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国家为什么要宪法?

发布时间:2009-04-14 22:21 作者:张君劢 浏览:102次

目前国中人士,不管在朝在野,都处在一个极烦闷的心理状态中。在野的人觉得生意作不成,工厂开不成。种田的人觉得下了多少种子和多少人工,明年的收秋能否抵偿,也不敢说。亦有因为内乱骚扰,乃至于离乡背井的。至于有智识的人,到了研究机关,试验仪器不完备,到了图书馆,世界上新书一本都没有,或者教书先生薪水不够用,要靠尊师运动捐款,才能维持他的生活。所以在野的士农工商不满意现状,是很普遍的。反过来说,难道在朝的人认为政治局面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也不满意,甚至有人认为要不得的。目前的内战如何结束,军事如何整理,财政金融如何安定,他们也未尝不知道应该改良,应该除旧布新,但是如何能达到这个目的?是不是目前的法律不对,制度不对,或是用人的方法不对呢?他们未尝不在苦心思索着。

从清末起,我们有了革命运动,大家以为革命以后总可以得到一个好政府。但是经过二三十年的内战,八年的抗战,使我们认识,如果所谓革命运动离不了武力,离不了战争,乃至于离不了混乱,那恐怕我们在革命运动中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离题很远。朝野上下口中所常说的是“建国”,革命的目的本来在“建国”,何以现在偏偏要在革命两字之外,提出建国的标语来?可见革命的心理背景与建国的心理背景是有不同之处。第一,革命是破坏,建国是靠有思想有经验的建设。第二,革命是靠奋不顾身的精神,而建国是靠冷静的头脑。第三,革命是靠武力与战争,而建国是靠和平与法治。以上三种不同之处既然明白,所以建国的重点应该放在理智上而不放在情感上,应该放在和平方面,不是战争方面,应该放在理性方面,不是暴力方面,应该放在法治方面,不是混乱方面,我这一次发起演讲的目的,就在于此。这种演讲就是要造成建国时代的新政治哲学,或者说要造成建国时代的新心理态度。

我们现在心目中人人所想望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但是所谓现代国家的要点何在?我们不必远溯至文艺复兴时代,姑且从人权运动说起。所谓近代国家,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对内工商业发达,注意科学研究,乃至于军备充实;对外维持其主权之独立,领土之完整,且能与各大国相周旋;至于政府机构方面,一定有内阁、议会以及选举制度。这都是现代国家的特色,亦即近代国家应具备的种种特点。此种现代国家之特点,萌芽于英伦,至法国革命后而大成于欧洲。鸦片战争后,欧洲国家踏进我们国土,我们最初所认识的是船坚炮利,最后乃知道近代国家的基础在立宪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政治。

欧洲人权运动,我们现在无法详细讲;但是诸君应该听见过欧洲几个政治家如卢骚、洛克、孟德斯鸠的名字。他们各人的学说与贡献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他们的共同点。

第一,人与人之平等,不论是皇帝是贵族是平民,他们既是人,应该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就是人格之尊重。

第二,各个人有他不可抛弃的权利。譬如说任何人除了犯法不能随便拘捕,这就是人身自由;任何人有他发言批评的权利,这就是言论自由;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不能指相信天主教的是好人,相信基督教和无神论者就是坏人,这就是所谓信仰自由;各人既经有了他政治上宗教上的信仰,要把他的思想见之于行事,就不能不集合若干人来实现他的思想,于是有所谓集会结社的自由。这种种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随便剥夺了去,譬如说人民不管他犯罪不犯罪,可以随便拘囚,乃至于人民要讲话要办报,政府可以随便禁止,这种种权利的剥压,就等于“天皇圣明臣罪当诛”的专制政治。明显一点来说,就拿人身自由来说,假定政府能随便拘人投于囹圄之中,那么就等于一切人皆丧失自由,谁敢再来对政府有所批评或有所争执。从这一点来说,可以看出人权运动实在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础,因为没有人权,就没有民主政治了。这种人权当时名之曰天赋人权,但很有些人不以为然,认为人民权利,都是由历史上来的,决没有无端从天上掉下来的。这权利是天赋的,还是历史演进而来的,在欧洲已有一场争辩,我们不必在此多说了。但是没有人权,就没有民主政治,所以欧洲各国的宪法上没有不规定人民权利如何如何的条文,可见人权保障,实在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第三,政府之设立,所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一个国家最低限度的责任,就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命,使人人有饭吃,有衣穿,乃至于安居乐业。任何国家,不论怎样喜欢革命,不能永久在杀人放火的状态中。因为杀人放火的结果,就是战争,就是混乱,所以革命运动虽以武力开始,但归结于和平与法治,然后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四,政府既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所以它行使权力,是有限制的,是受宪法限制的。譬如说三权分立,政府管行政,议会管立法,政府管司法,便是权力的限制。政府所提的法案,须经过议会同意,如其政府在内政外交上犯了错误,它就应该辞职,政府与议会有意见不合时,政府与议会的谁是谁非,便要决之于总选举时的人民公意。

