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旧法改造”的是与非

发布时间:2009-03-11 23:13 作者:青年杂志 浏览:48次

1952年,新中国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造、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与司法改革同步,在全国高教系统进行了院系调整,原有的政法院系全部撤销合并成立了几个新的政法学院。尽管近60年过去了,但这场司法改革仍然为众多研究中国法治的人们所关注。究其原因,也许是那里边有太多刺痛了历史的是是非非,而我们却迟迟没有直面历史,给她一个说法。

这是一场什么样的运动

对于这个问题,《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是这样表述的:

1952年开展的“三反”运动暴露了许多人民法院存在着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5月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组织四个工作组分赴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华北等地进行广泛调查。当时全国法院干部共约28000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6000人,多数担任审判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和工作锻炼,旧司法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人确有了进步,但多数人缺乏自我改造精神,他们的立场、观点基本上没有改变,存在严重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在处理案件中,敌我不分,是非不明,有意无意地按旧法办案。

鉴于以上情况,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于6月中旬召开政法干部训练会议,着重讨论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的补充、训练问题,确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彻底整顿各级法院的方针。6月中旬,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造、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首先从华东地区开展起来,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造、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首先从华东地区开展起来,西北、东北、华北、中南、西南五个大行政区也相继展开,前后历时9个月,到1953年2月基本结束。

通过检查批判,广大司法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清楚地认识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对人民司法工作的严重危害,清算了“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以及“办案是单纯技术工作”等错误思想,从而进一步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的界限。

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清除旧司法制度的有害影响、加强人民司法建设而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运动开展的结果,提高了司法干部的思想认识,纯洁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改进了审判作风,密切了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成绩是很大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不深,同时也有某些过头的地方。

一,革命化思维作祟

革命总是讲究胜王败寇,打到一个,树立一个。以革命思维进行司法改革,往往会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忽视法律的继承性和社会性。把法律这样一个科学的体系简单看做一个政治工具,进行粗暴的所谓革新。这样做的后果,往往破坏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正常法治进程,造成难以弥合的历史伤口。

1,旧法改造中判定新与旧、进步与落后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党与非党。是GongChanDang的,就是新的进步的,国民党的就是旧的落后的。这样的思维在旧法改造与院系调整中,也得到了普遍的贯彻。

首先,彻底否定旧法观点,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代之以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GongChanDang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不过,遗憾的是所谓的旧的被废除了,而新的却并没有真的的“立”起来。其次,在整顿司法机关过程中,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改派到火葬场、医院等处去当杂务等。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从土改、镇反的法庭的干部中以及各项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优秀分子”充实法院机构。最后,在院系调整过程中,很多非党的法学教师被拒之门外,而且在领导方式上采取了几乎是清一色的,从行政到教学的党内干部领导制。此番折腾给中国法学教育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改变了一大批法学家的命运。

2,旧法改造中,以胜王败寇的观念粗暴地否定了旧法中所蕴涵的法律常识,以“反动法律”一概论之。批判了“契约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义务平等”、程序观点、三审是“法律审”等所谓的“严重的超阶级与机械的法律观点及旧作风”。使这些正确的观点长期受到压制,使法治观念迟迟到不到树立,客观上促成了当时“无法无天”的乱局。

二,政治高于一切

1952年8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五点内容中,有两点是这样写的:四、采用量刑排队办法,重视量刑政治效果;五、有调查、有研究、有准备的为政治为运动而服务。

这里边提到了很多让今人感觉啼笑皆非的观点:1,孤立办案,孤立量刑,就事论事,就事量刑,不大问量刑政治效果是错误的。2,人民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道路,根据我们的体会,肯定是行得通的。3,从思想上、政治上肃清旧法观点与孤立办案的旧作风残余。建设为人民服务,为政治服务,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司法群众化、密切司法工作与人民大众的联系的人民司法工作,将是一场新旧思想和作风的严重斗争。

冯象先生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我们姑且不论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如果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旧法改造运动的话,似乎这更像是一场没有穿衣服的赤裸裸的政治运动,而非改革者所号称的司法改革。当政治不穿衣服的时候,是危害无穷的,直接色情了社会公众。以至于旧法改造运动的淫威至今仍然遍地都是。1,在中国,司法独立是天方夜谭,因为有政法委,是政法委,不是法政委,政大于法。2,中国政法大学,听起来教法律的,却始终绕不过政治这道坎儿,政法大学一直简称自己“法大”,但这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3,高教系统全部被党委接管,无论是学术还是行政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这也是那场运动之后真正开始蔓延起来的,他们就像一根根夺命绳,紧紧地勒在了法律教育的脖子上,让你不敢大声说法、大口出气。

三,非专业领导专业的开始

旧法改造过程中,大量根正苗红却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开始走进了司法系统,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是司法工作的领导者。

这批人不懂法律,但是可以“很好地发扬群众路线的优点”,只要政治过得去,领导又信任,谁都可以判案,创造了很多奇迹。比如上文提高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三反结束后,该院积案已达748件(三反前积压531件)。他们的清案工作,从5月29日开始,仅历时半月,至6月12日就结束了。那么他们是怎么做的呢?根据上文提到的那个报告,他们“参加清案人员共74人(除本院审判员、书记员及部分行政人员外,有中央侦察组6人,妇联3人),直接办案者49人,实际办案8天,共清结了刑、民案件649件,基本上完成了清案任务。平均每人每天办1.66件,比较过去每人平均每两天办案一件,工作效率提高了3.3倍,打破了本院每一同志办案的历史记录。”以非专业领导专业,推行行政化的司法,从旧法改革开始,至今仍然无处不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成为中国法治的一道独特的风景,也成为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的悲哀。改革开放30年来,最高法院院长的职位上只出现过一位法学专业人士,而新近上台的最高院长,行政系统出身,政法委工作多年,一上台就高举“三个至上”,大谈“死刑的三个标准”,让人大跌眼镜。更可怕的是,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必然产生上行下效。各地方高院院长多数非专业出身,他们以行政的大手笔“大刀阔斧的改革司法”,把司法的科学与严谨杀的七零八落,比如最近正火热推行“马锡武审判方式”和搞“大接访”的河南省高院院长。

这些非专业人士,我们不能简单的说他们是外行,但是在一个号称要依法治国的国家,普遍地以非专业人士领导专业人士进行司法活动,尤其在法治水平不进反退的情况下还坚持这样做,这正常吗?这可行吗?这是真心要依法治国的吗?

以史为鉴,科学对待,方能开创未来

今天看来,旧法改造运动,有那么多的不是,但我们还是应该给一些谅解,就像《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中所提到的那样,有“历史条件的限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总会有一些特殊的事情发生,但是对历史的宽容态度并不能成为我们不正视历史的借口。我们应该去回顾与反思那些曲折与错误,直面历史,给她一个说法,给中国法治一个说法。只有以史为鉴,我们才能更真实地看清楚我们今天的状况,才能更科学地预料到我们明天将会面对的困难。

让法律和政治保持一定距离,把法律职业还给专业法律人,法治中国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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