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云:建国后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导读]49年以来我国人民拥有了各种身份:划定阶级成分,拥有家庭出身;户籍身份——农业或非农业;干部或工人…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身份基本决定人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机会均不同。
本文原载于《中共党史研究》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家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部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是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
>>在城市中,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分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从1954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
>>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顶替”等规则。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
试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身份社会的形成及其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家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部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是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人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先天和后天所具有的身份,这种社会就可以称为身份社会”【参见《身份决定命运,还是奋斗决定命运?》,《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1日。】。身份社会的概念最早源于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他在分析西方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法制社会转变时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6、97页。】。对于这种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予以认可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指出:“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在于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页。】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关系极为发达的社会,它与梅因所论的身份社会基本一致,都是一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身份社会。个人属于家庭,血缘关系是连接家族与社会的基本纽带,身份等级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伦理身份被打碎,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被抑制,中国社会并没有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系列新的身份,在国家制度的支持下得以充分发展,成为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的新的身份传统。与传统社会不同,这种体制下个人不是依附于家族,而是依附于整个国家。不同身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权利和义务都是国家的种种制度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这种社会状态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启才逐渐得以改变。
近年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浓厚的身份社会面貌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有的学者对当时身份系列作了较细致的划分【如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将中国城乡居民的身份分为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劳动人事档案身份和工作单位所有制身份;李强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测量与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将社会身份的分层体系划分为户籍身份、工人与干部身份、干部级别身份、单位身份。】,有的学者论述了中国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参见曲秀君、王松涛:《略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兼论其对中国身份社会的影响》,《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陈光金:《身份化制度区隔——改革前中国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形成及公正性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陈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但是这种身份社会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尚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其实在身份社会的形成中,各种身份对身份社会的形成和界定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学者指出,“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参见张清:《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也就是说,对身份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些具有先赋性、世袭性特征的身份,这样,由划分阶级而形成的政治身份、户籍制度造就的城乡二元身份都具有先赋性和代际承继特征,从而成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身份社会的根基;而人事制度造就的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分层,是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它们深化了身份社会的构成。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拟以时间为序,从历史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身份社会的形成作出梳理,并就其对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作出初步剖析。
一、1949—1956:身份社会面貌初显端倪
1949年至195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对身份社会形成具有决定作用的政治身份、户籍城乡二元身份尚未正式确立,但是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制度基础。
(一)经济分层意义上的阶级划分
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审视中国革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正确划分各阶级,以团结最广大的农民及其他革命分子,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即着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开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工作,但是这时国内阶级矛盾依然十分尖锐,因此划分阶级就成为当时诸多政治运动中首要的基础的工作。
在农村,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页。】。据此,从1950年冬到1952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新解放区有步骤地进行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土改运动中,首先就是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然后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最后是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