以上四点,就是人权运动时代各国政治学者所提出的共同要求,到了十九世纪,皆规定于宪法之中,成为具体的表现。

欧洲这段人权运动历史,其影响所及,莫过于英法美三国。但三国所受影响,略有不同之处。我把美国独立宣言头上几句话列举如下:

人类生而平等,自其出生之初,赋之以若干种不许移让的权利。第一为生命;第二为自由;第三为幸福之追求。为巩固此种种权利计,所以设立政府。政府所有之正当权利,是从被治者的同意而来。假定任何政府违背以上各项目的,其人民便有权利变更或废止此项政府,另立新政府,根据本文中所举之各项原则,期达到人民之安全与幸福。

美国根据这宣言,一直向前走,虽国内发生了南北战争,只能说是将独立宣言扩展到奴隶身上,决不是违反宣言的。至于法国革命,也受人权运动的影响而起,但是它忽而革命,忽而帝制,忽而又来反对帝制再造共和,所以它经过许多曲折,不像美国的民主是直线的。至于英国,他的尊重人权,从《大宪章》时代即已开始,譬如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逮捕,任何人应受公平审判,在《大宪章》中早已规定。英国的一切制度,是有其历史的根据,而不是受思潮激荡的影响。但是英国的立宪政治,人人知道受洛克、边沁的影响很大,但只能说英国宪政,因有人权运动,而其路线之正确更加证明,不能说英国宪政由人权运动而发生。欧美这段人权运动历史,在我看来还是值得加以研究,重新认识,再来提倡一番的。

现在我要说到我们的革命历史了。清朝末年的革命运动,是中山先生提倡的,中间有人主张武力革命,有人主张政治革命,但是后来众流汇合,能把中华民国成立起来,其中曲曲折折既不像美国的直线进行,也不像英国之逐步改革。从忽而帝制忽而共和来说,与法国情形颇有类似之处。但是我们比法国,又碰到了个更重大的障碍,就是当前国共的对立。假定所谓国共对立,一方面是君主贵族,一方面是平民,那当然是平民的势力大,君主是不能敌的。现在国共对立,一个以三民主义为出发点,一个以共产主义为出发点。国民党是融合十九世纪以来的民族主义、民主主义乃至社会主义三种主义冶于一炉,乃有所谓三民主义。共产党的思想是追源到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同时又拿俄国革命以来的列宁、斯大林为模范的。两方拿武力为政争工具,长此以往,人民的生命财产,人民的自由,可以说丝毫没有保障了。因为国内一有战争,全国人民哪有自由之可言。所以我们可以明白说:战争即是自由的坟墓,惟有和平乃是自由的堡垒。我们明白这点,就知道内战一日不停,我们国家就一日没有民主自由,所以我们要民主自由,一定以停止内战为前提。对民主政治作正确之认识与实践。第一,民主运动没有不尊重人权的;第二,民主运动没有不尊重民意的;第三,民主运动决不依靠武力作根据的。总括一句话来说,民主运动没有不拿民意作基础的。就是说,人民多数的意思,或表现于议会而成法律,或表现于总选举时决定在朝在野党的进退,选民多数所投的票,就是政治上最后一句话。只要大家不拿人民作工具,教他养他,使他们自由发展,同时又尊重他们的投票,那么政治问题没有不能解决的。而中国唯一出路也在这里。所以说民主政治,是解决中国政争的唯一出路。

