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生:没有是非感的国家,再强大也是一盘散沙

发布时间:2025-12-19 15:49 作者:舒生 浏览:1,584次

对一个国家而言,除了民族的是非感,没有更值得它必须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的这句话,至今依然如洪钟大吕,叩击着每一个思考国家命运者的心灵。

他笔下的是非感,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而是一个民族精神血脉中流动的正义血液,是一个国家矗立于世界、安身于历史的根基所在。在这个根基动摇的时代,重访耶林的警示,无异于为民族精神做一次寻根之旅

看不见的根基,看得见的荣枯

耶林的论述始于一个质朴而深刻的比喻:国家如大树,民族的是非感即为其根。根深藏于大地,不为人所见;人们只见枝叶扶疏、花果累累的树冠(如那些可见的繁荣、辉煌的成就、宏大的叙事等)。然而,当根本不中用时,树就在岩石和不毛的沙漠中枯萎,归根结底,根系的健康,决定着整棵树的生死。

这一意象,在中国传统智慧中有着悠久的回响。《管子·牧民》有言: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里的礼义廉耻,正是民族是非感的具体化,是支撑国家的精神四柱。无独有偶,孔子亦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的威慑只能让人避免犯罪,而内在的耻感(是非感)才能让人自觉向善。这种耻感,正是耶林所说的每一个个人健全的、有活力的是非感

西方思想史上,对是非感的强调同样源远流长。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定义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其基础正是共同体共享的正义观念。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共和国的灵魂是品德。此处的品德,绝非私人美德,而是公民对公共利益的热爱与维护,是对是非的清晰辨识与坚守。当一个民族的成员普遍丧失了这种辨识与坚守,法律便成了无源之水,制度便成了无本之木。

回望历史,那些骤然崩塌的帝国,往往并非亡于外敌的刀剑,而是死于内部是非感的溃烂。罗马帝国的衰亡,吉本将其归因于公民美德的丧失与道德的普遍堕落;明王朝的倾覆,黄宗羲痛陈其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当法律制度与普遍是非感背道而驰,法律本身就成了祸乱的温床。耶林警告的毒液,正是这种背离正义原则的制定法和腐败的法律制度,它们如同从根系注入大树的毒素,表面枝繁叶茂,内里却已坏死,一阵风暴,便会轰然倒塌。

一个国民缺乏是非感的国家,就像没有灵魂的躯壳:官员可能为了私利滥用职权,商人可能为了利润制假售假,普通人可能为了自保漠视不公。这样的国家,即便拥有再雄厚的物质财富,也只是一盘散沙,在外部冲击或内部动荡面前不堪一击。

个人是非感的锻造与民族精神的强化

那么,这种至关重要的民族是非感从何而来?耶林给出了一个极具动态性的答案:它源于为权利而斗争。这不是好斗的宣言,而是对权利本质的深刻洞察。权利不会从天而降,也不会由权力恩赐;它必须在不断的主张、争取和维护中被确认、被巩固,从而内化为一个民族的集体信念与性格。

耶林雄辩地指出: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不仅是放弃了自己的利益,更是在自己岗位上对法律和正义的背叛。因为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它的生命力正体现在每一个公民捍卫自己正当权利的行动中。每一场个人的权利斗争,都是对法律边界的一次探试,对正义原则的一次确认,如同涓涓细流,最终汇成民族是非感的浩荡江河。

或许有人会疑惑:一个农民为了一寸土地的所有权打官司,即便得不偿失,值得吗?一个消费者为了几块钱的差价较真,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意义吗?在耶林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他热情讴歌这种诉讼癖,因为他们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这种看似小题大做的斗争,本质上是对是非边界的坚守,是对正义原则的践行。

这与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理念不谋而合:任何地方的不公正,都是对所有地方公正的威胁。对不公的沉默,就是默许它的蔓延。鲁迅先生弃医从文,正是因为他洞见,医治国民精神的麻木,比医治肉体的病痛更为紧迫。他所批判的看客心态,正是是非感麻木的体现。反之,那些为自身或他人权利奋起抗争的个体,无论其成败,都在塑造和强化着整个民族的是非边界。

从苏格拉底饮鸩自辩,以生命捍卫言论与信仰的权利;到清末公车上书的士子,以行动表达对国家前途的关切;再到现代社会为环境权、平等权奔走呼号的普通人……他们的斗争,都在书写民族精神史上最刚健的篇章。

