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乾友:分类与比较:对人的治理的两种方式
作为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治理是指一个社会中与秩序生产相关的那些活动。传统上,我们关于治理的理解是以事为中心的,比如,在行政学的语境中,当我们谈到治理时,马上就会想到各种治理主体围绕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应所展开的事务,正是通过对这些事的处理,行政才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在根本上,任何秩序都是人的秩序,任何治理也都是对人的治理,都离不开人本身的存在形态和行为逻辑。从人的存在形态来看,一个愈益产生重要治理影响的社会现实在于人是一种评价性的存在。作为评价性的存在,我们追求证明自己的价值,希望他人承认我们的价值,也会对他人的价值作出自己的评价,然而,由于价值观念的多样性,无论是我们证明自身价值,还是评价他人价值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冲突,因而需要得到治理,以形成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治理可以被视为一种生产价值秩序的活动,其结果是让所有人形成了关于彼此价值的共同认识,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将这种认识转化为正式秩序。在实践中,价值秩序的生产存在两种主要的方式,即分类与比较。分类,是指将人及其价值创造的行为归入不同的价值类别,以明确不同的人到底在哪些方面创造了价值,进而明确人们作为价值主体的独特性与共同性;比较,是指用同一种尺度去衡量不同人及其价值创造的行为,以确定每个人到底创造了多少价值,进而确定人们作为价值主体的等级关系。作为治理的两种方式,分类与比较既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相互交叉,且二者的交叉既可以表现为通过比较的分类,又可以表现为通过分类的比较。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比较相对于分类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使得现代治理逐渐呈现出“通过比较的治理”的特征。本文从人的评价性存在出发,分析现代治理如何发展为通过比较的治理以及这种治理如何通过比较而生产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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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比较
在很大程度上,说人是一种评价性的存在,就是说人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因为人的价值总是存在于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每个人也都只有通过与其他人的评价性关系才能定位自己的价值。作为评价性的存在,人的价值既有绝对性的一面,也有相对性的一面。进言之,“它们涉及评价。也即,它们就是要明确是否一个实体比另一个实体更好、更重要或更加可欲”。就价值的绝对性而言,一位农民完成了一亩土地上所有作物的种植与收割,这无疑是一件有价值的事,谁都不能否认他在这件事上创造出的价值;就价值的相对性而言,如果另一位农民完成了两亩土地上所有作物的种植与收割,或一位艺术家利用被农民废弃的作物残余完成了一件艺术作品,那么如何判断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艺术家之间的价值?可以看到,农民之间存在一种比较性的关系,前者完成了一亩土地上所有作物的种植与收割,后者完成了两亩土地上所有作物的种植与收割,两件事可以得到标准化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来确定两位农民各自创造出的价值。农民与艺术家之间则存在一种分类性的关系,由于他们所完成之事不能直接相比较,要实现他们所做之事的价值都能被承认,就需要将他们归入不同的价值类别,并基于他们被归入的相应价值类别来主张自身的价值。在二者中,比较无疑是一种生产价值秩序的行为,比较的目的和结果就是在比较对象间建立明确的价值等级;相比之下,分类虽然不能建立明确的价值等级,但分类同样生产出了一种价值秩序,通过将人们归入不同的“类”,分类主体就确认了他们所具有的作为“类”的价值,反之,如果一个人不能被归类,就说明他在整个分类体系中是没有价值的。
