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王琳:征求民意应成为议案的刚性要件

发布时间:2013-03-08 21:49 作者:王琳 浏览:17次
 法的精神

王琳专栏

全国“两会”正处于进行时,一些议案或提案不断被媒体披露出来,引起网友热议。

代议机构就是议事的,当然不能强求观点的统一。何况代表的学识、经历、眼界、性格等本就因人而异。给代表或代表的议案贴上标签,还是得慎之又慎。

从代表的角度来说,一个基本的身份自认是,我乃民意代言人,而非“私意”的扬声器。代表应为选民发声,这既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中国的法律一样认同这一常识。

为确保这一常识不被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还特别强调,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全国人大乃国家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机关,当然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完全可以说,全国人大代表“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什么状况,中国的法治现状就是什么程度。

选民对于代表,既然有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这代表的履职情况自然应向选民公布,不满足选民的知情权,监督何以可能?

若以时间为纵轴来观察,代表履职情况的信息公开确实有了进步。至少,已有一些议案能够透过媒体披露出来,让选民有了认同或反感的机会。但问题是,这些议案为什么不能在“两会”之前就向选民公布,以便在接受选民反馈的基础上,更准确地传递“多数民意”?

在“两会”期间向媒体披露议案内容,当然也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但更重要的公开,是包括事前公开的全程公开,是向包括选民在内的全社会公开。

在法律上,人大代表只是一个载体,它要承载的正是民意。所以说,当选人大代表并不代表着代表与选民关系的终结,而恰恰代表的是一个开始。整个任职期间,人大代表都应与选民保持良好沟通,并随时随地接受选民监督。

在今天这样一个自媒体时代,代表只要借助微博等工具就能轻松地与选民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事前公开议案,甚至将拟提交的议案呈送选民征求意见,已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为推动选民监督权的真正落地,建议全国人大对议案的形式要件予以更严格的规制。比如,议案向选民公开征求意见的时日应不少于15天。

接受监督不是一句空话。事前征集民意,会上传递民意,会后仍得沟通民意。代表是代表选民前去会场履职,你是怎么行使权力的,当然应向选民报告。这报告,不仅包括议案的提出,还包括上次所提议案的落实情况。如议案未被采纳,代表还有义务要求权力机关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以便向本地选民解疑释惑……

推而广之,代表在会上行使权力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向选民公开。在会上投票是履职,对选民公开履职情况也是履职。两者都不可或缺。你代表我投下了神圣的一票,我总得有权知道你投了谁的票,以及你为什么要这样而不那样投票。

历年的“两会”,都有那么一些代表或委员们,在媒体面前坦承自己工作繁忙,没有准备议案或提案,或议案、提案准备得很不充分。殊不知,民意代言人也是一份正经的“工作”,这项工作本没有“兼职”一说。若是无时间与选民保持常态化的交流与沟通,那还是主动请辞吧。既然做了民意代表,选谁不选谁,投谁不投谁,提什么议案或不提什么建议,都应多调查,多研究,多问案于民、还权于民。来自选民,归于选民,这才是民意代表。议案的提出尊重了民意,自然也就没了标签。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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