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 隋福民:“中国农村派”近代农户分类思想研究
“中国农村派”近代农户分类思想研究
作者:孙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隋福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经济思想史学刊》2023年第4期
摘要: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集中了以“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与“中国经济派”学术团体的讨论。讨论的基础集中于农户分类与经济地位的认识。“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提出了综合物质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方法。这种方法考虑了各地生产力差别造成的标准差异,集中体现农民分化的客观事实,进而为科学地改造与建设农村奠定了基础。农户分类思想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近代农村理论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左翼经济学家对农村、农民的认识与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之间的辩证统一,展现了两者相同概念背后的底层逻辑,即“阶级-革命性”的政治动能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理论分析两种倾向。左翼经济学家践行了一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白区农村调查与理论实践的道路。
关键词: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阶级分析
一、引言
工业化发展之前,小农经济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经济的支柱。除集体化时期,中国农业在绝大部分历史时期的生产和消费主体都是农户(陈风波、丁士军,2007:3—4)。要深切认识传统中国农业的真正面貌,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分析农家经济入手(曹幸穗,1996:3)。
就具体概念而言,农户是指由亲缘、血缘等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同时又包含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陈晓红,2011:3)。从区位、职业、身份等不同视角理解,农户通常兼有三种含义:一是按居住地划分的农户(rural household),凡居住在农村地区家庭,不论其成员中是否有城市户口成员,都认为是农户;二是按职业进行划分的农户(farming household),即家庭成员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劳动时间占整个家庭劳动时间比重较高,这样的家庭为职业农户;三是按身份划分的农户(political or status household),指家庭成员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为身份意义上的农户(陈晓红,2011:3)。农户是农民作为自然人在相应条件下自然形成的基本社会组织,农户作为近代农业、农村、农民三者的派生概念,是联系农村与农民两者的中间层级单位。现阶段对农户的考察,主要将其视为一种组织单位。这一单位同时存在诸多行为,不仅包括生产、交换、经营、分配等经济活动,也有投资、消费、储蓄、择业等社会活动(参见胡继连,1992;马鸿运,1993)。国内前辈学者对农村的研究与海外的农民学研究传统,在聚焦农业、农村、农民研究同时,往往将农户包纳其中。这些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而在对先学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时,不免对农民学成果有所涉及。现阶段对农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路径。
第一种,偏重经济学的研究。这类研究将农户与农民相结合,不仅包含农民行为方式的分析,还包含现实背景与农户行为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市场经济对农民的影响。就农户行为模式研究而言,“认识农户经济行为常常以两种竞争性理论为分析范式”(隋福民,2018)。一是恰亚诺夫(1996)“实体小农”理论,认为农户是一个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独立体系,有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则,行为动机以满足家庭消费和生存所需为中心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斯科特(2013)继承恰亚诺夫(1996)学术传统,强调生存目的的农民家庭经济活动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因为农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另一是舒尔茨(1987)的“理性小农”理论,认为农户具有类似于企业家的理性,可以有效配置生产资源。Popkin(1979)也持这一观点,指出小农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化利益进行生产抉择。黄宗智(1986:1)认为,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即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追求利润的市场参与单元、政权体系下输出剩余的社会成员。这三种面貌之下,各有研究传统和方法论实践。
