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述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2年到世纪之交,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起始并逐步展开阶段;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至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为公民社会研究的深入展开阶段;第三阶段从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至今,为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阶段。
[关键词]公民社会;改革开放;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逐步成为学术研究热点,特别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以及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政府、市场主体之外,慈善基金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纷纷涌向灾区,进一步表明中国已进入公民社会。因此,在新的时期,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进程进行回顾,并关注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热点问题则显得尤为必要。
如果把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看作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上世纪末):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起始并逐步展开阶段
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也逐步展开。此阶段的研究围绕着什么是公民社会、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如何构建一个公民社会等问题展开。
1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贾东桥(1994)认为“,公民社会是用来表达一种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形态,表明一种文明化的,世俗的,与私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存在。”[1]邓正来(1997)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2]。由此可见,这时候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主要采用的是二分法。这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有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正值市场经济方兴,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人们的生活中。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是既期待又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这一问题的时候,便自然而然地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
2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公民社会。存不存在一个与社会主义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对于这一问题,俞可平(1993)指出:“按照马克思关于政治国家与一定的市民社会相适应的基本理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3]“马克思强调指出: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既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政治国家,那么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就仍有客观依据。既然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等上层建筑的基础,那么在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的背后就应当由一个与此相对应的市民社会。”[4]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会导致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从历史的经验能比较来看,这一答案是肯定的。”[5]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私人利益的承认和鼓励、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步出现”。[6]
3关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贾东桥(1994)在《公民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基础》一文中认为,国家和社会关系不外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吞并社会而出现国家单一统治的局面;第二,社会吞并国家而走向无政府社会状态;第三,国家与社会既相共存又相分化,即在国家统治力量之中存在着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社会,这个社会以具有自由人格的公民为其构成分子并由此具有自治能力,这个社会因而必然是一个公民社会。在国家存在的人类历史时期内,第二种关系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在第一种状态下,其实只有国家存在,并没有社会存在,因为社会被国家同构了,即使还有某种社会要素存在,也往往成为国家的末梢组织,因而在这种板块式国家型社会中,权力一般是高度集中的,社会缺乏内在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生成要素。真正存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是第三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并没被国家所吞没,而是与国家保持着一种相对分立的距离。由于有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二重分化状态,社会运行机制相对自由,国家控制力有限,市场化、现代化要素才具备存在的条件。[7]邓正来和景跃进(1992)在《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一文,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但主要针对“市民社会对立或对抗国家”的看法提出来的,对于在中国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以及如何实现二者互动缺乏讨论。
4关于公民社会的构建。一般主张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积极主动地培植公民社会赖以建立的机制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积极推进社会中财产关系和经济文化活动的民间性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自治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建立的中介,它们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富有弹性和保护性的“安全阀”;积极有效推进市场化步伐,加速社会契约化过程等。第二,从社会个体入手,改变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行为习惯,造就适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个体。第三,从国家方面,在公民社会建立的过程中,国家(政府)要起积极主动作用,而不是消极退守。
这阶段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模式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理论。一是1999年俞可平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秋季号)所发表的文章《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中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的建构二阶段模式: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的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
另一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模式乃是1994年施雪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7期发表的文章《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所主张的“滚动式驱动理论”。在此理论中,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的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
总体上看,在第一阶段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展开的,他们的研究既被看作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也被看作是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从而破除全能主义国家的吁求。很多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值得借鉴,也为后面的研究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架构。但这一阶段,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理论成果数量有限,有些观点明显带有西方理论的痕迹,实证性研究较为缺乏。因而,还没能把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阶段(世纪之交—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民社会研究的深入展开阶段
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步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相比前一阶段,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都在不断扩大和深入。
