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公平与效率:三十年不同学科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2009-02-1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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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对于“效率”和“公平”概念,不同学科、不同视角、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就二者关系研究也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来说,研究范畴和领域不断拓展,研究内容日益丰富,学术观点由单一向多元发展,但仍表现出阶段性研究有余、系统性研究不足;单视角单学科研究有余,整合研究不足;具体问题研究有余,理论提炼不足;静态研究有余,动态研究不足;特殊性研究有余,规律性研究不足等问题。下一阶段的研究应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将历史和价值、批判性和超越性、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统一起来,统筹公平与效率。〔关键词〕 公平;效率;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
一、对于“效率”“公平”概念不同学科的理解
(一)对效率概念内涵的理解
1.从范畴大小研究。效率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效率概念是指生产(服务)效率;广义的效率概念是指工作效率,即一切活动的效率。
2.从不同方位理解效率的内涵。包括从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视角解析效率的内涵,主要形成了经济效率论、本体效率论、制度效率论、社会效率论、人本效率论等观点。经济效率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效率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社会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最有效配置的状态,就是以尽可能少的劳动付出和物质消耗获得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从经济效率理解效率也有角度上的差异,一是财富创造效率论,认为效率是指消耗已有社会资源与创造新的社会资源即社会财富的比率,这种比率越高意味着用尽可能少的物力、人力、财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使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福利得到最大增进。〔1〕二是资源配置效率论,认为效率是指经济资源配置的投入和产出比率。在既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当现有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而没有闲置和浪费时,便有了效率,对于一个企业、产业和行业来说,效率反映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或资源利用的有效程度,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2〕三是生产效率论,认为效率最基本的是指生产效率,是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并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出。〔3〕四是劳动效率论,认为效率是指人们在劳动活动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值,即劳动和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4〕制度效率论:认为效率是资源在一定制度条件下的有效配置,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套有关权利、责任、利益的规则和行为规范,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大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一种社会经济体制的效率如何,既关系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经济福利,也关系到全体成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判断一种制度是否有效,主要看制度结构能否拓展人类选择的空间。〔5〕本体效率论:哲学学者从本体论意义上把握效率,认为效率是主体人在改造客体(自然、人和社会)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主体将自身力量和愿望作用于客体,使客体按照主体需要而不断提高、不断主体化。〔6〕社会效率论:认为效率是指社会投入与社会产出的比例,即是人们用多少活动实现多少目的的比例。人本效率论:伦理学从人本维度出发,认为效率本身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效率的合目的性满足了人们不断追求自由所需的物质和文化条件。此外,还有从政治效率、文化效率、社会效率、行政效率、宏观效率、微观效率、静态效率、动态效率等不同角度分析效率内涵的观点。
3.从效率的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有客观属性论和主客观属性论,客观属性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效率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表现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属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范畴,它主要的或更多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效率是基于客体和事实的客观性或事实性判断,反映的是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投入与产出的数量之比,它更多地涉及的是相对确定的、易测量、易量化的物与物的关系,〔7〕因而,效率是客观的,在价值上是中立的。主客观属性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效率并不完全是客观的和中性的,而是与一定制度和价值取向相联系的。〔8〕首先,把经济学与伦理学截然分开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就效率评价而言,不仅效率概念本身要以某种常常有争议的假设为前提,而且当一个具体的社会安排满足其中一种效率标准时,对它的重要性和意义评价也是与道德有关的;其次,资源配置的合理与否总是与一定的目标或价值取向相联系的;再次,效率的高低是成本与收益或投入与产出比较或衡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客观的,但对于什么是成本和什么是收益,不同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效率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甚至也不完全是客观的。
(二)对公平概念内涵的理解
对公平这一概念,不同学科领域、不同视角、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理解。综合改革开放以来的诸多论点,可以从公平的环节、公平的内容、公平的属性、公平的范畴四个方面概括其主要论点。
1.从体系视角研究。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各个环节。起点公平:关注起点公平的学者强调竞争者大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占有和接近程度不应当有明显差异。过程公平:指人们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每一件事情的过程中,面对的条件、机会是公平的,〔9〕即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规范,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杜绝寻租和弄虚作假行为等。结果公平: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就是结果公平。这种公平表现为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10〕因而结果公平不是指按平均主义分配,而是指按同样的分配尺度公平地对每一参与市场竞争者进行收入分配,其结果必然出现差距,但一般不可能过于悬殊;〔11〕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公平就是指收入分配的均等化。
2.从公平的内容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分配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等。分配公平:学界对于分配公平的研究是最多的,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在公平与分配关系上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公平是处事原则,但它没有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所谓以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就是“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说在分配上要用公平标准进行分配,那只能是平均分配;〔12〕反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强调分配的公平,并不是把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比如,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劳动贡献,而不是“公平”,要把分配的标准同衡量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区别开来,不应将两者混淆。