国家为什么要宪法?解答这一问题,须先问我们要国家是干什么的。

我们可以答复“要国家来干什么”这一问题如下:第一,国家的目的是在国家维持人民的生存,所以要保障他们的安全。譬如说,有一群人聚在一块儿,就要问他们怎么住,怎么吃,怎么行动。衣食住是靠生产靠买卖得来,不能靠抢劫得来的。他们自己一批人要吃要穿,不能从人家抢来,同时他们自己的东西,也不愿意被人家抢去。所以一个国家有农工商及交通等事业,同时又有军队与警察,无非在维护人民的生命与安全。第二,人民所以要国家是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一个国家有了几千万、几万万的人口,你想吃得好,我也想吃得好,你想住得好,我也想住得好,你想种种享受,我也想种种享受,所以彼此之间不免有争执与不平。国家为要使此等互相争执之人民能相安起见,一定要有方法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然后才能使他们彼此相安。譬如说,有了土地财产权,怎样确立,有了债务,如何还本付利。总而言之,各有各的权利,要使他们彼此不相侵犯,全社会的自由得到保护。人民的自由,不但限于物质方面,同时要在言论思想上有发展,所以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乃至于社会上有诡奇谲怪人士,他发了奇怪的议论,只要他不妨碍安宁或叛背国家,各国都不加禁止的。这无非要使各人有自由发展的缘故。第三,造成一种法律的秩序,从第二项保障人民自由或人民权利来说,就可以知道一国以内所以要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法是什么用处了。因为人民的土地债权等事,是很复杂的,那一块土地是你的,那一块土地是我的,债务到什么时候终止,都要有极详细的条文规定。因血统姻亲的关系,所以又不能没有亲属继承等法。一部《六法全书》,无非要解决这种种问题。但是物权债权亲属法都是私法,它所规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一种法律,不是规定私人间的关系,而是规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同时规定国家中甲机关与乙机关的关系,譬如政府与议会以及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如何。这两大类:第一,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第二,国家中各机关相互的关系———是属于公法或宪法的范围,因为它所管的,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如何行使。所以宪法简单来说,是规定PublicPowers如何行使到人民身上去,及其与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间之关系。所以宪法是公法之一种。

现在我更具体地说一说:宪法乃是一张文书,所以规定政府权力如何分配于各机关,以达到保护人民安全与人民自由的目的。

第一,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没有国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没有国家,就对外言之,就是没有国家来保护人民,就是亡国之民,如今日之德国便在此状态中。就对内言之,就是国内没有秩序,就是陷于混乱。但是有了国家,亦是件极危险的事,因为国家手上有兵权有警察有法院,它就可以随便逮捕人民,它又可以借国家的名义一定要人民服从它,或者征收人民财产或者要人民的性命,如对外作战时征兵之类。国家权力既如此之大,所以宪法上每件事就是要防止国家的专擅,就是防止国家滥用权力。所以宪法的每章一定要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上文所说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等事。其中尤以人身自由最为基本。假定人身自由一旦没有,其他集会结社自由也不必谈,所以人身自由便是其他一切自由之基本。如其人身自由没有保障,无论宪法的规定多么好看,都不过是一句空话。所以“五五宪草”第七条规定:“人民有身体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至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提审。”其所以如此规定,无非因为人身自由是其他各种自由的基本。政治协商会中关于人民基本权利,也有若干项规定,其用意亦无非因为人身自由及人民权利不能保障,那这国家一定就是专制,就是独裁。自从欧洲法西斯主义流行之后,有所谓集中营,有所谓格杀打扑,有所谓不许有反对党之存在,有所谓肃清危险思想等事,更可见人民基本权利一章,所以成为宪法中重要部分的原因何在了。在这一段里,我们可以旁及说一说征兵与租税两件大事。照英国制度,有所谓“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一句格言。这话就是说国家向人民拿钱,人民便须要先问你拿了钱作什么用。你拿钱的数目如何,拿了钱什么用,这也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人民的关系,此其一。到战争时,自然人民应该当兵,但是当兵以年龄为标准,那么人民的当兵义务便应该平等,不可以说长官的儿子可以免役,平民的子弟便可以随便拉夫拉去。以上种种,是宪法的第一部分,就是国家对人民的关系。