1公民社会概念认识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的出现。首先,在公民社会概念方面,到了上个世纪末,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采用了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三分法。这主要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但不同学者对社会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1999)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8]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2002)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9]
其次,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的出现。俞可平(1993)指出:“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在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10]2000年,王兆良和朱梅富的文章使用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词,并讨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的特征。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完善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只要社会主义存在政治国家,作为与它相对应市民社会自然有其存在依据。[11]相比第一阶段公民社会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的提出,更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它是在国家或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的一种公开的建构过程;第二、它是在充分发挥所有公民的积极主动性的基础上的一次自觉的建构过程。由以上两个方面内容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建构模式是一个“政府主导与公民自主相结合”的国家或政府与公民“双向自主建构模式”这一建构模式是对以往公民社会诸多建构模式的一种超越。
2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的推进。有的学者从中国实际情况来阐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不平衡,语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构成相当复杂的超大型国家来说,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也许不会发挥有效的利益集中作用,相反,倒很可能因无法达成社会共识和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中。[12]因而,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一个大方向,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也有学者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情况来阐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可能性。认为自1978年的改革,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自治空间的扩大,为“良性互动学说”提供坚实的支撑。其中一个极为突出的现象就是中国民间力量开始迅速增长。这样,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上,民间组织成为两者互动的有效载体,一方面,民间组织的活动有法律依据,有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一些功能也由民间组织以社会的方式去落实。[13]
然而,这时期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还远未成熟。“现有的研究仍习惯性地将国家与公民社会视作各具逻辑的实体,假定了双方目标和行为模式的异质性,而忽视了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发展的目标都在相互的作用过程中不断变化这一事实。并且,已有的关于两者关系的案例考察与学理分析之间仍存在断裂,学理分析往往带有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而且易流于静态的描述;而在个案分析时,又易于套用这一解释模式,简单地做出是与否的判断,而缺乏对它的反思与修正。这些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自始至终就缺乏明确的理论框架和可操作性的方案有很大的关系,也与后来的发展中研究者们忽视夯实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有关。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未来发展而言,如何突破这些局限性将是重大的课题。”[14]
3关于公民社会的构建。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较为普遍的认为应该从政府、社会、和市场方面共同着手。从政府方面来说,要求政府转换自身的角色,从高度集权走向合理放权、分权,并有责任帮助建设公民自治组织并培养它们的独立自主性;从社会方面来说,公民社会的形成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作为支撑;从市场方面来说,需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规范。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模式方面,在第一阶段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四阶段说”,第一为培育阶段,1978年以后进行了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格局;经济领域方面,市场经济的导入,使我国由计划为手段配置资源转向以市场为手段来配置资源;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政府进行多次改革,把一些专业职能部门改为行业协会,并成立一些社团来承担一些行政职能,这一阶段政府从上至下来推动“第三部门”的建设来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这一阶段称为政府主导阶段。第三为发展阶段,公民在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的过程中,增强了权利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培养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能力。第四为成熟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国家、市场、社会彼此分开并达到相对的平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15]
总的看来,在这一阶段公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可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的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但也有有待加强的方面,如:在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方面,如何培养公民社团以克服传统的非合作模式、社团应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和不采取对抗国家的取向等问题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如何设定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以更好的促进民主、社会不同阶层如何配置、不同阶层间如何影响公民社会的构建以及如何使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等问题亟待人们予以解决。
第三阶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至今)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但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特别是2008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因而这一时期学术界围绕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民社会有没有形成、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以及发展公民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途径展开探讨。
1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有没有形成公民社会。关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有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对此,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是不一样的。从国外学者看,以托马斯为代表的认为中国公民社会还没有形成,而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我们意义上中国还没有‘公民’,它才刚刚形成,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才显露征兆。因为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这些是创立一个‘自由公民’的前提条件。”[16]中国目前“尽管开始出现一个由知识分子群体掌握生产的、代表居民利益的特殊代理阶层,但他们的行动大多把公众排除在外,并使后者依附于他们的保护关系。从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作用看,像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的理想设计那样,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以双重的自治为前提: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如果这是公民社会的标志,那么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7]
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高丙中为代表的,认为“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的门槛里”[18],即处在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回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们在社会领域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是什么?我认为是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衡量我们是否处于公民社会的状况,固然应该采用制度性的和组织性的若干指标,但我以为,最根本的指标是人看人的方式、个人想象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是否具有基本的公民性。如此而论,我们确实从一个单位社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进入了一个以个人自愿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19]