〔13〕二是对分配公平与分配平均概念的理解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分配公平等同于分配的均等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收入均等化,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14〕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分配平均与分配公平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15〕三是从分配的量和分配的方式来理解分配公平。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不仅指人们最终得到多少收入或财产,而且指个人以何种方式获得这些收入或财产。在他们看来,所谓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条件下竞争和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包括“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前者取决于是否按效率分配,后者则以这种差距是否引起社会不安定作为判断依据。〔16〕四是认为现阶段的分配公平就是按劳分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公平原则就是按劳分配,即在同一尺度——劳动面前的公平。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五是认为分配公平包括资源分配公平和收入分配公平。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不仅体现在财富分配和收入分配上,还应当包括资源使用和占有的公平分配。因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我国的实践也表明,没有资源分配的公平就不可能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资源分配公平决定收入分配公平,因而应当将政策的主要关注点放在资源分配的调节上,在此基础上辅之以收入分配调节,方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17〕权利公平:对于权利公平的研究,有从经济方面理解的,也有从政治、社会视角分析的,如有的学者认为,权利公平是指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即“每一个劳动者都有选择其他劳动者从事的生产项目的权利,任何劳动者没有垄断独占一项生产项目的权利”;〔18〕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公平是与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强调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公平是使进入市场中的人不因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特定环境等因素而丧失或多得到某种竞争的机会;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公平就是要注重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权利公平,如强化公共政策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共财政与预算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力度等。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指在社会面前、在市场面前、在公众共同享有并加以利用的所有事物面前,各种制度和规则必须符合公平的正义原则,能够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权利和义务。〔1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公平即是程序正义原则,指市场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大家都能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20〕机会公平:指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同样的,都有平等的参与权,都有获得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这种观点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给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和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21〕此外,还有学者从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地位公平角度分析公平这一概念。
3.从公平的属性研究。包括主观属性、人本属性、社会属性、阶级属性等。主观属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体在与别的客体或群体进行比较后对自身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体会与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或主观色彩,而且对同一现象是否公平也有不同的评价。可见,公平具有明显的主观特性。社会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平问题涉及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主要的或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公平的实质是社会中人的发展,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以社会心理为核心的民众的公平观念、平等意识;二是作为系统的法权意义上的社会价值体系公平观,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社会公平,如社会的司法制度公平、政治制度公平等。〔22〕认为公平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且是社会每个成员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维护。人本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从人本维度理解公平,认为公平不仅包括人与自然层面上的人类行为与环境相协调的传统公平,而且包括人与人层面上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其中代内公平有两层涵义:一是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国际公平),这是用以消除世界贫困、调整当今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寻求共同发展的一条伦理原则,同时也为实现代际公平提供现实条件;二是每一代人内部的公平(国内公平)。无论代际公平还是代内公平都是从人本维度出发,将“人”作为一个核心范畴加以理解,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一切都是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人是最高的目的。阶级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不同时期的公平标准是有区别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体现出公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4.从公平概念的范畴研究。包括狭义的公平和广义的公平。狭义的公平:认为公平是一个从狭义上理解的经济学问题,它是一个在经济领域关于个人生活资料分配和收入分配状况的概念,它“或者指收入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财产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23〕广义的公平:认为公平是一个包括社会的公正、公道、均等、平等在内的很宽泛的社会范畴,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伦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平“作为经济关系范畴,指一种分配原则,决定着一定的主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作为社会关系范畴,指一种人际相处的平等地位和行为准则,防止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作为一种政治范畴,指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政府的主张,体现出公正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保持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作为伦理范畴,指一种社会道德规范,达到义与利的统一,以此评价善与恶、是与非。”〔24〕从广义来看,公平是一个涉及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概念。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不同学科研究的主要论点
1.公平与效率对立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不可兼得的,两者是顾此失彼的对立关系。不公平是效率跃迁所付出的代价,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冲突,因而,不可能既获得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25〕
2.公平与效率相辅相成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的,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的发展程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公平的竞争秩序、平等的社会权利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有利于发挥制度激励作用,能够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发展,因而公平与效率两者是一致的;公平不仅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从而推动效率的提升。“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其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26〕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只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只重视公平而压抑效率会扼杀经济发展活力,使社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27〕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平和效
