并成为社会变迁的导火索。二是容易形成反社会的力量。中国固有的封建传统和家族观念,容易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形成帮派势力、犯罪团伙或邪教组织,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第三,没有形成有效的公民社会原则用以促进社会整合。公民社会体现的经济伦理和价值原则处于混乱无序甚至自相矛盾的境地,这本身有制度变革带来的后遗症,如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冲突、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和政府干预的矛盾;也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的两极分化与社会公正的要求。在这种状况下,刚刚开始发育的中国公民社会难以形成有效的价值整合,亦即没有形成一套有效进行社会整合的公民社会原则。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公民社会不仅具备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而且由于其生成与发展的特殊环境与条件,表现出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点。

1.自发性与自觉性并存。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就此而言,与西方公民社会的产生并无区别。市场经济的本质一方面要求摆脱国家、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另一方面激活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于是,它产生了一种难以遏止的内在驱动力,瓦解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导致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而正是这种分离提供了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主的社会资源,这就是公民社会产生的自发性,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然而,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同时又是政府自觉扶植的结果,从而表现出人为性。不言而喻,改革有其发生、发展的客观依据。但是否下决心进行改革,能否制定出指导改革的正确路线与政策,确保改革的深入,则取决于政府特别是国家高层决策人,换言之,改革又具有自觉性,是自觉选择的结果。改革的自觉性决定了公民社会的自觉性。

2.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公民社会有时又在不很严格的意义上被称作民间社会,这表明民间性是公民社会的又一外在特征。所谓民间性主要指公民社会成员(或者主体)行为活动的非官方化,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的非行政化。它们按照自主的精神,遵循着契约的原则进行交往,不需要行政干预,甚至有一种本能的排斥行政干预的倾向。公民社会之所以为公民社会,恐怕正与其保持着这种区别于官方性的民间色彩有关。但是必须承认,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又具有较为明显的官方性,渊源于其生成的人为性。政府顺应改革的需要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开了绿灯,通过政策的出台客观上扶植着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政府政策扶植的背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和改革大潮的压力。换言之,政府每一项有助于公民社会发育的政策与举措,都有极强的针对性。它所让渡出去的社会资源和活动空间,或是因为新出现的事物为现行的机制无法容纳,也难以管理,索性交由公民社会管理对改革更为有利;或是因为新的事物对国家与社会都有好处,使其合法化更利于推动改革的深入。国家让渡行为的针对性、目的性本身就蕴藏着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它仍然握有决定和处理事务的大权,而正是这一点,给发育中的公民社会披上了官方色彩。

3.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公民社会的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需要、方式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不需要来自政府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这一点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活动中都有所体现,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不予干涉。各个社团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独立开展成员间的交往活动,表达和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但由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脱胎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发育与生成受到政府政策的扶植,其存在与发挥作用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威与权力,这又内在地决定了它对国家、政府的相当程度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具体表现为,其一,部分社团的问世依赖于政府政策的认定;其二,社团的某些社会管理职能来源于政府管理职能的下移,主管部门始终保持着介入的状态;其三,部分社团的经费(或全部或部分)依托于该社团的挂靠单位。

参考文献:

[1]陈向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及挑战[J].中国政治,2005,(8).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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