划分阶级,既是土改中变更地权的理由,也是确立新政权在乡村中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是“土改真正的大事”【叶匡正:《土改学:划阶级成分》,《南方周末》200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强调指出:“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认真地加以处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06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则专门制定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作为划分阶级的指导文件于1950年8月20日、1951年3月7日分别予以公布。这两个文件不仅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雇农在内)五大基本阶级成分的内涵和区分作出规定,而且对富裕中农、反动富农、破产地主、贫民、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畜牧业者、农村工商业家、渔民、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革命军人、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由职业者、小商和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开明士绅、恶霸等的阶级成分,也作出了详细界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82—407页;《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02—120页。】。也就是说,文件不仅规定了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而且对城市阶级划分也作了明确界定。此外,该决定还指出:“凡年在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一般不应划其阶级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406页。】。
以上述两个文件为指导,全国各地农村都进行了划分阶级的工作。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1页。】。
在城市中,虽然没有像农村那样专门开展划分阶级的运动,但是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城市中也参照上述两个文件所制定的标准,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分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高华:《革命年代》,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2页。】。从1954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总起来看,50年代初划分阶级成分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生活来源状况为依据,来分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也就是说,“对各阶级成分的划分和待遇一般都是根据人们在解放前的经济地位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96页;《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118页。】。这种划分还是比较适当的,很大程度上具有经济分层的意义。而且1957年以前,虽然存在因家庭成分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的情况,但是总的来说,“有成分(论)但不是唯成分(论),重在表现”的政策执行得比较好,所谓出身(成分)不好的人所受到的冲击不大或者是有限的。
尽管如此,土地改革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地主、资产阶级等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其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其阶级成分却保留下来,为之后发展成为一种政治身份埋下了伏笔。
(二)政府调控下的户口自由迁徙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徙是自由的。从1949年到1956年,通过一系列政策,全国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期间尽管已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这种户籍性质的区分,但是户籍管理并不限制居民自由迁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就把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3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40页。】。直到1956年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仍规定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黄耕夫:《户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1956年3月10日在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王海光:《转轨和嬗变:中国当代户籍制度形成的制度渊源探析》,《战略与管理 (微博)》2011年第1、2期合编本。】,还没有通过户籍管理限制人口迁移。这样,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比较自由,国家对在城市有生存基础的居民都准予入户。
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农民自由进入城镇,且大部分在大城市落户,从而给城市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粮食供求矛盾加剧,城镇人口趋于饱和,住房、交通、就医、就学、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造成很大压力。而这一时期,为了改变旧中国的落后面貌,尽快建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新中国历史地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在几乎没有外部资金来源的条件下进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工业化,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在国内通过“工占农利”来实现。统购统销是实现“工占农利”的主要形式。与此同时,为了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工业发展,我国实行服务于工业化的城市化策略,尽可能控制城市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化的社会成本。在这种策略下,限制城市人口数量,压低城市消费逐渐成为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
于是,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65、561—562页。】。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全国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并发给供应凭证的制度,口粮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四种【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这样,城镇户口与粮食的关系变得十分紧密,户籍权益开始显现。其次,就业方面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提出对进城农民,除有工矿企业或建筑公司正式文件证明其为预约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开给介绍证件。对进城农民,除确实需要的,要劝其还乡【龚育之主编:《中国二十世纪通鉴》第3册第11卷,线装书局,2002年,第3429—3430页。】。再次,户口管理方面严格限制农民在城市落户,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这些政策规定为下一步控制户口迁移奠定了制度基础,户籍作为一种身份开始呈现苗头。
二、1957—1978:身份社会面貌形成
依据社会学理论,社会分层的演变一般是沿着血统分层——政治分层——经济分层的主线进行的【参见庞树奇、范明林主编:《普通社会学理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9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制度迅速确立,商品关系不能见容于社会主义社会,由商品经济所决定的新的阶层结构和社会力量就无缘产生,结果导致社会分层由政治分层向经济分层中断,以“阶级成分”和“家庭出身”为标志的政治分层得以充分扩展,政治身份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标签。同时,随着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城乡户籍制度的确立,全国人民被牢固地划分为城市、农村二元户籍身份。政治身份体系赋予人们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权利、社会声誉甚至不同的机遇,户籍身份基本规定了城乡可以从事的职业、可以定居的地方、可以享有的国家福利以及为国家应尽的义务。这些身份所具有的先赋性、代际承继性特点,从根基上决定了整个社会呈现身份社会的面貌。
(一)阶级成分发展为政治身份
如前所述,50年代中期以前,阶级划分具备经济分层意义;但是1957年后,阶级成分划分成为了一种政治分层。这首先表现在地主、资产阶级等阶级成分的延续性上;最重要的,是逐渐采取以政治态度为标准划分阶级成分。1957年后,党内“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一直延续到1978年【《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在“左”倾错误的主导下,195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9日)。】这一错误判断使中共在政治路线上步入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之歧路,在经济路线上也启用了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对待和组织经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将政治标准、意识形态标准放到社会分层机制中来,在以后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严重地夸大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标准在阶级划分中的重要性,以戴“政治帽子”的形式划定了一些新的阶级成分,如在反右派运动中划定了“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走资派”这种身份。