第二,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如何确立与如何限制。一个国家,离不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或者如中山先生再加上考试、监察二种。这三种权力,各有它的组织,各有它的职掌,各有它的限界。第一,国会由议员组成的,议员由人民选举的,议院里的议案如何通过,这是立法院之组织及其职掌。第二,行政有所谓内阁,内阁下有各部,内阁之中有管部或不管部部长,内阁对议会之责任如何,及议会如何能使内阁或进或退,此为行政权问题。第三、司法。它的特点就在乎独立审判,就是说不能听行政方面的喜怒,起诉或不起诉,加刑或减刑,应该由司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公平判断。为使司法官能独立审判计,所以法官是终身职,他的进退升降,不是凭行政官的喜怒而调动的。

以上两部分,乃是构成宪法的重要部分。其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在十次演讲中,再详细说明,暂时不提了。

现在我在这一次的演讲中还有最后一点要声明,就是宪法本身所以能保存在,并不是一张纸片的文字就够的,而是要靠国民时刻不断的注意,然后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然后宪法的基础方能确立。我们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来说,美国是所谓刚性宪法的国家,英国是柔性宪法的国家。所谓柔性宪法,就是她关于国家权力如何行使等等,都靠普通立法,就可以通过的,而且这种立法是散见于历史之中,如《大宪章》是1215年产生的,《权利法案》是1688年产生的,《人身保护状》是1678年产生的,《权利请愿案》是1628年产生的,《解决法案》是1701年成立的。英国未曾拿这些法律来分类集合起来成为一篇宪法,如美国所有的,此之谓柔性宪法,就是说可以随时变通修改,同普通立法一样。反而言之,所谓刚性宪法,则在一篇文章里将人民权利、大总统、内阁问题一切加以规定,而且这个宪法的修改一定要经过宪法会议的通过,如何提议如何决定都有一定手续,而且宪法解释之权,属于大理院,合宪违宪问题为美所有,为英所无之事,此亦由于刚性宪法而发生的。因为有这种种手续的限制,而且这种种手续,都归在一篇文章里,所以名之曰刚性宪法。我们要知道,有了宪法,国家也并不一定就能走上和平的途径。法国革命之后,忽而皇帝,忽而君主,忽而共和,就可以证明一篇宪法的文章是靠不住的。要宪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对宪政的警觉性如何。譬如说有人被政府逮捕了去,人民一定要用一种方法使他放出来,或者使政府下一次不敢非法逮捕。人民有了这种警觉性,政府自然不敢非法逮捕人民。再譬如说,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而政府随便封闭报纸,倘人民恐怕提出这问题之后,政府便来与他为难,便不敢说话,这样的言论自由是无法保障的。所以人民或诉之于舆论,或诉之于法律,使政府不敢封闭报纸或停止邮递之权,然后人民言论自由乃有真正保障。再譬如说,政府每年应有一个预算,无论军事费民事费,都是应该公开的。假定表面虽然有所谓预算,而实际上不公开,人民亦可诉诸舆论和法律;假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及政府的不法横行,一切淡然处之,不以为意;人民的心理如此,宪法是决不会有保障的。所以我愿意奉告诸位一句话,就是:“你们对自己的权利有警觉性,自然就有宪法;否则,若是你们自己没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尽管有一篇美丽的宪法,也就是孟子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了。”我对诸位说,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础石。

摘自《宪政之道》张君劢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张君劢(1887-1969),中国近现代学者,早期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先后组建中国国家社会党、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和中国民主社会党,参加过两次民主宪政运动,并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被誉为中国“宪政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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