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发布时间:2015-11-26 21:02 作者: 浏览:199次

编者按:2015年9月29日,由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研究员郭岱君主编的《重探抗战史(一)》(1931—1938年)在台北举行了新书发布会。此套书自2012年酝酿、2013年正式启动,由美国、中国大陆和台湾、日本、英国四国五方学者共同编写,有不少的新意。此书修订版拟近期在大陆出版。本文作者洪小夏,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其参与了上卷的两次淞沪、南京、徐州、武汉等五章的撰写。

《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淞沪停战协定》签订

关于一二八淞沪抗战,有很多值得重新探讨的地方。例如,过去很多人认为《淞沪停战协定》是一个妥协卖国的协定。但笔者认为:如对协定文本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淞沪停战协定》并非中国单方面作出让步,日方也有重大让步。其次,中国的让步是有条件的;过去我们对该协定的解读比较粗糙,没有细究。第三,当签约双方存在分歧时,让斡旋的中间人来作裁决,是正常的谈判规则,并非丧权辱国。最后,当时中国作出签约停战的选择,是比较务实、明智的选择。中国在谈判中的交涉,属于正常的外交策略,不仅无可指摘,还应对中方代表在40多天的谈判过程中为维护中国权益所作出的努力予以肯定。

签订《淞沪停战协定》,日方也作了重大让步

1932年5月5日签署的协定,全称是《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将之简称为《淞沪停战协定》不够准确,因为没有体现出该协定规定日本单方面撤军的内容,笔者建议将其简称为《淞沪停战及日本撤军协定》。但为了叙述的简洁、方便,本文偶尔也沿用旧称。

《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签约的背景是:1932年3月1日清晨,日本首次组建的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白川义则大将,指挥日军第11师团主力第一梯队在江苏太仓县长江南岸的七丫口一带开始登陆,该师团第二梯队和日军第14师团也随后而来。中国守军第19路军总指挥蔡廷锴在得知日军两个陆军师团开始抵达的消息后,于当晚9时下达了全线撤退的命令;当夜,中国军队成功撤离淞沪战场。日军随即跟踪追击。3月3日下午,日本在英美等国的斡旋下,单方面宣布停火,鸣金收兵。此时,日军已经占领了上海市区华界和当时隶属于江苏省的宝山和嘉定县全部,太仓县大部和青浦、昆山、常熟各县一部,即占领了发生战事的整个淞沪地区。中国军队在苏州、昆山、常熟东部建立了新的防线,双方对峙。

《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1932年5月28日,苏州5万军民沉痛举行淞沪抗日阵亡将士追悼大会。图为追悼大会主祭台。

签署《淞沪停战及日本撤军协定》,日本答应陆军全部和海军大部将从已经占领了的淞沪地区撤出,仅留下少数海军陆战队收缩到上海租界以内,即全面恢复一二八事变之前的状况。这等于是让日本把已经吃进口里的肉吐出来;对于胜利之师日军来说,无疑是作出了重大的让步。而且这个让步是在4月29日虹口公园爆炸案发生之后作出的。在该爆炸案中,日本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白川义则大将等2人被炸死,日本驻华公使重光葵等10余名高官被炸伤、残。日本没有借此事件,毁约耍赖,还是如约撤兵。当时国内外均感惊异:日军的“肚量”居然如此之大?

中国不能在上海市区驻兵,是有条件的

《淞沪停战及日本撤军协定》共五条,其第二条规定中国军队暂时只能停留在目前位置,即不能在上海市区和北部沪郊驻扎正规军。这毫无疑问是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但5月5日上午举行签约仪式时,当英方代表宣读完这一条款之后,中国外交部次长郭泰祺的代表张似旭立即当场宣读了《我国之声明》,强调第二条的限制性规定只是暂时的,“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这一声明同日在南京用英文公开发表,次日在上海的各英文报纸上都予以登载。

《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日本骑兵部队

从实践看,5月6日中国特种警察开始从日军手中接收上海华界和北部郊区时,征得共同委员会日本之外英、美、法、意四国外交团的同意,决定调中央军第二军第九师(军长兼师长蒋鼎文)“精兵”两个营,进驻龙华淞沪警备司令部附近,担任警戒任务。当时日方未表示反对,等于是默认了。这一部署已经突破了中国正规军不能进驻上海市区的限制,说明5月5日的中国政府《声明》并非仅是作秀。

总之,《淞沪停战及日本撤军协定》中对中国在淞沪地区驻兵权限的不合理限制,只是在中日停止激烈冲突、结束交战状态、恢复和平与正常秩序之前的一个临时性安排,并非中国永久不能在上海驻兵。交战双方在签约停战时,各自后退几十公里,形成一个脱离接触、防止冲突的非军事区,这是惯例,谈不上什么丧权辱国。