采用政治标准划分阶级,主要是根据人们的阶级成分、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会群体。1957年后,人们逐渐在政治上基本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群体【也有学者认为人们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两个大的集团:“人民”与“非人民(包括一部分政治上的敌人以及一部分暂非敌人也不属于人民的人)”,享有人民身份的主要是工人阶级(包括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贫下中农、中农和富裕中农;属于“非人民”的有地主、富农、资本家、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走资派等。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第59页。】:一是“革命阶级”,包括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二是中间阶级,包括中农(含富裕中农)、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含职员)、宗教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三是“阶级敌人”,包括地主(含恶霸、军阀、旧官僚、破产地主、管公堂)、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资本家、走资派等。这三大群体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社会声誉和人生际遇,尤其是后者,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都要受到冲击,甚至成为打击对象。这样,阶级成分就具有了政治身份的意义。
政治身份一经确定即不易改变,影响所及及至子女,从而又衍生成为一种先赋的、不可逾越的身份——亦即“家庭出身”。在改革开放前,家庭出身成为几代人一出生就被打上的阶级烙印,并深刻影响一生的机会命运。因为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毕业分配、招工就业,还是入团、入党、参军、提干等个人发展,都要对家庭出身进行政治审查,而且要查三代(祖辈、父辈、本人)。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优先选拔出生于工人、农民、革命干部等家庭的“根正苗红”的子女【例如全国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工农家庭出身的和本人是工农成分的比例不断上升,1953年为27.9%,1958年上升为55.28%,1965年上升为71.2%。转引自杜兴:《〈家庭出身代码〉兴废:能否读大学曾经全靠它》,《时代教育·国家历史》2010年第2期。】,同时限制剥削阶级子弟向上流动。这种氛围不断积聚和加重,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极限【“文化大革命”时期,家庭出身演变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以高干子弟为首的学生红卫兵自称是“红五类”,即来自革命干部、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工人和农民家庭的子女。他们的对立面是“黑五类”,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的子女,后来又加上资本家和走资派的子女,称为“黑七类”。】。如果是“可以教育好的子女”【“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简称“可教子女”,是指196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对敌斗争中应注意掌握政策的通知》第2条所指明的阶级敌人,即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等人的子女,简称为“九种人”的子女。有的省在上述九种人的子女外,又加进了“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子女”,这样一来,“可教子女”就涵盖了“十种人”的子女。参见刘小萌:《“文革”中在血统论重压下的知青》,《党史春秋》1997年第11期。】,根本就没有资格得到这些机会。
(二)户籍等制度造就城乡二元身份
50年代末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确立了我国人民的城乡二元身份。而户籍制度的确立,是与当时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密不可分的。
统购统销方面,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决定关闭农村的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改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期。】。这样一来,农民就没有支配粮食的权利了。没有非农业户口从而也就没有粮食供应凭证的农民,如果自发迁移到城市中来,首先就会遇到无法购粮的困境。
就业方面,农民进城也遭遇了重重阻隔。1956年秋天,由于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遭遇灾情,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盲目外流的现象相当严重,流出的人口一般奔向各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地区,导致大量人口无法进行安置。为了防止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现象继续发展,从1956年12月30日到1957年12月18日间,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这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1956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5月13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从“防止”到“阻止”再到“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如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规定:对已经流入城市的人们,自己能找到生产门路的,应当允许他们居留;凡是可以安置的,应设法予以安置;不能安置遣返原籍的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1期。】。到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则要求在某些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应加强对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劝阻工作;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要动员其返回原籍,并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城市户口管理原则,进行严格户口管理;并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控制,对没有户口或者虚报人口冒领粮食或者买卖粮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加以处罚;严格控制自由市场的范围,取缔无照商贩营业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由此就从各个方面彻底阻断了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道路,为城乡户籍制度的诞生奏响了序曲。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原户口管理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强调“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8页。】。这样就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并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村户口迁往城市。该条例成为全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此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一制度日趋完善,城乡分割日趋严重。1962年11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人口统计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不同的户口迁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加控制”;对城市迁往农村的,则“一律准予落户,不要限制”;城市之间必要的城市迁移,“应当准许”,但是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一),公安部三局1964年12月编印,第379页。】。197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到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不仅继续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还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二),公安部三局1982年6月编印,第105页。】至此,在户口迁移上实行严格控制的城乡分割的户籍迁移制度,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并在就业、福利、教育等方面差别对待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最终完全确立。