由于治理被理解为生产价值秩序的活动,且在实践中价值秩序的生产主要采取了分类与比较的形式,因而分类与比较就成为两种基本的治理方式。对治理者来说,治理就是在人们之间建立一种分类性或比较性的秩序,并让人们通过这种秩序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在这里,成功的治理使人们只能通过这种秩序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并通过每个人在秩序内的价值创造行为实现治理秩序的再生产;反之,如果一种治理让人们可以选择是否在其所建立的秩序之内创造价值,那么就不能对人的评价性存在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也就成为一种失败或至少是不成功的治理。在二者中,分类是非竞争性的,分类的目的是让人们以一种非竞争性的方式来评价彼此的价值,并在对类的标准的趋近中证明自己的价值,而个体间的价值差异主要表现为其与类的标准的不同距离;比较则是竞争性的,比较的目的是在人们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让人们通过在竞争中取得优于其他人的位次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个体间的价值差异就表现为他们通过竞争形成的相对位次。一般而言,比较总是倾向于形成一个纵向的等级体系,并通过这一体系激发人们之间的竞争;而分类在人们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关系则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且经常二者兼有,但无论如何,分类都希望人们关注自己与类的标准间的差距,而不是彼此间的位次。
中国传统社会存在士、农、工、商的分类。这既是一种领域性分类,因为这四类人从事的是不同的行业,他们的价值创造活动具有质的差异,也是一种排序性分类,因为这四类人之间存在制度性的地位差别,在由他们所构成的“四民社会”中,虽然同属于“民”,但不同类别的人们之间存在一种不可逆的社会排序。事实上,“分类的理念隐含着一种优先性或等级制。即使一种完全水平维度的分类法——所有种类都在同一个抽象层次上——都需要以一种线性的方式得到安排或阅读:在欧洲语言中,通常是从左到右。由此某些种类将在线性系列中优先于其他种类。因此,垂直性实际上暗含在水平分类法之中”。由此可见,秩序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排序,“排序是任何价值系统的关键,因为它使一个人能说该系统中一个要素比另一个要素更优越(以某种方式更有价值)”。对士、农、工、商的分类就是一种以领域为基础的排序分类。在这里,领域只是手段,排序才是目的。分类就是要确立从事不同领域性价值创造的人们之间的社会排序。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别间的可排序性不等于可比较性。通过分类,每一种类别在其被承认为类别的意义上都是有价值的,通过明确不同类别间的排列次序,分类主体就赋予不同类别以差异化的价值地位,但不同类别之间并不具有价值上的可比性。如果不同类别之间在价值上可比,那么士就可以基于其价值大于农的事实来证成其优势地位,但要表明这一点,在士与农之间就必须存在同一种评价尺度,而只要存在这一尺度,在某些条件下,农就可能证明其价值大于士,并基于这一事实要求高于士的社会地位。当这一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时,分类性的价值秩序就土崩瓦解了。因此,分类性的价值秩序要得以存续,不同类别之间就不能存在相同的评价标准,但不同类别之间仍然存在排序,而这种排序也因此成为一种不可比的排序。不仅不同类别之间不可比,而且同一类别内部不同人之间也是不可比的;否则,当他们习惯了相互比较时,就难免会对跨类别的比较跃跃欲试。由此,“通过分类的治理”的功能就在于:让人们在认同不同类别价值排序的前提下,通过不断趋近其所属类别的价值标准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社会秩序的再生产。
要理解分类秩序所内含的不可比性,我们可以回顾一段20世纪20年代英国的道格拉斯与其祖父母居住的经历。她的祖父母之间存在一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虽然祖父是整个家庭名义上的主人,但在住所内祖母才是实际的当家人。虽然家里有女仆,但女仆的隐私是受尊重的,除了厨师和客厅女仆,没人能进入她们的卧室,保姆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除非被邀请,也没人会进入祖父母的卧室。女仆负责打扫主卫生间,但不使用它,她们与儿童使用阁楼上的小卫生间。女仆的职责要求其进入成年人的公共空间,但不会在这些房间就座。儿童则只能在规定时间并在看管之下才能进入这些房间。在照顾她和妹妹的七年时间里,祖父母从来没有屈尊与她们吐露心声,也从来没有互相讲过故事。她和妹妹之间不允许竞争,由于年长,道格拉斯拥有正式的优先权,但两个人关系的一般原则是平等。主人既不进入女仆的房间,也不在厨房之外斥责她们。在这里,无论主人还是仆人,都被承认为一个有价值的类别,所以都被尊重其隐私,但不同类别之间又有着清晰的社会排序,且每个人都很清楚自己的社会位置,整个社会系统则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每个人所处的社会位置。同时,每一社会类别的价值标准都是由一系列“不”构成的,对主人来说,就是不进入仆人的卧室,不在厨房之外斥责仆人;对仆人来说,就是不使用主人的卫生间,不在公共空间做不必要的停留;即使对于尚不具有独立分类资格的儿童,她们也要遵守特殊的价值标准,就是不与自己的同辈竞争。当人们都以这种方式做到了“不逾矩”时,就不仅证明了自己的价值,也共同实现了社会秩序的再生产。
