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袁凌:特务功罪:摇摆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07-21 21:58
浏览:95次
共识网导读:中统特务马啸天曾逮捕中共北京地下市委书记贺某,属于有血债。但他“解放后主动投效,要求立功,表现老实”,市局批示“其情可缓,其罪应杀,已无大用,仍以杀为宜,请潘副市长核夺”。
大半个世纪过去,1951年“4·27”大逮捕的风声鹤唳已从上海滩的记忆中抹去。刑场上被公开处决或者在高墙铁窗后囚禁的犯人亡灵,则消匿得更为彻底,最后的痕迹保存在外滩档案馆的上万份镇反决定书(判决书)档案里。
在这些卷宗中,案犯具有特务或军官身份的一类,往往有逮捕或杀害共产党员、进步人士的“血债”,算是比较货真价实的反革命了。但恰恰是这部分人的情形特殊,最终的判决常常在罪、功、罚之间来回变动,像一只总是摆放不稳的三角凳。
【吕金康:“杀人很可能”】
吕金康的罪名是“恶坝”(注:许多卷宗如此,实为“恶霸”)汉奸特务,军管会1951年度3415号决定书指控他1937年即任汪伪警察局便衣队员,广收门徒称霸闸北海淀路一带。抗战中期吕加入中统,1943年又投入日军宪兵队,并曾任日伪控制的“川沙和平自卫军司令”,是个典型的“狡兔三窟”式人物。抗战胜利后吕又投靠军统充当义务稽查员,还曾经诱奸少女霸占他人妻妾,“群众莫不切齿痛恨”。解放后吕“仍不思悔改,在登记时隐瞒罪行”。
办案人员初审判处吕金康死刑,没收全部财产。市政府秘书科复审认为,吕金康检举了几个潜伏特务,其罪行似不必处死,可判死缓。
但军管会审查组认定,吕金康在担任日伪特务和“司令”期间,被人检举曾杀害5人,他都推在土匪身上。因为未经调查,没有证据,但“据他当时声势,杀人很可能。这种人理应处死。”最后经潘汉年批示“可以处死”。
吕金康就这样被“很有可能”的杀人情节推上了刑场,他的检举同类“功不抵过”,难逃一死。
【方发武:“倒特积极表现”】
另一名匪特人员方发武则因为“立功”死里逃生。
军管会1952年第10708号决定书记载,方发武系兵痞,在汪伪军和国民党军队中从从士兵干到连长,1949年2月参加中统,任通讯社上海站副站长。曾有下乡催粮敲诈、逮捕爱国志士、强奸女工、殴伤工人等罪行。解放前夕方发武逃亡台湾,不久又潜沪,试图投奔土匪,最后自首。
像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匪特人员,判处死刑应该没有什么意外。但方的判刑是在镇反高潮过后的1952年7月,最终的判决是死缓,其中别有隐情。
办案人员最初处理意见是“群众对方犯切齿痛恨,拟同意判死刑”,但又批注说侦察科长批示方“有表现,拟查明后决定”。
复审人员的批注则挑明了其中内情:该犯罪行民愤均大,但“惟过去滥用特情”,监狱曾安插方发武到第一批判刑遣送西北的劳改队中工作(注:充当线人),虽然最终未成行,“该犯倒特积极表现,造成今天处理讨厌。”复审的意见是判死刑或死缓,案卷送到市公安局领导处,领导批示“可恶,缓刑2年”。最后由潘汉年决定,判处死缓。
方发武的判刑意见和复审批示,明白地显示了解放初上海市公安局“运用特情”这一特殊手段引发的尴尬。
“特情”即以特反特,新政权控制一批国民党特务,运用其经验人脉参与侦察办案,曾担任团中央书记、饶漱石上级的著名叛徒胡均鹤任“情报委员会主任”。主事者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潘汉年和公安局长杨帆,两人都是老资格的地下情报人员,在敌营之中“故旧”不少,譬如胡均鹤曾牵线潘汉年面见李士群和汪精卫。
