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夫:两高法释6号的深远影响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 2016 年 “两高” 出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后,时隔十年对该领域作出的又一次系统性、精细化规定。
《解释(二)》紧扣《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监察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新需求,重点回应新型隐性腐败规制、产权平等保护、追赃挽损落地三大核心问题,与2016 年司法解释形成递进、互补、升级的完整规则体系。全文共二十四条,既进一步明晰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最具突破性的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刑事司法层面,正式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保护的量刑标准统一,终结了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贪腐犯罪“同罪不同罚” 的 “双轨制” 司法实践,将对民营经济发展、企业合规建设、市场法治生态产生深远且里程碑式的影响。
一、刑法层面,推动宪法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落地
(一)宪法确立的私有财产保护核心原则。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这两条构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保护提升至宪法层面,实现保护范围从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的关键扩展,在保护广度与深度上均形成重大突破。
但宪法层面的平等保护原则,需下位法的具体制度设计落地。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差异:国有企业财产受侵害可适用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而民营企业财产遭同等数额侵害,仅能适用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远低于贪污罪)。这种“同罪不同罚” 现象,导致刑事司法对国企与民企财产保护力度失衡,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形成实践张力。
(二)刑法修正案的渐进铺垫,从立法端缩小保护差距。
近年来,刑法立法持续推进公私财产平等保护。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核心突破之一是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 出售企业资产等犯罪的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此举从立法层面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要求,显著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惩治力度,为《解释(二)》的出台奠定立法基础。
(三)《解释(二)》的关键落地,平等保护从宪法宣言到司法实操。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标准执行,从司法适用层面彻底拉齐公私领域刑事责任标尺。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变革力度显著:
入罪门槛,从6 万元降至 3 万元,与贪污罪完全统一;
数额巨大标准,从100 万元降至 20 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首次明确为300 万元,填补此前立法空白。
这一变革的宪制意义深远。将《宪法》第十三条“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原则精神、第十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转化为刑事司法中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规则。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利,在法律面前获得同等强度的刑法保护,平等保护从宪法宣言正式转化为具体司法裁量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取消“身份双轨制” 的同时,《解释(二)》明确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适度裁量空间,体现实质平等而非机械量化的核心导向,避免 “一刀切” 量刑,兼顾司法公正与个案公平。
二、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协同,形成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闭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核心原则。该法在公平竞争一章明确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与此相呼应,《解释(二)》的出台,实际上构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如果说《民营经济促进法》从行政法、经济法层面确立了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获得生产要素的制度保障,那么《解释(二)》则从刑事司法层面确立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受到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强度刑法保护的司法保障。二者一“民”一“刑”,一“防”一“罚”,共同构成了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闭环。
这一法律闭环的核心在于,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平等保护的宏观法律原则,再由《解释(二)》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司法实践标准,将原则落到实处。
协同效应,从立法原则到司法实践的闭环。
1.《民营经济促进法》定调:该法作为专门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
2.《解释(二)》落地:它将上述平等保护原则转化为司法实践中清晰、刚性的规则。通过统一量刑标准,不仅大幅降低了对民企内部腐败的入罪门槛,收紧了量刑尺度,也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国家将以同等力度打击侵害各类所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这一法律闭环的形成,对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强化产权保护,让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更强,能够更安心地经营和创新。
倒逼合规建设,促使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和反腐败合规体系建设,清除内部“蛀虫”,提升核心竞争力。
维护公平竞争,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截至目前,自《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推出150多项配套制度,多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修改、废止了1400多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解释(二)》正是在这一制度完善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三、对民营企业的核心冲击,刑事风险全面升级
(一)核心岗位人员刑事风险陡增。
量刑标准统一后,民营企业核心岗位(采购、销售、财务、高管等)人员的刑事风险呈“断崖式” 上升:
采购环节,接受供应商返利达3 万元,即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销售环节,以“业务提成”“返点” 名义向客户输送利益达 3 万元,即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财务/ 高管岗位,职务侵占3 万元、挪用资金 6 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均直接触碰刑事红线。
以往“金额小、处罚轻、难追责” 的侥幸空间彻底消失,核心岗位人员的廉洁风险从 “行政违纪”“民事纠纷” 全面转向 “刑事犯罪”,个人面临牢狱之灾的概率大幅提升。
(二)企业合规建设成本持续攀升。
刑事监管标准全面从严,倒逼民营企业合规投入显著增加,主要集中在三大维度:
制度体系建设成本,需搭建覆盖采购、销售、财务、人事、招投标等全环节的反舞弊、反贿赂合规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权限分离、轮岗机制等基础治理规则;
合规执行成本,聘请外部法务/ 合规顾问开展定期合规审查、组织员工廉洁警示教育、实施内部专项审计、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等;
风险化解成本,一旦发生违规线索,需投入费用开展内部调查、应对刑事调查、聘请辩护律师,同时面临罚款、追缴赃款等直接经济损失。
(三)刑民追责叠加,违法违规成本呈指数级上升。
从投资者与企业治理角度看,《解释(二)》施行后,刑事追责与民事追索的叠加风险凸显:
企业实控人、高管因贪腐、贿赂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投资者可通过集体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主张民事赔偿,要求相关人员返还违法所得、赔偿企业损失;
相关人员需同时承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个人财富面临“清零” 风险;
企业因内部腐败导致的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滑、合作终止等间接损失,进一步放大违法成本。
这种“刑民并举、追责到底” 的模式,彻底改变以往 “罚钱了事、内部消化” 的处理逻辑,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呈指数级上升。
四、民营企业发展新趋势,从政策红利到制度红利
(一)发展逻辑转变,从“政策红利” 迈向 “制度红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与《解释(二)》出台,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从过去依赖政策支持、政策倾斜的“政策红利” 时代,转向以法治化、标准化、制度化为核心的 “制度红利” 时代。
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凸显,民营企业家对自身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拥有更稳定的制度预期。“找门路、走捷径” 等非正规发展路径逐渐被淘汰,规范治理、合规经营成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流共识,企业发展的确定性显著增强。
(二)合规定位升级,从“可选项” 变为 “必选项” 与 “生死线”。
合规经营不再是企业管理的“加分项”,而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基本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生死线。未来几年,头部民营企业将率先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合规能力将成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市场信用评价的关键指标。
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大企业专属”,而是必须面对的刚性要求。忽视合规建设,轻则面临行政处罚、经济损失,重则核心人员入狱、企业破产倒闭,合规已成为企业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治理结构现代化,家族式管理加速转型。
在刑事风险高压背景下,家族式管理、一言堂决策、权责不清等传统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的风险集中爆发。《解释(二)》的施行,使管理层、核心岗位人员的个人违规行为极易转化为企业重大风险事件,甚至引发企业“崩盘”。
在此背景下,家族企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命题,是从"家族逻辑"转向"商业逻辑",在保留家族精神内核的同时,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力制衡与科学决策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股份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将显著加速,企业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规范决策流程、独立监督体系,既能保护投资人和企业整体利益,也能分担管理层、员工的个人风险。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将在破解民营企业 “大而不强、快而不稳” 难题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四)增长动力切换,从“机会驱动” 转向 “创新驱动”。
《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与《解释(二)》等配套制度完善,从法律与制度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属领域”,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核心赛道。
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2% 以上,贡献全国 70% 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解释(二)》营造的公平竞争司法环境,与《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的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形成合力,推动民营企业加速从 “机会驱动型” 增长向 “创新驱动型” 增长转变。坚守主业、深耕创新,既是民营企业对制度优化信号的积极响应,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
(五)中小企业合规“阵痛”,挑战与机遇并存。
合规压力全面加大,但中小型民营企业受规模小、资金紧、人才缺等因素制约,在搭建完善合规体系方面面临比大型企业更大的现实困难,短期内将经历明显的合规“阵痛”。
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易操作、可落地的合规指导服务,将成为政策制定者、法律服务行业需共同解决的重要课题。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法律援助、行业合规联盟等机制的完善,将为中小企业合规建设提供路径参考,帮助其平稳度过转型期,实现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的平衡。
总而言之,《解释(二)》的出台,绝非简单的量刑标准调整,而是我国产权保护法治化、市场竞争公平化、企业治理规范化的里程碑事件。它终结了公私财产保护“双轨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制度确定性,同时也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刑事红线。
对民营企业而言,这既是重大机遇—— 平等保护带来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更稳定的发展预期;也是严峻挑战 —— 刑事风险升级、合规成本增加、治理要求提高。唯有主动拥抱法治变革,加快合规体系建设、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深耕创新发展,才能在新的法治生态中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来源:民商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