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与苏区精神
苏区精神,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的先河和源泉,它包括“执政为民”、“廉洁奉公”、“民主平等”以及“无私奉献”等内涵。但这一精神并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与苏区当时所进行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革命重心的转移,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农村建立起十余个革命根据地,并开始将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由于残酷的战争环境,最初民主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对此,毛泽东曾指出:“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是普遍地组织了,但是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会。乡、区两级乃至县一级,政府的执行委员会,都是用一种群众会选举的。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不能使群众得到政治训练,又最便于知识分子或投机分子的操纵。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选举完毕,大权揽于委员会,代表会再不提起。”而有的苏区,虽成立了许多工农兵代表大会,但很少是由群众选举产生。这样,往往导致了三个方面的后果。一是苏维埃的职能问题。像一些地方苏维埃,他们热衷于从事“找伕子”、“打路条”等非政权的工作,而不能“充分地去实施一切政纲和发挥政权的作用”,即对政权本身的职能完全忽视了。二是干部的任用问题。由于缺乏制度的规范,许多富农和流氓混进了苏维埃政权。如闽浙赣苏区,“下级苏维埃差不多仍完全掌握在富农或受富农领导的流氓分子手里,压迫、敲诈、诬陷贫苦群众的事,到处发生。”三是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在湘赣苏区,“苏维埃的负责人压迫群众,如果稍有不对的,即用绳捆绑,以致群众害怕苏维埃。”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苏区民众不愿参与到新政权中去并对苏维埃政府缺乏必要的信仰。像闽浙赣苏区,许多群众不承认新政权,对它的信仰是“愈接近群众的一级便愈低落”。而在湘赣苏区,“群众并不认识为他们自己的政府,认为不过如反动统治过去设的什么一样。”由于群众对苏维埃政府缺乏信仰,这就直接影响到苏区革命动员工作的开展。面对上述问题,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不对苏维埃政权进行一个有效的改造,就不可能取得苏区群众的信任,也就无法推动革命动员工作的开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宣布成立。由于苏区的巩固和发展,苏区同时也获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这就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面开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一建设过程中,临时中央政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动苏区的民主政治建设。一是从制度和程序上进行有利于工农群众的设计。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代表会议制度,每一级代表大会都是本辖区的最高政权机关,并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所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选举的原则是:区及区以上各级苏维埃以间接选举为主,而市苏和乡苏则以直接选举(普选)为主,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的方法进行。至于基层的普选,必须严格遵循“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的原则。二是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上给予群众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充分的保障。例如通过法律法规对选举运动中的选民资格、选举单位、选举经费、选民登记和候选人名单的公布等方面给予了规定。像选民资格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以下称《细则》)规定:“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民,如雇佣劳动者、农民、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及他们的家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中服役的人;以上二种人民中,在现时不能工作或失业的人。”这样,苏区群众就成为了新政权的当然主体,而传统的权力阶层则被排除在外。在选举单位方面,临时中央政府要求:“范围宜小,一呼就到。”缩小了选举单位,不仅使选民的多数甚至是全体都有可能来参加选举大会,而且使选民对于被选举人的选择也更为有利。又如选举经费,《细则》明确规定:“办理选举的经费,由国库担负之”。这样,就解决了当时选民与候选人参加选举的经济困难。简言之,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从而使那些最积极、最坚决、最能代表选民利益的分子被选入苏维埃政府。三是利用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力量来训练和引导苏区群众进行正确的选举。对此,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利用政权组织的力量通过开办选举运动培训班,组织宣传队等方式对苏区群众进行训练和引导。另一方面,又加大了对群众的宣传与动员力度。如川陕苏区的工人选举,一般先由工会的同志开会,详细地讨论全省工农兵代表选举运动政纲、选举法。当工会的同志都理解了,然后由大家分散到各地去召集工人会议宣传,使每个工人都懂得选举的程序和任务。通过上述努力,苏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广泛开展。
在广泛的民主实践中,苏区群众的精神发生了质的变化,并逐渐形成了苏区人所特有的精神气质。这一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内涵。一是民主平等的精神。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临时中央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而且在制度和组织上加以切实的保障,从而推动了苏区群众对新政权的积极参与。据1933年的统计,中央苏区的兴国、胜利、公略、长胜、博生等县,选民的参选率普遍高达70%—80%,兴国的部分乡甚至达到了90%以上。在这一基础上,苏区群众更是充分利用自己的话语表达权。1934年,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发现:“群众在各人名字下注意见的很多,注两个字的,五六个字的,十多个字的,儿童们也在注。”对于这一伟大变化,毛泽东曾誉之为中国历史上“最宽泛的民主”。二是执政为民的精神。因为代表必须向自己的选民负责,从而使得他们传统的“朝上看”的价值取向逐渐发生了转变,而不得不选择“向下看”。因此,那些贪污腐化、欺凌百姓的官员根本无法在苏维埃中立足,只有能够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利益的代表才能得到群众的选票。而经过选举产生的干部,往往都是苏区各方面的先锋模范。三是廉洁奉公的精神。通过民主政治建设,贪污、腐败和浪费分子往往无法在政府中立足,而只有那些廉洁奉公的代表才能被选入各级苏维埃政府中。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是,“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穿着草鞋分田地,夜走山路打灯笼”的歌曲在中央苏区被广泛地传唱。四是无私奉献的精神。通过广泛的民主政治建设,苏区群众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新政权的主人。在政治生活中,苏区群众不仅能够完全按自己的意志来选举最满意的代表,而且对苏维埃政府的信仰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并认定苏维埃政府是“我们穷人自己选举、自己管理的政府”。因此,在历次反“围剿”战争中,苏区群众无私地为革命奉献一切。
由上可见,苏区精神的形成并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的一个特殊产物,并与苏区当时开展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这一时期的革命精神,它不仅孕育了之后的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而且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当然,作为一种先进的精神形态,苏区精神不仅仅是属于老区人民的,更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