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条”:文革中的不许“妄议”
一、“文革”中“公安六条”的核心之一是不许“妄议”:
50年前的那场史无前例的浩劫,从一开就使整个国家陷入了空前绝后的混乱。真是史无前例啊!
国家的宪法被中止了,国家主席一夜之间成为中国的赫鲁晓夫;
本来就不多的法律被废弃了,无法无天的造反可以占领地方政权的机关大楼。政府没有了,执政党的基础组织垮掉了;
可以任意给先前的掌权者戴上“叛徒”、“特务”、“内奸”、“阶级异己分子”、“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的帽子进而予以打倒;
可以肆无忌惮地把文艺、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的专家、学者、教师则打成“反动学术权威”、“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牛鬼蛇神”;
可以以红卫兵或者造反队的名义,给被打倒者戴高帽、挂黑牌、游街示众、拳打脚踢,再者就是就地监督劳改、打扫厕所、驱赶出城市到农村养猪放鸭;
全国的学校停课,到处在焚烧书籍、毁坏文物和珍贵文化瑰宝,抄家、揪斗、打砸抢的狼烟四起。在最为时髦的“造反”旗号下,冲击机关、学校、工厂,破坏交通,冲击监狱。
社会动荡,生产停滞,全国陷入一片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和“红色恐怖” 之中。
天下大乱,大乱天下!
那么靠什么再来维系这个天下呢?
那些乘“文革”之乱打倒自身目的的野心家也有他们的担心,如果任凭你们毫无目标的乱开枪,最终会不会引火烧身呢?于是这些在“文革”初期就风云一时的人,打着不许扰乱了伟大领袖战略部署的旗号,制定了一个底线。能够允许你们无法无天,但不能越过底线;能够在我们的指挥下造反,但不许把火烧到“无产阶级司令部”,其核心问题是就是为了保卫文化大革命。“公安六条”的始作俑者谢富治在1966年12月7日给张春桥的信中讲得很清楚:“中央文革小组的同志,特别是伯达同志、江青同志是那样关心和重视公安机关文化革命和保卫文化大革命,主动的提出要给公安机关提出几条。”(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62页)。在“公安六条”里的这条底线就是开出了不许妄议的属于“无产阶级司令部”成员的名单。包括了不许“造反”的行为,专政的范围、办法、手段等等,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违者被批斗、被关押,被判刑、被处死。
多少冤假错案,一时风行华夏大地啊。有多少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惨遭杀害啊!
这个由“文革”权贵们谢富治、王力、关锋、戚本禹、张春桥等人合伙炮制,在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出台的“公安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核心之一是不许“妄议”。例如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在实际执行上扩展到了“无产阶级司令部”。有毛泽东、林彪,有周恩来,还有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的要员们。攻击者都将被以“反革命行为”严加惩处。
极少数胆敢“妄议”林、江、陈、康等人的先驱者们确实是不顾生死的胆大妄为啊!如张志新,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就被定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对张志新判处死刑,临刑前怕她呼喊口号,竟惨无人道地将她的喉管切断!
二、动用专政手段不许“妄议”,造成罕见冤案:
对上不许“妄议”!对下呢?这个“文革”期间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公安六条”第四条规定,除“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外、又将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以至于到了后来的所谓“清理阶级队伍”运动的时候,更是无限扩大了。那些数不清的罪名如果加以整理,一定是举世无双的。
“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这样就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了。红卫兵、造反派据此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据相关资料不完全的统计,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多达40多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被折磨致死的不计其数。
至于“文革”期间大量的信件、传单、标语、口号等是否属于反动,那些是“破坏行为”,怎样“严办”等在宪法处于完全停滞状态的情况下,标准都由这些“文革”权贵们认定并且采用各种非法的手段加以实施。自从这个“公安六条”的出台以后,全国范围内到处出现了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造成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特别是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谢富治的这番话实际上是在纵容红卫兵和一些造反组织大开杀戒,一时间的乱捕、乱杀行为有了这些保护伞以后变得肆无忌惮。这就是以后发生的湖南、广西等地公开滥杀无辜惨剧发生的根源之一。凭借着戚本禹的一句“《出身论》是大毒草,它恶意歪曲党的阶级路线,挑动出身不好的青年向党进攻。”的话,遇罗克批判“血统论”以后遭遇的是1970年3月5日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时年仅27岁。