第二种,偏重社会学的研究。结构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议题。结构视角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研究(周怡,2000)。农民作为一种群体角色在研究中呈现,农户成为农民研究中的内化概念。米格代尔(1996)从超文化行为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农民政治,强调所有农村都存在具有共同特点的生活模式。他认为,以“结构-行为选择”为中心,传统农村可分为“地主控制的农村”与“控制松散的农村”两种类型,两者背后是保守力量和现代化力量的冲突模式(米格代尔,1996:2)。沃尔夫(1983)、弗里德曼(2000)和费孝通(2004)等人超越某一乡村的限制,寻求村庄之外塑造村庄的因素。沃尔夫(1993)认为,理解农民必须理解他们成为农民的背景,以及他们如何反过来影响环境。农民间的差异广泛存在于佃户和业主之间、贫农和富农之间、手工业耕种者和纯粹耕种者之间,甚至存在于“租用或拥有的土地上负责所有农业生产的人和在他人监督下工作以换取金钱的雇工之间”。立场差异造成农民行为和观念的差异。因而有必要区分居住于城镇附近、参与城镇市场和城市事务的农民与住在较偏远村庄的农民,“观察真实人口的财产区别,与市场的关系,与通信系统的关系,对农民来说都很重要”(Wolf,1973:15)。因此,沃尔夫(1983)在农民参与革命的叙述中寻找这种差别,因为它对革命运动起源和进程有重要影响。
第三种,偏重历史学的研究。革命作为近代中国研究中心议题之一,中共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而且在运用理论的历史过程中引入各种用以分析社会结构的概念。党的语言与学术语言两套话语体系的衔接和转换,映射了概念与史实之间的联系(参见应星,2007;孟庆延,2018b)。摩尔(2013)认为,在现代世界形成时,各国存在三种演化路径。中国传统的制度结构性弱点在工商业发展新压力下引发了一次真正的革命,最终导致共产主义政权的崛起(摩尔,2013:1)。斯考切波(2013:3)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社会科学的革命研究可以概括为三种途径,即聚合-心理学理论、系统-价值共识理论和政治-冲突理论。就研究深度和可靠性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框架甚至还要优于20世纪西方主流社会科学界的革命研究(斯考切波,2013:4—5)。摩尔(2013)和斯考切波(2013)在分析地主和农民关系过程中引入结构化视野,在“偏好-行为”分析框架之外,刻画社会变迁的潜在动力。有关农民生活面貌的描述,不仅刻画了农民生活中传统习惯的痕迹,而且展示了现代化力量逐渐进入农村的事实,体现了变革与革命的潜在动力。中国近代革命的重要实践是苏区的土地革命,中共建党之初追求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改变,造就了区域社会变革与社会革命的趋同性(何友良,2015)。中共实践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许多学者将之视为一种治理与动员技术的实现(李康,1999)。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即作为“变革的社会学”(Leff,1971:141—142),以社会变动为中心分析历史发展动力。
民国时期各派学者对中国农村的社会问题进行过广泛讨论,并对一些具体问题展开激烈争论。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发生了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国社会史论战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三场论战。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乃是“总的论争的核心”(何干之,1937:5)。论战双方分别为“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与所谓“中国经济派”学术团体。论战的中心问题,“第一是农村经济的研究方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问题;第二是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及其动向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1935:2)。论战不仅涉及人地关系、土地分配关系、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经营规模、经济演变趋势等问题,还涉及租佃关系、乡村社会性质、乡村发展道路等宏观理论思考(王先明,2012;李金铮,2012,2021)。此外,这一论战中诸多的学理性问题也不可忽视(范世涛,2013)。一般认为,陈翰笙与马季亚尔1928年在莫斯科的辩论引发了陈翰笙及其领导下国统区左翼经济学家对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的实践,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范世涛,2020)。在调查实践中,左翼经济学家对农户的认识是农村经济问题分析的核心之一;对农户划分类型,白区左翼经济学家与苏区毛泽东领导的土地革命背景下的认识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农村革命是毛泽东对历史最伟大的贡献(沃马克,2006:3)。相较毛泽东的苏区土地革命实践,白区左翼经济学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农村实地调查,在论证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同时,验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要性。农民、农户的身份划分作为土地革命理论的分析工具,既是一种历史客观存在,也是近代农村发展道路方向论证的重要部分。