以俞可平为代表的,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形成。“在我看来,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一方面,它具有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它的主体是非政府和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有自己既不同于政府系统又不同于市场系统的运行规律;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有着重大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它也像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一样,具有自己的明显特征。”[20]
2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从公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看,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认为“今天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根本上主要在于社会领域的不健全乃至缺失,简言之,即公民社会的缺席。”[21]公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社会拓宽了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消解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第二、公民社会是一所大学校,它能够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和民主参与的技能;第三、公民社会的契约精神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第四、公民社会的成熟壮大,有利于促进善治的实现。
3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互动”。这时期更注重国家与社会的和谐。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可以看作中国的国家构建的最新努力,追求国家与社会关系合理化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基于以上认识,和谐社会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有能力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意味着国家的必要权威不能降低、国家应负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自立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存在非政府的纯粹的私人领域或称公民领域,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必要条件。在一个和谐社会中,此二者是互为条件的。[22]在国家与公民社会和谐互动的具体途径上,有的学者主张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政府要把有关决策制定的信息(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向民众公布出来,让民众对政府制定社会决策的有关情况和程序有所了解,这是互动的基本前提;第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动的新局面的建立,还要让公民参与到决策制定当中;第三、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动局面的建立,还需要建立官民互动组织。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官民互动的纽带。[23]
4从发展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途径看。目前学术论文较多,论述的角度不一,成果也颇为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有的学者主张从培养公民的道德入手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为公民道德与和谐社会是彼此预设的,一方面,它们所强调的核心价值理念都是相同的,即公共道德、社会参与、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它们的实现途径或社会环节也是相似的。如公共领域、志愿社团、协会等。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24]有的学者主张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促进社会和谐,即要明确公民的权利范围、合理界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着手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5]有的学者阐述了公民有序参与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表达功能蕴涵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第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监督功能蕴涵了推进社会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第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教育功能蕴涵了促使社会充满活力的内在要求;第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协调功能蕴涵了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内在要求。[26]
总之,这一时期围绕着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形成、公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互动以及发展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理论成果,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研究内容方面看,在公民社会的功能方面,还缺乏对公民社会负面作用的研究,如权力多元化带来的集权主义、精英多元主义以及公民社会带来的过度政治参与等等;在国际公民社会研究方面,中国的公民社会如何应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冲击以及不同政体下如何构建公民社会等问题国内学者还很少涉猎。从研究方法看,在我国,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还停留在规范性研究的水平上,缺乏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其他实证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从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关系的研究看,大部分学者只是阐述公民社会对和谐社会的作用,而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相衔接的机制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从发展公民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的研究方面看,大部分学者都是从某个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因而缺少系统性的研究,这也是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加强的方面。
[参考文献]
[1][7]贾东桥.公民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基础[J].社会科学研究,1994,(6):49,50—51.
[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6.
[3][4][5][6][10][13]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8,178,181,183,177,194—195.
[8]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4.
[9]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9—1901
[11]王兆良、朱梅福.简析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兼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特征[J]1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59—61.
[12]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95.
[14]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42.
[15]杨临宏、翟秀红.试述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及构建的路径[J],云南大学学报,2003,(1):24.
[16][17]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与德国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托马斯.海贝勒教学术对谈[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26,26
[18][19]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J].探索与争鸣,2008(2):8,8.
[20]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20.
[21]董明.公民社会成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32.
[22]张亲培.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6):151—152.
[23]李萍.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加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5):76—79.
[24]李萍.论公民道德与构建和谐社会[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4):83—87.
[25]樊德玲.构建和谐社会与公民权利保护[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23—25.
[26]蔡娟.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1):172—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