这种斗争,尤其体现在对公权力的审视与约束上。耶林尖锐地指出:国家权力所发布或维护的每一个任意的或不公正的规定,都是对国民是非感的伤害。权力天然有扩张与滥用的倾向,而健全的民族是非感,正是社会自我免疫系统中最关键的抗体。它要求法律不仅是统治的工具,更是正义的化身。

英国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法律运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受公众基于普遍是非感的检验。当公众的是非感与法律的规定持续冲突时,要么是法律需要修正,要么是社会正在生病。

是非感腐蚀的灾难与暴政的逻辑

耶林最令人警醒的论述,莫过于对是非感被腐蚀过程的刻画:当人们仅仅只见国家的树冠,对从树根升至树冠的毒液全然不知时,不公正的制定法和腐败的法律制度就会对民众的道德力量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这种毒液,往往是在宏大叙事、国家理由或效率至上的遮掩下,悄无声息地注入国家肌体的。

它可能表现为法律本身的非正义。纳粹德国依据《纽伦堡法案》对犹太人的迫害,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一系列立法,都是将歧视与迫害合法化的恶例。在这样的法律下,坚持普遍人性的是非感反而成了违法行为,个体的道德判断被系统性扭曲。汉娜·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揭示的平庸之恶,其背景正是这种是非感被法律与意识形态彻底腐蚀的环境。

它也可能表现为执法与司法的选择性、任意性。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当法律的利剑只指向弱者,而对权势者的恶行网开一面时,法律的公信力便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犬儒主义的蔓延。孔子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当民众无法从法律中获得稳定的预期和公正的对待,他们对是非的信念就会动摇,剩下的便只有对力量的恐惧或对利益的算计。

耶林断言:每一个暴政都始终干预个人权利。因为暴政深知,驯服了个人的是非感,就瓦解了集体抵抗的根基。它通过制造恐惧、散布谎言、操控信息,系统地破坏人们辨别是非、坚持正义的能力。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绘的双重思想,即同时接受两种互相矛盾的信念,正是是非感被彻底摧毁后的精神状态。民众的力量与其是非感的力量是同义词,因此一个是非感麻木、涣散的民族,必然是软弱无力、任人宰割的。

历史无数次证明,大厦的倾覆,始于根基的朽坏。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看似繁荣,但特权横行、正义不彰,早已蛀空了社会认同的根基。托克维尔发现,恰恰是在改革开始、压迫似乎减轻之时,革命爆发了。因为希望的升起,使得现存的不公变得更加不可忍受,被压抑的是非感一旦觉醒,便会释放出排山倒海的力量。呵护民族的是非感,绝非维护现状的保守,而是防止社会在沉默中溃烂,在爆发中毁灭的深刻智慧。

于生活细处涵养民族正义之花

如何呵护这最值得守卫和呵护的财富?耶林明确否定了纯粹理论式的培训和上课,而是主张把正义的原则具体贯彻到现实的生活关系之中

民族的是非感,不是课堂里背诵的教条,而是菜市场里童叟无欺的交易,是职场中按劳取酬的公平,是法庭上不分贵贱的审理,是官民之间权责分明的界限。它生长于日常生活的土壤,体现在每一个具体而微的正义实现之中。

这意味着,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应经过良知与普遍正义观的拷问,力求止于至善。《尚书》有云:与杀不辜,宁失不经。其精神就是,宁可承受不按常法行事的风险,也不能错杀无辜。这种对生命与正义的敬畏,应成为所有立法的底色。

这意味着,执法者与司法者,应成为社会是非感的守护神与标杆。包拯、海瑞之所以被千古传颂,不仅因他们清廉,更因他们执法如山,在权力面前坚守了普通人心中最朴素的是非观。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说: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我们实现公正,无所畏惧,不顾好恶,无视同情、愤怒和激情。这种对法律精神的忠诚,正是对民族是非感最坚实的捍卫。

这也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成为正义的微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面对不公,敢于发声;面对权利,勇于主张;面对弱者,怀有同情。胡适先生曾倡导健全的个人主义,其核心便是把自己铸造成器,成为一个有独立思想、肯负责、敢担当的人。千万个这样的健全的个人,其健全的是非感,正是耶林所说的国家据有其自立于内外的最可靠的保证

呵护民族的是非感,是一场无声而伟大的教育。它教育我们,国家的强大,不在于其楼宇之高、军力之盛,而在于其最普通的公民,在无人注视时,能否守住心中的良知底线;在于其最卑微的个体,在遭受不公时,能否相信并获得正义的援手。当这种信念如空气般充盈于社会,这个民族便拥有了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

来源:读书人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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