1951年底,杨帆由于这一政策招致公安部长罗瑞卿不满靠边站,方发武判刑时,杨帆已经赴苏联治病。但潘汉年还担任主管政法的副市长,加之镇反高潮已过,虽然办案人员很是勉强,方发武毕竟免于一死。
方的判决形象地说明了上海公安局“特情”的政策尴尬,并可为几年后爆发的“饶潘扬反革命案件”注脚。
【马啸天:“已无大用”】
“特情”人员的生死,不仅和其立功情节,也和利用价值相关。
中统特务马啸天曾逮捕中共北京地下市委书记贺某,属于有血债。但他“解放后主动投效,要求立功,表现老实”,市局批示“其情可缓,其罪应杀,已无大用,仍以杀为宜,请潘副市长核夺”。
“已无大用”一句,在“立功”的特务听来难免心寒,终究是长年从事统战工作的潘汉年境界更高,批示“死刑缓期两年”,马啸天捡得一命。
【王慕曾:营救之功不再提及】
提篮桥民国末任典狱长王慕曾,可谓功不抵罪的典型。
王慕曾早年属军统人员,在1949年旧政权大厦将倾之际谋得典狱长一职,可谓自动坐上火山口。
不久地下党找到王慕曾,想要营救政治犯,王慕曾为留后路极力配合,终究使50人毫发不损获救,监狱和平移交解放军。营救过程中地下党曾承诺,保证王慕曾的身家安全。
解放之后,王慕曾被留用为公设辩护人(律师)。但在1951年的镇反中,王被逮捕,当年7月被处死刑。
上海市军管会1951年第1897号决定书称,王慕曾早年曾参加军统,是戴笠的亲信爪牙,蒋匪反动集团要员。在陕西临潼当县长期间曾逮捕数名进步青年,这些人解送西安集中营后被杀害;他还亲自捕杀过一名进步人士。解放以后又抗拒参加反动党团特务登记,“显为罪大恶极怙恶不悛。”
耐人寻味的是,这份判决中完全没有提及王慕曾对50名政治犯的营救之功,反而指控其“在上海解放时乘秩序混乱指示爪牙阴谋破坏”,“隐瞒其身份及反革命罪行”。
根据提篮桥监狱史编者徐家俊的采访、以及军管会决定书显示,王慕曾被处决的根本原因是陕西方面来人举报。案卷材料中并未记载核实举报的经过。
徐家俊透露,王慕曾向当初他营救过的共产党员求援,其中一人曾去函说明,但未起作用。这些人解放后自身也靠边站,他们当初对王慕曾的承诺在镇反大潮面前缺乏效力。
【屈正兴:从特务到“落后工人”】
特务的边界,往往难以确定。
B1-2-1281案卷保存的“特务恶霸屈正兴案”记录,被告被人检举参加陈纳德航空公司(简称CAT)。由于在解放初策划了阻止在香港的“两航”飞机返回大陆,陈纳德的公司被认定为特务组织,分局要求判处屈无期徒刑。
杨帆在案卷上批示屈正兴“特务行为破坏起义”,判刑10年。承办人徐某认为,屈正兴不能确定参加了CAT,历史上又无劣迹,工人出身,应以落后工人受反动派欺骗处刑3年。
“特务”或“落后工人”的属性认定,让屈的刑罚在无期和3年徒刑之间大幅摇摆。
【吴月明:工会干部也是特务】
为人熟知的军统、中统之外,陆京士系统的国民党上海工人福利委员会,相当于官方的工会,往往组织护工队与罢工运动对抗,也被认为是特务组织。
军管会1951年第1277号决定书的被告吴月明,曾加入国民党和三青团,1946年充任工人福利委员会指导组妇女股股长,为一级干部。解放前“受陆匪唆使潜伏”,充任情报员。解放后逃亡丹阳在某小学教书,以后又回到上海,“企图继续隐藏活动”,抗拒登记。
吴月明除了充任陆京士系工会干部,并无其他明显劣迹,初审竟被判处死刑。军管会终审组复核时,提出了质疑,建议改处十五年,最后经潘汉年批复同意。学者杨奎松在《上海镇反运动的历史考察》一文中引述了吴月明的例子。