率虽然表面上是矛盾的,但以历史的眼光,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平和效率又是相辅相成的、统一的;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主体、内容结构以及衡量标准和决定因素等方面看,提高效率要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这两者并不是一种顾此失彼的关系。〔28〕在很多情况下公平和效率是相互促进的正向关系。
3.公平与效率主次有别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存在轻重、先后、主次之分。代表性观点有公平优先论和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主张公平优先的大都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在经济学界主要是国家干预主义学派,他们认为,公平既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则,更是人们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效率是公平的必然产物,公平决定效率的高低。〔29〕有的学者将公平的内涵分为三级,认为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而制度、规则公正是最大的公平,这是公平的第一级内涵;公平的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的公正、平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公平的第三级内涵是补偿性公平,即政府根据法律,对高收入者征税,将这一部分收入转让给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低收入者。这三级公平,可以使社会的制度与规则、政府、各阶层的权利、利益与义务都得到均衡相称,从而极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使社会高效运行,稳步发展。〔30〕效率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平,只有先保证了公平的实现,才会有真正的效率的提高。效率优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社会处于重大变革时期,特别是处于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时期的普遍现象。”〔31〕他们认为,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只要保证生产的高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制度补偿就可以促进公平的实现,因而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效率而不是公平,有时甚至可以为确保“效率”而暂时牺牲“公平”,〔32〕或者可以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对两者进一步组合和深化而解决〔33〕。所以,厉以宁先生说:“总之,不论从什么角度着眼,结论是:应当放在优先地位的,是自发性质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而不是外来干预性质的社会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参与。也就是说,效率无疑是应当被置于优先的位置上。”〔34〕基于这种理解,即使在当前社会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的时期,国内学术界仍有许多学者有类似“效率优先,保障公平”的主张。坚持效率优先的学者其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认为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发展生产力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应是效率优先。二是认为效率优先才能把蛋糕做大,才能让生产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出来,让生产要素的供给者有更高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三是认为效率是生产领域,公平是分配领域,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占第一位,分配只能是第二位,所以效率要优先于公平。四是认为讲效率优先,更重要的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讲公平应强调机会均等,只要赞同机会均等,就自然地赞同效率优先。
4.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并重论者认为,公平和效率同等重要,没有先后次序之分,也没有轻重之别,效率与公平并重应是一个普通原则。“并重论”主要有两种论点:一是认为两者是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二是认为两者存在矛盾,因而并重的目的就是要以最小的不公平换取最大的效率,或是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刘国光先生认为,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与时俱进,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说收入差距已经发展到两极分化,也不能说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但如不采取措施,则有迅速向两极分化和向承受极限靠近的危险,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现在就可以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过渡。”〔35〕此外,还有“效率反哺公平说”,认为我国当前效率与公平的提高和实现出现不协调和失衡的原因不在于效率太高,而在于公平滞后。因此,效率应反哺公平;〔36〕另外,还有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论等。
三、简要评析
综观改革开放30年来对于公平与效率概念及两者关系问题研究的历程,体现出研究范畴和领域不断拓展的特征,包括从生产、分配环节拓展到各环节,从经济领域扩大到政治、社会、伦理、哲学等各学科领域;研究内容日益丰富,学术观点由单一向多元发展。表明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公平与效率的研究是随着实践的推进而不断深入和发展的。
但是,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主要研究观点的梳理也可以发现,系统性、整合性、规律性研究相对欠缺,总体上表现为阶段性研究有余、系统性研究不足,即大多属于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两者的内涵及其关系,而不是通过国内外实践系统分析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及其发展;单视角、单学科领域研究有余、整合研究不足,比如有从生产角度研究效率、从分配角度研究公平的;也有从分配角度研究两者关系的;还有从一般意义上研究两者关系的。从学科领域来看,分别有从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各学科领域研究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却很少有将各学科、各视角研究进行整合从而进行全面研究的。事实上,公平与效率本身涉及各学科领域,从宏观层面和政策制定、规划层面进行研究需要综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具体问题研究有余、理论提炼不足。很多研究都是基于现实需要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证分析或针对我国实践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变化而进行具体研究提出应对性政策,却很少将这些具体问题提升为理论,并促进理论的发展。如初期提出的效率优先,随后提出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再后来提出的公平优先,主要都是针对现实进行的,而不是总结具体实践将其上升为基本理论,再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发展相关理论;静态研究有余、动态发展研究不足。主要是就现状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尤其是针对现实问题必须调整时剖析现状,而不是从历史、现实、未来三位一体动态发展的过程分析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这必然导致应对问题的被动研究有余、主动前瞻性规划研究不足;特殊性个性研究有余、共性一般性规律研究不足。由于主要是对各阶段的具体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因而体现出研究的关注点为个性和特殊性,没有完成从个性中揭示共性,从特殊中揭示规律的过程,表现出功利主义色彩浓厚,强调理论、政策的效果与事功,对规律性研究则相对欠缺。要避免这种纠错性的被动研究,必须探索公平与效率发展的一般规律,建立两者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应当用统筹观处理两者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将历史和价值、批判性和超越性、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统一起来,统筹公平与效率,根据各时期主要矛盾的变化适时调整两者关系,重视政策实施中的政策监控和信息反馈,减少因被动性纠错调整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和效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