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李曙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发布时间:2013-02-17 20:46 作者:李曙光 浏览:13次

编者按:2013年,改革重新风云激荡,新一届领导人频频放出信号,表明“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这一年,城镇化、国企改革与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推进这些至关重要的改革,将走向何方?有哪些争论?需要警惕什么?南方周末呈现各方观点,以期激浊扬清,凝聚共识。

政府替代了市场,也就取代了法律的功能。司法改革触及了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既是启动下一步政治、经济改革的基点和起点,也是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

近十年来,法学界、司法界对于市场经济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目标是有基本共识的。这种共识虽然没有明确的表达,但是大家在观念上、理念上趋于一致。这是近10年来司法改革的最大进展。同时,从2004年中央司法改革小组提出的“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十个方面的35项司法改革任务,扩展到2008年“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也都取得了不同的进展。而司法机构越来越行政化、司法组织机构之间的不协调,以及人民对司法腐败影响下的司法权威信赖度的减弱,是这10年来司法改革明显的退步。

接下来的几年应该说正是司法改革的机遇期所在。司法改革触及了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与难点,这既是启动下一步政治、经济改革的基点和起点,也是进行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

接下来可以期待的,首先是建立国家—地方双层级的司法体系。修改宪法,将宪法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法院进行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改成“双层级的法院”。将地方层级法院的一些司法权收归到国家层级的法院体系中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另外,在双层级的法院组织结构中,植入专门法院,例如破产法院、证券法院等。其次,以审判独立推动司法独立。

现在很多的法律还存在着相互打架、相互不协调的问题。例如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就面临着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不同法律、新老法律相互之间规定的不协调问题。

我希望法律规则不仅仅是一纸文字,而且更应该是“活法”。立法应该反映转型期的新情况、新挑战。这与我国成文法体系回应公众司法需求较为滞后不无关系。所以,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应当考虑更多地借鉴判例法的制度。尤其是在涉及金融的刑事案件中,更多地引入法官造法。

现实中,我国市场经济的诸多立法完成后,难以执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三个。第一,市场理念不普及,要素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虽然我们自称已经建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例如“公平竞争”、“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念和规则还没有完全为社会所接受。这也导致了一些要素市场的“负”制度化,以破产拍卖市场为例,很多的拍卖还被潜规则所左右。

第二,政府太过于强大,法律无法落实。政府大包大揽地管理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政府成为了市场的替代性机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政府替代了市场,也就取代了法律的功能。这是法律实施不到位、实施不下去、实施不了的主要原因。

第三,专业性人才的缺乏。在很多情况下只存在法律的文本,但是缺乏支撑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以及专业性的人员。解决这种局面,应当依靠三方面发力。一是要让市场理念深入人心,在立法和社会运作中要强调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和概念,例如:契约自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价高者得、遵守法律等。二是改变大政府的局面。减少政府官员的数量,改变政府的强势地位。三是培养市场经济的中间阶层,他们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应当更多依靠专业人员来治理社会,以及依靠社会自发的行业组织和协会。

早在2003年,我曾提出“必须给权力套上法律的笼子”。今天看来要把强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制约政府权力,将其纳入法律监管之下。这就要求做到:第一,政由法出。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职责,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减少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现有权力运作的方式、增加权力行使的监督等等。

第二,政经分开。要改变现有政府与经济利益相互牵连的现状,实现政府与商业利益脱钩,政府不应全面卷入商业经营和商业决策。

第三,“政府上市”。要让政府像上市公司、公众公司一样,详细披露其决策与运作过程,要让政府详细披露其公共预算与各项开支情况,要让官员翔实披露家庭及个人财产情况。

第四,政须吏治。政治清明主要靠严格的吏治,限制官员的公权与特权,通过此方式实现治理政府的目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南方周末记者冯禹丁采访整理)

(本版观点不代表南方周末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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