看上去“公安六条”有六条,其核心之一是针对当时所谓的“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在全国造成了人人恐惧,人人自危的局面。既有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攻击”者,也引发了用此“武器”打击不同政见者、消灭异己者。只要把“攻击”罪名戴上以后,一定是踏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了。“一个老工人由于打扫领袖像上的灰尘,成了‘现行反革命’,被‘专政’多年,因为他的手抓住过座像的颈部,那姿势有‘谋杀之嫌’。一个五岁的孩子在游戏中误把一枚像章挂到小猫的头上,母亲就不得不抱孩子一起接受‘革命’群众的批斗。印刷工人无意排错了一个铅字,贫下中农不慎喊错了一句口号,机关干部把印有毛泽东的照片的废纸丢进了废纸篓,都毫无例外地成了‘阶级敌人’”(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536页)在如此恐怖的环境下,人们根本不可能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只能胆战心惊地活着。“仅仅由于对林彪、江青一伙有一字一句损害而被定为‘恶毒攻击’加以逮捕、判刑的,全国就有10万多人。在‘四人帮’惨淡经营的上海,在‘炮打中央文革’等罪名下制造的冤案错案就有24.9万起,受到株连的无辜群众在100万人以上”(穆青、郭超人、陆拂为:《历史的审判》,1981年1月26日《人民日报》)。直到“四人帮”被抓,“文革”结束以后,还发生了江西女青年李九莲就是以“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
1979年2月17日,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终于宣告将“公安六条”撤销。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公安六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过程以后留下的封建遗毒一直阴魂不散。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表现在如何对待领袖的问题上尤为突出。神话了领袖,个人迷信猖獗,既是造成类似“文革”这样的悲剧长达十年之久,也是封建遗毒至今阴魂不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不许“妄议”者最终逃脱不了覆灭的下场:
当年围绕着清算“文革”,掘弃“公安六条”,在1979年1月26日的时候,中国历史博物馆党史研究室主任李洪林在理论务虚会上做了一个长篇发言,题为《领袖和人民》。此文收录在李先生编撰的《理论风云》一书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6年)。今天我们重温这篇文章还有许多启示。
李先生说:“在社会主义社会,要求人民都用封建社会忠于皇帝的标准去对待无产阶级领袖,这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吗?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吗?如果把这个原则应用于共产党内,要求每个党员都忠于党的领袖,这符合共产主义政党的纲领和组织原则吗?显然,根本都不符合。”“从历史观来看,《国际歌》和《东方红》就是不一致的。一个说‘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一个说‘他是人民大救星’。”还有一首歌,“叫做《大海航行靠舵手》,其中说:‘鱼儿离不开水呀,瓜儿离不开秧,革命人民离不开共产党。’歌颂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当然是好的,但是它把鱼水关系完全弄颠倒了。人民居然成了‘鱼’。其实人民已经存在很久、很久了,而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如果党是‘水’,那么1921年以前,几万万人民岂不是都变成干鱼了吗?”他的结论是:“不是人民应当忠于领袖,而是领袖必须忠于人民”。
据记载,李洪林的发言通过理论务虚会的《简报》发往各省,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六条”的撤销和张志新冤案的平反。1980年9月18日、19日,《人民日报》连载了李洪林的《领袖和人民》,许多因为所谓“恶毒攻击罪”而被判刑入狱的受害者,从这篇文章中看到了希望。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李洪林写信,要求李洪林帮助伸冤。李洪林遂将信集中起来,给邓小平写了一封信,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然后把那些申诉信一并送了上去。邓小平阅后批示:“请胡耀邦同志处理。”胡耀邦马上批示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一次,凡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入狱者,一律平反,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几个月后,全国有200多件这类冤案获得平反。
不久,李洪林调到中宣部理论局工作。有一次,胡耀邦到中宣部来,见到李洪林,当面对他说:“你做了一件大好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你救了好几百人啊!”
1979年7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经艰难、曲折和磨难的中国终于开始步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回过头去看,制造出“公安六条”的那些人的结局是什么呢?规定不许“妄议”的对象中的林彪跑了,陈伯达被抓了,江青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了,那个康生被驱逐出八宝山了。还有如张春桥、谢富治、王、关、戚等等都逃不出被扫尽历史垃圾堆的下场。
何谓“妄议”?查了一下《辞海·语词分册》,没有单独的这个词意解释。对于“妄”,是这样解读的:1、胡乱,越轨。如轻举妄动;胆大妄为。2、虚妄,不实。如:痴心妄想,妄言妄语。照此词义理解“妄议”,就是轻举妄动、胆大妄为的痴心妄想,妄言妄语。靠制定一个“公安六条”来维系不得人心的“文革”,不许老百姓“妄议”,发明者到头来只是昙花一现的跳梁小丑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