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川:民营经济从鼓励到常态
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对民营经济已经没什么大的争论和歧视了,从现行政策来看,容许民营经济进入几乎全社会的所有行业,包括军工行业。仅从政策层面,已经是非禁即人了。各级政府日常的经济事务工作主要地就是处理各种民营经济问题,全国各省、市都建立了民营经济工业园,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平台。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基本每年都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从氛围来讲。现在是自从建国以来最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一是民营经济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由于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一些民营企业家转让股权、出卖企业或者减少投入、缩小规模。把资金投向能保值增值的虚拟经济领域,更有的把资金向海外转移,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寻求子女教育的考虑,有寻求良好生态环境的考虑。但是,少数积累了巨额财富的民营企业家对中国社会经济制度悲观的预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最稳定的预期是法律制度的预期,政策随时可调整,只有法律相对固定。
一、关于民营经济的争论源于宪法制订的不完善和滞后
我国宪法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宪法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带。
第一,宪法总纲第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这里,在集体经济已经萎缩的情况下,公有制主要就是国有经济了。那么现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非公经济至少已经占据半壁河山了,且吸纳了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就业人口,难道还不构成我国的经济基础吗?离开了这部分经济,我国的经济会是怎么样呢?国有经济能解决如此巨量的就业人群吗?难以想象了。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是一条语焉不详的规定,具体如何才能体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呢?关键在于公有经济占多大的比重才为主体,没有数量指标;是数量占主体还是质量占主体,是税收占主体还是产值占主体?至于影响力占主体,必须有实际内容来支撑,否则就是一句虚话,按照一般数学意义上的解释,至少各项指标要多于半数才能称做主体,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有行为能力的当事方都是主体。享受同样的义务,承担同样的责任。现实的中国经济是,无论从就业人数、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甚至于进出口额,公有经济都够不上主体了。至于产业门类,产品种类就更谈不上了。如果把我国经济当作一个大经济体,现代公司理论表明,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15%的股权即可拥有足够的控制力了。
关于剥削,坦率地讲,有企业存在就有剥削,否则企业怎么发展?关键是你怎么样去看待剥削了。我们不是在制订优惠政策,大力引进西方资本吗?各级政府都把引进外资的质量与数量作为重要的年度考核指标。至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规定也与现实不符了。我们的国有金融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都是在进行资本经营,按资分配了。现行的政策也鼓励居民取得合法的财产性收入,即资本收入。
第二,宪法总纲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这里存在一个如何理解“主导”的问题了,是数量主导?还是质量主导?抑或是影响力主导?另人费解。
第三,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在第十一条中却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国有经济是“保障,巩固和发展”,不提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民营经济却是在鼓励、支持的同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就显失公平了,潜意识里存在“有罪推断”的意识。孰轻孰重,不难窥见了。
二、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常规经济形态
考虑到就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目标,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且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农村隐性失业人口的释放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加,未来的就业压力会更大,新一代劳动者对就业环境的要求也会更高,穷尽人类的智慧,我们尚不能找寻到比民营经济制度更为合理和有效的经济制度来确保人民的就业,因此我们再也不能抱着姓“资”还是姓“社”的僵硬思维来看待现阶段我国的民营经济了,更不能动辄就上纲划线,声讨讨伐。还是要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标准,以促进就业和增进人民福祉为标准。民营企业自身有规范化经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产业不断提升的问题,这个是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从氛围来讲,我们应该明确,民营经济不是可以“利用”的力量,而是必须依靠的力量。民营经济制度说白了就是给人民提供一个可以发挥生命潜能、自立向上的制度架构。作为一个具有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的意识和文化传统尚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封建的遗迹随处可见,等级森严,社会层级转化停滞,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各级党政领导人员都来源于“体制内”,占全国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被排斥在领导干部选拔范围之外,这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利益是要由人代表和表达的,尽管人大和政协吸收了部分优秀的民营企业从业者,但是在决策层党委和执行层政府里鲜见有民营经济界别的人员出任。个人财富的多寡,并不能完全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取向。同样地,没有体验过民营经济的疾苦,没有对于民营经济运行的实际感受和操作经验,如何能制订和执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呢?我们的某些政策往往不具针对性、缺乏操作性,隔靴搔痒,照本宣科,这和政策制订及执行人员缺乏对民营经济的实际感受和经验是有关的。
三、国有经济应该发挥特殊作用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党中央对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针,将国有经济控制的范围缩小到“三个行业和两类重要骨干企业”之内,腾出空间发展民营经济,这就是“国退民进”。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的这一定位回答了要国有经济干什么的问题,其职能是为社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赢利,一般民营经济之所以不进入,是因为无利可图,只能由国有经济来承担。“新36条”又明确指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即投入三个行业两类骨干企业,这是国有经济“有进”的方向,中央这一“有进有退”的精神是非常坚定和明确的。对于国有经济在“三个行业两类骨干企业”领域的存在,理论上争论不大,争论的焦点在于竞争性行业。笔者最近在对西部某省会城市的调研中就发现一鲜明的现象,在开发的众多楼盘中,活跃着一些大型央企的身影,如中国水电、中国铁建、保利集团等,引人注目。在竞争性行业保留少数大型央企,便于中央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因为我们现行的经济模式大体上可归纳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政府必须保留必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绝不能雷同于一般的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形成同质竞争,如果是这样,就没必要保留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了,否则,无法理解“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竞争行业领域保留的国有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功能应该是:新技术新产品的提供者,行业规程和创新管理制度的示范者,生态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先行者,诚实经营的实践者,应起到行业标杆行业引领的职责。如仅凭借国家资本和国家商誉的优势,去与民营资本“争食”,既不公平,也没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是该为国有经济立规矩、定方圆的时候了。