相反,比较则要求打破固定的社会排序,而鼓励人们在持续的竞争中不断区分高下。例如,在现代组织中,不同职位等级也构成了不同的职位类别,但如果组织要评定一位优秀员工,不同职位类别之间则不存在什么“不逾矩”的规范,下位类别员工也经常可以击败上位类别员工而获胜。在理想意义上,比较指向着分类的终结,即由分类所凝结的固定社会排序的终结,不过,如职位类别的例子所表明,比较本身并无法终结分类,因此,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出于分析的目的,我们仍需将二者分开,分别探讨“通过分类的治理”与“通过比较的治理”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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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类的治理
在某种意义上,由于通过分类的治理反对竞争和比较,因此分类秩序属于一种非生产性的价值秩序。当然,所有社会类别都承担着特定的生产功能,但对这些类别中的人来说,从事生产活动并不构成他们的主要价值来源;相反,只有在“不逾矩”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他们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对此,行为经济学家理查德·泰勒讲过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在2002年分配办公室的故事。当时,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建好了一座新办公楼,由于不同办公室总会存在各种区别,谁先挑、谁后挑就成为这一价值分配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虽然主持分配者并没有公布规则,但聪明的教授们还是发现,优先顺序的确定大致是基于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兼职教授等排序性分类,且办公室与优先选择权都明令禁止交易。在这里,每一种分类无疑都具有生产功能,但优先权与每类人的生产活动并无直接联系,而是不同类别实际排序的直接结果,同时在主张所有事物都可自由交易的商学院教授之间禁止优先权的交易,就是为了保证所有人都“不逾矩”,从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分类秩序。显然,如果谁试图挑战这一秩序,那么无论他在生产上表现得多么优异,都可能很快就会被拒绝承认其价值。
在分配办公室的例子中,不同类别之间存在科学研究,即生产上的竞争,但竞争并不能挑战分类秩序,换句话说,分类秩序本身仍然是非竞争性的。进而言之,在不鼓励甚至限制竞争的前提下,分类秩序也就无法成为一种生产性的秩序,但问题在于,既然分类秩序排斥竞争,那么排序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毕竟在以当代绩效等级制为代表的比较性秩序中,排序的功能就是为了激发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引入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范畴,即分类的基础是内在价值,比较的基础则是外在价值。在通过分类的治理中,排序更多是一个赋值的过程,而不是测量的过程,治理者通过分类,既创造出具有内在价值的社会类别,也确认了不同类别在内在价值上的差异。即使不同类别的人通过生产创造出来的外在价值与其所属类别的内在价值不符,也不能否定它们在内在价值上的差异,而改变分类秩序。在这里,由于内在价值之间具有一种量上的不可比性,人们就无法通过生产层面的数量竞争来改变其分类位次,而只能通过遵守与各类别相关的各种“不”的规范来证明其分类价值。换句话说,在通过分类的治理中,排序的功能在于确立不同类别间的不可逾越性,从而维护不同类别间关系的稳定性。在大学的职称分类中,虽然一名副教授可能产出了远超另一名教授的外在价值,但从分类主体的角度来看,在内在价值上,前者仍然劣于后者——表现为后者比前者有着更多的“不逾矩”的要求,由此生产竞争的不稳定性就不会损及分类秩序的稳定性,同时,当分类秩序得以较少受到竞争的影响时,这一秩序似乎也的确更有利于促进某些内在价值。例如,前述职称分类就经常被视为学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在一些国家,对学术自由的攻击也是从对职称分类的攻击入手的。
在理论上,不同类别的内在价值应该源于一些特殊的道德品质,即某些人因为具有了相同的道德品质而被归为一类,但在实践中,对人的分类可能更多出自他们与治理者间的权力距离——权力距离越近,就越可能影响且越倾向于认同治理者作出的分类判断。在这里,内在价值的不可测量性使得其他人无法基于外在理由来挑战治理者的分类行为,从而为治理者垄断分类权力提供了辩护。无论如何,分类就是创造内在的价值标准,通过分类的治理即通过创造内在的价值标准来明确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排序,并通过拒绝将某些人纳入分类来拒绝承认他们的内在价值,以此引导他们进入通过分类的治理,从而将所有人都纳入统一的分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分类的治理不是对个体的人合并同类项的过程,而是让群体的人进入由治理者提出的分类框架的过程。在通过分类的治理中,人们只能通过分类来证明自己的价值。“一个人如果在社会系统中没有位置,就自然成为一个边缘性的存在,其他人必须得对他的危险有所提防。他无法改变自己的非正常状态”。