二、“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思想内容
(一)农户分类的各种方法
1935年1月,王宜昌在《益世报》“农村周刊”上发表《农村经济统计应有的方向转换》一文,“强调生产力研究的重要性,点名批评《中国农村》注重生产关系的研究方法”,成为中国农村性质论战的导火索(吴敏超,2010)。钱俊瑞(1935b)、薛暮桥(1935)、余霖(1935:1—14)、赵槑僧(1935b)等人纷纷撰文反击。孙冶方撰写《论农村调查中农户分类方法》一文,回击王宜昌对陈翰笙主持广东农村经济调查团报告的批评(孙冶方,1935;陈翰笙,1934)。孙冶方认为,王宜昌书评虽系对调查团,特别是报告书编者的批评,但其中心是关于农村经济研究方法,尤其是关于农户分类法问题的讨论,“书评中所指出的其它许多‘错误’和‘疏漏’都是以这中心意见为出发点的,亦可以说是拉来陪衬这中心意见的”(孙冶方,1935)。
“中国农村派”认为,近代中国农村社会问题的基础在于地主和农民两者间的对立。因而农户分类存在一个前提,即地主与农民的区别——地主独立于农民之外,农民则各有分类。冯和法认为,地主按居住差别可分为居乡地主和居外地主。居乡地主指地主家居乡间,与其所有田产相距不远;居外地主指地主家居城市,或离其田产较远(冯和法,1935:102)。居乡地主多经营农业,也有从事教员、村长、乡绅、校董、做小生意及无业者;居外地主多经营商业或不事职业。两种地主因贫富悬殊,所有田亩多寡也不相同;由于区域产业差别,居乡地主和居外地主存在地域和分布上的差别(冯和法,1935:103)。陈翰笙认为,村户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即可认为是地主:“(1)所有亩数超过当地农家所必需有的;(2)所有亩数半数以上出租;(3)除雇工式的小老婆外无人下田耕种者。以上三项虽皆具备,而所得田租犹不足以维持全家生活,同时全家收入大部分非田租者,不作地主论。”(陈翰笙,1934:10)钱俊瑞认为陈翰笙所提地主概念在适用性方面有讨论空间。第一,中国的地主固然绝非大多数是收租过活(收租地主),也有很少数的地主是普鲁士式的地主经营。上述所列第二个条件即所有亩数半数以上出租的条件是否普遍适用,自然又成问题。第二,多数地主生活费用很大。田租收入“虽不足以维持全家生活,同时全家收入大部分非田租”,然而他们却不能不说是兼地主(钱俊瑞,1935a)。
当时有关农户的分类多有争论,赵志农在对《中国农村》编辑部的提问中说:“最近在杂志上,常常看到‘富农’‘中农’‘贫农’等等名称”,“还常见到‘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等等名称”,“所谓富农、中农等等与‘自耕农’‘半耕农’的关系是怎样的?”“哪种分类比较妥善?”这些分类方法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农户分类背后的方法论与价值取向是问题的核心。总的来说,关于农户分类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主张依农民与土地所有关系划分,这是“自耕农”“佃农”分法的来源;一种主张按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种生产关系(如租佃关系、雇佣关系等)划分,“富农”“中农”“贫农”即以此为依据。按照当时普遍观点,有关农户划分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按田产权的划分。农户可分为三类:(1)自耕农,即耕种自己田地者;(2)半自耕农,即耕种自己田地兼租种他人田地者;(3)佃户,完全租种他人田亩者(李景汉,1931)。这种办法在应用时非常直接,所种田亩全为自己所有的农民是“自耕农”,田地有一部分租进的是“半自耕农”,完全租种田地的是“佃农”。
第二,按耕种田地规模的划分。这种方法将农户分为三类:耕种面积不满五十亩为小农,五十亩至不满百亩为中农,百亩以上为大农(李景汉,1931)。但同样的划分结构下,同一名目农户分类的标准也有差别,如有人将江苏南部的农民,按照耕种面积的大小,规定种田十亩以下者为小农,十亩至三十亩者为中农,三十亩以上者为大农。“有时不取名为大农、中农、小农,只是按农民所种的田底分成若干阶段,或改称各阶段的农户大农场、中农场、小农场等”,卜凯(1936)采用这种办法。这种分类有时也将地主、大农、中农和小农分别称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有研究对江苏有田二百亩以上的农户称地主,五十亩到二百亩的称富农,二十亩到五十亩的称中农,二十亩以下的称贫农。
第三,综合物质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划分。物质因素包含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和产权,社会因素主要是雇佣关系。除农户所有田地有无和多少以外,还要参考村户是否自己参加耕种,所耕田地数目和田权的关系,如田亩自有还是租进,自己是否出雇,以及其他一般经济情形等。最主要考虑的是:(1)所有田地数目,(2)所种田地的田权关系,(3)从事农业方面劳动的雇佣关系。孙冶方强调,由于各地耕作条件差异,不能以单一土地数量作为全国各地农户分类共同标准,应据各地不同的土地生产力,规定各种不同的标准。除物质因素的基本尺度外,在农户分类时更要注意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参考。“最适当的生产关系便是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本身即体现经济地位的差距,特别是农民经济地位分化的客观事实。注重物质因素又兼顾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法,“是研究复杂错综的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最好办法”(孙冶方,1935)。