【季苏:“有悔悟”的叛徒】
在特务案犯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以前曾经参加革命和入党,属于革命同志,却因为叛变成了敌人,甚至身为特务。但“叛徒”这个词并非后来听起来那样绝对。在犬牙交互的隐蔽战线上,他们往往和旧同志保留某种联系,为党组织利用。
解放之后,这些人的处理成了一大问题,镇反档案中的不少卷宗,记载了这类“叛徒”的命运轨迹。
44岁的季苏是中统特务,1927年曾经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被捕叛党,军管会1952年第16706号决定书指控,季苏出卖过组织使四位同志被捕,下落不明。以后曾任中统上海组训股副股长,负责“剿共同志会”,主要从事对被捕中共党员的劝诱,决定书称他曾诱骗青年50人参加国军。以后季苏离开特务系统,任地方法官和县长、上海法院检察官,“长期迫害革命,残害人民,最大恶极”。
这样一个“有血债”的叛徒、特务,看来难逃重刑,但他决定书上的初审刑期是15年,以后又改为7年,决定书上原有“本应严惩,因有悔悟表现”的字样,以后删去。
在案卷中保留有军管会领导批示,说明他不仅解放前就为党组织做过一些工作,解放前两年中断了与中统关系,而且解放后经其在中共统战部门任职的亲戚介绍,经公安局长扬帆分配在虹口公安分局工作,“一般表现还好”。复核中有人批示认为应维持15年,经军管会复审,最后仍判7年。
关于此案,公安局承办人还曾在1951年9月请示报告,称对于这类人员,在量刑上“我们尚缺乏正确的认识,自然不会准确,请中心组同志审核指正”,似乎还透露出对于军管会减轻刑期的某种保留意见。这形象地说明了此类人物的处置是一个复杂问题。
【孙平:意义不同的镇压盗匪】
另一名叛徒孙平则无此幸运。孙平“一度混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向国民党县党部“自首”,1938年加入中统,于1950年被捕。
军管会1952年第10645号决定书指控,孙平在1941年担任江西弋阳县代理县长期间,曾以抢劫罪名处死13名案犯,孙平称之为土匪,决定书却认为是贫民。另一宗罪行是在日本投降后,孙平曾率自卫队与共产党游击队作战3次。解放前夕,他曾陪同蒋经国考察某次会议会场。
孙平的主要罪行来源于自行坦白,可谓登记诚实的典型。最初的“案犯处理意见表”上,办案人员批示“罪行均其自白,判处死缓。”但到了镇反高潮的1951年底,上级认为他是叛徒特务,又在当县长时受嘉奖,是敌人骨干。尤其是曾杀害多条人命,可以处死。
显然,作为国民党县长的维护治安、镇压盗匪,和新中国政权的镇压“反革命盗匪”不可同日而语。1952年镇反处决高潮过去,孙平却终究难逃处决,他主动坦白的“血债”,成了“叛徒”的命运咒诅。
【朱学贵:“立场不稳”】
这些叛徒的案件,和一名菜贩朱学贵的“逃亡恶坝”案比照,耐人寻味。
决定书记录,朱在革命和反革命阵营之间来回摇摆,起先任民兵队小组长,后被还乡团捉去当兵。以后被解放军俘虏,任区公所通讯员,却又被国军俘虏,再次当国民党兵。
决定书说他“忽而充匪职忽而参加革命工作,曾有数次,原因立场不稳。”在一次敌军下乡推人入水的人命案中,朱担任摇船,虽未直接参与,也算帮凶,因此背上“恶坝”名义,判刑1年。
和被捕叛变的中共党员相比,朱学贵“立场不稳”的原因同为保命,却并未被认定为叛徒,刑罚相对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