治理是一种技术性的活动,通过分类的治理也需要相应的治理技术来建立分类性的价值秩序。在实践中,这种技术主要表现为一种身份技术。当治理者划分出士、农、工、商等四种类别时,就建立起了四种有内在价值的社会身份,同时,虽然人们是通过从事创造相应外在价值的生产活动而获得某种身份的,但是仅仅从事生产并不能证明其价值,他们需要时时谨记“不逾矩”,以维护分类行为的权威性,从而维护分类秩序。在这里,分类技术通过建立不同类别身份间的不可比性而建立起了人们的类别身份与其内在价值间的因果联系,使人们不得不认同于其类别身份。如前所述,即使在21世纪的芝加哥大学商学院——这个最具个人主义文化的地方,当优先权的分配建立在类别身份的基础上时,所有人都默认了其正当性,似乎事情本应如此。不过,在大学里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兼职教授这一分类还是与士、农、工、商的分类存在重要区别,前者属于排序性分类,后者兼具领域性分类与排序性分类的双重属性。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治理技术,可以通过测量来对同质性的生产进行比较,也在市场经济的扩张中形成了一种鼓励竞争的文化,让每一类别内和不同类别间的人们都可以时时通过比较来开展竞争。因此,在大学里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兼职教授这样的分类并不如士、农、工、商这样的分类稳定;反过来,竞争又要求对他们作出更加精细的比较,从而推动比较技术的不断升级,而借助这样的技术,治理者就得以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比较性的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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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的治理
米歇尔·福柯指出,近代以来,“由各种文牍技术所包围的检查把每一个人变成一个‘个案’。这种个案同时既成为一门知识的对象,又成为一种权力的支点。个案不再是决疑法或法理学中的那种确定一种行为并能修改对某一准则的运用的一组证据。它就是那个可描述、判断、度量及与他人比较的具有个性的人”。在这种发展中,现代人的每一方面活动几乎都会得到文书记录,当这种记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它就变成了测量,因为人们的每一方面活动都能以数字的形式得到表达。这种测量的结果是:人们开始获得个体化的存在形态,即成为福柯所说的个案,而不再仅仅属于某个社会类别。同时,作为个案,他的存在具有多面性,而在每一方面,他都能与其他许多人求得交集,并在求交集的过程中与不同的人形成不同的类别,而这些自下而上形成的社会分类就开始动摇由治理者自上而下建立的社会分类的地位。由治理者建立的分类是一种总体性分类,这一分类试图确定人的总体价值;作为个体的人相互形成的分类则是一种领域性分类,它只能反映个体在不同领域的价值存在。在总体性分类中,人不能脱离其类别身份来证明自身价值:作为士,他的所有活动就都必须符合士的价值规范,他只被期待去做那些符合士的价值规范之事;作为个体,人既可以通过在不同领域的价值创造活动来让自己进入新的社会分类,也可以通过停止在某个领域的价值创造活动来退出这一社会分类。由此,人不再是总体性分类的具体表现,而是成为领域性分类的集合和领域性价值的集合,同时由于可测量的价值都是外在价值,基于测量的领域性分类也是基于外在价值的领域性分类。
由总体性分类到领域性分类的转变体现了现代经济的增长逻辑。农业经济不是一种增长型经济,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低下,个体能够产生的增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在社会产出较低的情况下,社会也不鼓励竞争,以免激化分配斗争。工商业经济则是一种增长型经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个体能够产生的增量大幅提升,社会也开始鼓励个体间的竞争以不断提升社会产出。要鼓励竞争,就得对个体的产出进行比较,这种比较要具有客观性,就需要测量的工具。由此,文书记录及基于文书记录的统计技术得以发展起来。当社会拥有能够相对准确地测量不同人产出的工具又有足够的资源来奖励产出多者时,人与人之间的总体性分类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他们不再需要通过遵守类别身份的道德规范来维护自己在现有价值秩序中的地位,而是可以通过提高自身产出来创造并获得更多价值。由此,竞争开始成为一种价值创造机制,它激励人们去做出更多价值创造行为,并基于竞争结果形成一种比较性的价值秩序。在这里,竞争必然形成个体性的差异,通过对这种差异的测量,人与人之间就获得了可比较性,治理者就可以通过对不同人的比较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价值秩序,同时生产力的进步催化了社会分工,使人们可以在不同领域从事价值创造,而这就进一步地动摇了总体性分类的存续基础。