陈翰笙在《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中采用的农户分类法就是兼顾物质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方法。农户类别划分的基础是确定一个大概标准,基于富力同时参照雇佣关系,即当地农家普通一家有几人,这样的农家须多少自有或租田维持生活。中等富力而在雇佣关系上不剥削他人,也不被人剥削的农户,可称为中农。雇佣长工或雇佣散工超过当地普通农户所必需的忙工人数,如其耕地数超过中农的标准,可称为富农。有些富农所耕的田亩超过中农一倍或一倍以上,不参考雇佣关系即可断定富农身份。所耕亩数不及中农的标准,耕作之外又往往要藉工资或其他收入才能生活的农户即为贫农。不耕种或耕种极小一块田地,主要地靠出卖劳力替人耕种生活,几乎纯粹在雇佣关系上被人剥削的都是雇农(陈翰笙,1934:4—5)。
此外,张锡昌《农村社会调查》中的农村经济调查设计,也显示出其对农户划分的框架。张锡昌认为,自己有田而全部出租者,为收租地主;自己有田只雇工耕种,自己不下田的为经营地主;自种自田兼雇工耕种,或租进大批租田,雇工耕种而年有余裕的为富农;自种自田或兼种少数租田,生活勉强维持的为中农;耕种少数租田或自田,生活不能维持且常出雇于人的为贫农;丝毫没有土地且纯粹以出雇为生的为雇农;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人,为其他村户。换言之,张锡昌在划分土地产权、使用权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农户划分为收租地主、经营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和其他村户(张锡昌,1935:154—155)。
此外,在农户划分基础上开展的阶级分析和土地改革实践中,各种农户成分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中农往往以简单再生产为枢纽,这一群体的不稳定特征不仅可以实现经济地位提升,在某种外在条件变动下其经济地位也会下降。孙冶方1946年在华东解放区看到,对中农仅以“平常年成不亏空,够吃够穿”来定义还不够。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可以证明,中农不仅在平常年成不亏空、够吃够穿,而且还可能有某些积蓄,以致上升为富农。这部分富农主要是以省吃省穿、勤俭起家,这种现象在解放区广泛存在。平分富农自耕田,会使原富农连中农地位都难以保证,进而影响中农的生产积极性(孙冶方,2018:1—5)。
(二)农户分类各种方法的优缺点
第一,按田产权划分的优缺点。根据农户所耕土地田权来确定农户性质,简单直接但有很多缺点。其一,这种办法没有将农村中占重要地位的地主纳入考虑,忽视了农民和地主的具体关系。如某户有田三百亩,自种桑田五亩,其余都租给人耕种。按其经济地位来讲无疑可归入地主,以耕种为标准却是自耕农。其二,这种分类不能体现农户真实的经济地位。一般而言,自耕农经济地位优于半自耕农,半自耕农优于佃农,事实上并不尽然。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都没有对应的经济含义,同样叫自耕农,却可以是富农,也可以是中农或贫农,甚至可以是赖工资生活的雇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也是一样。这种分类法模糊了农民的分化(赵槑僧,1935a:94)。同一地而言,一家租种田地三四十亩,且雇工来耕种的“佃农”,比起一家种自田二三亩,而平时还须出雇于人的“自耕农”来,经济地位要高得多。异地而言,中国北方的小自耕农相较南方佃农,生活更为痛苦。这种办法只看到农民生活的一面,并未把握农户整体的经济地位。
第二,按耕种田地规模划分的优缺点。按照农民耕地面积分成大、中、小各等,这种办法用来分析农场经济效率、农耕技术因素时较为适合,但难以分析各类村户的整体经济面貌。其一,没有考虑地主的经济地位。如将一家出租田地数百亩而自留十亩田耕种的地主,和一家租进十亩田来耕种的佃农混在一起,来讨论诸多技术和经济因素,失之偏颇。其二,抹杀农户所耕田亩的田权关系。如一家耕种自田十亩的“自耕农”和一家耕种十亩“租田”的佃户,在经济地位上有不可忽视的差别,这种办法忽视了这种差别。其三,仅以经营土地的规模来看,难以分析各种村户真正的经济地位,这种办法也对农村真实的以经济为标准的农户群体结构产生误导。它不能准确区别地主和农民。假定有田二百亩以上人家为大地主,实际上却有许多有田数十亩至二百亩的村户,他们多将土地出租而不耕种。就经济地位而言,这些村户无疑是中小地主,可按上述办法却被归入农民。其四,这种办法往往忽略毫无田地的农户,不能看到全部村户间土地的分配。这些农户有租种田地的佃农,替人佣工的雇农,乃至并非农户的工人、手工业者、小贩等,而这些群体在经济地位上相对弱势。
第三,综合物质因素和社会因素划分的优缺点。这种办法根据各类村户几个重要经济指标,参考生活整体面貌划分村户类型,较前两种办法更为妥善。研究农村经济的目的在于探求各个阶层村户在农业生产中发生的内外关系,从而探索改造此种关系,谋求农村生产的增进和生产者生活的提高。在传统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主要的关系是根据土地所有权发生的租佃关系;这种基本关系决定了地主与农民、富农与贫农的地位。此外,由于劳动形成的雇佣关系也是重要的参考。很多贫农出卖劳动以维持生活,进而产生雇主与雇工的对立,这是决定富农与地主、雇农与贫农地位的标准。其他社会因素,如税捐负担、借贷情况、生活水平、工具分配,以及副业经营等,都是农户分类时的参考,以全面地确定各种标准互相出入之处。理想的中农是一种在租佃和雇佣关系上既不被剥削,也不剥削他人的农户。事实上,这种性质只是一般的理想状态,实际上的中农往往是租进一些田亩,或是雇佣一些人工,或是自己出雇一些日子的人家;除土地以外别种生产手段的分配,也是决定中农的条件。
三、“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思想
与毛泽东农村阶级分析的比较
(一)毛泽东阶级分析方法
社会革命或“阶级斗争”在20世纪20年代国民革命中的开始,标志着国民党人和共产党人路线的分裂,二者不同的话语使用和革命实践体现于两者对统一和解放中国的竞争过程(费约翰,2004:24)。具体在革命实践中,中共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强调阶级划分的必要性;在强调阶级分析和阶层话语的基础上,中共以1933年颁布的两个重要文件为身份分析标准,并不断改进土地改革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土地改革诸多问题的核心,在于对阶级划分的把握,进而从政治地位延伸到经济、社会、基层建设等诸多乡村变动,因而阶级划分标准就成为一切工作的核心。