在日军已占领了整个淞沪地区之时,中国想一步不让,在谈判桌上只占便宜,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以中国当时的实力而言,虽然丧失了在上海的驻兵权,但没有像近百年来和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那样有割地赔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敌强我弱的情势下,这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正是中国军队在一二八战役中的优异表现,让日本人认识到了中国军队和中国人民不可辱的精神,为中国代表在停战谈判中的交涉增加了筹码;还有中方代表在谈判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努力;加之日本和西方列强等其他原因;才使谈判能得到这样不算太坏的结果。签署该协定,中国并没有吃多大亏,可以说中日双方打了一个平手。

弱国无外交,脱离实际要求过高,是强人所难,也是不现实、不可能的。

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决冲突,是国际惯例

《淞沪停战协定》第四条规定:成立六国“共同委员会”,负责“协助布置”日本撤军和中国警察接管等事宜。该共同委员会由中、日、英、美、法、意6国各派2人(一文一武)、一共12人组成,其权力很大。协定正文和三个附件规定:中日之间是否真的实施了停战?中国驻兵线怎么划?淞沪地区是否恢复了常态?对这些问题,中日双方如有异议或冲突,都要由共同委员会中的外国“友邦”来裁决。还规定协议用中、日、英三种文字誊写,5月5日签署的仅为6份英文协定,中文和日文协定滞后签署(后于5月16日签署);如对中文和日文协定的涵义有分歧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不少人认为这些条款和规定也是丧权辱国的表现。笔者认为是言过其实了。

《淞沪停战协定》丧权辱国吗?

英国驻沪总领事馆

日本长期侵华,尤其是九一八侵占东北后,中国早已失去了对日本的信任;一再坚持要有其他国家参与和监督,否则中国绝不跟日本单独谈判。一二八期间的整个谈判,都是由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四国出面斡旋而展开的,停战谈判的地点就在英国驻沪总领事馆内。英美法三国驻华公使和意大利驻华代办作为《淞沪停战协定》的“见证人”,在协定上也是签了字的。共同委员会于5月7日正式成立,以美国驻沪总领事为主席,开会也多在美国领事馆内。上海签字之前,国际联盟召开大会,4月30日通过决议,赞成《停战协定》各条款,并强调:日本全部撤军后,《停战协定》才算执行完毕,共同委员会应监督日本停战和中国警方接收淞沪地区的全过程。

交战的双方如有争议或冲突,由中间人来评判和裁决,是很正常的规则或惯例,并非丧权辱国。更何况做“见证人”的各国都支持中国、反对日本侵华(国联3月4日讨论中日上海冲突,以13:1的绝对优势通过指责日本侵华的决议案,当时投反对票的只有日本一国),中国有什么必要非抵制外国的“干预”不可呢?

当时中国还不具备全面抗战的条件

一二八淞沪之战,以签约停战收场,当时中方的决策是对还是错?

蒋介石通过一二八的实战,进一步认识到中日两国军队装备、战力的悬殊;因此,他确定了有限抵抗,在淞沪地区正当防卫、适可而止、见好就收的外交军事政治基本策略。

蒋认为:战役第一、二阶段十九路军打得好,因为对手主要是日军的弱旅——日本海军特别陆战队,并“非我军之战斗力胜过于倭。”。战役第三阶段有庙行大捷、小场庙大捷等胜仗,是因为第5军和19路军团结协作,奋力拼搏;而日本增援的陆军兵力有限(名义上有一个半师团,实际总兵力不到1.2万人,不足一个师团)。战役第四阶段日本大规模增援两个基本齐装满员的正规陆军师团,中国军队就只得立即撤退了。

总而言之,1932年的中国还不具备全面抗战的条件(国内四分五裂,财政极度困难,军队没有整理,各项战备建设尚未开始);日本暂时也没有全面侵华的计划(从虹口公园爆炸案之后日本的态度可以看出);而西方各国当时都不希望中日在上海大打(西方各国积极调解,使一二八战役打打停停,三个多月时间里,真正作战只有20天)。在这样的形势下,蒋介石作出停战的决策,应该是一个比较明智、务实的选择。至少,蒋介石的谨慎态度是可以理解的。

淞沪停战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同情与赞赏,也达到了国民政府把中日冲突局限在上海一隅、防止日军扩大侵略的目的;同时为中国争取了宝贵的备战时间,为1937年开始的全面抗战奠定了基础,因而应该是一个基本正确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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