如前所述,分类性价值秩序是治理者通过分类行为创造出来的,是通过分类的治理的产物。同样,比较性价值秩序的形成也不是一个自发的人际交往过程,而是一个治理的过程。当然,在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是客观发生的,这一进程使社会分化成了不同的价值领域,让人们可以选择进入不同的领域性分类,但在所有领域中,人们都需要通过竞争来与他人进行比较,在比较中不断重塑自我,而这恰是“通过比较的治理”所取得的基本成就。通过分类的治理建立在人们的不可比性基础上,当所有被治理者都接受了自己的不可比性时,治理者就可以基于不同群体与自己的距离来建构不同的社会类别,来赋予不同类别不同的内在价值,被治理者则无法通过彼此间的比较来挑战这种社会排序。领域性分类是一种基于外在价值的分类,人们因为创造出了具有同质性的外在价值而可以被归入同一个领域类别。在这里,外在价值是可测量的,基于对同一领域类别内人们所创造外在价值的测量,不同人的价值就具有了可比性,但人的可比性并非社会比较性秩序的充分条件,要在人的可比性基础上建构社会的比较性秩序,这就需要将比较变成人的基本行为特征。
通过分类的治理主要运用了身份技术,即通过分类来建构具有内在价值的社会身份。通过比较的治理也运用了身份技术,目的是建构出赢家与输家这两种具有内在价值对立的社会身份。身份技术既是一种确认内在价值的技术,也是一种确认内在无价值的技术。在通过分类的治理中,身份技术既确认了所有可以被纳入分类的人的内在价值及其排序,也确认了所有不能被纳入分类的人的内在无价值。因此,作为评价性存在,在无法改变自身分类的前提下,所有被纳入分类的人就只有通过“不逾矩”的认同行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至于未被纳入分类的人,则在社会空间中消失。在通过比较的治理中,治理者通过身份技术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赢家的内在价值及输家的内在无价值,换句话说,身份技术的功能是制造赢家和输家的身份对立。在人本身具有可比性的基础上,赢家和输家是在比较中产生的,表现为比较的结果。对被治理者来说,在比较中成为赢家就证明了自己的内在价值,在比较中成为输家就证明了自己的内在无价值,那么,作为评价性存在,要证明自己的价值,他们就必须积极参与比较,并争取在比较中成为赢家。由此,通过比较的治理就将比较变成了人们的基本行为特征,而具有这种特征的人就成为一种比较性的价值主体。
通过比较的治理运用身份技术制造出了赢家和输家的身份对立,由此向人们注入了比较的内在动力,接下来,它还需要各种比较技术来实际地对人们进行比较,或者说,身份技术制造出了比较的需求,比较技术则供给了比较的工具。在实践中,比较技术表现为确定了将何种价值创造行为及其产出纳入比较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比较的一系列技术。在逻辑上,比较技术的运用包含测量、计分、排序等不同环节。要比较就得有标准,这就需要首先对人们的价值创造行为进行测量,并将其转化为数字,但由于人们价值创造行为的复杂性,测量出的数字可能表现为一种非标准化的数字集合,比较技术就需要确定计分规则,将非标准化的数字集合转化为标准化的得分,进而基于这一得分进行排序。在这里,测量的范围决定了比较的范围,计分规则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方式,二者共同决定了最后的排序,也就是比较的结果。因此,在通过比较的治理中,“价值归根结底是文书工作的产物,是如山的评估表格堆出来的”,其中,测量指标与计分规则共同构成了比较技术的核心,治理者可以通过对它们的调整来改变被治理者间的比较性关系。
对比较性价值主体来说,比较的过程是一个通过竞争的方式创造外在价值的过程。他们主要是通过在创造外在价值上的竞争、通过在竞争中成为赢家来证明自己的内在价值。那么,为什么将他们通过竞争形成的秩序称为比较性秩序而非竞争性秩序的原因就在于:一是竞争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人们开展竞争是为了对彼此进行比较,而不存在为了竞争的竞争;二是竞争并非比较的必要条件,不是比较的一种内在特征,就如大学里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兼职教授的例子所表明,非竞争性的分类也可以成为比较的基础,即比较秩序与分类秩序是可以兼容的;三是如果说在同一领域内人们存在持续性的竞争关系,那么不同领域的人与人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通过比较的治理则试图让他们也具有可比性,从而纳入统一的比较性价值秩序。