在对土地改革问题回顾时,任弼时(1987:417)强调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来确定各种不同的阶级,进而对生产资料占有内容、占有数量与使用情况产生的各种不同剥削、被剥削关系加以确定。农业生产资料是土地、耕畜、农具、家屋等。因而,中共中央认为“划分阶级应只有一个标准,即占有生产手段(在农村中主要是土地)与否,占有多少,及与占有关系相连带的生产关系(剥削关系)”。但这一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在区别农村的阶层或阶级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也存在历史阶段性:(1)1925年—1930年是以土地占有数量、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标准的多元时期;(2)1931年—1947年12月是以剥削关系(劳动与否)为标准的时期;(3)1947年12月—1952年底是以经济地位为标准的时期;(4)1953年—1956年底是以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为标准的多元回复时期(徐公喜,1994)。这些变化,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动态变化,也影响了阶级结构变化背后农村财富的重新分配(嘉图,1987:2)。
1926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将当时中国社会群体划分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游民无产阶级6种阶级类型,每种阶级类型中还包括了多种群体(毛泽东,1952:3—11)。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对“富农”“中农”等概念做出详细界定,对照毛泽东《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来看,他将过去“自耕农”群体用“中农”概念加以指代,并延续着“阶级-革命性”的基础逻辑(孟庆延,2018a:11)。孟庆延认为,划分阶级这一土地革命实践的重要操作手段,最早以1933—1934年间中央苏区的查田运动为标志。查田运动以经济因素为标准的阶级划分开始在革命中得以大范围实践,同强调情绪性和斗争性的社会动员一并构成“查阶级”的重要内容(孟庆延,2015)。作为动员技术存在的阶级分析方法,从毛泽东创作、广泛流传的历史文本中来看,这种历史方法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调查验证,这套历史方法所侧重的标准存在非常显著的变化。
通过对毛泽东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阶级结构,特别是有关农村阶级分析文本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毛泽东对阶级分析和农户划分日渐成熟的过程(见表1)。这一过程经历了由“经济地位”为分析核心向“经济地位”、“土地占有”与“生产关系”的综合判断的转移路径。农户划分名目从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手工工人、店员、小贩、雇农、游民等杂糅了经济地位、土地占有、雇佣关系、经营规模、职业人群等多重标准的划分方式,简化为以土地占有和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五大群体的划分方式。
表1毛泽东早期文献对社会群体的阶级划分
(1926—1933年)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制作。
注:1.鉴于《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篇文献的相关性,两者一般同时出现,因而此处一并列举。
分析重心的变迁,是中共早期工作重心从城市到农村迁移的体现。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共着手开展武装斗争,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1983:1—16)。阶级分析的方法从全体人群转向了农民。中国近代革命过程中,中共长期使用“阶级”这一话语,对近代基层人群开展阶级划分与识别。因为“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毛泽东,1992:2—3)。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下,针对不同人群经济地位的甄别,可以初步筛选出相应人群的政治倾向,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人群实施差异化政策,共同构成了中共在革命时期基层动员能力的体系。毛泽东进行的农村调查目的非常明确,即查明社会各阶级的政治经济情况,了解各个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解剖各种社会阶级及其相互关系,“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然后定出我们正确的斗争策略”(毛泽东,1982:5—6)。毛泽东对农户的认识和划分,延续了“阶级-革命性”这一基础逻辑,但划分的结果同样体现出与左翼经济学家平衡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农户分类认识的趋同性。
(二)“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思想的独立性