应该说,这种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形势下有其必然性;而且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对新中国按计划调配劳动力、按计划配给生活资料、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维护社会治安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以限制人口迁移和城乡身份世袭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牢固地树立起了壁垒。
在这种壁垒下,首先,户口是一种先赋性世袭身份,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一种终身身份。除了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工、参军后晋升军官等极少数情况,农民很难改变自己的户籍身份。决定一个人户口身份性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不是其后天努力,而是其出生时父母的户口性质,更确切地说,是其母亲户口的性质【长期以来,孩子户口随其母亲是我国户口政策的核心原则,直到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才取消这一原则,确立“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其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所处的境遇、所享受的权利有着巨大差别。例如,城市与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相距甚远。仅从城乡消费水平来看,在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是大大高于农村居民,自1952年至1978年,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一直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两倍多,三年困难时期城乡差距扩大为三倍【据《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及指数(1952—2004)》计算,参见《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14页。】。又如,城乡不同身份所享有的福利保障是不同的。在城市,职工享有各种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公费休养与疗养、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女职工的产假及独子保健、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等【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55—69页。】;城市居民还享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就业人口还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总之,城市居民享受着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高福利”。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人口非但享受不到这一切福利,还一直背负着沉重的身份性支出——农业负担。就青少年来说,城乡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也有着极大差别。再如,城乡人民在就业方面的机遇不同。1956年,劳动部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要遵守“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参见《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意见〉》(1956年8月28日)。】。尤其是那些环境较好、技术性较强、待遇较高的工种,往往必须从持有本市本镇正式户口者中选择。至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繁重而艰苦的工作岗位,户口要求可以放宽,雇请农民户劳力充任合同工、临时工。到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这样,农村劳动力基本被排斥在城市就业大门之外。
总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造就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居民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及的“城市贵族”【有学者认为中国存在“城市贵族”群体,这一群体包括:(1)干部群体;(2)全民所有制工人;(3)集体所有制工人;(4)除此之外的城市居民及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参见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6期(1994年2月)。】。
三、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分层体系深化了身份社会构成
如果说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是一种先天的世袭性身份,那么干部【干部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所有管理人员均可称为干部;狭义上,干部指的是部分城市就业者的一种社会身份,即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干部编制的人。在农村中,无论是公社干部、大队干部还是生产队干部,都不是狭义上的干部。本文分析的是狭义的作为一种身份的干部概念。】、工人二元档案身份则是一种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干部、工人身份是由劳动人事、工资等制度造就并维护的,这种身份虽然不是身份社会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深化了我国身份社会的构成和整体面貌。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顶替”等规则【参见王爱云:《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也使得干部职业具有了承继性的特点。这样,整个干部队伍成为一个稳定的相对封闭的系统,难以接纳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刚进城的解放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平均主义色彩浓厚的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实行工资制。随着形势发展,供给制与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带来许多问题,“原来在解放区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占少数,工厂职工是工资制,机关、企业新增加的人很多,受资产阶级影响很深,要把他们原来实行的工资改为供给,也不那么容易”【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1958年11月9—10日)。】;而且供给制要求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浪费太大。这样,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废止供给制,改行工资制。而这时的工资改革,与当时经济体制建设一样,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由于苏联实行的是等级森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据1940年苏联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收入最高工人的月工资可达10600卢布,而收入最低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仅有339卢布。当时工人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差,达到31.3∶1。参见鲍里斯·迈斯纳主编,上海《国际问题资料》编辑组译:《苏联的社会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第34页。】,我国的工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浓厚的等级色彩。
1955年至1956年的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等级分配制度:党政机关干部分为30个行政等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等也都相应有了各自的等级系列。级别与工资对应情况,详见下表。
1956年7月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表
级别 | 月薪(元) | 文职 | 军职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人 | |
1 类 地区 | 11类 地区 | |||||
1 | 560 | 728 |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委主席 | ||