在上述三个原因中,第二个原因和第三个原因具有内在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现代化包含从总体性分类向领域性分类的转型,但分类并没有消失,分类秩序也没有消失。因为现代社会中的领域性分类建立在具有可比性的个体基础之上,所以由领域性分类而形成的分类秩序也就不可避免地获得了比较的功能。如前所述,通过比较的治理直接表现为治理者通过调整比较技术来改变被治理者间比较性关系的过程,如果比较技术的作用对象是个体,那么对比较技术的任何细微调整都会直接改变被治理者间的比较位次,即每一个被治理者的比较位次都可以被视为治理行为的直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对自己的位次不满时,就会将矛头对准治理者,使治理者成为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但如果比较技术的作用对象是类别,治理者将不再直接改变被治理者的位次,而是改变不同类别的标准,进而对被治理者来说,他能否占据一个更高的类别位次,就取决于他与其他被治理者基于类别标准展开的竞争,而不是取决于治理者对类别标准的调整,毕竟这里存在竞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
由此,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间的矛盾就转化为被治理者之间的矛盾,而排序类别本身也成为比较技术的一部分,它将比较对象从个体转变为群体,使领域性分类如大学教授内部也出现了排序类别,即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与兼职教授。在分配办公室的例子中,由于存在排序类别,所以分配矛盾主要表现为高低类别间的矛盾,使得低阶类别中的人在不满时想到的是如何尽快升入高阶类别——“面对这种情况,资历较浅的教授都回到了自己的研究中,希望有一天可以获得终身教职,以期能在那些资深教授的办公室里办公”,而不是向分配者发起“革命”。随着排序类别的形成,赢家与输家也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形态,即在特定的比较性关系中,高阶类别就是赢家,低阶类别就是输家。由此,人们朝向赢家的竞争获得了确定的目标,对整个比较性价值秩序也产生了更明确的预期。
领域性分类内部的排序类别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即它们构成了跨领域比较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个体间之所以可比,是因为他们创造的外在价值具有可测量性。测量是一种通约,而通约是有限度的,当测量对象间具有质的差异时,就会产生不可通约性,也就无法基于测量来对这些对象作出比较。比如,本文开篇提到的农民和艺术家的产出就具有不可通约性,就无法在标准化的测量中得到比较。基于此,如果不同领域的人们都无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的治理就没能建立起一种比较性的社会秩序,就成为一种失败的治理;反之,通过在所有领域都建立相似的排序类别,不同领域的人们就拥有了进行社会比较的基础。从此,在接受了相同排序规则的人们眼中,教授与处长、经理成为一个社会类别,副教授与副处长、副经理成为另一个社会类别,领域排序开始成为社会排序,个体通过领域性价值创造所获得的比较位次获得了社会含义,构成了其社会位次的主要来源;反之,这也为人们注入了更多的比较动力,让他们更积极地投身领域内竞争,以获取更高的社会位次。由此,比较性价值秩序就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通过比较的治理也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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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治理是一个生产秩序的过程,成功的治理可以为社会生产出良好的秩序。因为任何秩序都是人的秩序,所以任何治理也都是对人的治理,不仅要将所有人都纳入同一种秩序,而且要让他们都积极投身这一秩序的再生产。对人的治理必须回应人最内在的关切,即人是一种评价性存在,总是希望证明和被承认自己的价值,因此,任何秩序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秩序,是对人的价值的排序,而治理就是生产价值秩序的过程。本文表明,价值秩序的生产有两种主要的方式,即分类与比较,而基于这两种方式,也形成了通过分类的治理和通过比较的治理两种治理模式。通过分类的治理存在于前现代社会,治理者通过分类来确认具有内在价值的社会类别及其排序,由此建立起一种分类性的价值秩序,人们被归入何种分类,就获得了何种社会位次,如果无法被归类,就不被承认其价值。为了维护分类秩序,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会受到限制,每一类别中的人都需要以“不逾矩”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以测量为代表的比较技术的发展,个体的人之间开始具有了可比性,通过分类的治理也逐渐转变为通过比较的治理。通过比较的治理,一方面通过制造赢家与输家的身份对立来激发个体的比较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测量、排序类别等比较技术来建立个体之间在领域内外的比较坐标,由此建立起比较性的社会秩序。在这两种模式中,分类与比较都实现了人的价值与社会秩序间的融合,让人需要在社会秩序的再生产中去证明自己的价值,由此将人变成了秩序的构成要素,实现了对人的治理。
来源:《行政论坛》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