关于农户分类的办法,“中国农村派”学者间也有讨论。如陈翰笙在《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中认为,农户分类标准在基于所谓“富力”的同时还要参考雇佣关系(陈翰笙,1934:4—5)。钱俊瑞认为陈翰笙所运用的“富力”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讨论的,假如富力是指农户所有的货币财富,这种富力并不能被视为分类的基本标准,而仅能看作参照条件。钱俊瑞认为,陈翰笙所称的“富力”,并不是指货币财富,而是相对于土地而言;具有能够过活的中等富力是指,“无论其所有的自田或租田已够供给其生活消费的意思”。但问题在于,假定一家有自田五亩,另一家有租田十亩,两家其他条件一样,那两者应当无条件地同属一类,因为这里富力的标准是自田1亩=租田2亩。自田和租田在性质上完全不同,那上面的等号是否能够成立似乎成为问题(钱俊瑞,1935a)。按当时中国农村发展阶段,地权的性质(自田与租田)是区别农户类别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陈翰笙的调查,广东农村佃农的成分很多,雇佣的关系已能将富农、中农与佃农区分开来(钱俊瑞,1935a)。
鉴于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的政治倾向性,不少学者都曾一度对“无锡、保定农村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抱有过怀疑态度。曾有学者针对第一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与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向陈翰笙先生请教。陈翰笙否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反而特别强调第一次无锡、保定调查的学术性,指出主持和参与调查的成员有很多学者,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张丽、李坤,2019)。陈翰笙表示左翼经济学家团体信奉马列主义,在思想感情上接近中国共产党,在信仰上与中国共产党相一致,但从学术角度而言他们并非要制造事实以证明自己的论点,而是要在实践中证实观点,他们真心相信只有进行土地革命才能真正解决中国农村问题,并力求通过认真、扎实的实地调查来证明自身观点的正确。因而,后人也并不能以左翼经济学家团体具有特定政治倾向而完全否定这一群体在农村调查中所形成的理论观点,反而应对这一群体验证了中共领导下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而重新认识其思想的重要价值。
虽然陈翰笙强调第一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相对于中共政策之间的独立性和调查本身的学术性,但也说明了农户分类与农村问题在认识方面逐步深化的特征;这种认识是“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在白区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方法论实践。毛泽东对农户的阶级划分与“中国农村派”学者农户分类认识存在很强的趋同性,但两者相同概念背后的底层逻辑既有相同,又有所不同,这是“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思想与中国土地革命之间的辩证统一。
四、结语
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集中了“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与“中国经济派”学术团体的讨论。论战集中讨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及其动向两个核心问题。这两个问题讨论的基础,集中于农户分类与经济地位认识方面。“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在分析了按田产权和按耕种田地规模的划分农户方法外,提出了综合物质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方法。物质因素包含了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和产权,社会因素主要是雇佣关系。这种划分考虑了各地生产力差别造成的标准差异,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分化的客观事实,进而提出了改造与建设农村的观点。
“中国农村派”农户分类思想源于1929—1930年第一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的实践,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乡村革命理论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经历了由“经济地位”为分析核心向“经济地位”、“土地占有”与“生产关系”的综合判断的转移路径,最终形成了以土地占有和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五大群体概念。相较毛泽东的苏区土地革命实践,“中国农村派”为代表的左翼经济学家在农村、农民的认识方面与中共土地革命之间的辩证统一,展现了两者相同概念背后的底层逻辑,即“阶级-革命性”的政治动能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理论讨论两种倾向。左翼经济学家践行了一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白区农村调查与理论实践的道路。
(文中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孙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隋福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近现代中国农村经济。
来源:经济思想史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