2 | 505 | 656.5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
3 | 450 | 585 | ||||
4 | 400 | 520 | 中央各部部长 | |||
5 | 360 | 468 | 省长 | 大军区司令 | ||
6 | 320 | 416 | 教授 | |||
7 | 280 | 364 | 省会城市市长 | 军长 | 高级工程师 | |
8 | 250 | 325 | ||||
9 | 220 | 286 | 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 检察长 | |||
10 | 190 | 247 | 地区行署专员、省会城市法院院长、省会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 师长 | ||
11 | 170 | 221 | 副教授 | |||
12 | 150 | 195 | 地区法院院长、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 |||
13 | 135 | 175 | 县长 | 团长 | ||
14 | 120 | 156 | 工程师、讲师 | |||
15 | 108 | 140 | ||||
16 | 96 | 125 | 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 |||
17 | 86 | 112 | 营长 | |||
18 | 76 | 99 | 乡镇长 | 8 | ||
19 | 68 | 89 | 连长 | |||
20 | 61 | 80 | 7 | |||
21 | 54 | 70 | 排长 | 助教 | ||
22 | 48 | 63 | 6 | |||
23 | 43 | 56 | 技术员 | |||
24 | 37 | 49 | 5 | |||
25 | 32 | 43 | 4 | |||
26 | 28 | 37 | 实习技术员 | 3 | ||
27 | 26 | 34 | 2 | |||
28 | 24 | 31 | 1 | |||
29 | 22 | 29 | ||||
30 | 20 | 26 | ||||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生活水平差别很大,以各地生活消费水平为标准,1956年工资制度将中国分成11类地区,该表对比了1类地区与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资料来源: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编:《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63年12月;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7—58页。
由该表就可以看出干部与工人工资的差别所在。8级工人最高工资水平,相当于18级干部的工资。
而干部内部的工资差别也很大,最大级差55元,最小级差仅2元,有27.5倍之多;干部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8∶1【1956年工资改革刚刚完成半年,国务院即发布指示宣布: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降幅“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降薪后,各级工资间的最大级差数,从28∶1变成了25.2 ∶1。参见《国务院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1956年12月18日)。】。与干部工资级别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福利、待遇等制度,国家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级别干部的住房、差旅费标准、外出车辆、医疗、食品供应、家具等,都曾有具体的规定。仅就住房来说,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规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平方米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平方米至19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一级可享受180平方米至18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二级可享受170平方米至175平方米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六级只能分得100平方米至115平方米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级只能分得80平方米至95平方米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八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九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有关文件》(1956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1/1401/12-15。转引自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从此,“级别”成为干部群体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相对干部来说,工人内部分层的差别相对小一些,最大级差15元,最小级差2元,仅为7.5倍;工人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为3.8∶1。尽管如此,工人内部还是存在分层,主要表现在所有制身份不同,即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和在集体所有制(又分大集体和小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是有很大差别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主要集中在重工业和大型工厂,其工资级别最高,享受8级工资;其平均工资也要高于轻工业领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1952年至1978年,国有企业工人年平均工资比集体企业工人高150元,1964年差距高达303元【据《全国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1949—2004)》计算,参见《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第8页。】。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很难调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当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谁也不愿意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去工作。究其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低级形式,因此,国有企业工人的地位待遇就要优于集体企业工人,成为高低不同的社会身份。
四、改革开放前身份社会的成因和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存在着各种身份的社会。这种身份社会不同于传统的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伦理身份社会,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个人依附的不是家族所拥有的权力,而是整个国家。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将这种身份社会称为计划身份社会【参见曲秀君、王松涛:《略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兼论其对中国身份社会的影响》,《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计划身份社会的形成,并不是中共政权的本意,中共从未提出“构建”身份社会的目标或规划;有的身份的形成甚至是中共领导人非常反对的。如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对家庭出身衍生出的“血统论”进行过批判【如1966年10月9日,周恩来否定了“黑五类子弟”的说法,参见《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143页;10月24日,毛泽东也指出:“学生有些出身不大好的,难道我们都出身好吗?……我的右派朋友很多。”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61—1968)》,内部资料,1967年11月,第273页。】;对于导致干部特殊身份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毛泽东也多次表示过反对和批评【如1958年11月,毛泽东批评工资制改革所带来的等级制后果,指出:“供给制改成工资制,让一步是必要的……但是,那次改变有很大缺点,接受了等级制,等级森严,等级太多了,评成三十几级,这样的让步,就不对了。”参见《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上册,内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2000年,第44页。1974年12月,毛泽东谈到八级工资制时,认为“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
我国并不存在法定的身份制度,但是身份社会现象却伴随着新中国政治运动的开展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呈现,究其根源,身份社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产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这与中国悠久的等级社会传统有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人一生下来就确定了贵贱等级,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就是这种社会特点的写照。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计划身份社会与传统的伦理身份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在某些方面却深受其影响。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血统论”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传统的等级观念在起作用。
