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音:平息“鱼塘风波”
70年代末开始的我国农村改革,是在不断排除“左”的干扰中进行的,中间伴随着一次又一次规模不等的争论。那时,我在人民日报社的农村部工作,不免经历了多次风浪。一次围绕着鱼塘承包问题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
广东一个叫陈处兮的读者给我们寄来一篇调查报告,那上面说:广东高要县沙浦公社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社员陈志雄,是个养鱼能手,技术高超,他经营的鱼塘平均每亩产量比当地生产队的鱼塘高一倍半到两倍。他和妻子从1979年开始承包集体鱼塘,专业养鱼。他承包后的变化可归结为三个大,即鱼产量大增,本人收入大增,生产队集体收入大增。1979年,陈志雄个人的纯收入是3100元;1980年,他的纯收入增加到7250元。于此同时,生产队的收入也显著增加。沙一大队第五生产队有33亩鱼塘,过去派几个劳力管理,一年最多收鱼6000斤,扣除成本和各项开支,年年亏本。1980年下半年,陈志雄承包了这33亩鱼塘,仅半年就产鱼1万余斤,生产队不花一分钱,不出一个工,就净收入承包金4500元。
可是,那时政治气候乍暖犹寒,不少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同志还没有从“左”的思想禁锢中解脱出来,对这件本来并不复杂的事,人们看法不一,发生了争论。许多基层干部和群众赞成陈志雄承包鱼塘,认为应当让这样的“养鱼能人”大显身手,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这对集体对个人都有好处,不应当再像过去那样把这种能人的手脚捆起来。也有一些人反对,认为这是“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争论的具体问题有两个,一个是雇工问题,一个是跨队承包问题,其中又以雇工问题为争论的焦点。这位广东读者在来信上说,这个争论在当地还在继续,希望能够得到报纸的帮助。
当时我在人民日报社农村部主持工作,编辑黄采忠把这篇调查报告给了我,我读后感到文中反映的情况很重要,又感到有些棘手,因为它涉及一个非常敏感的“边缘问题”,即雇工问题。怎么办?最简便的处理办法就是把它丢进纸篓,不发表,天下太平。但我不甘心,既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重要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不可以端到报纸上,让读者自己去鉴别,去思考,去讨论,求得认识上的基本一致或接近呢?我决定在报上组织一次读者讨论,并请示编辑部领导,得到同意。5月29日,我在二版头条地位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的调查报告,并写了编者按语。按语说,这篇报告里所提出的问题在其它地方也有,确实值得议一议,“新情况给我们提出不少新问题,需要我们按照党的三中全会提出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认真探讨,求得正确解决”。接着,我们就以《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为总标题,开辟了一个讨论专栏,摘要发表读者的来信来稿。这个讨论引起相当大的反响,读者来信来稿之多超出我们预料,多数对陈志雄承包鱼塘的方式表示赞同或基本赞同,有少数持否定看法。来信来稿大都有理有据,说理周全,很有见解。我们选了其中22篇,陆续在报纸上发表,基本上把两方面的意见都摆了出来。
讨论很自然地集中到下列几个问题: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如何正确地看待“能人”(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二、如何正确看待在发展商品生产中出现的雇工现象?三、如何正确看待冲破区省行政地域界限出现的“跨队承包”等等,这些问题,虽然是围绕着陈志雄承包鱼塘而提出的,实际上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遇到的共同性的大问题。
没有想到,这个讨论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远比报纸上的反响要大。就在讨论开始后不久,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与华南师范学院有两个人专程跑到陈志雄所在的沙浦公社作调查,用“左”的观点写了篇调查报告,报告依据的具体事实与5月29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报告基本相同,但这篇报告的论点是:“陈式承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脱离集体统一经营,已不属集体经济内部责任制的性质,而成为资本主义经营,弊多利少,应予限制。”两位作者对人们称陈志雄为“能人”也持否定态度,认为“陈志雄之所以获得惊人收入,并不是因为他有惊人的本领,主要是存在一些客观条件”,作者所指的客观条件是:集体经济长期吃“大锅饭”、搞“以粮为纲”等。作者说:“陈志雄等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所以一承包过来,就能轻而易举地提高总收入和纯收入。这两位作者实在“左”得可爱,难道“大锅饭”不该纠正?难道解放生产力就是“钻空子”?如果说是“钻空子”,这个空子不是钻得很好吗?总之,两位作者认为“陈志雄的经营方式同旧社会(资本家)实在没有什么差别。”(这篇调查报告后来刊登在广东经济学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的《经济问题笔谈》1982年第一期)不待说,这份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用过去习惯的语言来说,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不久,这份调查材料被新华社一位记者编成内参稿,很快传到了当时中央负责领导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胡乔木那里。胡乔木看了这份内参后,给中共广东省委书记任仲夷写了封信,信中说:“仲夷同志:附上材料一份,不知确实如何,如果属实,不知省委是怎样看法?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农村社会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这封信下达后,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胡乔木是党中央领导成员,他的意见岂能轻视?于是由省到地,由地到县,一层层讨论。省委责成农委组成调查组,再赴陈志雄所在地进行调查,地委、县委也纷纷派出专人,前往查明真相,当地生产队干部与陈志雄本人,一时几乎应接不暇。省农委调查组很快写出了一份《高要县承包大户陈志雄的情况调查》,特别列举的事实与过去的调查基本相同,但与广东社科院那两位写的调查报告在观点上有明显不同:
一、报告肯定了陈志雄“在全(公)社首开专业承包的先例,加上他经营得法,效果显著,从而使人们看到承包制的作用和生产的潜力,在当时对冲破“左”的思想束缚,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起了积极的作用。陈志雄在承包中摸索出的“芡实(鸡头米)——水稻——鱼苗”轮作法,对当地调整生产布局也有值得借鉴之处”。
二、报告说,陈志雄这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大面积承包“带有一些资本主义因素,但不能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完全划等号,因为在陈的经营收入中,大部分作为包金交给了集体,这种经营方式就其经济效果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要先进得多。”
三、那两位同志的调查报告中强调,陈志雄承包鱼塘后“社队内部社员之间的关系起了变化,承包者支配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其它社员只能被挤在一个越来越小的空间劳动,甚至失去土地。”省农委的调查则列举事实,证明当地推广了陈志雄承包鱼塘的方式后,“既使社员人人有活干,又发挥了专业户的作用”,“社员收入明显增加,有的困难户生活大为改善。”两个调查,在上述重要问题上,从材料到观点,都截然不同。
广东省农委的调查报告最后归纳了公社党委、县委和地委的意见,一方面,对陈志雄等两个承包大户存在的问题“大家都同意要坚决纠正”,同时又提出“对推行专业承包生产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大家认为应从总结经验教训上去解决,并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或限制,不宜采取通报批评的办法。”这就是说,他们不同意胡乔木在信中提出的“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的做法。
围绕着陈志雄事件而掀起的这阵风浪里,我看到了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即许多干部吸取自50年代后期以来的沉痛历史教训,他们不再一味地盲目“唯上”,而是着重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判断。特别是陈志雄所在的公社、大队干部,他们最了解底细。陈志雄是全公社第一个冲出“左”的藩篱的“出头鸟”,他承包鱼塘的实践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即使承包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只能分别情况,逐个解决,绝不能枪打“出头鸟”,把陈志雄整垮,否则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基于这种认识,一场风暴被顶过去了,人们没有按照胡乔木那封信的要求去“制止”和“纠正”承包鱼塘的这件新事,他们勇敢地保护了陈志雄。
《人民日报》上的这次讨论,也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国家农委的《农委简报》增刊上,也摘要转发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华南师范学院两个人的调查报告,并在一次讨论会上讨论了这个问题,我也被邀请参加了这次会议,许多同志认为对陈志雄承包鱼塘的实践应当基本给予肯定。这件事也传到了中央,一位党中央领导同志说:“扩大鱼塘承包可以嘛,多收点鱼税银子就是了。”
这次讨论持续了三个月,于8月30日结束。讨论结束时没有作讨论总结,只在最末一期专栏上,我写了个编者按语:“在这次讨论中,大家发表了不少好的意见,使我们对农村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在认识上又进了一步。许多农村基层干部来信说,这次讨论对人们解放思想,有很大的启发。看来,这种围绕着一个问题各抒已见,相互磋商的讨论,是一个交流思想、提高认识的好办法,本报今后打算继续选择农村经济改革中遇到的某些新问题,在报上展开讨论。”
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吴象以后又专程去广东高要县,访问了陈志雄,给我们带来喜人的新信息。他在一篇报道里说:“前年,《人民日报》曾开展过一场《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讨论。这场讨论提高了人们对专业承包责任制的认识,坚定了陈志雄‘包’下去的决心,也使他与报纸结下了不解之缘,现在他订有《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等报刊,虽然他经营数百亩鱼塘,十分辛苦,但他每晚必读报。”报道还说,陈志雄承包鱼塘四年来,向集体上交了承包金141000元,向国家交纳税金2900多元。四年中,陈志雄还传授了他的捞鱼花、育鱼苗等技术,有五个社员被他培育成了养鱼能手,他光荣地被选为高要县的劳动模范。
如今,广东副食市场上鱼既多又新鲜,价格也公道。这鲜鱼市场上的好形势来之不易,它是在排除了许多方面“左”的影响、干扰和重重困难之后才取得的。
(季音,1923年生,浙江上虞人,《人民日报》高级记者。1949年作为《新华日报》特派记者报道开国大典并撰写《北京十日》 ,1978年后任人民日报农村部主任、干部部主任 。)
来源:《炎黄春秋》,1997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