其二,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契约关系的缺失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契约制度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似乎是不相容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曾经有过那么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可以完全废除契约制度”,因为“在理想化的计划经济下,国家之中所有经济活动均由中央行政机构为完成政府所确定的应予最先考虑的政治目标而加以指导;中央行政机构要求每个生产单位完成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此,它要将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配给生产单位,它还要将产品按详细的规划分配给其他行业或消费者。在这样的经济模式之下,并没有给个人或行业留下运用其本身主动性或增进其自身利益的余地”【〔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87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虽然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合同法规,但这些法规主要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与商品经济条件下契约制度的基本精神大相径庭。在政治生活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中共迅速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组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尚缺乏足够的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正常的民主政治生活遭到极大破坏。政治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的缺失,成为计划身份得以确立的前提。
其三,由于当时社会资源的严重短缺和国家对这种资源的全面垄断。在资源由国家统一分配,而资源本身又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只能将受分配的对象分为三六九等,并以此确定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正因如此,身份与身份社会的形成,与当时国家实行的一些制度,如前所述的统购统销和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密不可分,在很大程度上,身份社会的形成就是这些国家制度的产物。正是在这些国家制度的维护下,计划身份呈现了相当的顽固性。
在身份社会中,以先赋因素来确认人的身份地位,当这种身份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后,各身份群体就难以跨越界限。这种社会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讲究等级和秩序,每个人都被定位在一定等级上,整个体制井然有序。因此,这种身份社会的形成,对于维护新中国的社会分层和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身份社会将每个人定位在先天决定的身份体系中,人们很难突破身份限制,很难超越级别,从而给当时乃至当今的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第一,阻隔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获得知识技能和向其他社会阶层流动的路径,影响了新中国的社会平等和公正。如前所述,政治身份阻断了很多人升学、就业、发展的社会流动渠道;农民无法进城,不能与城市居民同享工业化发展的成果,整个社会呈现了一种制度化的不公平。曾有学者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比较平等的社会。无论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是在制度及政策层面我们都能明显地发现平等主义的色彩”【关信平:《经济全球化、社会不平等与中国社会政策转型——兼论加入WTO后的新挑战》,《东南学术》2002年第6期。】。但是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虽然追求平等、平均是中共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但是中共领导人似乎只注重了同一身份内的平等与平均【例如,为了缩小干部高低工资间的差距,自1956年12月至1960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四次颁布文件,降低干部工资,即195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降低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工资标准的决定》,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家计委党组和劳动部党组关于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建议》,1957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的通知》。参见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编:《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63年12月,第111—120页。】,而忽视了不同身份间的平等。身份社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平等本质。
第二,束缚了社会成员的活力与积极性,不利于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不同身份之间严格隔离、流动性极小,同一身份内部流动也是极其有限的。人民公社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严格限制劳动力外出,甚至农村传统的“五匠”(木匠、铁匠、泥瓦匠、石匠、篾匠)也被严格限制,不准私自外出务工。社员以生产队为单位每日劳动记工分,外出办事要请假,做买卖被作为“投机倒把”而严加批判。就作为城市就业主体的工人来说,他们不仅很难向干部阶层流动,而且在1959年至1978年期间很少提级。多数工人只能期望从一级工升到二级工,只有很少的人可能升到三级工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么努力去利用极有限的机会来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从而使得“关系”成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指数;要么进行消极的抗争,“干多干少一个样”、“磨洋工”成为人们普遍的心态。其结果,整个社会出现严重的效率低下问题,使政治经济改革成为不可避免的抉择。
第三,影响了新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清除了旧法统的影响,而且在立宪和制定颁布部门法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进展,但是整体来看,距离法制化社会还相去甚远。在法制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关系微乎其微,从而导致一整套身份规则仍然有莫大的权威,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有人甚至认为身份社会是一种非法制社会【参见蒋先福:《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及社会条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1期。】。可见我国法制社会的实现,有赖于从根本上打破身份社会,建构和组织契约社会。而这一切,又取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正因如此,改革开放后,许多改革措施直指身份社会。首先政治上的禁锢被打破,农村中的地、富、反、坏分子一律摘帽,城市里进行一系列平反,阶级身份体系逐渐消失;一个人在社会上的成功,不再看家庭出身、阶级成分,而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户籍束缚也渐次松弛,农民可以自由进城打工,很多中小城市以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实行了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的农民,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常住户口市民同等的待遇。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公开考试制度的确立,为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进入干部系列提供了机会,干部系列的封闭状态有了很大改变;同时,国家逐步改变了有关所有制的意识形态观念、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而打破了原有的所有制身份。这样,伴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越来越普及,人们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识越来越强;身份社会存在的经济体制基础被摧毁,束缚人的身份藩篱在改革开放中受到冲击和涤荡,整个社会的发展呈现了从计划身份到契约文明的社会进步与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